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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證券期貨案件審判水平

發布時間: 2022-06-14 08:17:03

㈠ 如何做好法院審判工作提升審判質效

一、審判管理的定義 審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組織、領導、指導、評價、監督、制約等方法,對審判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司法過程進行嚴格規范,對審判質效進行科學考評,對司法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① 審判管理既是一種管理活動,同時也是一種管理手段。單獨來看,審判管理是一種管理活動,目的是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將審判管理放到法院整個系統中來看,審判管理是法院黨組的一種管理方法,即由對審判業務的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活動,達到管理法院人才隊伍,整合司法資源,實現司法公正、廉潔、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這個層面,院黨組是審判管理的決策者、指揮者、政策制定者,審管辦是具體執行者、協調者、監督者。管理對象是審判工作、司法過程、審判質效和司法資源,具體的審判工作中管理對象的操作者是辦案人員,也可以說辦案人員是審判管理執行活動中的被執行者。同時,辦案人員也是審判管理的管理者,他們決定著案件的進展和質量。因此,審判管理就是通過監控審判流程、案件質量評查、審判節點提示等活動。 二、當前形勢下審判管理面臨的挑戰 (一)經濟社會因素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未來幾年,西部欠發達地區將快速掀起大開發、大建設、大發展的熱潮,步入經濟社會後發趕超的「快車道」,社會矛盾也將隨之不斷增加。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人民法院該怎樣發揮職能作用以適應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必須充分發揮職能,努力促進司法公正、公開、高效、廉潔,切實擔負起為經濟社會趕超跨越發展保駕護航的歷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無法承擔起法律救濟的應有權威和實效,也難以產生法律公正和社會正義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內在邏輯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證。②如今,司法個案的不公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公信產生質疑,部分群眾信訪不信法,出了問題,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而是找領導,找上級。據國家信訪局近年的相關資料統計,「求決類」信訪在各類信訪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訪案件在「求決類」信訪中的比例已經超過了30%。這些數據都充分體現了司法公信力缺失問題嚴重。 (三)出現對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雖然當前大多數人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但也有不少訴訟當事人對法律一知半解,這就要求辦案人員不僅要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不僅要了解部門法,還要對整個法律體系融會貫通,才能讓當事人信服。否則,會加劇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對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司法能力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新聞媒體對案件審理的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明顯,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強烈,對案件進程和審判結果更加關注,對審判工作產生了新的期盼。 基於以上分析,做好新時期、新形勢下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意義重大。 三、審判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銅仁市地處中國西部欠發達地區,對於審判管理工作開展時間比較晚。 2011年我市兩級法院才開始正式設立審判管理辦公室(到目前為止,仍有個別基層法院沒有獨立的審判管理管理辦公室),對於審判管理工作經驗不足、基礎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業務部門對審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觸、排斥的情緒,對審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項工作的開展,我們還處於起步階段。不過,從近兩年的審判管理實踐看,我市審判管理工作開展以來,收效顯著。通過實行審判管理工作,調動了幹警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了凝聚力,使幹警將工作的重心統一到執法辦案上來。通過質效考核、案件質量評查、審限流程跟蹤,形成了爭先恐後、你追我趕的審判業務比拼形勢。辦案人員對審限節點的把握增強,辦案水平得到極大提升,案件質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強,一些久拖不決的案件得到切實徹底解決。盡管如此,審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就審判管理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視管理手段為管理目的 調解率、撤訴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指標。通過指標監控發現,有的基層法院調解率、撤訴率高達80%以上,這充分證明人民法院開展化解社會矛盾工作扎實有效。與此同時,有的法院調解結案的案件申請執行率卻達20%以上。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有的辦案人員一方面為了實現高調解率在考核中獲得加分,另一方面因為調解結案不用寫判決書那樣麻煩和承擔風險。為了以上兩個理由,辦案人員會想盡一切辦法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故意使案件久調不決,一方當事人,特別是原告為了盡快結案,有時不得不違背真實意願,犧牲一部分利益,達成調解協議;法官經常採用的「背對背」調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這種方法會喪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調解時通過對當事人雙方輸送不對稱的信息,由於很多當事人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對於如果不接受調解的法律後果沒有清楚的認識,就稀里糊塗地接受調解,事後發現其實可以得到賠償更多,也不能再反悔,這樣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損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況表明有相當部分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子沒有從真正意義上定紛止爭,只是片面追求高調解率、高撤訴率而結案的。把調解率、撤訴率這兩個指標當做目標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樣,在其他指標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數據論、唯指標論的指標異化現象。 (二)部分辦案人員存在抵觸行為 個別辦案人員對審判管理工作認識不足,將審判管理工作認為是挑刺找茬,個別法官以自己是老資格,認為有些審管辦的人員是業務沒有自己中國、級別沒有自己高,沒有資格對業務庭的案件進行「指手畫腳」,因而存在對立抵觸情緒。個別被查出卷宗質量問題的辦案人員逃避問題,反復狡辯,否認查找出來的問題,不願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審判人員程序意識不強、辦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離婚案件直接跳過調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蹤案件沒有向被宣告失蹤人戶籍所有地調查核實就發出公告宣告失蹤;有的卷宗內證據全部收復印件,沒有收原件等。 二是審管辦人員能力有待提高。審管辦人員大多是擁有辦案經驗但長時間未從事具體審判業務的老法官和新進的沒有審判經驗的年輕工作人員組成。這種一老一少的組合,會造成老的有經驗但法律知識沒有及時更新,或者長期從事某一部門的審判業務工作而對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齡偏大對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中國上辦案系統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輕的工作人員有知識、能夠運用新的一些辦公系統進行統計分析,但又缺少相應的工作經驗。這也使得一些業務部門的人看不起審管辦的人,也就不把審管辦當一回事。 (四)審管辦部分人員思想認識不足、責任心不強 個別同志認為審管辦就是一個養老的清閑部門,案子辦得好與壞與自己無關,那是業務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擔風險。評查的工作也只是應付而已,不願意過多地去行使審判管理職權,認為這樣會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質量評查通報千篇一律,由於每次案卷評查出的問題都大致相同,例如:送達回證填寫不完整、裁判文書出現錯別字、當事人捺印沒有沒有註明手印名稱等。因此,有的評查人員要麼隨便看幾本卷宗要麼乾脆就不看,在案件質量評查通報上隨便寫幾句常見問題以應付了事。甚至有次被評查的卷宗明明已經全部捺手印,卻還是在案件質量評查通報上寫出沒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標設置不夠合理 進行審判管理必然會涉及到數據和指標,這是必須的手段。由於手段與目的之間並沒有明顯的界限,在實際追求指標的過程中,極容易將手段當成目的。