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回個人的股權
『壹』 請問股權轉讓後對方未能支付相關款項,可以通過怎樣的形式收回股權又不用再次交稅
個人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想一點稅都不繳納,幾乎不可能!
『貳』 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如何撤股
既然有私下協議,應該按入股協議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這也是辦理工商登記備案的基礎, 是有法律效力的 。沒到工商部門備案只是具體操作程序上有失誤,可以補充備案,也可以暫不去補辦,但是可以私下再簽一份撤股協議內部辦理(如同入股協議一樣)。如果三方無法達成撤股協議,可 到工商申請仲裁或到法院申請調解 。
滿意請採納
『叄』 如何收回公司股東的股權
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回購,一是強制回購。
拓展資料:
嚴格意義上講,股權回購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關於公司回購股權(份),我國《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均有涉及。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回購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允許的股權回購,其目的在於確保異議股東的退出,實現公司持續穩定經營。
1.協議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審議《公司法》七十四條規定的決議事項的,對該事項投否定票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六十天內異議股東同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商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由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股權,協議回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對持有股權的數量和時間不作限制,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意。
2.訴訟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就股權回購與公司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買回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回購是在協議回購失敗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協議回購是訴訟回購的前置程序,對於訴訟回購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原告資格。
訴訟中異議股東是原告,公司是被告,異議股東提起的是給付之訴。法律對異議股東提起訴訟時持有股權的時間和數量沒有要求,但對原告的資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須是實際交繳出資並持有股權的異議股東,如果是乾股或者是掛名股東則不應享有訴訟權利,沒有出資則易產生不當得利。訴訟時限問題新公司法規定是九十天,該時間相對較短,是否為訴訟時效也不明確,可否存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等情況沒有規定,律師認為該九十日的時限並非訴訟時效。
(2)訴訟期限
訴訟時限問題《公司法》規定是九十天,該時間相對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項中止、中斷或延長。如果股東在九十日內未提起訴訟,則其依法享有的回購請求權消滅,不得再主張。關於九十日的起算點,一般以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算,但如果股東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東會決議的通過,則可以自起知道股東會決議內容之日起計算。
『肆』 合夥人離職 股權及期權怎麼收回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一個原則,一個方法」。「一個原則」,是他們通常建議公司創始人,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個基本原則,不僅僅關繫到合夥人的退出,更關繫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很重要。「一個方法」,即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比如,京東上市時雖然估值約300億美金,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不太好。很多互聯網新經濟企業都有類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夥人退出時可參與分配公司凈利潤的一定溢價回購,合夥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幹了N年,退出時卻會被凈身出戶;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價格回購,公司又會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壓力。因此,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伍』 2016年個人股權轉讓後,但是突然想收回來,2017年又怎麼收回轉讓股權
聯邦創業依據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建議:個人轉讓股權,如果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納稅人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陸』 關於公司回購個人股份的處理
股份回購的賬務處理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公司由於資本過剩、改變股權結構或企業發生重大虧損而需要減少資本時,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我國的會計准則對股份回購引起的會計問題沒有具體的規定,因而使得各股份公司對此處理不一。
由於股票發行價格與面值不一定相同,因而收回股票的價格也可能與發行價格不同。「股本」科目是按股票的面值登記的,收購本企業股票時,亦應按面值注銷股本。超出面值付出的價格,目前有四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一、主張依次沖減資本公積、盈親公積、未分配利潤。理由是資本業務是公司的核心業務,在股份回購時,應該按照核心的項目依次沖減。同時,考慮到公司在發行股票時,溢價部分已記入資本公積賬戶,因此,首先沖減資本公積賬戶。特別是如果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不是為了注銷,而是准備將來再次發行或流通,則這部分回購的股份再次發行時的溢價部分也要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二、主張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理由是股份回購決策是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根據配比的原則,應該由未來的業務經營活動負擔相應的成本,而不應該由當前所有的股東承擔其後果。因此,主張尚未沖減的余額應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由那些對公司未來充滿信心的股東承擔股份回購的溢價部分。
三、主張按比例沖減相關權益科目。理由是所有者權益項目重要性是一致的,性質是相同的,沒有先後的順序可言,應該按同等比例沖減。
四、主張按贖回的股份占總股本的比例沖減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不足部分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此法兼顧了配比和同股同權的原則,因此,也深得筆者的青睞。理由有三:
(一)注銷的股份與留存的股份性質一樣,應該與留存的股份平等地享有公司的凈資產,按照比例沖減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如果採用其他方法,則意味著人為地將不同的權益項目加以區分或排序。
(二)公司作出股份回購決策體現了未來的發展戰略,理應由未來的業務經營活動負擔相應的成本,達到經濟決策與經濟後果匹配的效果。因此,尚未沖減的余額應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由那些對公司未來充滿信心的股東承擔股份回購的溢價部分。
(三)股票回購決策一經作出,在現有的條件下通常會提高每股的盈利水平,並提高凈資產收益率,進而提高股價,使未來的股東享有更高的市場回報。這部分超額回報與股票回購的溢價部分應該有一個配比的關系。對此影響未來的決策承擔經濟後果是可以理解的。
『柒』 如何把公司股東收回
收回公司股東的股權的方式:
1、協議回購,公司常年不分紅、合並、分立、轉讓公司主要財產或希望公司存續的股東,持反對意見的有權要求與公司協議對其股權進行回購;
2、強制回購,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直接判決回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捌』 個人股權投資如何退出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常見的退出方式為第三方收購或者大股東回購。還有以下幾種:
1、IPO退出;
2、並購退出;
3、新三板退出;
4、借殼上市;
5、股權轉讓;
6、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