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如何作價注冊資金
Ⅰ 股權出資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兩人公司股份應該如何分配
1、兩個人合夥創業,為了避免之後沒必要的糾紛,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議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如果有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入股,最好辦法是將非貨幣資源作價,以雙方協商的作價額作為入股,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一人以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為20萬元,在對方不疊加貨幣出資的情況下,兩人的股權結構應該為80%和20%。2、為了平衡兩人的業務能力和資源情況對經營上的不對等貢獻,可以通過工資+提成的手段來彌補兩人能力和資源上的不對等,進而平衡兩人間多貢獻少貢獻的矛盾和利益沖突。3、對於如何實現整體控制這話題,公司法的慣例上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的,比如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徵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持有公司67%股權,基本上在任何決策上都能達到絕對獨裁權了。因為標准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條款是「重大決策必需徵得2/3投票」67%正好高於2/3投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Ⅲ 注冊資本沒到位,股權轉讓協議的股權作價金額怎麼寫,謝謝!
股東對公司的認繳出資額未出資完畢即轉讓股權,應履行的公司的出資義務,而與股權價格沒有必然聯系,影響公司股權價格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狀況、市場前景等。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包含了財產權與經營管理權,股權轉讓的價格與注冊資本是否出資到位沒有必然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的規定,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股東對公司的認繳出資額未出資完畢即轉讓股權,應履行的公司的出資義務,而與股權價格沒有必然聯系,影響公司股權價格的因素主要是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狀況、市場前景等。
(3)股權如何作價注冊資金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Ⅳ 百分十的股份怎麼算
股權分配比例的計算:
股權分配比例=出資額÷注冊資本金。例如本來公司的注冊資本金為90萬,股東出資10萬,那分配比例就是10/(90+10)也就是佔比10%,不過股東之間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麼情況下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
法律中規定,公司不能收購本公司的股份。然而,這個規定卻並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公司也是收購本公司的股份的。
一是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而消除股份時可以收購。公 司發展到一定時期,由於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比如公司預定資本過多,公司資本與現有財產不平衡,虧損過大等,為了使資本與財產相平衡就需要減少注冊資本, 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原則。公司就可以把一部分股份回購。需要說明的是公司進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按照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進行,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在收購 本公司股份後,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時可以收購。公司收購是資本重組的重要形式,有利於公司的擴大生產及經營活動,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所以法律允許收購。採取這種形式的收購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且在收購本公司股份後,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
三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可以收購。法 律允許這種情況主要是便於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的創造力,對公司發展有利,對社會穩定有益,並不違反公司資本充實原則。採取這種形式的收購也要經股東大會決 議。為確保證券市場穩定,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時,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為確保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收利潤中支 出,且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綜上所述,股份是注冊資本或者增加資本後總價值的比例,股份代表了股東在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也代表著發言權,不是營業額,也不是純收入。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以股權作為注冊資本出資應具備的條件
1、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1)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2)已被設立質權; (3)已被依法凍結; (4)股權 公司章程 約定不得轉讓; (5)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2、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 公司注冊資本 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申請以股權作為出資辦理登記注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1) 公司設立 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除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單中有關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外資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①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對用作出資股權的評估報告; ②投資人簽署的股權出資 承諾書 。 特別提請注意: 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實際繳納出資。 (二)公司設立後,投資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股權出資的實際繳納,公司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除應按照有關 公司變更 實收資本的規定提交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規定辦理 股東變更 登記情況;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規定轉讓給被投資公司情況; (3)股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等; (4)股權出資依法須經批準的,其批准情況。 2、股權公司 營業執照 復印件(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3、股權公司的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已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證明(股權公司為在外埠登記的,不需提交)。 (三)投資人以股權出資方式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後,公司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除應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單中有關規定提交變更登記文件、證件外,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對用作出資股權的評估報告; 2、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3、投資人簽署的股權出資承諾書; 4、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5、股權公司的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已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證明(股權公司為在外埠登記的,不需提交)。 (四)投資人以股權作為出資的,股權公司應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單中的規定提交股東變更登記文件、證件。其中, 股權轉讓協議 或者股權交割證明中應載明股權出資的情況。 對於我國的股東,可以自由的選擇實物、股權或者是現金等方式進行出資。對於非現金出資的情形,是需要經過專門的機構評估確實出資的實際金額之後才可以的。否則對於那些在 公司注冊 時,沒有足夠的資金的股東,也可以延遲 注冊資金 的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