出現調解率、撤訴率高,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高的原因是過分追求該項指標造成的。辦案人員為提高調撤率,就可能通過軟硬兼施,採取各種方法達到目的。調解率是高了,但是採用調解結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卻沒有能達到。之所以會過分的追求撤訴率和調解率這兩個指標的數值,是因為指標設置不科學,沒有為該指標設定上限,這樣會導致辦案人員將追求高指標作為目的,從而出現導致指標異化,與設置該指標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要解決唯數據論,導致本末倒置的問題,應對每一項指標根據各個法院或者某一區域的法院系統的具體情況,設置一個合理的上下限區間。 (二)沒有獎懲導致監控乏力 對於審管辦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和人員就是不去整改,被評查出的大多問題幾乎期期雷同。出現評而不改,根本原因在於沒有和獎懲掛鉤,沒有建立相關的機制進行激勵和約束。這就導致辦案人員依舊我行我素,錯誤依然存在,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形同虛設,審判管理目標無法實現。 (三)文化軟實力薄弱 卷宗出現質量問題,最重要的原因是辦案能力有待提高。辦案能力不高既表現為整體水平,又表現為個體能力。有的辦案人員有工作經驗,但理論功底不強;有的辦案人員理論豐富,但實踐經驗欠缺。法院人才隊伍呈現兩極分化化、青黃不接的現象嚴重,要麼是具有辦案經驗的40歲以上老法官,要麼是具有學歷卻沒有經驗的30歲以下大學畢業生。人才隊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齊和整體欠缺。文化軟實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對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個原因。 (四)領導對審判管理的關心支持有待加強 有的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不是由一把手親自抓,而是由副院長分管,並且審管辦的級別與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業務庭的庭長同時是審委會委員,比審管辦主任的級別高,再加上個別業務庭自認為自己才是長期從事審判業務工作,自己才是業務方面的專家,對審管辦的人根本就看不起。因此,就導致審判管理工作執行不力。案件質量評查時,個別評查人員害怕得罪人,不敢認真查找錯誤,態度不端正,評查不認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評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錯誤的問題。有自身思想認識的不足,同時也有害怕因為認真開展工作得罪同事,卻得不到領導支持、信任,於是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對策建議 (一)設置合理的指標體系,實現科學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規律,審判管理也不例外。審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處,進行審判管理必須在不違背審判規律的前提下進行。運用定量分析作為審判管理的一種管理方法,開啟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學管理的先河,審判業務的工作成效由過去單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數據說話,是法院管理的一大進步。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過數據展示,數據更客觀、更公正。但也該看到過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會帶來一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一種手段,過分的運用定量分析,只會導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定量分析主要適用於一些自然科學領域的計算、經濟效益的增減等。因為數據本身是客觀的、中立的東西,它是人計算出來的,如何計算,怎樣在審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然而,法院的審判工作是一項群眾工作,也是一項涉及到公平正義的實踐性工作。對於公平正義的實現情況僅僅用數據本身無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公正與效率、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好不好,也無法用簡單的加減乘除來度量。當然,指標和數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評估審判工作的好壞,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審判管理活動中,我們要運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對每一項指標都根據各地不同的現實情況,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時設定上限和下限,並且對指標的上下限根據不同情況盡力放寬泛一些。在指標的基礎上,將審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為民的效果上。例如,有的基層法院管轄范圍窄,轄區人口少,收案數量少,但是法院的各個機構設又必不可少。那麼,對其法院人均結案數和法院人均結案數該項指標就應當適當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應授權各個法院根據自己不同的情況來調整相應指標以及指標區間。比如,基層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復雜,案件的調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因此,在法院各部門之間也要根據不同情況來設置指標的上下限,將機關民庭的調撤率指標設置比人民法庭更低,這樣才能做到科學合理。 (二)引入監督機制,確立權利制衡態勢 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就會誕生腐敗和獨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提出:「審判管理就是規范、引導、促進和服務審判。」可以說將審判管理作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將監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動之中。而在審判管理活動內,也應引入監督體系,避免權利過於集中和沒有監督,產生權利尋租,甚至腐敗。 一是引入復議程序。針對評查出問題的案件,給予辦案人員3-5天提出異議的時間,如果有異議,由被評查人提出異議申請並說明理由,再由評查人員組成評查小組結合異議申請討論評查的問題是否客觀真實給予答復,如果被評查人員不服評查小組意見,可以將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審委會最終決策。沒有異議或超過異議期,則進行通報,相關人員必須整改,並且以通報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二是評查和整改分離。評查和整改由兩批不同的人員操作,形成審判管理工作內部權力監督和制約,避免權力過於集中,也便於發現評查中發現不了的問題,避免矛盾尖銳,過於集中針對某個特定的評查人員。 (三)建立激勵懲罰制度,變被動接受為主動行為 針對評查人員積極性不高、懈怠的問題和被評查人員不整改、逃避的問題實行獎懲制度。當被評查人員被評查的案件沒有評查出問題的,辦案效果和質量較好的給予獎勵。反之,評查出問題不積極整改的應於懲罰。「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管理應要通過利益的分配來調節人們的行為,通過引入合理的獎懲機制,根據人趨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會使被管理者變被動為主動,形成你追我趕的良好局面。如果沒有相應的獎懲制度和措施,審判管理就顯得蒼白無力。 (四)重在服務審判,實行人性化管理 要堅持服務審判的理念,在實施審判管理的過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為名干涉法官的審判權;要尊重審判規律,充分考慮審判工作的特點,既要通過管理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權利,充分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審判管理工作內容比較廣泛,既有傳統的審判管理內容,也有信息化建設等現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觀的管控,也有微觀的指導;在制度設計、制度落實、管理科技手段的實現等工作中,對圍繞管理所需要的各類資源進行有效調動整合。形象地說,審管辦的工作人員既是統計員、分析員、預報員,又是評論員、監督員、服務員。審判管理權來源於院黨組和審委會的授權,審判管理辦公室作為法院審判工作宏觀管理的職能部門,要緊緊圍繞院黨組確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強管理、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為主線,不斷創新管理,為建立科學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規律的運行機制向院黨組建言獻策,提供決策參考;審管辦在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審委會、院長的參謀和助手,是承上啟下、連接各方的樞紐;是法院專事審判管理的綜合審判業務部門;因此,要充分發揮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協調、溝通作用,使各部門的審判工作形成合力。審管辦要為人事部門開展審判業績考核和人力資源配置提供客觀、科學、合理的依據,要配合司法政務部門做好信息化建設、物質資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動法院管理工作水平總體提高。 (五)制定統一規范的案件審判流程操作細則 針對案件質量評查過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評查人員不服的問題,為了減少因為標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監督更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審判管理目標清晰,執行准確,操作簡單明了,實現審判管理科學化,可制定統一規范的案件審判流程操作細則。