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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股權如何分配

發布時間: 2022-05-18 09:54:21

1. 股權眾籌融資怎麼操作有哪些方式

①降低投融資門檻。因為眾籌平台突破了傳統投融資模式的限制,主投方的介入,放寬了跟投人的金額限制,讓更多人參與新項目或是新企業的產生。
②眾在眾籌網站上,項目發起人與投資者交流的項目評論版塊的設置,使得網站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融資渠道,還擁有市場調研的功能。
③籌融資模式應用長尾效應鼓勵創新:相較於傳統的股權投資平台,互聯網眾籌平台上,長尾效應在眾籌融資方式中有著良好的應用
④眾籌模式利用網路平台傳播融資信息,一方面,互聯網擁有龐大的用戶群和一定的社交功能,信息傳播更為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相比於傳統的廣告推廣、拜訪投資人或是掃街式的宣傳,眾籌模式以更低的成本為項目進行了宣傳;另一方面,互聯網信息交互性強,用戶使用眾籌平台發送信息和接收信息,項目發起人除了在計劃中闡述項目的優勢,還能在互動平台上回答投資者一些計劃書中沒有或是不明確的地方。藉助眾籌平台,借款人與投資方可以較低的成本進行高效的交流互動。

2. 股權眾籌有那幾種模式

股權眾籌模式:
1、憑證式眾籌。指通過購買憑證和股權捆綁的形式來進行募資,投資者不成為股東;
2、會籍式眾籌。通過熟人介紹,出資人付出資金成為股東;
3、天使式眾籌。出資人通過互聯網尋找投資企業或項目,付出資金或直接或間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3. 股權眾籌的分配名和利怎麼分

股權眾籌的分配名和利怎麼分?肯定是根據公司的一些規定來進行分配,但是最終解釋權還是屬於公司所有。

4. 眾籌股份是如何分配的

眾籌股份分配:

1、公司募集資金到位,給每一個人頒發出資證明,則每一個參與股權眾籌的小夥伴成為公司的股東。

2、但在眾籌項目注冊公司時會碰到問題,這個問題就是股東人數眾多且分布在全國各地,開一個線下的股東會可能就會比較麻煩,這無疑會影響公司的決策效率,解決這個問題,在現階段大多數項目採用股份代持的方式來解決。

就是外地股東把自己的股份委託給發起人或其他人代為行使,這些接受委託的人成為公司注冊文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義股東,那些委託的人則是公司的隱名股東。

3、如果公司准備將來上市,股份代持在現階段會被證監會認為股權不夠清晰,需要在上市前進行清理。

(4)眾籌股權如何分配擴展閱讀:

海外借鑒

2012年4月,美國頒布了喬布斯法案,對認定的新興成長企業(EGC)在私募、小額、眾籌等發行方面改革注冊豁免機制,增加發行便利性。

業界普遍認為喬布斯法案在為眾籌中的股權型眾籌保駕護航:如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眾籌》一書中,這樣說到,「當美國有《喬布斯法案》(Jobs Act)為眾籌中的股權型眾籌保駕護航、法律正名的時候。

在我國,《公司法》 、《證券法》、《刑法》等法律中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讓人寸步難行 。而國務院研究中心田輝在其論文《美國喬布斯法分析及對中國的啟示》[8]中寫到喬布斯法案「新設了對眾籌融資的注冊豁免機制。

眾籌,也叫網上小額集資,是一種利用網路平台向眾多小額投資者募集股權資金的新型融資方式。在喬布斯法中,確立了對眾籌融資的發行豁免條件:發行人每年最高合計的眾籌融資不超過100萬美元。

投資者的投資金額需滿足以下要求:第一,年收入少於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中的高者;第二,年收入超過l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其收入的10%用於投資。必須通過經紀人或資金門戶進行眾籌融資。」

5. 眾籌融資的股權分配應該是什麼樣的

股權眾籌,股份構建:一般由發起人享受25%左右的股份,其餘股份全部對外出讓,同一人可以多次認購股份,股數自由合理分配,但是股東數量不得超過200人。其實,眾籌發起人不用出資超過50%也是持有新公司的決策權和管理權的,投資人無非是投入資金、智慧和資源來支持項目,與發起人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收益而已。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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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人合夥最佳股份分配是什麼

