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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綠色金融工作

發布時間: 2023-02-02 00:34:52

⑴ 湖州市綠色金融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相關工作和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第三條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應當服務國家戰略,支持實體經濟,堅持綠色導向、標准引領、數字賦能、市場主導、政策激勵、監管約束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解決改革創新中的重大問題。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託,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市金融工作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湖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並依法承擔對綠色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發展、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生態資源、資產、資本的高效整合利用。第六條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在綠色金融創新研究、政策建議、標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發揮作用,為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等提供支持。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社會組織等應當持續開展綠色金融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綠色金融活動。第二章產品與服務第八條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創新並推廣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綠色農業、綠色工業、綠色服務業和科技創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動綠色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融合發展,促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圍繞綠色生產、消費、流通等環節,創新開發綠色信貸產品,降低綠色信貸融資成本,擴大綠色信貸規模,提供綠色信貸便利。第十條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依法發行綠色債券,促進中長期綠色投資。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國有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推進綠色項目建設。第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綠色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對企業上市募集資金投資建設的綠色項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給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二條保險業金融機構可以圍繞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防災減災、農業生產等方面創新綠色保險產品,規范和優化保險服務,促進投保主體加強風險管理。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支持鉛蓄電池、電鍍、化工、紡織染整、製革、造紙等行業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投保企業給予保費補助。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將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情況,作為綠色信貸管理的重要參考。第十三條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建立綠色融資擔保制度,提高綠色融資擔保業務比重和擔保額度,並給予費率優惠。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績效評價等機制,提升擔保能力,促進可持續發展。第十四條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產業投資基金、可轉債投資、信託等形式,為綠色企業、綠色項目等提供金融服務。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設立綠色專營機構,在融資額度、利率定價、審批通道、績效考核、產品研發等方面實施專項管理。第十六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依法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第三章碳減排與碳金融第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能源、工業、建築、交通、農業、居民生活等領域,運用碳金融工具促進碳減排,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⑵ 銀行綠色金融崗怎麼樣

銀行綠色金融崗很好。因為銀行綠色金融崗工作內容簡單,工作時間自由,發展空間大,崗位晉升快,環境舒適,工作氛圍好,每天工作8小時的工作制度,自願加班,節假日加班按國家規定補發三倍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所有雇員辦理工傷、醫療、養老、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⑶ 綠色金融科技生主要干什麼

綠色金融科技生主要干協助金融科技課題研究、大數據分析與應用、金融科技項目開發建設等。綠色金融科技生主要研究金融學、投資學、互聯網金融等,安排分行科技相關部門,主要參與協助金融科技課題研究、大數據分析與應用、金融科技項目開發建設等工作。

⑷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提升綠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推進深圳可持續金融中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經濟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第三條綠色金融發展堅持標准引領、科技支撐、市場主導、政策激勵、監管約束的原則。第四條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金融發展。

本條例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其他從事金融服務的機構。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綠色金融發展領導協調機制,統一協調綠色金融發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綠色金融發展,組織實施綠色金融業績評價,並依法對綠色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駐深機構、國家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駐深機構和國家證券監管部門駐深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資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相關監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在綠色金融創新研究、政策建議、國際合作、標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證券交易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綠色金融相關工作。第七條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持續開展綠色金融宣傳和教育,形成支持綠色金融發展、共建生態文明的良好氛圍。第二章制度與標准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符合綠色金融發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健全綠色金融工作領導決策機制以及相應的執行、監督機制,提供相應的資源和執行能力保障,保障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能夠有效支撐綠色金融發展目標。

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並建立健全綠色金融專門機構的組織架構、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和內控制度。

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金融機構設立綠色分支機構提供便利。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參照國際公認的綠色信貸管理模式,完善綠色信貸管理制度,配套綠色信貸專項規模,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分類,開展相應風險評估,建立綠色信貸客戶名單,開辟綠色信貸快速審批通道。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綠色信貸統計制度,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重點統計、分析綠色信貸余額和比重、違約率、綠色信貸資產分布和質量,以及綠色貸款的環境效益等。第十條證券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債券發行業務過程中主動詢問發行人發行綠色債券的意願,並對綠色債券發行提供專業意見和服務。第十一條保險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保險資金綠色投資制度,明確保險資金用於綠色投資的策略、方向、比重、風險管控等要求。第十二條機構投資者應當建立綠色投資管理制度,確定綠色投資策略,對資產管理人在綠色投資范圍、比重、資產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提出明確要求,並在資產管理合同中予以載明。第十三條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中關於綠色投資的要求,建立相應的綠色投資管理制度,履行綠色投資義務,並在股權類投資標的的投資合同中明確被投資企業應當履行的綠色管理責任。第十四條綠色融資主體取得綠色信貸、發行綠色債券、獲得綠色基金投資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綠色資金的,應當建立綠色資金使用與管理制度,按照相關規定以及與出資人約定的用途進行使用和管理,並定期向出資人報告使用與管理情況。第十五條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推廣國家綠色金融標准,組織制定國家綠色金融標准配套制度或者補充性地方綠色金融標准。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制定綠色金融標准規劃,擬定綠色金融標准目錄。

