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基金管理 » 挪用教育基金會資金構成什麼罪

挪用教育基金會資金構成什麼罪

發布時間: 2025-04-16 06:29:34

❶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簡稱為清華基金會。英文譯名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縮寫為T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清華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面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款;
(二)設立基金資助項目,主要用於:
1. 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 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出版;
3. 吸引國際知名學者來華講學及任教;
4. 資助大學間國際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國際學術會議;
5. 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6. 資助有益於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
7. 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三)接受國際組織、國內外團體的委託,組織專家對專項課題進行研究、調查及培訓。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本會捐款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或在本基金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 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 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 5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會的剩餘財產,通過公開拍賣取得貨幣資金後,無償贈與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7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❷ 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為Peking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of China,縮寫為PK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是對國內外捐資給北京大學的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經營性組織。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范,致力於加強北京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促進北京大學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境內外社團和個人的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京大學鏡春園75-76號。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為:
(一) 加強本基金會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與合作;
(二) 接受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三) 將本基金會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保值、增值;
(四)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獎勵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北京大學教師、學生和職工;
(五)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設立教師獎勵基金、學生獎勵基金、科學研究資助基金、福利設施基金、校園建設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基金項目;
(六)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1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根據需要,理事會可設常務理事會。本基金會推薦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和名譽理事。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 熱心教育事業,關心北京大學的發展;
(二)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每次改選理事的人數不得少於理事總人數的1/3。
(三) 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四)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
(五)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出席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
(二) 聽取基金會秘書處的工作報告,檢查和指導基金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 對本基金會的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進行審議,提出意見;
(四) 忠實執行本基金會宗旨,以各種形式加強北京大學與境內外企業、社團和個人的聯系,推動北京大學與社會各界的合作,推動北京大學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選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 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
(六)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 決定設立本基金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八) 制定本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本基金會的終止事宜;
(十) 決定本基金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絕告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輪坦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臘宏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記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理事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當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分別選派;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據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 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四)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 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 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 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 決定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捐贈;
(二)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設立北京大學教師獎勵基金、學生獎勵基金、科學研究資助基金、校園建設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基金項目;
(二) 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北京大學教師、學生和職工;
(三)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四)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況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合法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三)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活動的;
(三) 自行解散或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查同意。經教育部審查後15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1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基金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❸ 關於仰融事件的始末