含具體的操作方法、操作標准。比如:卷宗裝訂,分不同的情況,是怎樣的裝訂順序。裁判文書如何排版,字體,行間距,遇特殊情況怎麼處理。等許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體的統一的書面建章立制。 (六)加強學習、提升能力、促進司法公信力建設 面對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從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新期待。必須從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開。注重對中青年幹警的司法實踐和司法能力的培養,加強對中年幹警理論水平的學習深造。將辦案業務人員與實施審判管理的人員進行定期交流,避免辦案人員不懂審判管理,或者進行審判管理的人員不懂審判業務的情況。高度重視學習,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審判管理工作既要懂政治,又要懂業務;既要加強對科學發展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學習,領會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及上級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當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又要加強對審判業務的學習,特別是加強對一些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學習,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將審判經驗豐富、對審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潔的優秀人員充實到審判管理崗位。只有通過規范的管理、優質的服務,才能創造出優秀的司法「產品」來回報人民群眾的關心和期待,才能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㈡ 基層法院如何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基層人民法院如何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已經是法院管理持之以恆工作重心。就目前多數基層法院對案件質量和效率的管理而言,主要是通過審判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管理工作,案件質量的好壞和效率的高低與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密不可分,兩者的結合則是通過有效的管理措施來實現。現就基層法院的審判管理中上述三者的關系,結合雙牌縣人民法院的做法談以下四方面點體會。 一、提高思想意識,重視審判管理工作 審判管理是一項開拓性的工作,是司法管理和司法理念中的一個新課題。就目前審判管理模式,審判管理的主要職能和目標價值體現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案件質量和裁判文書質量評查;(二)審判流程管理;(三)司法績效或者司法狀況管理及評估;(四)司法統計管理;(五)審判管理制度建立與完善;(六)審判資源配置決策建議。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審判管理工作還沒有很理想地實現其應有的職能和目標價值,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認識問題。從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上反映,審判管理現在仍然沒有擺脫案件質量評查和數據統計具體工作,反而將原由各部門的做具體事務攬入到審判管理事務中來,將職能變相轉化為充當業務部門的內勤。這一現象的產生和存在,一方面有來自院領導的認識,大局意識不強,沒有充分認識審判管理職能和作用,沒有抓好分管部門的案件、裁判文書質量和司法統計工作,將案件、裁判文書質量評查和審判管理信息數據推給審判管理部門;另一方面審管辦沒有正確對待和履行審判管理的職責,仍然停留在審判管理初期的職能上,沒有分析總結在審判管理上的經驗,沒有開拓探索審判管理的新思路。 法院的管理由人事管理、審判管理和政務管理三大部分組成。審判管理所管理的對象是法院審判職能這一核心,是法院管理最基礎也是最為重要管理工作,處於三大管理的核心地位。因此,審判管理工作關乎全院審判改革和發展,關乎法院是否持久體現「司法為民」的宗旨。重視審判管理工作,我們不能僅僅表現在形式上,而是切實地將審判管理工作的意義和重要性紮根在法院的每位領導和各個審判人員的思想意識之中,自覺的支持和接受審判管理;在機構設置上,將審判管理權與立案權、審判權、執行權相對分離,確保對審判管理工作人力和物力上的需要;對一個基層法院而言,審判管理機構在具體管理過程中既是管理行為實施者,又是管理制度規范的設計者,既具有微觀管理,又具有宏觀調控的職能,因此,基層法院應重視審判管理機構的各項分析與建議,讓審管機構參與崗位目標考核的研究制定,充分發揮審判管理在審判資源上的調節和服務作用。 二、健全制度,強化制度的落實 湖南省法院是全國法院實行案件質量評查和審判管理比較早的一個省,在管理制度建立上歷經幾度變革,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管理體系,對指導基層法院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每一個法院有自身的實際,有對審判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在制度上一方面要執行上級法院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據本院的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審判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和明細化。例如我院針對案卷裝訂歸檔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制定了《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實施辦法》,較好地規范了訴訟文書立卷歸檔;在審判管理方面為了有章可循,制定了《審判管理工作的意見》作為審判管理工作的原則性制度;在《審判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下,根據本院實際和管理的需要分別制定了《立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審判流程管理辦法》、《案件督辦制度》、《案件質量評查細則》、《關於審判信息數據管理的規定》、《關於司法統計管理的規定》、《司法績效考核制度》、《關於信訪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見》等制度。在制度建立上,我院立足於確保上級法院的各項制度能夠順利執行,又使各項制度符合我院的實際,更便於操作和落實,最終達到變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的目標。 制度,就是規矩,形象的說法就是社會生活中的游戲規則,我們在審判、執行工作必須按規矩辦事,遵守審判、執行的規則。審判管理的各項制度就是用以約束和規范審判、執行行為的規矩,是要求審判執行部門和案件承辦人完成工作的基本定質定量。完成得好、達到了質和量要求,就應兌現制度。因此,我院崗位責任制在制定時,由審管辦根據審判管理制度,拿出能夠全面體現制度的合理方案,交由院黨組審定,確保制度落實到崗位責任上來。 三、跟蹤管理,常抓不懈,把握動態 審判管理是一種動態管理,不是一個只要結果,不要過程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應時刻抓緊抓好每一個時段,每一個環節的管理內容。如裁判文書是案件質量的集中體現,無論是在案件質量評查,還是上訴、信訪案件的出現,問題最多的地方均是出現在裁判文書的質量上,因此抓裁判文書質量是一日常性的工作,我院要求,承辦部門製作的裁判文書在送交簽發前,先由審管辦審查,從製作技術層面和文書結構層面進行把關。又如在流程管理方面,審管辦按案件適用的程序,隨時跟蹤,根據案件審理進度等實際情況進行督辦,杜絕超期審理。審判管理的另一重要職能,體現在對司法狀況的管理,對審判執行數據的統計、分析。這一職能的要求不僅僅局限於對一些數據的統計和匯總,更應要求對審判、執行的某一時段數據的核查、比較、分析和判斷,提出數據變化的原因,以及建議下一階段應解決或注意問題和措施,體現審判管理的服務和參謀建議職能。對此審管辦和分管院領導應時常把握數據變動情況,重在運用統計分析,解決問題,提高司法狀況水準。對於在管理中發現帶有典型性或有苗頭性的問題,審管辦可根據院長的授權,與分管院領導決定及時召開部門負責人會議,通報情況,提出建議和措施。 四、加強審判管理研究和理論總結,不斷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審管辦是一項業務綜合性很強的部門,應將具有審判、綜合能力較強的審判人員充實到審管辦,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審判管理是一項開拓性的工作,相對而言,審判管理的理論尚不成熟,全國各地做法也沒有統一,因此要求從事審判管理的人員要能夠深入到審判管理的深層次中去不斷進行管理方面的研究和總結,正確處理審判管理與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的關系,增強為審判、執行的服務意識,不斷提高司法管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我院審管辦在設立五年來,在管理中,進行了一些經驗總結和理論研究,如根據案件質量評查的情況,疏理和抽象出《案件質量存在的問題及其規范》,總結出案件質量方面的十大問題,分析問題形成的原因,提出規范的要求,對案件質量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指導性作用;針對目前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問題和根據上級法院對裁判文書製作的要求,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較好地從裁判文書製作技術層面和結構層面全面歸納了裁判文書製作技術和結構要素,形成了《法院裁判文書製作技術規范和結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審判管理工作的開展到審判管理機構的設立,結合審判管理的理念、發展,審判管理的地位、目標價值以及審判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如何開展審判管理進行研究,撰寫的《從司法改革的視野談法院審判管理》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對提高審判管理能力和提高審判管理水平具有推動作用。 審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處於核心地位,但卻一項繁雜的工作。