⑸ 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動建立中國綠色金融體系,經國務院同意,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強調,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指導意見》提出了支持和鼓勵綠色投融資的一系列激勵措施,包括通過再貸款、專業化擔保機制、綠色信貸支持項目財政貼息、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指導意見》明確了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的重要作用,要求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准,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指導意見》提出發展綠色保險和環境權益交易市場,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支持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

《指導意見》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綠色產業。

《指導意見》要求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G20)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積極穩妥地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加強綠色金融發展政策協同,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加大綠色金融理念宣傳推廣,共同推動我國綠色金融持續健康發展。

附《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對支持綠色產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綠色金融的需求不斷擴大。為全面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精神,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從經濟可持續發展全局出發,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支持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意義

(一)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二)綠色金融體系是指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關政策支持經濟向綠色化轉型的制度安排。

(三)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四)建立健全綠色金融體系,需要金融、財政、環保等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支持,通過建立適當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解決項目環境外部性問題。同時,也需要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加大創新力度,通過發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解決綠色投融資所面臨的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產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問題。

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

(五)構建支持綠色信貸的政策體系。完善綠色信貸統計制度,加強綠色信貸實施情況監測評價。探索通過再貸款和建立專業化擔保機制等措施支持綠色信貸發展。對於綠色信貸支持的項目,可按規定申請財政貼息支持。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並將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指標評價結果、銀行綠色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納入相關指標體系,形成支持綠色信貸等綠色業務的激勵機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產能過剩行業貸款的約束機制。

(六)推動銀行業自律組織逐步建立銀行綠色評價機制。明確評價指標設計、評價工作的組織流程及評價結果的合理運用,通過銀行綠色評價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做好環境風險管理。對主要銀行先行開展綠色信貸業績評價,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漸將綠色銀行評價范圍擴大至中小商業銀行。

(七)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總結前期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擴大參與機構范圍,規范綠色信貸基礎資產遴選,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質押權變更登記方式,提升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流動性,加強相關信息披露管理等舉措,推動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態化發展。

(八)研究明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借鑒環境法律責任相關國際經驗,立足國情探索研究明確貸款人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適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九)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企業和項目加大支持力度,堅決取消不合理收費,降低綠色信貸成本。

(十)支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資產質量壓力測試時,將環境和社會風險作為重要的影響因素,並在資產配置和內部定價中予以充分考慮。鼓勵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對環境高風險領域的貸款和資產風險敞口進行評估,定量分析風險敞口在未來各種情景下對金融機構可能帶來的信用和市場風險。

(十一)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信息等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立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機制,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三、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

(十二)完善綠色債券的相關規章制度,統一綠色債券界定標准。研究完善各類綠色債券發行的相關業務指引、自律性規則,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籌集的資金專門(或主要)用於綠色項目。加強部門間協調,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的綠色債券界定標准,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監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和相關產品,提高核准(備案)效率。

(十三)採取措施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場機構通過專業化的擔保和增信機制支持綠色債券的發行,研究制定有助於降低綠色債券融資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綠色債券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准。規范第三方認證機構對綠色債券評估的質量要求。鼓勵機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參考綠色評估報告。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在信用評級過程中專門評估發行人的綠色信用記錄、募投項目綠色程度、環境成本對發行人及債項信用等級的影響,並在信用評級報告中進行單獨披露。

(十五)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在符合發行上市相應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綠色企業通過增發等方式進行再融資。

(十六)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鼓勵相關金融機構以綠色指數為基礎開發公募、私募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滿足投資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屬於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並嚴格執行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對偽造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的懲罰力度。培育第三方專業機構為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提供環境信息披露服務的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採集、研究和發布企業環境信息與分析報告。

(十八)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鼓勵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開展綠色投資,鼓勵投資人發布綠色投資責任報告。提升機構投資者對所投資資產涉及的'環境風險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環境和氣候因素對機構投資者(尤其是保險公司)的影響開展壓力測試。

四、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動員社會資本

(十九)支持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中央財政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投資綠色產業,體現國家對綠色投資的引導和政策信號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地方綠色產業發展。支持社會資本和國際資本設立各類民間綠色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的綠色發展基金要在確保執行國家綠色發展戰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投資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過放寬市場准入、完善公共服務定價、實施特許經營模式、落實財稅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風險共擔機制,支持綠色發展基金所投資的項目。