1991年仰融與遼寧省沈陽市成立了一家生產汽車的合資企業。該合資企業名為沈陽金杯客車製造有限公司(沈陽汽車),其主要合作方是由仰融全資擁有的在香港設立的華博財務公司(華博)和沈陽市政府擁有的金杯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金杯)。合資企業設立之時,金杯擁有沈陽汽車60%的股權,華博擁有25%,另一合作方海南華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海南)擁有15%的股權。華博隨後收購了海南的股權,使得沈陽汽車的股權結構變為60/40,即金杯控股60%,華博控股40%。
為通過進入美國資本市場從而擴大企業規模,合作方准備將沈陽汽車在紐約證交所上市。仰融作為沈陽汽車的首席執行官和經理,在百慕大成立了百慕大控股有限公司(華晨中國)作為沈陽汽車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融資工具,並將其40%的股權轉讓給了的華晨中國。金杯亦將其在沈陽汽車的11%股權轉讓給華晨中國,至此,華晨中國擁有沈陽汽車51%的權益。作為轉讓11%股權的回報,金杯取得了華晨中國21.57%的股份,使仰融在華晨中國的股份減至78.43%。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股票,籌備在美國的首次公開發行以及紐約證交所上市過程中,中國政府高層官員通知仰融,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應是一家中國實體,而非某香港私人企業,這樣,將是50年來中國公司首次在美國登記和上市。仰融理解如果該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由一家中國非政府組織擔任即可滿足中國政府的要求。1992年5月,華博、中國人民銀行及另外幾家中國政府機構成立了一家非政府組織——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尚明擔任基金會主席,仰融任副主席。
1992年9月,華博將其在華晨中國的股份轉讓給了基金會。最終,仰融與尚明同意「基金會將為華博託管股份,事實上作為華博的被指定人」,仰融全權管理、控制和支配基金會在華晨中國的股份。被轉讓的華晨中國的股份以基金會的名義持有。在這一安排下,加之2002年10月華晨中國出售了28.75%的股權,基金會擁有了華晨中國55.85%的股權,金杯擁有15.37%的股權。根據仰融的指示,華博支付了華晨中國股票登記和上市的費用,並為基金會支付了各項管理費用。他還負責華晨中國的主要股東在沈陽汽車的工作,安排為豐田和通用汽車生產汽車。沈陽汽車的所有生產設施均在遼寧省。
與此同時,2002年初,遼寧省政府成立了一個由省長助理領導的「工作小組」。2002年3月,工作小組宣布基金會名下的所有股權,包括仰融在華晨中國的權益,均為國有資產,要求他將這些股份轉讓給省政府。仰融拒絕之後,工作小組通知仰融和華晨中國董事會,基金會不再承認華博在華晨中國的受益權益。根據遼寧省政府的指示,華晨中國董事會解除了仰融總裁、首席執行官和董事的職務,將工作小組成員安排在這些職務和其他管理
職務上。2002年10月,新組建的華晨中國董事會不再支付仰融工資,並於次月解除了其經理職務,終止其勞動合同。遼寧省政府還成立了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新華晨),任命省政府官員作為新公司的管理人員。大約兩個月後,新華晨以市場價格的6%即1800萬美元收購了名義上由基金會為華博託管的華晨中國的股份。
新華晨與華晨中國董事會並對剩餘的華晨中國的股份,包括紐約證交所交易的股份進行了要約收購,導致2002年12月18日至19日華晨中國股票在紐約證交所停牌。
當工作小組進行收購時,仰融代表華博在各級法院尋求救濟。2002年9月27日,華博財務向北京高院提出訴訟告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要求確認其在基金會的投資權益,包括華晨股權。2002年10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正式受理該案。2002年10月18日,遼寧省檢察院以涉嫌經濟犯罪為名批准逮捕仰融。2002年12月2日,華博收到一份通知稱,北京高院駁回起訴,並本著「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將此案移交遼寧省公安廳調查。至此,北京的起訴結束。仰融出走美國。
2002年12月18日,華晨中國在香港發布公告稱,遼寧國有獨資公司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同基金會就基金會所持有的39.4%股權正式簽署收購協議。2003年1月,仰融以基金會股權不明為由,提請百慕大法院發出禁止令,禁止華晨中國出售其股權。百慕大高等法院經過調查,於2月12日宣布駁回禁止令。
針對仰融在百慕大起訴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和華晨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一案,2003年12月31日,百慕大法院已做出判決,駁回仰融的訴訟。
百慕大訴訟是仰融以華博財務有限公司的名義提出的。華博公司聲稱其「擁有的華晨中國中的股權,被中國遼寧省政府擁有的華晨集團錯誤徵收」。百慕大法院經對本案事實、證據全面審理,作出判決認定:「華博公司從未擁有華晨中國的任何股權」。法院還認為,華博公司的訴訟不是「可信的訴訟」;華博公司提出「其以信託方式將華晨中國的股權交給基金會」的主張構成「濫用法院程序」;華博公司是在「蓄意誤導法院」,沒有向法院說明華博公司從未擁有CBA股權的證據,是對「重大」事項未作披露的「嚴重」行為;華博公司「故意向法院隱瞞事實」。據此,PhilipStorr大法官在判決書中警告仰融:如果他本人以個人名義重新起訴,就意味著他在此前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證言都是謊言,希望他不要再做浪費法律資源的事情。
雖然仰融對該判決可以上訴,但熟悉此案的律師都認為,上訴根本沒有成功的可能。百慕大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徹底宣判了仰融對華晨中國資產圖謀的破滅。
在百慕大法院駁回禁止令後,2003年8月7日,仰融在美國華盛頓聯邦法院以個人名義起訴遼寧省政府,此案在當地時間8月7日一經受理便在海內外引起了巨大反響。一些觀察人士認為,事實上,仰融正在將這場私人產權糾紛案作為「人質」,向一個地方政府「挑戰」2003年8月8日凌晨5點(紐約東部時間8月7日下午),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立案受理新中國歷史上首例美國公民狀告中國地方政府的訴訟案: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碼:1114;紐約上市代碼:CBA,下簡稱「華晨汽車」)的前主席仰融在美國起訴遼寧省政府。
「起訴書」稱,原告仰融,Rhea Yeung(仰妻)及華博財務(仰融持70%股權)因遼寧省不正當行為,財產被不當剝奪。其有關請求包括:遼寧省政府將華晨汽車和其他產權利益還給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廢止華晨汽車的交易,命令將此股份和其他產權交還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依華博股份權益金額判決賠償金,金額由審判證明,和從原告奪走的其他財產;廢止華博在華晨股份的交易(指華博將39.45%的股權交給基金會),被告將此股份交還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依原告被遼寧省轉換的華晨股份及其他產權權益金額判決賠償金,金額由審判證明;律師費及該案訴訟費;等等。
8 月 21日,美國聯邦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分庭,就仰融等起訴遼寧省政府非法侵佔財產一案,正式向遼寧省政府發出民事案傳票,並以特快形式寄往中國司法部,由司法部傳送遼寧省政府。該傳票稱:被告方需在送達後的60日內答辯,如被告未按時送達答辯,法庭將以缺席判決被告方敗訴,並按原告方訴狀要求的賠償請求做出判決。
中國司法部已經拒絕了仰融律師提出的司法文書送達請求。司法部有關人士指出,根據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系准則,任何外國司法機構都不能對另一主權國家、國家機構行使管轄權。根據《海牙送達公約》第13條第一款「執行請求將損害被請求國家主權或利益」的不予送達的規定,中國司法部拒絕了仰融的律師的送達請求,拒絕函已經寄送請求方,並退回仰融的律師的請求及其所附的司法文書。
中國司法部10 月 8日拒絕仰融在美訴遼寧省政府產權糾紛案的律師司法文書的送達請求後,次日,美國律師即通過哥倫比亞地方法院,以外交途徑將文件 遞交到美國國務院,由其下屬的特殊領事服務司負責,將該案的法律文書送往中國外交部。
收到美方通過外交途徑轉遞的傳票後,遼寧省政府積極出庭應訴,請求美法院駁回仰融的訴訟請求。美國哥倫比亞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遼寧省政府徵收華晨中國的股份是主權行為,遼寧省政府享有豁免。地區法院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在2005年作出判決,駁回仰融的起訴。仰融隨後提出上訴,對地區法院拒絕適用商業行為例外提出質疑。
美國上訴法院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庭在2006年7月7日就仰融的上訴作出判決,維持地區法院因缺乏標的管轄權而駁回起訴。(一審、上訴審判決書附後)。