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

建設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暢通投資者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夯實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號)以來,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與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試點調解組織加強協調聯動,充分發揮糾紛多元化解機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證券期貨糾紛,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試點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聯合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一、工作目標

1.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的和諧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1.依法公正原則。充分尊重投資者的程序選擇權,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2.靈活便民原則。著眼於糾紛的實際情況,靈活確定糾紛化解的方式、時間和地點,盡可能方便投資者,降低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調解工作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調不決。

3.注重預防原則。發揮調解的矛盾預防和源頭治理功能,推動健康投資文化、投資理念、投資知識的傳播。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及調解組織要加強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

三、工作內容

(一)加強調解組織管理

1.加強證券期貨調解組織建設。證券期貨調解組織是指由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行業組織等設立或實際管理的調解機構,應當具有規范的組織形式、固定的辦公場所及調解場地、專業的調解人員和健全的調解工作制度。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證券期貨調解組織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後公布。

2.規范調解組織內部管理。調解組織應當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科學的考核評估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

3.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調解組織應當加強調解員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建設和專業技能培訓,完善調解員從業基本要求,制定調解員工作指南,建立、完善專職或專家調解員制度。

4.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不收取費用。

5.建立證券期貨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納入名冊,做好動態更新和維護,並向證券期貨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准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供當事人自願選擇。

(二)健全訴調對接工作機制

1.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范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證券、期貨、基金等資本市場投資業務產生的合同和侵權責任糾紛,均屬調解范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調解組織的非訴訟調解、先行賠付等,均可與司法訴訟對接。

2.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六節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具有明確給付主體和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落實委派調解或者委託調解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審理證券期貨糾紛的過程中,應當依法充分行使釋明權,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採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後委託、訴中邀請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組織解決糾紛。

經人民法院委派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4.建立示範判決機制。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在清理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糾紛的過程中,可以將涉及投資者權利保護的相關事宜委託調解組織進行集中調解。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需要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的,受訴人民法院可選取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個案作為示範案件,先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通過示範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准,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5.建立小額速調機制。為更好化解資本市場糾紛,鼓勵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基於自願原則與調解組織事先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內無條件接受該調解組織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糾紛發生後,經投資者申請,調解組織提出調解建議方案在該金額內的,如投資者同意,視為雙方已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應當接受。當事人就此申請司法確認該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

6.探索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調解程序終結時,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訴訟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

7.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對證券、期貨、基金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在徵求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在訴訟登記立案前由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

8.充分運用在線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工作。依託「中國投資者網」(www.investor.gov.cn)建設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解決平台,並與人民法院辦案信息平台連通,方便訴訟與調解在線對接。調解組織應當充分運用「中國投資者網」等現代傳媒手段,把「面對面」與網路對話、即時化解等方式有機結合,研究制定在線糾紛解決規則,並總結推廣遠程調解等做法。各級人民法院要藉助互聯網等現代科技手段,探索開展在線委託或委派調解、調解協議在線司法確認,通過接受相關申請、遠程審查和確認、快捷專業服務渠道、電子督促、電子送達等方法方便當事人參與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三)強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落實

1.充分發揮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協議,可以作為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依據。

2.調解協議所涉糾紛的司法審理范圍。當事人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可以就調解協議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糾紛進行審理。當事人一方以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當事人以調解協議抗辯並提供調解協議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調解協議的內容進行審理。

3.加大對多元化解機制的監管支持力度。投資者申請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應當積極參與調解,配合人民法院、調解組織查明事實。對於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調解協議的,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

4.加強執法聯動,嚴厲打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對損毀證據、轉移財產等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對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5.加強經費保障和人員培訓。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應當為建立健全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物質保障,加大對調解員的培訓力度;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專門處理證券期貨糾紛的調解室,供特邀調解組織、調解員開展工作。建立人民法院與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多層次聯合培訓機制,不斷加強業務交流的廣度和深度。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協調機制。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各自指定聯系部門和聯系人,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協調;強化溝通聯系和信息共享,構建完善的證券期貨糾紛排查預警機制,防止矛盾糾紛積累激化。

