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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金融法是什麼時候誕生的

發布時間: 2022-11-19 10:50:23

Ⅰ 請問歷史上最早的金融法是什麼法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制定(秦律.金幣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貨幣制度,使貨幣制度法律化.這可謂是最早的貨幣立法.現代意義的金融法是人類社會演進到市場經濟,隨著金融活動日益擴大並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銀行等金融機構大量出現並形成金融業時,產生和發展起來的.16世紀,西歐開始進入資本主義期.1553年,在當時地處東西方商業貿易中心的義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現了第一家銀行--威尼斯銀行.1694年,在率先進行資本原始積累,進入資本主義社會的英國,經國王頒布特許令,在倫敦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銀行---英格蘭銀行.1844年,英國國會通過了由政府首相皮爾提出的(英格蘭銀行條例)又稱(皮爾條例).這是世界上第一部銀行法,也是第一部專門性的金融法律規范.
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銀行法則是(英格蘭銀行條例),世界上最早進行證券立法的國家是美國,票據立法最早源於法國.信託立法以英國和日本最為系統和完備.日本最早於1901年頒布實施(保險業法).最早的國際金融立法是1944年7月形成的"布雷頓森林體系".中國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頒布的(大清銀行則例).1995年是我國的"金融立法年",制定頒布了五部金融基本法律.

Ⅱ 分析金融法產生與發展的原因

金融業起源於公元前2000年巴比倫寺廟和公元前 6世紀希臘寺廟的貨幣保管和收取利息的放款業務。公元前5~前3世紀在雅典和羅馬先後出現了銀錢商和類似銀行的商業機構。在歐洲,從貨幣兌換業和金匠業中發展出現代銀行。最早出現的銀行是義大利威尼斯的銀行(1580)。1694年英國建立了*9家股份制銀行──英格蘭銀行,這為現代金融業的發展確立了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此後,各資本主義國家的金融業迅速發展,並對加速資本的積聚和生產的集中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19世紀末20世紀初,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以信用活動為中心的銀行壟斷與工業壟斷資本相互滲透,形成金融資本,控制了資本主義經濟的命脈。 金融業的起點可追溯到公元前 256年以前周代出現的辦理賒貸業務的機構,《周禮》稱之為「泉府」。南齊時(479~502)出現了以收取實物作抵押進行放款的機構「質庫」,即後來的當鋪,當時由寺院經營,至唐代改由貴族壟斷,宋代時出現了民營質庫。

Ⅲ 金融法的淵源

金融法的淵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體表現形式,各國金融法也都是各種金融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表現出來的,有以下幾種:
(1)金融法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法制定的有關金融活動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2)金融行政法規。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並且為了實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種有關金融活動的規范性文件。
(3金融地方性法規。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為執行和實施憲法、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發布並在本轄區內施行的規范性文件。
(4)金融規章。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職能部門的金融主管機關根據並為了實施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規,依法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5)金融國際條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締約的關於金融方面的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6)自律性規范。由金融業社團組織,如銀行公會、證券業協會等制定的約束其會員的帶有自治法性質的規定。
此外,在我國,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即司法解釋,在我國的司法的司法活動中也得以適用。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Ⅳ 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在金融法體系中的區別與聯系.

1、服務對象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是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是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

2、作用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發布的機構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發布的機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發布的機構是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聯系:兩者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


(4)我國的金融法是什麼時候誕生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法律責任:

1、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2、第四十三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3、第四十四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4、第四十五條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5、第四十六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金融法產生與發展的原因

法律分析:第一, 金融全球化的不斷發展慢慢打破了各國閉門造車的尷尬局面, 促使每一個國家都意識到了合作的重要性, 繼而通過這個大平台實現統一金融立法。第二, 各區域之間的區域組織的相互溝通, 逐漸演變成全球都能夠遵守的金融法制, 繼而促進了國際金融法的制定。第三, 國際金融法會對某一個國家帶來影響, 這個時候某些國家會結合國際金融立法的規定, 採取針對性的手段對本國立法進行適當修改, 以此來明確國際金融法對本國產生的作用, 繼而促進國際金融法的有效實施。由此可見, 三者之間互相影響、互相促進, 國際金融法在其合力之下不斷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條 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Ⅵ 金融法頒布的九部法律,頒布、修改時間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地講,金融法就是國家立法中確立金融機構的設立、組織、性質、地位和職能的法律規范,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在組織、管理金融事業和調控、監管金融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金融調控與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以及調整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經濟交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是一個集合概念,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並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規,但它自成一類規范或「一個法群」(a body of law),被公認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來看,金融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法專指銀行法,這是因為銀行是金融體系的核心,銀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廣義的金融法則除包括銀行法外,還包括貨幣法、票據法、證券法、信託法、基金法、保險法等。一般所稱的金融法,是指廣義上的金融法。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Ⅶ 什麼是金融法試述金融法的調整對象