我們通常知道兩個人合夥創業,為了避免之後沒必要的糾紛,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議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如果有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入股,最好辦法是將非貨幣資源作價,以雙方協商的作價額作為入股,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一人以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為20萬元,在對方不疊加貨幣出資的情況下,兩人的股權結構應該為80%和20%。

為了平衡兩人的業務能力和資源情況對經營上的不對等貢獻,可以通過工資+提成的手段來彌補兩人能力和資源上的不對等,進而平衡兩人間多貢獻少貢獻的矛盾和利益沖突。

對於如何實現整體控制這話題,公司法的慣例上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的,比如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徵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持有公司67%股權,基本上在任何決策上都能達到絕對獨裁權了。因為標准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條款是「重大決策。

"股權眾籌融資存在一個弊端,就是很難保證投資人參與過程中的權益。證監會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所以不論是融資還是投資,還是建議找規范的融資平台或投資機構。

如果你把握不準建議來明德資本生態圈試試,明德資本本身就是做投資的,也投了不少項目了,不僅幫企業提升經營、規范、管理,還提供融資路演機會。另外,明德還有1800多家合作基金資源,對企業主、投資人來說都是個不錯的選擇。"

如果你還有有關股份分配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7. 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條件

關於公司的股權結構問題,創業者通常採用兩種方式確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股權劃分,其次,是在合夥人之間約定平均主義。對於第一種情形,容易讓合夥人產生自身貢獻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種情形,往往會對核心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進行消弱,進而對公司的決策速度發生影響。

目前有一些創業者對於股權分配規則設計的重要性能夠足夠重視,或者是有意借鑒成功的創業模式下合夥規則設計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夠為相關部門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備案登記不通過等等。

而且在創業之初,百廢俱興,萬般事務皆需創業者親力親為。導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難免有一些創業團隊,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設定分配、決策規則,將完善的方案設計寄託於後期的協商與妥協。這種做法,非常容易誘發項目的未來風險。

身邊此類的教訓,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將結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釋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對創業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的規則設計方案和落地給出7大簡明實操建議。

創業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進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時,對於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勵措施兼備,方能成就長遠、默契的合夥關系。股權規則的設計,包括分配規則、決策規則、約束規則,這三個規則的設計,本身就是設計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過程, 它的目標很明確,不單單是要通過「先小人後君子」來確立游戲規則,還要明確團隊創始人的願景與價值觀的一致,實現合夥人間的共識。

由於初創公司,其股東和決策層通常是一致的,對於股東與決策層之間的博弈暫無須過多考慮。在創設之初,在確立股權分配規則時,重點要考慮的因素有三個,分別是:

(1)合夥人對於人力成本與資源精力投入的貢獻價值;

(2)合夥人對於公司決策控制層面的把握;

(3)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這包括進入與退出機制的設立等。

對於這三個因素,在規則的具體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大小、投入時間精力多少來進行細化,關於出資問題,可以細化為是按照貨幣、實物、知識產權以及相關的估值等進一步細化。

關於未來的造血空間,就要深入到股權的成熟規則、代持規則、轉讓規則、稀釋規則等,整體講,就是要在退出與進入機制上進行細化規定。

從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採用了認繳注冊資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需要再經過之前的驗資程序了,改為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就可以。而關於認繳的期限問題,也是放任由股東自己約定,但是,這絕不是說,合夥人可以「信口開河」,更不是說越高越好。

在現的認繳制模式下,股東的出資義務無非是暫緩繳納,股東將來仍然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以前存在通過注冊資本來顯示公司實力,而現在,如果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不僅不能體現公司實力,公司或股東還有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比如:當債權人向公司主張債權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的連帶責任隨之加重,又如:合夥終止或公司解散時,股東如果有沒有繳納的出資,對於這些認繳的部分,也將作為清算財產,同時考慮稅務風險,一味的增加註冊資本,其實與稅務成本也是正相關的。