2.加強宣傳和投資者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投資者保護專門機構、調解組織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及時總結和宣傳典型案例,發揮示範教育作用;加大對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宣傳力度,增進各方對多元化解機制的認識,引導中小投資者轉變觀念、理性維權。

3.加強監督、指導、協調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者保護局成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指導、督促、檢查轄區內人民法院落實好證券期貨多元化解機制各項工作要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各調解組織工作;各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轄區內相關調解組織加強內部管理和規范運作,指導並支持各調解組織在本轄區開展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應當將工作情況和遇到的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㈣ 淺談如何提高基層辦案質量

審判質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線,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沒有過硬的審判質量,法院的工作就失去了社會公信力,一切都無從談起。因此,在審判工作中,如何提高案件質量,已成為審判人員面臨的新問題。對此,筆者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增強案件質量意識。 案件質量的好壞,既直接關繫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同時也關繫到改革開放的進程。法律的權威,法院的公正,法官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案件的審判質量。只有保證辦案質量,才能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獲得了最終實現,才能體現司法公正。抓好了案件的審判質量,就抓住了司法公正的根本,法院的審判工作也就能夠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和充分肯定,只有這樣,在人民群眾當中才能樹立起法律的尊嚴以及人民法院的威信。 二、依法公開審理案件。 當事人來法院告狀,是讓法院給一個說法。雖然這個說法是由法院的判決最終決定,但這絕不意味著法院可以搞「暗箱操作」,武斷地對待當事人。當事人對判決的認可程度往往取決於其對判決了解的多少。為此,法官應當增強審判工作的透明度,讓當事人了解法院的判決是如何作出的,而要做到這點,就必須讓當事人充分地參與訴訟。法官要從開庭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發言入手,讓當事人把要說的話講完。當事人往往認為自己所說的一切都與案件有關,如果不讓他們把所有的話講出來,他們就會覺得沒有講透,進而產生抵觸情緒,這必然會影響庭審效果。因此,法官一要善於歸納雙方的爭議焦點和無爭議事實。爭議焦點歸納得好,能增強雙方的對抗,突出法官居中裁決的中立者地位;無爭議事實如果歸納得好,可以大大提高庭審效果從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將情況及時進行通報,尤其是每月的庭室負責人會議和每季一次的案件質量通報,各級領導都要予以重視,各相關庭以及審判人員都要認真對待,及時糾正和改進,形成一整套的對案件質量進行監督的機制。 五、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司法能力。 作為一名法官,首先要懂法、學法,才能辦好案件。加強法官法律業務知識的學習,就顯得尤為重要。在審判實踐中所發現的案件質量問題,有多方面都是因為業務知識缺乏所造成。要真正提高辦案質量,必須要加強業務學習。要以開展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教育活動為契機,積極開展以崗位大練兵活動,形成濃厚的學習氛圍和強烈的服務意識,不斷提高法官適用法律、駕馭庭審、調處糾紛、化解矛盾、依法裁判的能力和嚴格、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伊春市桃山林區基層法院魏學江

