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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雙gp基金

發布時間: 2022-06-29 02:16:46

1. 私募投資基金雙GP要求都取得基金協會備案嗎

以下內容從網路轉的,說的確實比較客觀准確,供參考了。

一、雙GP模式法律允許,且客觀存在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盡管「雙GP」不是投資界主流,但它確實客觀存在。

領信股份(831129)於2015年9月18日發布《關於與北京天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之框架協議的公告》,公告稱:天星領信新三板投資基金由天星資本與山東領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基金採用雙GP合作模式,根據市場情況,LP選擇採用平層化或結構化的設計,結構化產品的優先順序與劣後級資金的比重根據實際募集資金情況確定。

根據我們觀察,在實踐中,部分LP想與GP商討共同管理基金事項,除參與投資、募資外,還參與項目的投資、管理,組成所謂的「雙GP模式」。還有部分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會選擇有政府背景的機構,合作設立雙GP模式的並購基金或是產業基金。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許可權劃分取決於合夥協議條款的設計。在實踐中,一般是由GP1負責執行並擔任基金投資管理人,主要負責投資管理事務;而GP2負責執行並擔任基金運營商,負責基金日常運營及監督GP1的投資管理。

雙GP模式具有優勢互補的特點,兩家GP可在管理架構、對外投資和風險控制等諸多方面取長補短。但與之同時,雙GP模式可能帶來的弊端是效率低下,兩家GP也許會在部分問題上爭吵不休。因此,合夥協議條款的設計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合夥協議確定兩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關重要的。

三、雙GP模式的登記備案

與法律結構問題一樣,雙GP模式的備案流程與單GP也是一樣。只是由於目前對於產品的備案,中基協正在開發相應的登記系統,目前只能進行單GP的登記;對於雙GP的產品,只有等新的系統上線後再作修改。

