无锡什么时候加入数字货币
❶ 数字人民币无锡几时全面启用
数字人民币全国普及后无锡就会全面启用。
中国唯一国家授牌的虚拟数字货币试点运作基地是不存在的,中国对数字货币的持保留的态度,数字货币在中国仍旧处于一个灰色地带。中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仍旧是一片空白。虽然央行声称要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但这种数字货币更多的只是人民币的数字货币,和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千金卡等数字加密货币的设计原理是完全不同的,不可以同日而语。央行计划发行的数字货币更多强调的是控制,央行需要有绝对的控制权和发行权。央行是唯一的运行主体。
❷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❸ 银商宝什么时候开网
银商宝暂时还没有上网的。
金华市银商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金5亿元。总部位于中国电子商务创业示范城市—浙江省金华市。公司以诚信为品牌、以互联网+实体经济+虚拟数字货币为主体创建了新型移动互联网服务平台。
1、 公司与国内众多实体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创业、共享利益。公司在上海、江苏、无锡、浙江等地建立了运营中心,形成遍布全国的庞大电子商务运营体系。 银商宝于2015年1月21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隆重挂牌上市,公司挂牌后实现员工激励和股东资产增值,保障客户和股东共享收益。企业不断做大做强,走向上市之路。
2、 银商宝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与传统行业相结合,促进电子商务、传统产业和互联网健康发展,创建中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台,以“互联网+”为驱动,开拓产业创新、促进跨界融合、惠及社会民生,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创新发展。 银商宝多方位引入各类人才,组建了一支风格稳健、诚信敬业、创新进取、团结协作的专业团队。公司骨干全部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资产管理实践经验,是一个富有朝气而又稳健踏实的团队。 银商宝创建独具特色的互联网+实体+虚拟数字货币运营模式,天时、地利、人和一应具备。银商宝将与大众合伙人共同创业、共创辉煌,助力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3、 2017年9月4日,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❹ 什么是电子钱包、电子现金
电子钱包有两种概念:一是纯粹的软件,主要用于网上消费、帐户管理, 这类软件通常与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账户是连接在一起的。二是小额支付的智能储值卡,持卡人预先在卡中存入一定的金额,交易时直接从储值帐户中扣除交易金额。
电子钱包是顾客在电子商务购物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是在小额购物或购买小商品时常用的新式钱包。使用电子钱包购物,通常需要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钱包的软件通常都是免费提供的,可以直接使用与自己银行帐号相连接的电子商务系统服务器上的电子钱包软件,也可以从Internet上调出来,采用各种保密方式利用Internet上的电子钱包软件。目前世界上有VISAcash和Mondex两大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其他电子钱包服务系统还有MasterCardcash、EuroPay的Clip和比利时的Proton等.
使用电子钱包的顾客通常在银行里都是有帐户的。在使用电子钱包时,将有关的应用软件安装到电子商务服务器上,利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就可以把自己的各种电子货币或电子金融卡上的数据输入进去。在发生收付款时,如果顾客要用电子信用卡付款,例如用Visa卡或者MasterCard卡等收付款时,顾客只要单击一下相应项目(或相应图标)即可完成,人们常将这种电子支付方式称为单击式或电击式支付方式。
在电子钱包内只能完全装电子货币,即装入电子现金、电子零钱、安全零钱、电子信用卡、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等。这些电子支付工具都可以支持单击式支付方式。
在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设有电子货币和电子钱包的功能管理模块,称为电子钱包管理器,顾客可以用它来改变保密口令或保密方式,用它来查看自己银行帐号上的收付往来的电子货币帐目、清单和数据。电子商务服务系统中还有电子交易记录器,顾客通过查询记录器,可以了解自己都买了些什么物品,购买了多少,也可以把查询结果打印出来。
虽然,电子钱包的使用往往从一个集中的城市或行业开始,但如果不同行业和地区都发展自己的电子钱包,通用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统一标准带来的通用效果使得不同的电子钱包受理终端可以低成本共享,这是电子钱包跨行业、跨地区发展的重要前提。 就我国而言,人民银行的金融 IC 卡标准,制定了我国的电子钱包和电子存折的标准,这为我国的统一的电子钱包发展打下了基础。目前该标准没有制定非接触式的标准,也就是说该标准还不能进入电子钱包最大的应用领域——交通,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目前的电子钱包大致分两大类:由行业卡演变而成的行业电子钱包(或准电子钱包)和银行发行的通用电子钱包。由于历史和现有体制的原因,公交行业是行业卡最发达的领域,也是行业电子钱包的摇篮。