㈤ 如何做好審判管理工作

一、審判管理的定義
審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組織、領導、指導、評價、監督、制約等方法,對審判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司法過程進行嚴格規范,對審判質效進行科學考評,對司法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①
審判管理既是一種管理活動,同時也是一種管理手段。單獨來看,審判管理是一種管理活動,目的是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將審判管理放到法院整個系統中來看,審判管理是法院黨組的一種管理方法,即由對審判業務的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活動,達到管理法院人才隊伍,整合司法資源,實現司法公正、廉潔、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這個層面,院黨組是審判管理的決策者、指揮者、政策制定者,審管辦是具體執行者、協調者、監督者。管理對象是審判工作、司法過程、審判質效和司法資源,具體的審判工作中管理對象的操作者是辦案人員,也可以說辦案人員是審判管理執行活動中的被執行者。同時,辦案人員也是審判管理的管理者,他們決定著案件的進展和質量。因此,審判管理就是通過監控審判流程、案件質量評查、審判節點提示等活動。
二、當前形勢下審判管理面臨的挑戰
(一)經濟社會因素 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未來幾年,西部欠發達地區將快速掀起大開發、大建設、大發展的熱潮,步入經濟社會後發趕超的「快車道」,社會矛盾也將隨之不斷增加。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人民法院該怎樣發揮職能作用以適應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必須充分發揮職能,努力促進司法公正、公開、高效、廉潔,切實擔負起為經濟社會趕超跨越發展保駕護航的歷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無法承擔起法律救濟的應有權威和實效,也難以產生法律公正和社會正義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內在邏輯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證。②如今,司法個案的不公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公信產生質疑,部分群眾信訪不信法,出了問題,他們首先想到的不是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而是找領導,找上級。據國家信訪局近年的相關資料統計,「求決類」信訪在各類信訪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訪案件在「求決類」信訪中的比例已經超過了30%。這些數據都充分體現了司法公信力缺失問題嚴重。
(三)出現對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雖然當前大多數人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但也有不少訴訟當事人對法律一知半解,這就要求辦案人員不僅要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不僅要了解部門法,還要對整個法律體系融會貫通,才能讓當事人信服。否則,會加劇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對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司法能力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新聞媒體對案件審理的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明顯,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強烈,對案件進程和審判結果更加關注,對審判工作產生了新的期盼。
基於以上分析,做好新時期、新形勢下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意義重大。
三、審判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銅仁市地處中國西部欠發達地區,對於審判管理工作開展時間比較晚。 2011年我市兩級法院才開始正式設立審判管理辦公室(到目前為止,仍有個別基層法院沒有獨立的審判管理管理辦公室),對於審判管理工作經驗不足、基礎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業務部門對審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觸、排斥的情緒,對審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項工作的開展,我們還處於起步階段。不過,從近兩年的審判管理實踐看,我市審判管理工作開展以來,收效顯著。通過實行審判管理工作,調動了幹警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了凝聚力,使幹警將工作的重心統一到執法辦案上來。通過質效考核、案件質量評查、審限流程跟蹤,形成了爭先恐後、你追我趕的審判業務比拼形勢。辦案人員對審限節點的把握增強,辦案水平得到極大提升,案件質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強,一些久拖不決的案件得到切實徹底解決。盡管如此,審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就審判管理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視管理手段為管理目的
調解率、撤訴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指標。通過指標監控發現,有的基層法院調解率、撤訴率高達80%以上,這充分證明人民法院開展化解社會矛盾工作扎實有效。與此同時,有的法院調解結案的案件申請執行率卻達20%以上。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有的辦案人員一方面為了實現高調解率在考核中獲得加分,另一方面因為調解結案不用寫判決書那樣麻煩和承擔風險。為了以上兩個理由,辦案人員會想盡一切辦法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故意使案件久調不決,一方當事人,特別是原告為了盡快結案,有時不得不違背真實意願,犧牲一部分利益,達成調解協議;法官經常採用的「背對背」調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這種方法會喪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調解時通過對當事人雙方輸送不對稱的信息,由於很多當事人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對於如果不接受調解的法律後果沒有清楚的認識,就稀里糊塗地接受調解,事後發現其實可以得到賠償更多,也不能再反悔,這樣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損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況表明有相當部分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子沒有從真正意義上定紛止爭,只是片面追求高調解率、高撤訴率而結案的。把調解率、撤訴率這兩個指標當做目標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樣,在其他指標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數據論、唯指標論的指標異化現象。
(二)部分辦案人員存在抵觸行為
個別辦案人員對審判管理工作認識不足,將審判管理工作認為是挑刺找茬,個別法官以自己是老資格,認為有些審管辦的人員是業務沒有自己精通、級別沒有自己高,沒有資格對業務庭的案件進行「指手畫腳」,因而存在對立抵觸情緒。個別被查出卷宗質量問題的辦案人員逃避問題,反復狡辯,否認查找出來的問題,不願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審判人員程序意識不強、辦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離婚案件直接跳過調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蹤案件沒有向被宣告失蹤人戶籍所有地調查核實就發出公告宣告失蹤;有的卷宗內證據全部收復印件,沒有收原件等。
二是審管辦人員能力有待提高。審管辦人員大多是擁有辦案經驗但長時間未從事具體審判業務的老法官和新進的沒有審判經驗的年輕工作人員組成。這種一老一少的組合,會造成老的有經驗但法律知識沒有及時更新,或者長期從事某一部門的審判業務工作而對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齡偏大對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網上辦案系統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輕的工作人員有知識、能夠運用新的一些辦公系統進行統計分析,但又缺少相應的工作經驗。這也使得一些業務部門的人看不起審管辦的人,也就不把審管辦當一回事。
(四)審管辦部分人員思想認識不足、責任心不強
個別同志認為審管辦就是一個養老的清閑部門,案子辦得好與壞與自己無關,那是業務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擔風險。評查的工作也只是應付而已,不願意過多地去行使審判管理職權,認為這樣會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質量評查通報千篇一律,由於每次案卷評查出的問題都大致相同,例如:送達回證填寫不完整、裁判文書出現錯別字、當事人捺印沒有沒有註明手印名稱等。因此,有的評查人員要麼隨便看幾本卷宗要麼乾脆就不看,在案件質量評查通報上隨便寫幾句常見問題以應付了事。甚至有次被評查的卷宗明明已經全部捺手印,卻還是在案件質量評查通報上寫出沒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標設置不夠合理
進行審判管理必然會涉及到數據和指標,這是必須的手段。由於手段與目的之間並沒有明顯的界限,在實際追求指標的過程中,極容易將手段當成目的。出現調解率、撤訴率高,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高的原因是過分追求該項指標造成的。辦案人員為提高調撤率,就可能通過軟硬兼施,採取各種方法達到目的。調解率是高了,但是採用調解結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目的卻沒有能達到。之所以會過分的追求撤訴率和調解率這兩個指標的數值,是因為指標設置不科學,沒有為該指標設定上限,這樣會導致辦案人員將追求高指標作為目的,從而出現導致指標異化,與設置該指標的初衷背道而馳。因此,要解決唯數據論,導致本末倒置的問題,應對每一項指標根據各個法院或者某一區域的法院系統的具體情況,設置一個合理的上下限區間。
(二)沒有獎懲導致監控乏力
對於審管辦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和人員就是不去整改,被評查出的大多問題幾乎期期雷同。出現評而不改,根本原因在於沒有和獎懲掛鉤,沒有建立相關的機制進行激勵和約束。這就導致辦案人員依舊我行我素,錯誤依然存在,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形同虛設,審判管理目標無法實現。
(三)文化軟實力薄弱
