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架構怎麼避稅
A. 股權轉讓如何合理節稅
稅務機關對「章程約定」掌握的標准必須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情形:
一是在公司設立時章程約定某股東的股權(部分或全部)屬於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只能在公司內部轉讓;
二是在公司設立後發生股權轉讓(受讓方是公司員工,且該轉讓價格合理),在章程中約定,新股東所持有的股權(部分或全部)屬於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只能在公司內部轉讓。
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純粹是為了低價轉讓股權而刻意修改的章程,稅務不予認可!
B. 股權投資,哪種持股方式最節稅
編者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三步走”的非均衡區域經濟發展戰略,適時推出了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一帶一路等國家層面發展規劃,推動我國經濟實現了長期高速增長,創造了世界經濟發展史上的奇跡。在落實國家各項發展戰略中,通常會推出包括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引導資金等市場要素的配置。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為各類企業提供了潛在的稅務籌劃的空間,企業可以利用合法有效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在運營架構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本期華稅律師為您解讀股權投資中如何利用區域性稅收優惠進行持股模式的選擇和籌劃。當前,出台稅收優惠政策是各區域利用稅收杠桿吸引投資的最主要形式,除了國家層面按照發展戰略出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各地區也會利用現有分稅制財政、民族自治區發展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的空間出台地區層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提高本地區招商引資的競爭力。尤其隨著國務院審批制度改革的大幅度推進,目前包括西部大開發等一系列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已經從審批制轉為備案制,投資者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序大大簡化。尤其在股權投資方面,通過事前對持股模式的籌劃,可以實現在資本運營、投資退出等階段的稅務成本降低,以合法合理降低稅負。一、持股模式是如何影響稅負的?在投資的過程中,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商業計劃的資本運營以及投資平台,一方面實現投資收益的迴流;另一方面可以將投資收益繼續對外投資,並藉助投資平台實現並購等商業目的。雖然個人直接持股是投資者最初始的一種股權架構,可以避免間接持股模式下的“重復征稅”,但是因無法滿足資本運作、法律風險控制等要求,難以滿足投資者的需要。相比較於自然人直接持股,間接持股模式下,持股平台公司僅僅作為投資擴張、資本運作的平台,在實現橫向、縱向擴張時,對現有實體運營公司架構不會造成沖擊,同時,可以積極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降低交易的稅負,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有利於資本運作的順利推進。間接持股的類型中,中間持股平台的選擇又有兩種,一是公司制,二是合夥制,由於合夥企業在稅收上被視為“透明實體”,直接針對股東納稅,實行“先分後稅”,合夥性持股平台本質上與自然人直接持股並無實質差異,並且根據《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范圍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與自然人直接持股相比,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可以實現納稅地址的改變。股權投資間接持股模型由於合夥制等的天然缺陷,無法承擔公司資本運作、不斷發展擴大的功能,在企業運營中,尤其在IPO的過程中,通過企業間接持股成為絕大多數投資者的理性選擇。在這種情況下,投資退出面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稅負。比如,公司轉讓限售股,應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則自然人股東的稅負率達到40%以上。對於部分個人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業而言,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67號),個人轉讓股權或者IPO形成的限售股,均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於擬上市大中型企業(IPO)或計劃登陸“新三板”的中小企業,可以在股東與上市(掛牌)主體公司之間搭建一個持股、投資平台,以實現投資退出稅負的降低。當然,如果投資者有國際投資的考慮以及實施境外收購的計劃,也需要積極引入國際持股平台,統籌境內外的股權及運營結構的搭建和優化(如下圖)。低稅負地區持股平台的搭建對於投資者而言,在有稅收優惠的地區搭建持股投資平台,不僅可以享受有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低稅負,合法合理節稅,還可以以此作為境內外投資平台,不斷實現投資領域、規模的擴張,尤其在投資退出階段可以有效降低稅負成本。此外,企業還可以將經營價值鏈向上下游延伸,在低稅負地區設立上游產業鏈服務公司(如商務服務、金融服務等),從整體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間的利益,從而實現整體稅負下降的目的。二、搭建股權投資持股平台的步驟第一步,根據商業目的確定持股模式投資者在搭建未來稅務架構過程中,除了要考慮到公司法等的強制性規定外,還需要充分衡量自身的商業目的和發展計劃,以設計符合公司未來發展需要的運營架構,以實現投資及投資退出階段的稅務成本最優化。圖表5:商業目的與持股模式關系投資不是目的,實現盈利才是投資者的目的,也是投資價值的體現。因此,投資者在投資之初,就應該充分考慮投資退出的稅負成本。持股方式的不同,投資退出的稅負成本也不同。