(二十一)支持在綠色產業中引入PPP模式,鼓勵將節能減排降碳、環保和其他綠色項目與各種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質的綠色服務收費機制。推動完善綠色項目PPP相關法規規章,鼓勵各地在總結現有PPP項目經驗的基礎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鼓勵各類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關項目。

五、發展綠色保險

(二十二)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按程序推動制修訂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發布實施性規章。選擇環境風險較高、環境污染事件較為集中的領域,將相關企業納入應當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在環境風險防範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企業開展「環保體檢」,並將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通報環境保護部門,為加強環境風險監督提供支持。完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程序和技術規范,指導保險公司加快定損和理賠進度,及時救濟污染受害者、降低對環境的損害程度。

(二十三)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建立完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巨災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研發環保技術裝備保險、針對低碳環保類消費品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森林保險和農牧業災害保險等產品。積極推動保險機構參與養殖業環境污染風險管理,建立農業保險理賠與病死牲畜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

(二十四)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參與環境風險治理體系建設。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防災減災功能,積極利用互聯網等先進技術,研究建立面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主體的環境風險監控和預警機制,實時開展風險監測,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提示風險隱患,高效開展保險理賠。鼓勵保險機構充分發揮風險管理專業優勢,開展面向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環境風險管理知識普及工作。

六、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豐富融資工具

(二十五)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權期貨交易。

(二十六)推動建立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在重點流域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領域,合理推進跨行政區域排污權交易,擴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加強排污權交易制度建設和政策創新,制定完善排污權核定和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推動建立區域性及全國性排污權交易市場。建立和完善節能量(用能權)、水權交易市場。

(二十七)發展基於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拓寬企業綠色融資渠道。在總結現有試點地區銀行開展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經驗的基礎上,確定抵質押物價值測算方法及抵質押率參考范圍,完善市場化的環境權益定價機制,建立高效的抵質押登記及公示系統,探索環境權益回購等模式解決抵質押物處置問題,推動環境權益及其未來收益權切實成為合格抵質押物,進一步降低環境權益抵質押物業務辦理的合規風險。發展環境權益回購、保理、託管等金融產品。

七、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過再貸款、宏觀審慎評估框架、資本市場融資工具等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等手段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資於綠色產業。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綠色債券市場為中長期、有穩定現金流的綠色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地方將環境效益顯著的項目納入綠色項目庫,並在全國性的資產交易中心掛牌,為利用多種渠道融資提供條件。支持國際金融機構和外資機構與地方合作,開展綠色投資。

八、推動開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

(二十九)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繼續在二十國集團框架下推動全球形成共同發展綠色金融的理念,推廣與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資相關的自願准則和其他綠色金融領域的最佳經驗,促進綠色金融領域的能力建設。通過「一帶一路」戰略,上海合作組織、中國—東盟等區域合作機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撬動民間綠色投資的作用,推動區域性綠色金融國際合作,支持相關國家的綠色投資。

(三十)積極穩妥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充分利用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引導國際資金投資於我國的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鼓勵設立合資綠色發展基金。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

(三十一)推動提升對外投資綠色水平。鼓勵和支持我國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我國參與的多邊開發性機構在「一帶一路」和其他對外投資項目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綠色債券等綠色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開展綠色供應鏈管理,探索使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工具進行環境風險管理。

九、防範金融風險,強化組織落實

(三十二)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加強對綠色金融業務和產品的監管協調,綜合運用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工具,統一和完善有關監管規則和標准,強化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範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的違約風險,充分發揮股權融資作用,防止出現綠色項目杠桿率過高、資本空轉和「洗綠」等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三十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應當密切關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激勵和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完善。加強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和統計數據共享,建立健全相關分析預警機制,強化對綠色金融資金運用的監督和評估。

(三十四)各地區要從當地實際出發,以解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為重點,積極探索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綠色金融發展規劃,明確分工,將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納入年度工作責任目標。提升綠色金融業務能力,加大人才培養引進力度。

(三十五)加大對綠色金融的宣傳力度。積極宣傳綠色金融領域的優秀案例和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和綠色企業,推動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廣泛共識。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環保意識,倡導綠色消費,形成共建生態文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良好氛圍。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2016年8月31日