目前国内各个大中型城市都在实施公交卡项目,标准、实施方法都是不一样的。、上海、广州的公交卡行业发展比较迅速,主要原因是人口基数比较大,其交易量和沉淀资金能够给项目带来比较丰厚的盈利。据不完全统计上海目前发行的公交“一卡通”共计 700 多万张,广州“羊城通”发行量目前已达 200 多万张,两个城市的交通卡总量已经超过 1000 万张,此外,由于交通卡尤其是跨行业应用的交通卡涉及城市信息化管理的形象和市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通常有一定的推动热情。北京、武汉、南京、济南等大城市及中小城市也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行公交卡,就连无锡、苏州这样的小型城市也在积极与上海实现“城际通”(即“一卡通”的跨城市通用)。可见公交一卡通的发展趋势良好。
另一种可与公交卡媲美的行业电子钱包是各地发行的餐饮卡和用于超市、百货商店购物的商业卡,这种类型的卡一般都是公款消费,或者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在市场营销上有着其他行业卡所无法企及的特殊优势。
在国外,通用的电子钱包是纳入金融机构监管的,而我国缺乏电子钱包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各种行业卡进入小额支付领域,成为通用电子钱包还无规可循,只能采取逐步渗透的方式。上海的公交一卡通曾用于支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而且还能在部分超市用于购物。餐饮卡、商业卡基本上也是如此。
除行业卡之外,各家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金融 IC 卡规范发行的 IC 卡基本上都是符合 PBOC 标准的通用电子钱包。如北京的牡丹交通卡、中行的石化加油卡等等。
尽管银行电子钱包从九十年代开始出现了,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却没有得到普遍推广。迄今为止,纯粹的银行电子钱包(不包括联名卡)发行量只有 200 多万张。
从商业银行的整体收益考虑,电子钱包和借记卡一样,可以吸收存款,而且不用付息,不占用银行后台系统、通讯资源,是收益较大的卡种。但是,电子钱包的推广仍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中国和美国一样,通信成本大大低于欧洲,电子钱包离线交易在成本上的优势就显的微不足道。在银行借记卡和贷记卡可以进入的小额支付领域,电子钱包除了交易速度的优势以外,其他方面乏善可陈。其次,目前对交易速度要求比较高的小额支付领域主要有高速公路、停车场、地铁、公交车、出租车以及快餐店等,非接触式卡片比较实用,而银行电子钱包目前还没有非接触标准,因此在一些小额支付领域的应用受到限制。另外,在营销手段方面,行业卡之所以能够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能够开具商业发票,集团购买形成储值卡销售的主要渠道,而银行电子钱包不具备这种集团购买的营销渠道。因此,对于纯支付功能的银行电子钱包,各家银行投资很谨慎。
当然,出于同业竞争的需要,也有一些行业也开始开放自己的业务平台,充分利用金融电子钱包的支付功能优点,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电子钱包的就用广泛,人们带来好很多方便!!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购物了。
当用户拨号迸了互联网网上银行,使用一个口令(Password)和个人识别码(PTN)来验明自身,直接从其账户中下载成包的低额电子“硬币”时,这时候电子现金才起作用。然后,这些电子现金被存放在用户的硬盘当中,直到用户从网上商家进行购买为止。为了保证交易安全,计算机还为每个“硬币”建立随时选择的序号,并把这个号码隐藏在一个加密的信封中,这样就没有人可以搞清是谁提取或使用了这些电子现金。按这种方式购买实际上可以让买主无迹可寻,提倡个人隐私权的人对此很欢迎。
总部设在荷兰的Digicash公司是目前唯一一家在商业上提供真正的电子现金系统的公司,数字设备公司(DEC)也紧随其后。Digicash公司于1995年10月就开始在美国圣路易Mark Twain银行试验一种名为CyberrBucks的电子现金系统,目前大约有50家Internet厂商和1000名客户使用这种电子现金。据Mark Twain银行的高级副行长兼国际市场主管Frank Trottert称:“第一阶段
是零售商业系统,然而真正的潜力在第二阶段,我认为这一阶段将形成一个全球性的面向商业的支付网络。”他还说,用户一直认为电子现金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目前使用该系统发布E-Cash的银行有10多家,包括Mark Twain、Eunet Deutsche、Advance等世界著名银行。IBM公司的Mini-pay系统提供了另一种E-Cash模式,该产品使用RSA公司密匙数字签名,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是通过证书来完成的,电子货币的证书当天有效,该产品主要用于网上的小额交易。
❺ 数字人民币无锡什么时候试点
无锡暂时还不是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
数字人民币全国普及后无锡就会全面启用。
❻ 关注!他们合作了,数字货币将大热「附相关公司」
中国数字人民币自2014年开始筹备,2019年加速推进,2020年央行数研所官宣首批试点的“四地一场景”,包括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加上冬奥会场景,试点均已经落地。2021年,第二批数字人民币面向公众的试点包括上海、海南、长沙、青岛、大连、西安六地。
数字人民币试点地区、场景和形式逐步扩大,支付模式也在不断更新,数字货币在用户端后续可提供贷款、理财、保险等线上金融产品;企业端可提供数字营销、供应链管理等增值服务。“稳妥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测试”将成为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十大重点工作之一。