一般而言,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在投資退出時,勢必面臨控股公司重復納稅的問題,間接持股的“夾層”越多,稅負越重。自然人直接持股在退出投資時,則只需按照轉讓收益的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第二步,選擇持股平台公司注冊地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對區域性稅收等優惠政策把握不準,誤用已失效或因違背上位法而自始無效的地方稅收等優惠政策,將無法獲得預期的經濟利益。雖然2015年國務院通過《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暫停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專項清理工作,投資者還是應該根據國務院2014年年底頒布的《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對擬使用的稅收等優惠政策進行充分的合法性審查,並與省級立法及相關稅務行政部門溝通確認。根據國發[2014]62號,國務院重點清理的政策包括三類:(1)與國家財稅制度有矛盾的政策,對於地方政府出台的與我國統一的財稅制度相沖突的相關稅收等優惠政策,因法律位階的沖突,自然無效;(2)超出稅收等優惠政策實施時限的政策,對於延期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未經國家立法機關再次授權之前,屬於一種越權行為;(3)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國務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需要,針對某地區出台稅收等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審查批准,地方擅自出台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整體部署和利益;第三步,通過遷址或重組的方式重塑架構對於投資者而言,最優稅務架構的搭建,頂層設計最好,但是卻不現實,通常需要通過調整現有公司的架構的方式來實現,可以採取的方式兩種。一是遷址。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的規定,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後,公司應按照規定提交“清稅證明”。二是並購重組。通過合並、分立、股權收購等方式實現架構的調整。2014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資產(股權)收購中被收購資產(股權)的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2015年6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出台,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需匯算清繳期備案即可,條件大大放寬。國際上,典型的做法是通過“倒置並購”實現注冊地的改變,從而適用較低的稅率,這一模式問世於1982年,過去30多年總共發生近70宗,其中47宗發生在過去10年,21宗發生於2012年至今。最近的一個案例發生在2014年8月26日,美國快餐業巨頭漢堡王(BKW)斥資110億美元收購加拿大咖啡和零食連鎖企業蒂姆·霍頓(THI),並將企業總部從美國遷至加拿大,成為後者的附屬公司,集團營運基地仍在美國,從而實現享受加拿大的低稅率。2011年以來,資本交易一直是稅務機關稅務稽查重點,其中又以股權轉讓最為引人關注。在此背景下,傳統的利用會計方式、發票方式等方式進行的不合規的稅務籌劃,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華稅律師建議,投資者應該在投資之初就籌劃規劃好持股模式以及退出的平台。對於部分投資者擔心的優惠政策的確定性問題,可以通過篩選合法有效、確定性強的政策予以應對。
C. 如何利用股權架構來合理避稅
最佳答案: 根據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
D. 企業如何合理避稅,節稅
企業如何合理避稅節稅?合理避稅節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精心安排,有計劃低減輕或者控制稅負的籌劃活動,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一般納稅人企業想要合理避稅節稅,就應該緊盯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小編整理了幾種方法望採納:
企業如何合理避稅節稅
1.組建形式變更節稅。
企業組建過程中,往往有多種方式可供選擇。在不同的選擇方式中,對於企業經營者來說,往往能從中獲得不同的利益,這利益之中就存在稅收收益的問題。所以企業的頂層設計非常重要,關於如何通過企業頂層架構設計如何節稅,可以在線咨詢客服。
總的來說,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加強財務管理,同時,通過對一些選擇性事項的把握和稅收優惠政策的充分運用,來達到降低企業綜合稅負的目的。
4,企業合理避稅就是緊跟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1、國家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小微企業每月開票金額小於10萬元的免收增值稅及附加稅(普票)。
2)小微企業每月開票金額小於10萬的免收教育費及地方教育費附加(普票)。
3)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 股權架構變化避稅問題
轉讓協議的目的也許見不得陽光,雖然心知肚明是非法的,但需要證據佐證。如果沒有,協議就還是有效的。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F. 公司在當地過戶需要繳納高額的股權轉讓稅,怎麼避免繳納的高額稅費
把交易價格減低一些吧。
G. 初創企業上市股權架構怎麼做,怎麼合理避稅
當企業的股價1元增值到10元或100元的時候,中間進行股權轉讓需要按照資本利得稅進行交稅(如果轉讓符合一定的優惠條件,可以暫緩交稅),所以我們要在上市前將所有的股權架構框定,以後不再變動,否則中間出現差價的時候,都會「評估增值」,理論上都需要交稅(不排除有一定稅收優惠)。
