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融合同糾紛法官如何提問
❶ 民間借貸糾紛開庭時法官會問哪些問題
1、詢問借款用途,對借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則需詢問、查實債權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2、當借款憑證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時,一定要詢問當事人雙方有沒有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特別是放貸人主張逾期利息時。3、審查利息約定,當無利息的書面約定時,詢問有無利息的口頭約定。一方面國家對民間借貸的利益有強制性規定,另一方面關涉當事人有關資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借貸利率高於法律允許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3倍的為高利借貸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❷ 民間借貸糾紛開庭時法官會問哪些問題
在實踐中,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糾紛的情況經常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可以說是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民間借貸雙方對借貸的相關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起訴到法院時,通常情況下法院就會開庭審理。那麼民間借貸開庭會問什麼?以下將由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在實踐中,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糾紛的情況經常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可以說是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民間借貸雙方對借貸的相關事項達不成一致意見起訴到法院時,通常情況下法院就會開庭審理。那麼民間借貸開庭會問什麼?以下將由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民間借貸開庭會問什麼
法庭調查期間法院會就民間借貸相關問題詢問當事人,詢問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借款用途。通過確定借款的用途,判斷是否具有合法性。
2、借款期限。當事人對期間沒有約定的,一般會詢問是否有口頭約定。當合同約定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的,會重點詢問借款期限問題。
3、利息。當事人協議中沒有約定利息的,會詢問是否約定口頭利息。協議中有利息約定式,會詢問是否已從本金中就出。
審理民間借貸問題,根據不同的案情,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也有所不同,因此開庭時詢問的重點及內容也不同。當事人在起訴前應當根據具體的案情和訴訟請求的不同,提供相應的證據並做好答辯准備。
二、民間借貸開庭要開幾次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在決定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通過會詢問民間借貸糾紛開庭幾次。事實上,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審理一起案件的次數,但是對審理期限有規定。
1、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要符合起訴條件的都會受理。法院確定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對於不同的案件以及可能出現的狀況,審理次數也會有所不同,審結期限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
三、民間借貸立案後多久開庭
關於一審民間借貸案件:一般情況下,對於標的不足以中級法院管轄且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一般會採取簡易程序審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若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或案件事實復雜等情況,則會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這個期限還有可能根據案件情況經批准延長。
民間借貸的二審案件:如果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一般案件都會在上述審理期限內審理完畢,但是如果案件涉及鑒定、公告等特殊情況,那麼鑒定期和公告期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會造成審結期限的延長。
所以實踐中民間借貸案件自立案拿到判決書的時間從三個月到一年甚至更久都均有可能,所以提醒各位當事人做好對審理期限的預期,以便合理安排時間。
以上就是由我為您收集整理的關於民間借貸開庭會問什麼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民間借貸案件法院在開庭審理時主要會詢問的問題包括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等相關情況。需要質疑的是由於引發糾紛的原因不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也有所不同,開庭時詢問的重點及內容也不同。
❸ 民間借貸法官會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1、詢問借款用途,對借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則需詢問、查實債權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2、當借款憑證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時,一定要詢問當事人雙方有沒有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特別是放貸人主張逾期利息時。3、審查利息約定,當無利息的書面約定時,詢問有無利息的口頭約定。4、若有利息約定,詢問提供借款時利息是否預先從本金中扣除。5、是否實際提供借款。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自借款人實際提供借款時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❹ 買賣合同糾紛開庭法官問什麼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是合同糾紛中最常見的一種,如果我們要打此類官司,一定要提前了解法官可能問的問題,准備好應對方案才能提高勝率。因此我為大家整理了這9個法官一定會問到的問題,可以參考
.1、有沒有簽署書面的買賣合同?沒有簽署的原因是什麼?
.2、如果對方沒來開庭,又沒有在交易過程中表明自己的身份,法官還會問你怎麼就是他買的你的貨?
.3、簽過合同的話,又是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簽署的?
.4、如果是公司之間做生意,合同又沒有蓋章,原因是什麼?合同是否約定違約金等等。
.5、賣家是怎麼交貨的?是賣家自己發貨的?還是物流運輸的?還是買家自提的?數量是多少?金額是多少?
.6、有沒有發貨單?發貨單上簽字的是誰?如果沒有簽字,有沒有將發貨單發送給對方?沒有發貨單的話,一般我們就要提供其它的證據,比如微信的溝通記錄,證明你自己的發貨情況。
.7、有沒有對賬單?問話的情況與發貨單基本一致。
.8、如何付款的?付了幾次?是什麼時間?都付了多少錢?總共的付款金額是多少?是轉賬還是現金?
.9、有沒有開發票?開了幾次?總共的開票金額是多少?
.了解了這些問題後,我們要按照這些一一收集證據來證明,才可能打贏官司。涉及經濟糾紛在4萬以上的,可以請專業律師幫助我們。
❺ 借貸糾紛案中法官盡提問證人什麼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引導當事人及時舉證,釋明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借貸糾紛案中法官一般提問證人:
對於案件事實存在重大爭議的問題,如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證人必須到庭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
對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等要件事實,以及借款本金、利息等是否已經全部償還或部分償還的。轉賬、存款憑證等交付憑證。
❻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金融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
2、仲裁。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
3、訴訟。金融合同一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管轄區法院的提起訴訟。
金融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貸款合同主體中的貸款人為金融機構,借款人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金融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原因有金融部門信貸管理存在漏洞、借款人方面的原因、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❼ 合同糾紛法庭事實調查會問什麼
法律分析:1、詢問並要求原告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2、詢問並要求被告發表自己的答辯意見;3、要求原告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出示相應的證據材料,並說明證據材料的內容及證明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