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公司如何股權激勵
㈠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有:分紅、限制性股票、增值型股票、期權股
1、 分紅權
分紅權是很多成長性企業採用的股權激勵模式,他還有一個更讓人熟知的名字叫著乾股。 我們經常有聽到別人說,老闆給他多少多少乾股,指的就是給他多少比例的分紅權,他並不享有真正的股權或股份,只是按照協議享受利潤分紅, 使用這種激勵模式一般不需要員工出錢,分企業當期的利潤,很多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規定第二年6月份才分紅,當年跳槽就沒有了,起到留人的作用。 分紅權是最簡單也是最容易操作的一種模式,也是成長型性企業用的最多的一種模式。 2、增值權
這種方式適合盈利比較穩定的企業,利潤幾百萬到一千多萬,這時要談理想,談願景,企業發展要成為行業的領先企業,未來要上市;這時候利潤就不能全部分掉,要預留作為未來發展的需要; 前面談到的分紅權,一旦企業效益不好的時候,人才就很容易走,而採取增值權的方式,可以達到人走的時候很心痛的目的。 虛擬股票用的比較廣為人知的就是華為的虛擬受限股模式:參與了華為配股的員工可以享受凈資產增值收益,中間臨陣脫逃的,增值部分就沒有了,離職成本比較高。 比如A公司100萬資本,利潤100萬 分紅:利潤*30%*股數/總股本 增值:1元/股+0.7元/股(預留利潤)=1.7元/股,股份增值了!
3、實股(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簡單來說就是當期給你股權股份,但是你要賣的話是有條件限制的,這個條件一般指公司業績條件,如果沒有達到條件,就按約定的來處理,比如由公司按原價格回購注銷等等。 由於是限制性股票給的是當期股權,是實股,需要去工商辦理登記注冊的,他會享有所有關於股東的許可權,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要非常謹慎。 一般來說企業在發展階段有兩個時期可以考慮給: 第一就是在創業期,這時企業的首要任務就是活下來,主要你上這條船就給你股權,這樣給員工創業時期的安全感 第二就是IPO階段,如果公司的市值還很小,盡量不要給實股,因為還沒有到論功行賞的時候,可以考慮給期權。
4、期權激勵
這個模式大部分適用於上市公司。所謂期權,就是約定什麼時候給,給多少,按什麼價格買? 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權的權利。 激勵對象有權行使這種權利,也有權放棄這種權利,但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擔保和償還債務。
拓展資料:
1、股權激勵在我國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應用了,當時叫員工持股,很多國有企業做股份制改造用的比較多,後來有些地方強制員工入股,在98年的時候員工持股就被證_會叫停。到了05年新公司法修訂,06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隨後很多上市公司都開始搞股權激勵。
2、為什麼我們感覺越來越多的企業都在實施股權激勵呢?其實這是做老闆的被逼的,我們都知道這兩年實體經濟在往下掉,成本越來越高,加工資加不起,給獎金給不了,跟互聯網這些新興企業比,人才留不住,經營壓力很大。這時候老闆們就想著用其他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3、傳統的績效考核再完善,員工也是為工資和獎金而工作,你花了很多錢激勵員工,員工也會認為這是他付出之後應該得到的!股權激勵再簡單,員工也是為一份利潤的分紅而努力,因為股權賦予了員工一種當「小老闆」的感覺!
簡單來說,錢的出處不一樣,說法不一樣,造成了員工工作心態的巨大差異!