金融法,是調整貨幣資金融通和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具體講,金融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用以確定金融機構的性質、地位和職責許可權,並調整在金融活動中所形成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是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的各種金融關系。金融活動包括商業金融活動與政府金融活動。其中商業金融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直接金融活動、間接金融活動、金融中介活動,又包括具有創新意義的衍生金融活動;政府金融活動則包括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活動。由此,金融法調整的對象即為在商業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交易關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動中形成的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關系。(1)金融宏觀調控關系 金融調控關系。即國家及其授權的金融主管機關,為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而對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實施調控而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產生的關系。(2)金融監管關系 金融監管關系。即國家及其授權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實施監管而與其他主體之間產生的關系。(3)金融業務經營關系 金融業務經營關系指金融機構在從事商業性業務活動中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發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①間接金融關系,指金融機構因開展間接融資活動而與其他存、貸款主體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包括存款關系、儲蓄關系、借貸關系和同業拆借關系等。②直接融資關系,非金融機構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之間在金融市場上產生的直接融資關系。這主要包括:證券發行關系;證券交易關系。③金融中介服務關系,指金融機構因開展金融中介服務而與其他非金融機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之間的金融中介關系,包括貨幣市場上的中介服務關系,例如結算、匯兌、咨詢、信託、租賃、代理、擔保等關系;資本市場上的中介關系,例如證券的承銷與登記、託管與清算、證券投資咨詢及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與法律鑒證等關系。④衍生金融關系,指金融機構因開展衍生金融交易活動而與其他金融主體之間的關系,包括遠期合約關系、互換業務關系、調期交易關系、期貨期權交易關系等。(4)金融機構的內部關系 是指金融機構內部分支機構的設置及其權責、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等。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特點

(一)金融法的系統性
傳統的商業關系是「一對一」的關系,例如,消費者到一家商店買東西,他們之間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了,消費者就會到另一家商店去買東西。而且,當一家商店關門時,另一家商店的生意還可能更興旺。但是,銀行與存款人的關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銀行倒閉了,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不安。這就是金融界所稱「連鎖反應」。因為存款人對所有銀行的支付能力開始懷疑。於是,民眾對其他銀行開始擠提,結果許多銀行都可能倒閉。
金融法調整的關系不是「一對一」的關系,而是「一對多」和「多對一」的關系。由於金融業有「連鎖反應」的特點,所以,金融法對金融業有「牽一發動全身」的系統作用。例如,我國在制定與執行商業銀行法時,不僅考慮商業銀行法的問題,還要考慮與證券法的關系問題。過去,不允許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會因資金來源不充足而萎縮。現在,允許銀行接受股票抵押貸款,股市資金來源比過去更充足,股市就會膨脹。再如,銀行存款利息提高時,證券市場交易量,通常會相應減少;反之,便會增加。在金融領域看來,銀行與證券市場就好像兩個互相連通的「水庫」,資金就像水庫中的「水」。當一個金融市場的壓力升高時,「水」就會從一個「水庫」流向另一個「水庫」。除了銀行與證券市場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場也像互相連在一起的「水庫」,資金之「水」可從銀行信貸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從證券市場流向保險市場;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流向外匯市場或銀行儲蓄市場等。
明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接軌。所以,國際金融之「水」與國內金融之「水」,將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時,金融法的系統性不但在國內法中表現出來,而且,也會在國際金融法中表現出來,就像現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會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樣。
(二)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系的四大要素進行規范,這四大要素是: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金融法本來具有國別性或地域性,不同國家的金融法存在許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由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推行全球金融服務貿易與金融市場開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亞洲一些國家的金融法,也越來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響,使得許多國家的金融法表現出更多的國際性。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涉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國際金融系統安全、國際反洗錢行動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活動、國際匯率協議與同盟、外資銀行分行所在東道國與其總行所在國政府間信息交換與合作、國際金融電子化與數字化聯網,都將金融法從國內的法律發展為國際合作性的法律。
(三)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兩句話都將時間與金錢聯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業中資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注資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別關注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假如,如果我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計帳的債務,由於不同時間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要付的錢就會相差很大。金融交易關系對時間特別敏感,所以,採用金融法調整金融關系時,也要特別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Ⅸ 中國的第一個法律是什麼時候誕生得

中國最早的法律是夏朝的禹刑,第一部成文法應當是鄭國子產所鑄的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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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民商法和經濟法中的證券金融法方向有什麼區別

民商法包含的東西內容很多,民商法,顧名思意,分為民法和商法。民商法屬於私法領域,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關系。這是民商法不同於經濟法的一個方面。因為金融法主要是關於國家的經濟政策調整以及其產生的法律關系,調整的不是平等主體間的關系。頗有些公法的意味,經濟法中的證券金融法方向應該是關於國家對證券金融方面調整的一些法律規范。主要規制國家和金融市場主體的關系。
民商法與金融法的區別:
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則也不斷為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財產關系。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則是與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能以自身的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定立契約的自由。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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