作為財務投資人,如果在公司上市後是有套現計劃的,那在上市前,擬上市企業最好用直接架構,就是自然人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權,而非控股公司持股,這樣不僅方便退出,而且在未來賣股票的時候,可以省去控股公司需要負擔的那部分企業所得稅,而只需要繳納自己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股東擬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權,不以套現為目的。建議採取自然人-控股公司-擬上市公司三層股權架構。因為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取得的從居民企業的分紅享受免稅待遇。這樣可以避免分紅導致的稅負。
將公司部分股東變為有限合夥企業。尤其是對高增值率的互聯網企業,企業很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直接增值10倍甚至20倍,因此一開始就要考慮有限合夥,最直接的好處是可以避免重復納稅。
其次,比如公司要進行員工股權激勵,實際控制人不希望員工直接持股,稀釋控制力,而是希望做個持股平台,那麼該股東就更應該考慮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但是部分地區,比如深圳,三天前剛剛下文,取消有限合夥企業的所得稅優惠,讓暫定20%的徵收率恢復到5-35%的累進稅制里,那麼對實際增長十倍以上的公司股東來說,減持將會遭遇特大利空。
還因為我國的稅制與歐美國家不同,盈利的時候都收走了,在你虧損的時候,錢並不會再給你退回來,最多是可以用虧損遞延所得稅,未來幾年再抵扣,但是限制條件相當多。因此很多投資公司把注冊地放在天津濱海,西藏等稅收窪地,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避稅,這成為一種理性的選擇。
H. 500萬股東分紅如何合理節稅能有最好的效果
一般來說,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間接持股模式避稅的比較多,因為根據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如果你公司相關股權架構已經確定,目前再重新變更空間很小。 一個常見的做法是,以個人向公司借款的方式來進行,但要注意每年年底要進行還款。最好的辦法是使用比安財穗這樣的稅籌平台,能給你最佳的避稅方案。
I. 如何利用股權架構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若對其籌劃得當,可以大大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
提取折舊是對企業固定資產予以補償的基本途徑。
對於提取的折舊應按期間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將其以折舊費用分期計入產品成本和費用。
因此,由於折舊都要計入成本,直接關繫到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納稅額的多少。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有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兩種。
(1)直線法
直線法,也稱使用年限折舊法,是按照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或工作時數和工作量)平均計算折舊的方法。
按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採用直線法,並按固定資產原價和分類折舊率計算。
直線法具體又可劃分為平均年限法、工作時數法和工作量法。
(2)加速折舊法
又稱遞減費用法。
是在折舊期間各年計提的折舊額逐漸減少。
加速折舊法的基本內容,是在固定資產使用前期多提折舊,隨著固定資產使用效率的逐漸降低,對其計提的折舊也逐步減少。
雖然在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內計提的折舊總額和平均年限法的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資產使用的前幾年,由於多提折舊,計入成本的費用相應增加,也就減少了固定資產使用前期的經營利潤,相應地減少了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相當於得到政府的一筆無息貸款。
加速折舊法有多種方法,在現行制度規定只限於採用以下兩種: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的企業或固定資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葯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
(2)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
(3)證券公司電子類設備。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
(5)外購的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構成無形資產的軟體。
為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創業創新,國稅總局下發的《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
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企業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採用加速折舊辦法,進行稅收籌劃。
(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稅收籌劃
由於折舊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這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縮短折舊年限,有利於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後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後移。
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於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J. 股權架構與層次如何設計與安排,財稅最低
從財稅角度講,股權架構與層次的設計與安排能夠對稅務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企業後期戰略規劃安排,像要買賣公司、股權、資產什麼的,像碧桂園這類的大公司什麼的考慮的是非常周到的,樓主可以了解了解,或者咨詢智慧源這樣的專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