2. 不是基金的有限合夥人能收取超額收益嗎

一、相關主體概念和關系的釐清
與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相關的主體主要包括普通合夥人(GP)、有限合夥人(LP)和基金管理人。執行事務合夥人雖不是私募基金收益分配中的直接主體,但因其與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之間可能存在競合關系,其容易與後兩者相混淆。
1、普通合夥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都是《合夥企業法》中的概念。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因此,有限合夥中的普通合夥人一般都是執行事務合夥人,但是若有限合夥中存在多個普通合夥人,可以通過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這也意味著有限合夥有多個普通合夥人時,可能存在部分普通合夥人不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情形。因此,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定是普通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不一定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2、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合夥企業法》中的概念,而「基金管理人」則源自《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基金層面的概念。
在合夥型基金產品中,「基金管理事務」是「合夥事務」的一部分。根據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中的規定:「合夥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可以委託給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
因此,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直接擔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將其擁有的執行合夥事務權中的基金管理權能轉委託給第三方機構行使,即委託第三方機構擔任基金管理人。
3、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實踐中,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這兩個概念容易被混淆,有時甚至直接被等同。實際上,這兩個概念源自不同的法規體系,雖可能存在身份競合,但不能直接將二者劃等號。
在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中,若普通合夥人只有一個,此時普通合夥人當然為執行事務合夥人,但如果該普通合夥人同時具備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那麼其就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此時對應的管理類型是「自我管理」);另一方面,該普通合夥人也可以代表基金,委託有管理人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基金進行管理(此時對應的是管理類型是「受託管理」)。在「自我管理」的模式下,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三者身份競合,但在「委託管理」的模式下,普通合夥人與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則是分離的。
現實中也存在不少的合夥型私募基金屬於雙GP或多GP情形。目前中基協接受多管理人,並且可以由一個管理人填報產品信息,將產品同時備案在多個管理人名下。因此,合夥型基金若存在兩個或多個管理人的,該管理人既可以均由基金內部具備基金管理人資格的普通合夥人擔任,或者均由基金外部具備基金管理人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擔任,也可以一部分由基金內部具備基金管理人資格的普通合夥人擔任,一部分由基金外部具備基金管理人資格的第三方機構擔任。
二、參與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主體及分配項目
參與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主要主體包括GP、LP和基金管理人。
通過搜集、整理相關案例,不同的基金其收益分配的項目不盡相同,但總結下來,主要包括:LP的出資、GP的出資、LP的門檻收益(也稱「優先回報」,下同)、GP的門檻收益、GP/LP的超額收益、基金管理人的業績提成等。
1、LP參與分配的項目
投資本金、門檻收益、作為有限合夥人應得的超額收益。
2、GP參與分配的項目
GP不擔任基金管理人時,可參與分配的項目包括:投資本金、門檻收益、作為普通合夥人應得的超額收益。
GP擔任基金管理人時,其基於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的雙重身份,可分別參與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各自的分配項目,包括:投資本金、門檻收益、作為普通合夥人應得的超額收益、作為基金管理人應得的超額收益(業績提成)。
3、基金管理人參與分配的項目
由GP擔任的基金管理人,參與分配的項目:同上。
非由GP擔任的基金管理人:業績提成。
需要說明的是,基金的投資收益是在扣除合夥企業的費用(包括管理費)後才進行分配,因此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不被列入收益分配項目的范疇。
三、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主要模式
私募基金投資收益分配,通常採用兩種模式:
1、按基金整體收益分配的模式
這種模式也叫「本金優先返還模式」,是指只有在投資人收回投資本金並分配到約定的優先回報後,基金的投資收益才能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進行分配。這種模式可以平衡各個投資項目的業績,也便於管理,但這種分配模式式更為傾向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的盈利周期顯然被推遲了。
2、按單個投資項目收益分配的模式