工信部消息,为推进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提高大数据供给能力和发展水平,工信部将组织开展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和实施指南提出,鼓励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风控管理、数字货币等方面创新应用;鼓励在医疗领域的标准制定、数据壁垒打通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在互联网、能源、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较好的领域, 探索 一批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数据融合应用新方法、新模式和新机制。
基于最近的数字货币发展,我们有以下几点看法。
在之前的数字货币试行过程,使用场景只是一般的大型消费场所,合作的银行也只有中、农、工、建四大行,在苏州发行数字货币时,合作的商户增加了不少,并且,合作的银行也由四大行扩展到了其他银行。
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数研所、CIPS、SWIFT、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合资成立金融网关公司。其中,SWIFT持股55%,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持股34%,CIPS持股5%,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数研所分别持股3%。
据了解,CIPS是一个独立支付系统,旨在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满足人民币国际化的需求。而SWIFT是一个多币种的电文处理系统,是国际清算体系中的电讯通道,二者在人民币跨境支付中起着重要作用。如今携手成立金融网关公司,为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带来一定想象空间。同时随着5G技术的成熟,将有更多的企业公司加入数字货币的行列。
后续数字人民币在应用场景上也将有更大突破,更多消费者将在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接触和使用数字人民币。并在条件成熟时,将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要持续注重普及性问题,要公平兼顾老年人群体、经济欠发达地区人群。
2、货币数字化的意义在于从体系上支持 社会 效率提升
使用数字货币,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印钞成本,能更好地打击滥用货币违法犯罪,并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长期来看,数字货币有望丰富货币政策工具,促进跨境流转支持人民币国际化,最重要的是民生领域中有望增强资金流转效率并降低信用风险。
数字货币相关收益行业公司一览
以上内容为北京中和应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晓梅老师个人观点,个股仅做案例解说,不构成买卖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❼ 4大行联合推进,这种新支付方式试点成功,支付宝、微信再见了
提到电子货币大家可能就会想到微信或者支付宝一类的支付巨头,毕竟在中国的内陆市场这两者基本上占据了绝对多数的电子货币流通。随着电商等互联网行业的崛起移动支付更是成为时下主流,几乎跟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以我们生活中的网购、外卖、出行为例,很多基本上都是靠着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完成的交易。
而在支付宝和微信这类移动支付中最常使用的就是二维码支付,这样一来就直接通过QR码扫描就能完成交易,让我们在消费过程中减小了不少的麻烦。于是后面不管是微信还是支付宝都将QR码作为主要的支付标准,成为中国当代 社会 最主流的交易方式。
不过如今这样的支付方式迎来了新的挑战者,那就是数字人民币。相信大家之前也听说过不少的关于数字人民币的消息,去年四大行还在深圳将其进行大规模的实地测试。深圳罗湖区政府划出1000万数字人民币在众多人数中抽取5万人,发放红包完成实际测试,这规模也是足够大的。
不过可能也有不少人好奇,数字人民币到底是干什么的?其实这是央行专门研发出来的一种特殊电子货币,有些像比特币,但又跟比特币完全不同,数字人民币就相当于人民币的电子版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全国一些省市开始了推广,像苏州、深圳、成都等地区都有实地测试。按照央行的规划未来还会将其扩展到很多地区,很可能成为新的流通货币。
而且跟传统的移动支付不同的是,传统支付最终都需要以银行卡作为最终的载体进行其他的金额支付,不同平台又不能互通只能通过银行卡来做中转。据悉四大行共同推出的数字人民币APP就没有这样的烦恼,甚至在没网的情况下也能进行。此外据传该数字人民币APP并不需要开户或者绑定银行卡,直接就能使用只需要在支付过程中碰碰就能够完成了。
不过目前这一切都还只是在样点地测试阶段还未真正的全面的推广,不过在这些试点取得效果还不错,据相关人员透露或在未来两三年内会将其进行全面推广,届时说不定会跟支付宝和微信形成一种竞争。毕竟它有着支付宝和微信所不能比拟的优势,而且还有央行这个巨头在不断地推波助澜,相信数字人民币的落地肯定会加快步伐。
而且去年的双十二期间首家支持数字人民币的电商平台出现,不过让人没想到的是京东拿下了这个平台的首次合作。按理来说电商领域的阿里、拼多多等也不弱多少,更何况阿里旗下还有支付宝这类支付技术加持理应更加适合才对。但是央行却在这一次直接绕开它们,直接跟京东合作也让人揣摩,难道是要扶持京东上位吗?
不过不管怎么说数字人民币的施行是迟早的事,毕竟后面有央行撑腰推行起来自然更加畅快不少。不过从官方的消息来说该数字人民币本身并不与微信、支付宝冲突,不影响两者的使用,也不知道届时网友们是否会对支付宝、微信说再见呢?
而且推进数字人民币的实施确实是有好处的,其一就是能够解决传统电子支付无法解决的痛点,促进国内数字经济发展,也为经济电子化减少成本;其二就是央行打算重新塑造新的国际结算体系,而数字人民币就是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重要工具之一。
对此你怎么看?
无锡创元传媒:四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