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金融案件有哪些特點
發布時間: 2025-05-24 16:12:35
Ⅰ 金融職務犯罪案件剖析
法律分析:金融職務犯罪較一般犯罪有以下特性:
1、犯罪主體的特殊性。金融犯罪的主體絕大多數是高級管理人員和掌握信貸、財務、投資等實權的人員。
2、犯罪行為的隱蔽性。金融職務犯罪的明顯特徵就是其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緊緊相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利用職務之便犯罪事實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等犯罪行為無不與職務緊密相連。由於有職務的掩蓋,如果沒有必要的、有效的監督機制,金融職務犯罪往往比較隱蔽,不容易被發覺。
3、犯罪後果的嚴重性。金融職務犯罪較一般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它更容易、更大范圍侵犯國家、銀行、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等多種權利。其中,對財產權的侵犯尤為突出,特別是容易造成國家、銀行公共財產的嚴重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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