創業公司一定要根據自身項目的現實狀況來合理的確定注冊資本。其實,通過實踐經驗發現,站在風險隔離效果的角度來看,反倒是選擇合夥人實繳,更能發揮他的作用。

股權分配規則的重要依據雖然是出資,但卻非唯一依據,作為合夥創業者而言,通常關於股權分配方案,較為科學的方式是出資比例與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為,兩種可能:一是有些合夥人會基於某種需要,而採用黑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二是考慮到了出資之外的基本衡量標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職合夥人還是全職合夥人等。

對於第一種可能,風險可能就比較大,一旦涉訴,不僅合夥人的合夥權益難以獲得維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浪費在股東內耗上,從而使公司發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慮採用股本溢價方式解決:創業者之前簽署合夥協議,明確每位合夥人的實際出資及人力成本後,合理分配股權分紅比例;然後由合夥人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同時為了保證決策權的集中,可以協議上約定,決策問題由某一名合夥人行使或者細化為對於約定的某些事項,可以由某一名合夥人決策行使。這樣就解決了分紅與決策的結構性調整問題。

我國公司法默認的規定是:

(1)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股東會作出的一般決議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

(2)表決權與股權比例掛鉤。公司法有默認的規定,同時也考慮到現實中每個創業團隊都會有一些個性的問題,所以,又規定了「但書」。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實際操作中,創業公司往往有多個創始人,加之股權眾籌大行其道,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有可能達不到絕對控股比例(即51%——67%)。在這種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書」,將表決權與持股比例分開來,並以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的形式進行固定下來。

預留期權激勵池早已成為成熟的治理機制。成長是創業公司的核心驅動,而期權就是創業公司所能激勵員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創始合夥人在創業之初沒能足夠重視期權池的問題,一般有兩種情況:

(1)在期權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將股權分配完畢;

(2)因為缺乏期權意識,而沒有設立相關制定,等到需要進行完善時,因為沒有預留部分,從而造成核心股東持股的不必要稀釋。

張老師則認為:

(1)期權本質上來源於現有股東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東持股比例過於分散。如平均分配,未來難以實現決策權集中制的優勢,引發股東內訌,並影響運作效率;

(2) 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下期權激勵方式相當多樣,使用何種規則和制度取決於合夥人的選擇,在公司配套的期權制度建立後具體落實。

期權池確應當提前規劃,方法是在擬定股權分配規則時,預先約定從各股東里劃分出來,並由核心創始人一人代為持有,其他股東可通過協議的約定,將代持權利的歸屬和限制進行明確。

對創業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默契程度尤為重要, 因此游戲規則就需要從正向和反向兩個維度進行考慮。即既要從正向保障創業者同船共濟時的公平和激勵問題,也要從反向考慮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創業者離職退出、離婚、繼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權的回收問題。

而回購規則,是平衡股東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規定,當然有些規定在實務中是存在爭議的。不過,在設計股權回購條款規則時,建議一定要注意這三個問題:

(1)回購條款規則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實施,且應注意回購定價的公平性;

(2)回購條款的適用范圍能夠涵蓋公司股權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將回購條款和股權轉讓制度綜合考慮、糅合設計。

《公司法》的規則是相當的寬泛的,然而正是因為這種寬泛的規則,才為合夥人制定切合自身條件的規則留下了空間。規則設計律師要充分運用股東的自治權,建立適合合夥人團隊自己的股權分配規則和動態調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東願意「掏大錢、佔小股」(職業投資人基本都是如此),那麼對此類股東可以配合使用協議和章程方式將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表決權脫鉤,設計符合各股東需求和長處的股權結構;再如可以借鑒資本工具的思路,運用可轉換優先股、清算優先權等思路做股權分配設計。

綜上,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規則,從本質上講,其實並不復雜,關鍵在於提醒合人創業者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企業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權分配會涉及到創業企業內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合理競爭、實現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激勵相容,還與創始人或創業團隊的控制權等一系列企業後續發展息息相關,所以創業初期,企業家千萬要重視股權分配。

8. 股權眾籌有哪些模式

股權眾籌模式分為憑證式眾籌、會籍式眾籌和天使式眾籌。出資人通過互聯網尋找投資企業或項目,付出資金或直接或間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的一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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