⑹ 綠色金融試點甘肅什麼時候加入

綠色金融試點甘肅2022年5月時候加入,近年來,我國日益重視對綠色金融的發展,在「十三五」規劃綱要及規劃建議中,對發展綠色金融進行了闡述;在今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鼓勵發展綠色金融。不僅如此,我國的綠色金融發展在政策環境、規模體量和市場建設等方面也成績斐然。一是綠色金融政策體系逐步建立。1995年,央行頒布《關於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了《關於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這標志著綠色金融正式在中國誕生。隨後央行、環保部、銀監局、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先後出台了綠色金融相關制度文件,綠色金融制度進一步完善。2016年,由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批准七部委發布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對綠色金融體系進行了頂層設計,標志著綠色金融已上升為國家戰略。二是金融機構積極實踐綠色金融。各銀行機構紛紛開展綠色金融業務,2008年10月,興業銀行成為中國首個加入「赤道原則」的銀行;2012年浦發銀行推出「綠色金融綜合服務方案2.0」。各保險公司則設立了環境責任險。三是綠色金融產品日益豐富。在政策支持下,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綠色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有序推進。截至2016年年末,交易商協會支持綠色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規模已超1500億元。2016年,中國發行綠色債券2300億元人民幣,佔全球綠債發行量40%左右。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方面,2013 年先後在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和重慶兩省五市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四是綠色金融示範區啟動試點。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浙江、江西、廣東、貴州、新疆5省(區)選擇部分地方,建設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在體制機制上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⑺ 綠色金融科技生主要干什麼

從漢語文字習慣上,綠色金融科技實際上包含兩個含義,一個含義是綠色金融中的金融科技,另外一個是綠色作為特徵描述金融科技,本文將聚焦於第一個當前最常用的含義,第二個含義將通過學術論文闡述。
按照此含義的綠色金融科技仍然沒有標準的定義,現有介紹多引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2018年發布的《綠色數字金融》作為其定義,即綠色數字金融是指由大數據、機器學習與人工智慧、移動科技、區塊鏈以及物聯網等技術支持的金融創新,幫助環境效益項目進行投融資活動。數字金融和金融科技本身並不等同,更重要的是,此定義實際上是描述性的定義,其本身來自於金融穩定委員會對「金融科技「定義的拓展。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將金融科技定義為」技術推動的金融創新「,當這個金融創新聚焦於綠色金融領域的時候,就形成了綠色金融科技。
但描述性的定義不能夠深刻反應行業和學科的本質,特別是當這個行業正處在不斷變化和發展中的時候,新的定義需要能夠反應行業的本質,概括不同形式的共同特徵,還能夠反應行業變化和發展的核心規律,所以本文先從上述描述定義出發,引入金融科技的核心定義,從而進一步分析綠色金融科技的內涵和方向。

⑻ 建立適應國際規則的綠色金融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建立適應國際規則的綠色金融體系包括的內容有:提高銀行對環境以及社會風險的識別和預警的能力;完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體系,建立健全透明的信息共享的機制;完善地方政府對於綠色金融的激勵和約束的機制。

金融領域名詞

「形象資金」, 俗稱就是「擺帳款」,借貸的雙方是:銀主和借款方。銀主將資金存到雙方協商好的某個賬戶,這個賬戶只能夠作為借款方的資金證明,沒有其它的用途。雙方協定日期到期的時候,銀主會將所存的資金收回。

過橋貸款又叫做搭橋貸款,指的是金融機構A拿到貸款項目以後,由於本身暫時缺乏資金沒有能力進行運作,於是找到了金融機構B來商量,讓它幫忙發放資金,等A金融機構的資金到位以後,B就會退出。這筆貸款對於B來說,就是過橋貸款了。在我們國家,扮演金融機構A角色的主要是國開行、進出口行以及農發行等政策性的銀行,扮演金融機構B角色的主要是商業銀行。

沖量存款指的是銀行信貸員在月末或者年末臨時向儲戶拉存款,從而應付監管層對存款要求的檢查,為了吸引儲戶做沖量存款,銀行通常會給儲戶一定比例的返利,這種返利在杭州及周邊的地區最高可以達到存款1天返利5‰,它是活期存款年利率0.5%的365倍。

陽光存款指的就是正規的銀行存款,只不過它和普通的存款用途和收益是不一樣的。普通的存款只是把資金存到銀行,獲得銀行的存款利率。而陽光存款是為了方便給企業進行貸款,它的收益通常也比普通存款高很多。

協議存款指的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銀行和其他機構法人或者法人授權機構,通過簽訂協議約定存放利率辦理的具有一定期限、在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業務。

⑼ 綠色金融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逐步構建綠色信貸政策體系。制定發布《綠色信貸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勵引導銀行大力發展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的支持,注重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

二是持續開展綠色信貸統計和考核評價。出台銀行業綠色融資統計制度,發布《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評價指標》,定期組織國內主要銀行開展綠色信貸統計和評價工作,引導銀行業加深對綠色發展理念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推動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工作。與相關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開發氣候友好型的綠色金融產品,不斷加大對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是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能效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探索環境權益抵質押融資,提升綠色金融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五是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綠色保險發展。不斷優化政策環境,鼓勵地方開展實踐探索,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生態文明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六是鼓勵金融機構借鑒國際良好實踐經驗,加強融資項目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積極參與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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