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失信如何執行
㈠ 民法典中對失信人員如何處理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㈡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下一步法院會怎麼處理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下一步法院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除了生活或者經營以外的高消費,其次會向有關部門發布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進行信用懲戒,通報批評。
法律分析
法院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單,是對其實施的信用懲戒。與司法拘留不沖突。如果符合條件,依然可以採取司法拘留措施。限制其高消費,飛機、動車、高鐵、二等以上的座位,禁止購票乘坐,高檔酒店賓館不得入住,也無法開展經營性活動,其子女也無法就讀私立學校等處罰,一旦轉移藏匿個人財產的,被發現不但財產凍結,而且本人將面臨被刑事拘留的可能。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公共平台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還會隨時檢查,發現財產隨時強制執行;不按規定申報財產事項的,可以對其行政拘留;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的,查證屬實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㈢ 被執行人已經是失信人員,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㈣ 失信被執行人下一步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人民法院會通過報紙、廣播、網路等途徑將當事人的失信信息向社會公布,並通知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等單位,對失信人員在進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進行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並可以採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㈤ 法律對失信人怎麼處理
一、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1、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2、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二、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5)金融失信如何執行擴展閱讀: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結案後消除記錄方法:
1、失信被執行人,結案了名單,一般依當事人申請,受理申請後3-5個工作日可以刪除。
2、欠債還錢,只要失信人履行債務後,當事人便可以申請將其失信名單刪除。一般法院經審查,任務為申請符合規定,會按流程審批刪除,確定刪除到刪除,大約1-2天即可辦完。
依據《若干規定》第七條,失信被執行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人有關信息從失信名單庫中刪除: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㈥ 失信被執行人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一)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向社會公布;(二)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三)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四)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 對失信人員如何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一、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1、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2、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二、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