卷宗出現質量問題,最重要的原因是辦案能力有待提高。辦案能力不高既表現為整體水平,又表現為個體能力。有的辦案人員有工作經驗,但理論功底不強;有的辦案人員理論豐富,但實踐經驗欠缺。法院人才隊伍呈現兩極分化化、青黃不接的現象嚴重,要麼是具有辦案經驗的40歲以上老法官,要麼是具有學歷卻沒有經驗的30歲以下大學畢業生。人才隊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齊和整體欠缺。文化軟實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對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個原因。
(四)領導對審判管理的關心支持有待加強
有的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不是由一把手親自抓,而是由副院長分管,並且審管辦的級別與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業務庭的庭長同時是審委會委員,比審管辦主任的級別高,再加上個別業務庭自認為自己才是長期從事審判業務工作,自己才是業務方面的專家,對審管辦的人根本就看不起。因此,就導致審判管理工作執行不力。案件質量評查時,個別評查人員害怕得罪人,不敢認真查找錯誤,態度不端正,評查不認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評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錯誤的問題。有自身思想認識的不足,同時也有害怕因為認真開展工作得罪同事,卻得不到領導支持、信任,於是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對策建議
(一)設置合理的指標體系,實現科學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規律,審判管理也不例外。審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處,進行審判管理必須在不違背審判規律的前提下進行。運用定量分析作為審判管理的一種管理方法,開啟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學管理的先河,審判業務的工作成效由過去單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數據說話,是法院管理的一大進步。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過數據展示,數據更客觀、更公正。但也該看到過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會帶來一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一種手段,過分的運用定量分析,只會導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定量分析主要適用於一些自然科學領域的計算、經濟效益的增減等。因為數據本身是客觀的、中立的東西,它是人計算出來的,如何計算,怎樣在審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然而,法院的審判工作是一項群眾工作,也是一項涉及到公平正義的實踐性工作。對於公平正義的實現情況僅僅用數據本身無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公正與效率、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好不好,也無法用簡單的加減乘除來度量。當然,指標和數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評估審判工作的好壞,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審判管理活動中,我們要運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對每一項指標都根據各地不同的現實情況,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時設定上限和下限,並且對指標的上下限根據不同情況盡力放寬泛一些。在指標的基礎上,將審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為民的效果上。例如,有的基層法院管轄范圍窄,轄區人口少,收案數量少,但是法院的各個機構設又必不可少。那麼,對其法院人均結案數和法院人均結案數該項指標就應當適當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應授權各個法院根據自己不同的情況來調整相應指標以及指標區間。比如,基層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復雜,案件的調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因此,在法院各部門之間也要根據不同情況來設置指標的上下限,將機關民庭的調撤率指標設置比人民法庭更低,這樣才能做到科學合理。
(二)引入監督機制,確立權利制衡態勢
不受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就會誕生腐敗和獨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提出:「審判管理就是規范、引導、促進和服務審判。」可以說將審判管理作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將監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動之中。而在審判管理活動內,也應引入監督體系,避免權利過於集中和沒有監督,產生權利尋租,甚至腐敗。
一是引入復議程序。針對評查出問題的案件,給予辦案人員3-5天提出異議的時間,如果有異議,由被評查人提出異議申請並說明理由,再由評查人員組成評查小組結合異議申請討論評查的問題是否客觀真實給予答復,如果被評查人員不服評查小組意見,可以將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審委會最終決策。沒有異議或超過異議期,則進行通報,相關人員必須整改,並且以通報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二是評查和整改分離。評查和整改由兩批不同的人員操作,形成審判管理工作內部權力監督和制約,避免權力過於集中,也便於發現評查中發現不了的問題,避免矛盾尖銳,過於集中針對某個特定的評查人員。
(三)建立激勵懲罰制度,變被動接受為主動行為
針對評查人員積極性不高、懈怠的問題和被評查人員不整改、逃避的問題實行獎懲制度。當被評查人員被評查的案件沒有評查出問題的,辦案效果和質量較好的給予獎勵。反之,評查出問題不積極整改的應於懲罰。「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管理應要通過利益的分配來調節人們的行為,通過引入合理的獎懲機制,根據人趨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會使被管理者變被動為主動,形成你追我趕的良好局面。如果沒有相應的獎懲制度和措施,審判管理就顯得蒼白無力。
(四)重在服務審判,實行人性化管理
要堅持服務審判的理念,在實施審判管理的過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為名干涉法官的審判權;要尊重審判規律,充分考慮審判工作的特點,既要通過管理規范法官的司法行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權利,充分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審判管理工作內容比較廣泛,既有傳統的審判管理內容,也有信息化建設等現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觀的管控,也有微觀的指導;在制度設計、制度落實、管理科技手段的實現等工作中,對圍繞管理所需要的各類資源進行有效調動整合。形象地說,審管辦的工作人員既是統計員、分析員、預報員,又是評論員、監督員、服務員。審判管理權來源於院黨組和審委會的授權,審判管理辦公室作為法院審判工作宏觀管理的職能部門,要緊緊圍繞院黨組確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強管理、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為主線,不斷創新管理,為建立科學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規律的運行機制向院黨組建言獻策,提供決策參考;審管辦在法院審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審委會、院長的參謀和助手,是承上啟下、連接各方的樞紐;是法院專事審判管理的綜合審判業務部門;因此,要充分發揮審判管理辦公室的協調、溝通作用,使各部門的審判工作形成合力。審管辦要為人事部門開展審判業績考核和人力資源配置提供客觀、科學、合理的依據,要配合司法政務部門做好信息化建設、物質資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動法院管理工作水平總體提高。
(五)制定統一規范的案件審判流程操作細則
針對案件質量評查過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評查人員不服的問題,為了減少因為標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監督更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審判管理目標清晰,執行准確,操作簡單明了,實現審判管理科學化,可制定統一規范的案件審判流程操作細則。含具體的操作方法、操作標准。比如:卷宗裝訂,分不同的情況,是怎樣的裝訂順序。裁判文書如何排版,字體,行間距,遇特殊情況怎麼處理。等許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體的統一的書面建章立制。
(六)加強學習、提升能力、促進司法公信力建設
面對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從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新期待。必須從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開。注重對中青年幹警的司法實踐和司法能力的培養,加強對中年幹警理論水平的學習深造。將辦案業務人員與實施審判管理的人員進行定期交流,避免辦案人員不懂審判管理,或者進行審判管理的人員不懂審判業務的情況。高度重視學習,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審判管理工作既要懂政治,又要懂業務;既要加強對科學發展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學習,領會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及上級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當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又要加強對審判業務的學習,特別是加強對一些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學習,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將審判經驗豐富、對審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潔的優秀人員充實到審判管理崗位。只有通過規范的管理、優質的服務,才能創造出優秀的司法「產品」來回報人民群眾的關心和期待,才能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㈥ 如何設立金融審判庭嚴打涉互聯網金融犯罪