在典型的按單個投資項目收益分配的模式下,基金收益是以單個項目進行計算的,基金每退出一個項目,投資人在退出的項目上獲得相應返還出資及優先回報後,該項目的投資收益在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進行分配。另一種比較常見的按項目分配的模式是計算基金所有已實現盈利和已實現虧損,基金的收益首先用以償還投資人在所有已退出的項目中的出資和優先回報,如果有某項目出現虧損,則下一個盈利項目需要首先填補這個虧損,再去計算可能有的優先回報和基金管理人的業績提成。
相對於本金優先返還模式來說,按項目分配模式對於基金管理人的優勢是基金管理人將會較早的獲得業績提成。但這種分配模式也存在著基金管理上的不便之處。一是雖然這種方式按單個項目進行收益分成,但通常還是要扣除基金運營本身的成本,如管理費和其他費用等,如果基金整體虧損的話,也同樣要從收益分成中進行相應的扣除,以補償給投資人;二是仍然要根據全部投資項目情況來計算基金整體業績,有時候甚至會觸發回撥條款。因此,在設計分配結構時,一些基金會採用預留保證金的方式,即按單個投資項目分配收益分成,同時基金管理人將預留部分收益分成作為保證金,在其他項目虧損時用於補虧。
四、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主要類型
由於不同基金中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地位、訴求以及談判能力等的各類因素存在差別,因此在前述兩種大的分配模式下,又演化出多種具體的分配類型。根據相關案例,摘錄部分供借鑒參考:
1、LP和GP的本金、收益同時分配
(1)向全體合夥人進行分配,直至全體合夥人從投資項目中獲得的所有累計收益分配總額達到截至分配時合夥人的累計實繳出資;
(2)向全體合夥人進行分配,直至全體合夥人依照上述第(1)項所回收的合夥人實繳出資,獲得6%的年均收益率;
(3)若可分配收入在滿足上述第(2)項分配後仍有餘額,則剩餘金額的80%及20%應分別分配給全體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就剩餘金額中的80%,由全體有限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本金在LP和GP之間先後分配
(1)向有限合夥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2)向普通合夥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實繳出資額本金;
(3)剩餘收益的20%分配給普通合夥人,剩餘收益的80%在所有合夥人(有的限定在「有限合夥人」)之間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3、先LP、GP本金,後LP、GP門檻收益
(1)有限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出資;
(2)普通合夥人按出資額取回出資;
(3)有限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6%/年的門檻收益;
(4)普通合夥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6%/年的門檻收益;
(5)本合夥企業收益率超過了6%/年時,普通合夥人可以按照基金總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餘80%的收益由所有合夥人按照權益比例分配。
4、綜合型分配
(1)返還合夥人之累計實繳資本,直至各合夥人收回其實繳資本;
(2)支付有限合夥人優先回報,直至各有限合夥人之實繳資本實現8%的年化單利;
(3)彌補普通合夥人回報,直至普通合夥人本輪分配取得的金額合計達到優先回報/80%×20%的金額;
(4)80/20分配:以上分配之後的余額的80%歸於所有合夥人,在所有合夥人之間按照其實繳資本比例進行分配,20%歸於普通合夥人。
5、綜合型分配
(1)首先歸還有限合夥人實繳出資;
(2)如有餘額,歸還普通合夥人實繳出資;
(3)如有餘額,繼續向有限合夥人分配,直至有限合夥人收到的分配金額按其在本有限合夥的實繳出資額計算的年平均單利收益率達到8%;
(4)如有餘額,繼續向普通合夥人分配,直至普通合夥人收到的分配金額按其在本有限合夥的實繳出資額計算的年平均單利收益率達到8%;
(5)如有餘額,向普通合夥人分配業績報酬,直至普通合夥人所獲業績報酬額達到本條第(3)項與第(4)項中有限合夥人優先回報與普通合夥人優先回報之和的25%;
(6)如有餘額,按照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分配給有限合夥人的部分按有限合夥人80%、普通合夥人20%的比例分配。
6、超額收益分段、回撥機制
(1)返還各有限合夥人在本投資項目中的投資成本;
(2)返還普通合夥人在本投資項目中的投資成本;
(3)向有限合夥人支付8%的門檻收益;
(4)向普通合夥人支付8%的門檻收益;
(5)超額收益分配:
內部收益率未實現15%的,則超額收益的20%向普通合夥人分配,其餘80%向有限合夥人分配;
內部收益率超過15%的,就內部收益率15%以內的超額收益首先在支付完畢前款金額後,超過內部收益率15%後的剩餘收益的30%向普通合夥人分配,其餘70%向有限合夥人分配。
(6)普通合夥人根據本條第(5)款所獲得收益的20%及其孳息應留存在合夥企業賬戶,用以保證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人按照本協議「回撥機制」的約定履行回撥支付義務。在普通合夥人已經依據本協議「回撥機制」履行完畢回撥支付義務(如適用)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由合夥企業支付至普通合夥人指定的賬戶。
7、先超額收益後業績報酬
(1)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給有限合夥人直至收回其實繳出資本金;
(2)分配給普通合夥人直至收回其實繳出資本金;
(3)超額收益(根據(1)、(2)分配完成後後續分配的累計金額)的94%在全體合夥人之間按其各自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超額收益的6%分配給普通合夥人作為業績報酬;
(4)在本基金最終清算時:
(a)若有限合夥人的年化收益率大於或等於8%(單利),則普通合夥人針對全部超額收益按照6%提取業績報酬;
(b)若有限合夥人的年化收益率小於8%(單利),則普通合夥人不收取任何業績報酬。普通合夥人退還已提取的業績報酬,並向各有限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如退還以後使得有限合夥人的年化收益率大於或者等於8%(單利),普通合夥人也不再提取業績報酬。
8、優先順序LP、劣後級LP的分配
(1)先返還優先順序LP本金;
(2)優先順序LP本金收回後,繼續對該類LP分配出資額50%的投資收益;
(3)返還劣後級LP本金;
(4)返還GP本金;
(5)上述分配完畢後,如有剩餘投資收益,優先順序別、劣後級LP和GP分別按30%、45%、25%分配。

