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為多少劃分為金融資產
⑴ 股權佔比20%以下列入可供銷售金融資產
正確,股權佔比20%以下的不形成控制,應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據此,我們認為,對於此類「三無」(無控制、無共同控制、無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這里,也需要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定義有一定的了解;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
其特點:
①該資產持有限期不定,即企業在初次確認時並不能確定是否在短期內出售以獲利,還是長期持有以獲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圖界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
②該資產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⑵ 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
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金融資產的分類與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下列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
3.屬於衍生工具。
(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二)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是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又不限於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於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並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於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例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如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相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
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准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五、不同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企業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後,不得隨意變更。
(一)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三)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遇到下列情況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
長期股權投資和其他金融資產,主要區別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持有的目的不同:
這是決定一項金融資產劃定類型的基礎: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為了短期持有,隨時准備轉讓或出售的,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短期收益,賺取差價的,所以此類金融資產持有期限是最不確定的。
長期股權投資是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權且短期內不準備出售,按照股權比例享有被投資單位的權益並承擔風險。
確定這些金融資產的分類問題,是管理層的決定范圍。
2、對象是不同的,
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債券。
長期股權投資持有的是股權。
3、核算的原則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後續計量原則是公允價值屬性,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完全的公允價值來計量的,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
4、減值的計提是不同的。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不存在計提減值准備的問題的。
長期股權投資需要計提減值准備。
大體區別就是這些了,還有很多細小的區別,在學習中去慢慢掌握吧!
⑶ 持股比例低於20是金融工具嗎
沒有達到股權的比例小於20%的不具有控制
有可能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
⑷ 對外投資持股比例5%,怎麼核算
首先不應該看持股比例,而是看對被投資方的影響。現實中有可能你持股比例達到5%就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共同控制甚至是控制。這時就應該按2號准則以長期股權投資來核算
但是一般而言,持股5%應該是在重大影響之下,所以應該按22號准則金融資產進行核算。
可以劃分為: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⑸ 公司對外投資只佔1%股份,請問是做長期股權投資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交易性金融資產。
⑹ 持有非上市公司0.5%股權投資屬於什麼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
非上市公司短線的交易不準備長期持有做交易性金融資產長線交易准備持有做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如果你的持股比例持有至20%以上又能對B公司有重大影響或者共同控制甚至達到控制以上,那就是通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如果份額不大這樣的話,可以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果計入交易性或者可供出售。
⑺ 持股比例30可以放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嗎
不可以。
持股比例在20%以下可放其他權益投資,如果是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如果是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前提是債券的計入其他債券投資,如果是以攤余成本計量計入債權投資。
⑻ 持股30%可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嗎
可以 的 只要持有它的目的不明確,不是為了短期獲利(交易性金融資產),也不是為了持有至到期(持有至到期投資)
⑼ 為何這要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不能歸為長期股權投資。
對於在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一般是按照持股比例來區分是長期股權投資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0%:長期股權投資
按照嚴謹的會計理論的話,將對被投資方無重大影響、無共同控制或控制的情況的股權(基於表決權來認定,一般持股比例低於20%),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對被投資方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或控制的情況的股權(基於表決權來認定,一般持股比例>20%),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
⑽ 購入10%的股票,長期持有,是長期股權投資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這得看購入的股權是否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判斷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是以股權比例為標準的,而是看是否能對被投資單位施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股權在公開市場是否能獲得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