❹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財產管理

收入來源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中國發展教育基金會獲得「2007慈善排行榜特別支持獎」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計劃。重大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局鏈賀、私分、挪用。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資金和財產;對在捐贈協議中已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則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當接受捐贈的財產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基金用途
(一)資助中國內地貧困家庭學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學生桐派,支持一些貧困地區解決在改革發展教育事業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二)資助到中國內地學習、進修的家庭困難的香港、澳門、台灣學生;
(三)獎勵對教育事業做出特殊貢獻喚悉的個人和單位;
(四)資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
(五)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在全國范圍內舉行的大型募捐活動或接受1000萬元(含)以上的捐贈活動;對外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努力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日常運轉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和使用效益。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所捐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如果捐贈人認定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了捐贈的資金和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解除捐贈協議。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單位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中止資助、解除資助協議。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熱點內容
貨幣怎麼影響產出 發布:2025-04-24 09:54:55 瀏覽:212
期貨實盤中如何掛單 發布:2025-04-24 09:26:02 瀏覽:515
股票的投資顧問有用嗎 發布:2025-04-24 09:10:36 瀏覽:427
什麼軟體可以自學金融 發布:2025-04-24 09:06:16 瀏覽:649
山東鋁業股票歷史 發布:2025-04-24 08:24:44 瀏覽:958
期貨主力如何多轉空 發布:2025-04-24 08:22:28 瀏覽:175
新綸科技股票明天會繼續漲嗎 發布:2025-04-24 08:22:18 瀏覽:954
深圳公司股權變更該怎麼做 發布:2025-04-24 08:20:53 瀏覽:105
如何判斷基金的診斷 發布:2025-04-24 08:20:45 瀏覽:400
漫步者股票歷史 發布:2025-04-24 08:16:10 瀏覽: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