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基金需要什麼條件
A. 代銷基金需要什麼資質
基金代銷機構有5類,分別是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代理基金銷售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9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三)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要求,基金銷售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六)有評價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B.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嗎
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所謂的「股份代持協議」就是股東將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東名義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同時與名義股東簽訂協議確認股份的實際持有人為未登記的股東,這種現象被稱為股份代持,雙方的股份確認協議就是「股份代持協議」。
C. 做私募基金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從事私募基金需要的條件如下: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2、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3、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等等。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D. 選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需要關注哪些因素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選擇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需要投資者在組建私募股權基金時綜合考慮各種要素,包括不同組織形式的基金稅負不同、治理結構不同等因素。具體而言,需要關注的因素有:
一、募集資金的難易程度
基金資金募集的難易程度會影響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可以通過專業信託公司推介和募集資金,其募集渠道比較成熟,投資者對信託公司也相對信任,因此,信託制比較容易募集資金。但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缺點是其發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進入門檻較高,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機構難易介入。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發起設立和募集資金的難易程度則主要依靠普通合夥人過往的業績和品牌,有時候也藉助第三方專業基金的力量進行募集資金,如普通合夥人缺乏業績和品牌,其首次在市場上募集資金將比較困難。而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往往是先有投資人的投資意向,在確定組織形式,故一般不存在募資問題。因此,如果私募股權基金的發起人是缺乏資金但具備相關投資經驗的基金管理者或者及機構,一般建議選擇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或者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
二、資金的利用效率
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對投資者的資金利用效率最低,因為其資金要求一次性到位,容易形成資金閑置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人在出資時採用的是承諾出資制,不會出現資金閑置的情況。因此,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利用效率最高。
三、基金管理人的責、權、利
基金管理人的責、權、利具體來說指的是法律責任、許可權范圍以及投資收益提成。
首先說法律責任,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需就有限合夥制股權基金的運作承擔無限連帶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各種基金組織形式中其法律責任最大。而採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即信託公司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相對較低,其無需對信託運作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由其委託的投資顧問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非信託公司或投資顧問在投資過程中在信託計劃規定的程序上存在明顯的錯誤。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管理者通常是投資人自身僅需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其次是許可權范圍。這里所說的許可權主要是指投資決策權,就這一許可權而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許可權最大,通常情況下在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中,投資決策權僅屬於普通合夥人。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通過約定確定投資決策委員會,由決策委員會行使投資決策權,雖然主要由投資顧問和信託公司參與其中,但也允許部分投資人參與決策。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決策權則屬於股東會或董事會,其他高管僅有權提供決策建議。
最後是關於投資收益提成問題。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和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在投資收益提成問題上基本一樣,一般都按照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進行提取,同時,還可以約定每季度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層存在激勵不充分的情況,需要公司股東對管理層進行一定的傾斜安排。
四、IPO退出的難易程度
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成功投入運作後,需要選擇最便利,同時盈利幅度大的方式退出以獲取投資收益。就目前而言,選擇IPO方式退出是最理想的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採用IPO方式退出,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具備最便利的條件,其法律環境也最穩定;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在《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改後才哦你個IPO方式退出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礙。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在採用IPO退出時則會遇到一定的法律障礙,在所投資公司IPO之前,需將其在該公司的股權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或由第三方代持,可能導致其投資收益大打折扣或引發雙重稅收及遭遇其他法律困境。
五、稅收成本
單純從稅收種類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成本最高,不僅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時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所得稅,存在雙重繳稅問題。對於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與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來說不存在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也就是該類基金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僅在投資人分配投資收益時對投資者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有效避免了雙重征稅。
六、法律監管
在中國目前的法治環境下,採用信託制和公司制的私募股權基金受到的監管相對更為嚴格。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桌啊受到我國信託制度法律規范和銀監會的行業監管,例如強制性要求資金託管,故採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在基金運作的各個方面相對比較規范。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不但受制於《公司法》中關於董事、高管「誠信」、「善管」等義務的法律約束,而且還需要通過制定公司章程等規章作為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依據。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可以通過合夥協議對各合夥人權利、義務及責任進行約定。通過對三種基金組織形式的比較,目前還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受到的監管最為寬松。
E. 私募基金如何申請資格申請條件有哪些
申請私募基金的條件有:
1、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
2、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基金」等體現受託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3、出資人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體現受託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當設於同一省級、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域內。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同一單位、個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具有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全面、及時、准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
F. 基金代持是什麼意思
代持就是找機構或者個人代為持有股權、債券等簽訂協議的行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
G. 基金代持一定要有代持協議嗎
基金代持一定要有代持協議。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它具有法律效益,合同效益生效可減少風險,如不簽協議風險極大並不被承認。
H. 代持基金協議
代持基金協議
代持協議
本代持協議(「本協議」)由以下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
(1)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
(2)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
鑒於
(A) 天津達晨創泰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達晨基金」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合法
在天津市成立並存續的有限合夥企業。
(B) 甲方在達晨基金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甲方實際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甲方的實
際出資額的百分比是其認繳出資額的 %。甲方保證該出資額為個人出資甲方的配偶亦確認
甲方的實際出資額是人民幣 萬元。
(C) 根據甲乙雙方的約定乙方出資人民幣 萬元(具體數額以甲方實際收到的金額為准)受讓甲
方在「達晨基金」認繳出資額中的 萬元(簡稱「代持財產」)。乙方的實際出資額的百分比是甲方
認繳達晨基金總出資額的 %。
(D) 甲乙雙方希望達成本協議以明確甲方代表乙方並為其利益持有代持財產乙方為代持財產的
受益所有人。
(E) 甲乙雙方協商以甲方名義作為「達晨基金」的有限合夥人LP。在所有投資決策前甲乙雙方必
須充分溝通並協商一致。甲乙雙方的收益及損失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擔。
為此考慮到各方在本協議中所做出的共同承諾及其他在此確認已收到的有益且有價值的對價
各方達成如下協議
1. 代持委託
1.1 乙方特此委託及授權甲方以甲方自身的名義代表乙方以乙方認為合適可行的方式持有代持財
產並採取必要或可取的措施來保持對代持財產的所有權。甲方同意並接受該等委託和授權。
1.2 甲方同意並確認乙方是代持財產的唯一受益所有人甲方對任何代持財產不享有任何受益性利
益或所有權所有由代持財產的所有權產生的權利及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收取「達晨基金」的每年
分紅、利潤和清算或出售代持財產所得收益的權利)屬於乙方。甲方承諾將遵照乙方關於代持
財產的指示行事但乙方應承擔根據該等指示作為或不作為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及支出。
1.3 除非獲得乙方的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同意對任何股東協議有關之文件做出變更或終止或
放棄其在該等文件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權益。
1.4 甲方發出或收到任何與股東協議的履行或代持財產有關的任何通知、協議或文件時應及時向
乙方提供一份復印件並在乙方要求時提供該等通知、協議或文件的原件供參閱。
1.5 乙方在看過並認可任何與股東協議的履行或代持財產有關的任何通知、協議或文件後及時通
知甲方甲方可以採取必要的行動以及簽署所有文件(包括股東協議)只要該等行為、文書以
及文件是為以甲方名義認繳「達晨基金」出資額或取得代持財產所合理需要的或是為了使乙方
更好地享有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代持財產或由其產生的任何權利和/或利益。
2. 甲方代持委託的終止
I. 私募基金代持協議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是合法的。如果代持股協議書本身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內容,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協議會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