3. 私募基金里的雙gp基金收益高嗎

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工作分工不同。
因此,雙GP的設定並不涉及基金的收益問題,並不是說有了雙GP就意味著基金收益可能會更高。

4. 基金GP能支付第三方咨詢費嗎

可以付費。如果說收款方收到這個咨詢服務費,那麼你就是按照現代服務開具,選擇咨詢服務費。
實務操作中我們發現,即便在私募監管愈發嚴厲的背景下,「雙GP」模式在合夥型基金中也變得越來越流行。此模式下,合夥企業內存在兩個GP,且其中至少一名同時擔任基金的管理人。若只有一名GP持牌且擔任管理人,則可稱之為「雙GP單牌照」基金,同時也屬於「雙GP單管理人」的范疇;若兩名持牌GP均擔任管理人,則構成「雙GP雙管理人」基金。
機構投資人事實上越來越希望參與到基金管理事務中來,從而實現投資風險的事前監控。尤其是出現強勢的LP情況下,其很可能在已有的GP基礎上,再指派一名GP,從而形成了雙GP管理合夥型基金的模式。LP指派的GP有可能缺少牌照,此時合夥基金為「雙GP單牌照」模式;LP指派的GP也可能同時為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則形成「雙GP雙管理人」模式。

5. 契約型私募基金能不能設立兩個基金管理人

可以雙管理人,備案時備在一個管理人下,但要說明還存在另一個管理人

兩條依據:
依據一、中基協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培訓會(北京)

摘錄:GP不一定是管理人。雙GP是要登記的。也存在GP與管理人不一致的。雙管理人目前系統考慮到統計問題,要求備在一個管理人名下。在基金備案項下,要特別說明,還存在另外一個管理人。三期的系統,我們會對雙GP做相應的考慮。目前其中一個做備案。

原文:私募備案一個半月無一通過,中基協告訴你怎樣才合格
依據二、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對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管理人之間的責任劃分由基金合同進行約定,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6. 設立一隻基金,單GP和雙GP模式有何不同

一、《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夥層面而言並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7. 在有限合夥PE中,出現雙GP,兩個GP的權利是否可以由執行事務合夥人一個執行

1. GP是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責任非常重大。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執行合夥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中,可能有不止一個普通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委託一名或者多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依照合夥協議的規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基金業協會資管系統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團隊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出資的情形,同樣認定為存在關聯關系。
2.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由兩個以上合夥人設立,合夥人不得超過五十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該有一位普通合夥人。」顯然,立法為雙GP資助模式留下了足夠的生存空間,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首先要確定的是,在有限合夥企業的整體水平上,雙GP和單GP之間沒有什麼區別。有限合夥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模式是由一名普通合夥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夥人(LP)組成,而普通合夥人通常又兼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單GP單管理人」模式),事實上,在所謂的雙GP模式中,兩個GP通常是合作的,他們共享GP的角色,但內部分工是不同的。
3. 行業協會議肯定了私募基金的雙GP模式,同時也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如下:只能有一個經理,但也可以有多個GP,當受託管理/GP與經理分離時:GP與經理應該有一種關系(這種關系可以是員工或股權)。對於關聯關系,AMAC的資產管理系統中明確要求GP與經理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標准。基金經理應與普通合夥人有關聯關系,並上傳普通合夥人與基金經理之間的關聯關系證書。
拓展資料:
合夥企業的兩名GP均為已登記之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實際擔任基金的管理人。對於此模式,由於中基協取消了雙基金管理人的備案入口不再展開表述。

8. 雙GP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置輪值董事長嗎

不能。
一般情況下公司成立董事會,只能有一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可以兼任總經理,總經理也可以由其他人員擔任,可以是一正幾副,沒有兩個正董事長副正總經理的。
董事長是相對於股東而言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有董事長一名,如果規模太小,也可以不設立董事會,這樣就由一名執行董事來行使董事會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有董事長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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