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合夥人如何解散公司
Ⅰ 合夥人的各種情況如何解散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應該解散的情形:合夥期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Ⅱ 公司股東如何提出解散公司
公司股東提出解散公司可以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情況下進行,若是不解散的,可以解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Ⅲ 合夥制的公司要怎麼解散
合夥制公司解散的方式:當事人收集相關證據證明,企業存在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合夥期限屆滿且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等情形,並成立清算組,完成清算後,即可申請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Ⅳ 股東如何申請解散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一、股東要求解散的公司是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並且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公司。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是使股東獲得利潤和受益。如果公司經營出現了嚴重的困難,陷入了經營僵局,繼續存續下去會使股東利益受到到更大的損失,那麼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就無法達一、股東要求解散的公司是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並且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公司。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是使股東獲得利潤和受益。如果公司經營出現了嚴重的困難,陷入了經營僵局,繼續存續下去會使股東利益受到到更大的損失,那麼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就無法達到,解散公司也就成為股東的可能選擇。另外,也因為股東間的矛盾和利益沖突,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出現混亂並長期陷於癱瘓狀態。在此情況下,如果維持公司經營活動,只能加劇公司經濟狀況的惡化,使股東的投資和權益血本無歸。二、關於公司解散的問題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並且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時,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會因此而解散;如果公司因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也會解散。如果以上解散的原因都不存在,股東會也可以依決議解散公司。只有在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股東才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三、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達10%以上的股東才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綜上,股東行使這一請求權必須符合的三個法定條件是:a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b解散已成為唯一的解決辦法;c該請求股東的表決權必須達到全部表決權的10%;d如不能解決,該股東的請求可以通過法院行使。前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四、原告股東的證據准備:1、公司的經營已連續幾年虧損的情況的證據,如財務審計報告等;2、造成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的證據,以及這個原因是無法挽救和克服的證據。如公司主導產品沒有市場,或根本沒有市場等;3、公司的小股東向公司的控股股東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虧損情況,要求解散公司的書面函件。該函件應說明虧損情況、虧損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見和要求限期召開股東會對解散公司進行表決的請求、要求控股股東於要求日期內答復和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等內容。該函件以及控股股東的回復情況等,屬於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證據;4、原告股東的持股超過10%比例的證據以及公司章程等。
Ⅳ 合夥人鬧僵如何注銷公司
按照下列程序注銷公司: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餘財產、注銷公司法人資格並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5、注銷一系列賬號以及公證,在報紙上自行登報公示,宣告公司即將注銷。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注銷應由三分之二以上擁有表決權的股東批准。 公司章程中沒有特別規定的,表決權一般為股東出資的比例。 如果現有兩個股東出資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召開股東大會,並可以通過被注銷的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比例,只能找到其他股東,簡單來說就是少數服從多數。
Ⅵ 合夥人鬧僵怎樣注銷公司
合夥人產生矛盾,導致關系鬧僵注銷公司的流程是:
1、全體合夥人依法擔任,或者指定清算人開始清算;
2、通知並公告債權人;
3、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債務,分配剩餘財產;
4、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Ⅶ 股東矛盾如何解散公司
當股東產生矛盾,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做出解散決議,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Ⅷ 合夥企業解散如何辦理
合夥企業解散,就是各合夥人解除合夥協議,合夥企業終止活動;合夥企業解散後,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夥事務。 1.解散事由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2.清算人的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清算事務 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5.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報告 公司合夥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退出。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依照《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同時,《合夥企業法》還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3條規定: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Ⅸ 合夥人能否要求解散公司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合夥期限屆滿時,如果決定不再經營的,是可以解散企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