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是否重分類如何區分
⑴ 金融資產的"重分類"什麼意思 是重新分類的意思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我們通常會計上核算的金融資產,共分為四類:
第一類: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縣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到當期損益,此類又分為兩個小類,1、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到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交易性金融資產。
第二類:持有至到期投資
第三類:貸款和應收賬款
第四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以上就是四分類的金融資產了。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⑵ 金融資產重分類的理解問題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按照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處理,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按照公寓價值進行後續處理的。因為會計處理方法不一樣,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但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避免公司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的不一致來回重分類操縱利潤。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比如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比如企業基於其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將某些金融資產進行組合從事短期獲利活動,對於組合中的金融資產,應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並將其相關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通常情況下,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比如,甲金融企業的某金融負債和某金融資產密切相關且均具利率敏感性,企業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將相關負債卻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在這種情況下,該金融資產期末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變動卻計入所有者權益,而相關的金融負債卻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由此出現會計計量基礎不同導致會計處理結果不能較好地反映交易實質的情況。如果將該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就可以避免上述問題。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比如,某企業集團對所轄范圍內全資子企業或分公司的風險敞口進行集中管理以總體控制財務風險,該企業集團採用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方式進行管理,每日均以公允價值對該組合進行評價以及時調整組合,來應對相關財務風險。該企業集團管理層對該組合的管理也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在這種情況下,該企業集團可以直接指定組合中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對於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既可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可能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該金融資產屬於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金融資產,則該金融資產還可能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某項金融資產具體應劃分為哪一類,主要取決於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決策等因素。金融資產的分類應是管理層意圖的如實表達。
注意:金融資產的分類應是管理層意圖的如實表達。
⑶ 金融資產重分類的口訣是什麼
你可以簡單理解為權益工具不得重分類,債券類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
金融資產重分類並沒有什麼特殊的竅門,但如果你掌握了金融資產的知識體系,這是幫助你清晰理解金融資產的屬性和應用場景。關於你問的這個問題,我會從下面幾點做具體解釋:
一、分准權益類和債權類資產。
債權類資產主要指的是債權投資,同時也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權益類資產主要指的是其他權益類工具投資,同時也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 與此同時,權益類金融資產不參與重分類,金融負債類的資產也不能重分類。完全公允模式轉別的情況下,公允價值轉相關價值。
二、債券類的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
債權類金融產品是用來記錄債權責任的各種產品,邏輯的重點是債權,比如我們經常提到的各類債券、商票、借條等。債券類的金融資產可以重分類,但主要分的是業務模式,不分性質。在重分類之後,金融資產按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入賬,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綜合收益。債權資產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時候,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三、衍生工具形成的金融資產不能重分類。
衍生工具形成的金融資產沒有合同,也就不導致業務模式的變更,所以不能重分類。另外,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情況也不屬於重分類的情況,其他債權投資重分類為債權投資,這種分類情況則需要追調。
最後,你需要額外關注衍生工具所產生的金融資產,因為這個資產可以是實際資產, 也可以是負債,這是一定程度的對賭行為,需要特別對待。
⑷ 金融資產哪些可以重分類
1.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3.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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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不同類金融資產的重分類是哪些
不同類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企業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後,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按如下規定處理: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遇到下列情況可以除外:
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3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的。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因監督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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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關於金融資產的重分類
金融資產重分類,主要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任何情況下,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到期前出售或重分類了的一部分(較大比例),表明它違背了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那麼,剩餘部分也不能再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應該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且在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能把任何金融資產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這「兩年」的限制是一種懲罰。兩年以後,符合條件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