4、股權激勵的本質是分利潤,工資獎金分的是當期的利潤,當前的錢,而股權激勵除了分當期利潤(也就是分紅)外,還分未來的利潤滾存(也就是企業增值的部分)。
㈡ 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6年7月13日發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擬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㈢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怎麼做比較好
股權激勵有利於端正員工的工作心態你網路找一找,提高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從雇員到股東,從代理人到合夥人,這是員工身份的一種質變,會帶來工作心態上的改變。規避員工的短期行為,維持企業戰略的連貫性。
根據馬斯洛需求理論,除了錢以外,「缺乏安全感」往往是導致人才流失的一個關鍵因素,也是這種「不安全感」使員工產生短期性行為,進而危及企業的長期利益。
至於如何操作股權激勵,每家公司的發展階段和情況不一樣,沒有可以照搬的方案。這方面的問題需要有特殊的專業和經驗,專業股權激勵律師的門檻比較高,需要掌握的不同專業的技能,一定要熟悉公司股權法律規則、財務、人力資源以及相關的管理等。碰到這類問題,如果不想留下後遺症,免得股東日後惹上麻煩,最好問問專業人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浙江的韓雲聖律師團隊,都是股權激勵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算是國內比較專業的做股權激勵的團隊。
㈣ 股權激勵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股票期權。是允許激勵對象在未來條件成熟時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
2、限制性股票。當業績目標達到後則公司將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無償贈與或低價售與激勵對象。
3、股票增值權。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享有在設定期限內股價上漲收益的權利。
4、分紅權/虛擬股票。
法律依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第十四條 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授予的股權總量,應結合上市公司股本規模的大小和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股權激勵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間合理確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㈤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是一種怎樣的方式
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促使管理者為股價上漲努力,使管理者與公司股東利益保持一致。
㈥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於A股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涉及的行權價格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權時,行權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20 個交易日、 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此外,《管理辦法》中規定:
「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權益價格或者數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方式和程序進行調整。」
這里涉及權益價格或數量調整的情況,可能包括配股、縮股、派息、增發以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等等。
近兩年,隨著科創板開板,越來越多的新經濟公司來A股上市,監管部門對於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也在逐步調整。
曾經A股主板不允許股權激勵跨期執行。擬IPO公司必須確保「股權結構明晰」,這就要求企業在申報前加速行權或終止期權激勵計劃,最終使得股權激勵難以達到理想的作用。
現在A股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均已接受股權激勵的跨期執行。只是對於上市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有一些較為嚴格限制。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訂)》:
「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期權的行權價格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或評估值」;
此外,「激勵對象在發行人上市後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後比照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A股的股權激勵更看重激勵的長期性,引導被激勵者更長久地與公司並肩成長。
㈦ 怎麼進行股權激勵
創始人和管理團隊在引入員工期權計劃之前,對於啟動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如何實施等需要進行周全的考慮。
首先,創始人和管理團隊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公司為什麼需要啟動員工股權激勵,是為了綁定關鍵員工,同時減少初期運營成本以之作為員工薪酬福利的一部分,亦或是有其他訴求,如根據公司發展策略,為公司的顧問、董事、關聯公司員工、合作供應商等非員工提供激勵工具(擬上市公司選擇性適用)。
其次,員工期權池如何預留?是全部或部分老股東低成本甚至免費出讓部分自持老股,還是可獲得全部股東同意發新股,哪種方案更適合自己公司的現狀,以及本次計劃發多少、預留多少?
再次,員工期權計劃由誰管理。包括決定授予對象及其期權授予數量,或期權兌現時的稅費繳納(對擬上市企業尤為重要),或員工流動導致的授予取消或股權回購等後續變動的管理,以及期權池擴大的決策機制的安排。
最後,期權池設在境內或境外,選擇個人持有或平台持有,是否行權時當即變更股東名冊,以及在後續融資或資本化運作時是否會存在境外重組的可能等等商業側應當適當考慮的問題。
㈧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㈨ 上市企業如何操作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要操作股權激勵的話,需要有一系列的政策和文件,首先需要自己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類似的權力機關批准,其次要有詳細的激勵的方案和措施,包括具體的激勵人員。
㈩ 經典的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模式是怎麼樣的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常見的激勵方式為授予股票,股票的價值則是員工所獲得價值,如騰訊每年的激勵方式,只是大多數股票授予都附帶一定的條件,所以也稱為限制性股票,即員工完成一定的條件後,才能解鎖獲得股票。
從公司角度上看,限制性股票能夠提高激勵的有效性,所激勵的員工必須滿足公司所提出的條件,這些條件往往與業績、戰略目標掛鉤,員工如果真的能夠獲得股票激勵,公司也會因為條件完成從而提升了價值。
並且由於公司上市後的發展,不會像上市前那樣爆炸性地增長,若是給到期權,增值部分沒有那麼明顯,限制性股票因為是股票的價值,對比而言,員工能對激勵有更直接的感知。
我們知道,企業的股權再怎麼算,總量就是100%,若用以激勵員工的股權比例高達50%,將極大程度影響創始人、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從而影響企業日常決策和戰略定位發展。如果股權激勵比例較大,可以選擇虛擬股激勵作為激勵工具,以穩定控制權。
虛擬股激勵,並不直接給到員工期權或者股票,而是讓員工享有股份的經濟收益權,包括利潤分紅和股份增值,但員工並不享有與股票相關的投票權、所有權。這樣的操作與華為相同,既能夠讓員工充分享受企業發展增值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又能夠將控制權牢牢掌握在決策層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