最高法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對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嚴厲打擊涉互聯網金融或者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持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

依法公正高效審理非法集資案件,持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犯罪打擊的高壓態勢。

針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參與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波及面廣、行業和區域相對集中的特點,加強與職能機關、地方政府的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提升處置效果,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社會穩定。

探索實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轄

《意見》規定,通過有效引入外部資源,探索完善金融審判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將提升金融審判的信息化水平作為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發揮金融審判職能的重要途徑。

法院將探索建立金融審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機構為當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反映金融機構涉訴信息。

法院將根據金融機構分布和金融案件數量情況,在金融案件相對集中的地區選擇部分法院設立金融審判庭,探索實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轄。在其他金融案件較多的中級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設立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庭或者金融審判合議庭。

㈦ 法院提升審判質效的流程是什麼,規定是什麼

一是創新和加強審判質量管理,確保司法公正。質量是案件的生命。把好案件質量關,是實現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要加強宏觀層面的審判質量評估。科學的審判質量評估是衡量審判執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據,是推進審判管理的關鍵。要通過審判質量評估,為審判執行工作提供「體檢表」,同比看進步,橫比找差距,認真抓整改,實現對審判、執行工作的動態管理。要推廣建立全國統一適用的審判質效評估體系,堅持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統一,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審判、執行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要加強微觀層面的案件質量評查。案件質量評查有利於發現問題、糾正偏差。要「評」得到位,完善評查標准,嚴格評查要求,不能僅僅停留在一些淺表性、枝節性問題上,而應注重發現影響審判質效的深層次、實質性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要「查」得主動,建立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堅持定期評查、專項評查與重點評查相結合,堅持發現問題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堅持糾正錯誤與總結經驗相結合。

二是創新和加強審判效率管理,促進司法高效。加強審判效率管理,就是要充分運用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科學調度審判工作,理順部門職能關系,加快執法辦案進度,提高審判工作效率。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資源的有效整合,有利於發揮其最大效能。在當前審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更要靠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哪個環節工作任務重,就要在資源配置上向哪個環節傾斜;哪項工作薄弱,就要重點加強哪項工作,從而使司法資源配置符合形勢任務要求,符合審判工作需要,使各項工作的人、財、物匹配更加科學合理。要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案件繁簡分流是提高審判效率的有效途徑。要進一步明確簡易案件與疑難復雜案件的分類標准,完善簡易案件速裁工作機制,通過科學合理的案件分流,實現當繁則繁,宜簡則簡,難案精審,簡案快審。要倡導均衡結案。均衡結案首先是一種辦案理念,既關乎公正,又關乎效率,應有一套機制來保障。要引導幹警強化均衡結案意識,合理分配辦案時間,以月度、季度相對均衡結案為保障,實現全年均衡結案。要注重考察審限內結案率,形成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收結案動態平衡機制。

三是創新和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監督制約。審判流程管理是審判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起審判流程管理制度,依託不斷進步的計算機信息技術,使審判流程管理日趨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下一步要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要強化節點管理。樹立立、審、執、監一盤棋思想,加強對立案、分案、開庭、裁判、執行、歸檔等各個流程節點的監控管理。要明確各個節點的工作內容、時間要求,通過各個節點之間相互銜接、相互制約,形成環環相扣、有條不紊的流程鏈條,實現審判、執行、信訪等工作的有序運轉。要強化審限監控。審限監控是流程管理的關鍵。要建立審限動態監控機制,找准影響審限的主要節點,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監控。要加強對審限延長、中止、扣除等案件的管理,杜絕違規審批現象。對臨近審限的案件,依託信息技術,及時進行預警、催辦、督辦。要強化程序監督。建立科學的分案機制,推行隨機分案方式。強化對審判行為和過程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廉潔。要通過各環節分工負責、有機銜接、協調配合,強化法官的責任意識,督促法官嚴格依法辦案,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四是創新和加強審判層級管理,提高整體水平。審判管理既包括人民法院內部不同層級主體對審判執行工作的管理,也包括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指導。加強審判管理,必須在層級管理上下功夫,做文章。要加強法院內部的層級管理。審判委員會、院長、庭長、審判長以及專門審判管理機構,都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職責。特別是對院、庭長來說,直接指導辦案,直接管理法官,因而審判管理責任更大。要進一步完善院、庭長依法監督指導辦案制度,細化院、庭長在審判質效管理、法官業績考評等方面的職責,發揮好他們的作用。上級法院要切實加強對下審級管理。進一步加強宏觀指導,充分運用審判質效評估數據,深入研判審判執行工作整體態勢,在發揚成績的同時,查找短板,分析原因,提出對策,推動審判、執行工作的協調發展。要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通過審理二審和再審案件、召開業務會議、發布典型案例、開展疑難案件研討、法律文書評比等方式,統一司法理念,統一法律適用,統一裁判尺度,提高整體司法水平。

五是創新和加強審判績效管理,發揮導向作用。審判管理必須與崗位目標考核緊密聯系起來,與隊伍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實現最佳管理效果。要形成正確導向。通過設定科學的審判績效考評指標,引導廣大法官不僅注重案件質量,還要注重審判效率;不僅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還要注重社會效果;不僅注重案結,還要注重事了;不僅確保司法廉潔,還要做到司法文明。要通過這種目標明確、導向積極的績效管理,使法官辦理每一起案件、開展每一項工作、採取每一項措施,都能始終朝著公正、廉潔、為民的目標去努力。要完善評價方法。依託審判質效評估體系,建立具有法院特色的審判績效考評體系,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法院工作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不僅要評價法官明辨是非、適用法律的能力,還要評價法官化解矛盾、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使每位法官都能找准自己的位置,有針對性地發揚成績,彌補不足,改進工作。要嚴格獎懲措施。獎勤罰懶,獎優罰劣,是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確保管理具有權威、取得成效的關鍵。要建立審判管理與考核獎懲對接機制,將審判績效考評結果引入到對法官的獎懲考核中,作為法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主要依據,激勵大家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要堅持有功必獎、有錯必罰、有責必究,充分運用審判績效考評結果,引導廣大幹警向辦案標兵學習,努力形成你追我趕、創先爭優的濃厚氛圍。

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一條以期貨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條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客戶、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以期貨交易所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由提起的商事訴訟案件;

(二)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客戶、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以期貨交易所違反其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以及業務協議的約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由提起的商事訴訟案件;

(三)期貨交易所因履行職責引起的其他商事訴訟案件。第三條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期貨交易所會員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 期貨交易所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第四條期貨公司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客戶向期貨公司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第五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以下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 非結算會員向結算會員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第六條有證據證明保證金賬戶中有超過上述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部分權益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

有證據證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自有資金與保證金發生混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相關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第七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證據證明結算會員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有超過交易所要求的結算擔保金數額部分的,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第八條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需要通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查詢、凍結、劃撥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予以協助。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第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上述案件不再移送。第十條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

第一條以期貨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條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客戶、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以期貨交易所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由提起的商事訴訟案件;
(二)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保證金存管銀行及其相關人員、客戶、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以期貨交易所違反其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以及業務協議的約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當,造成其損害為由提起的商事訴訟案件;
(三)期貨交易所因履行職責引起的其他商事訴訟案件。第三條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貨交易所會員在期貨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期貨交易所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第四條期貨公司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客戶向期貨公司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第五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以下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非結算會員向結算會員提交的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第六條有證據證明保證金賬戶中有超過上述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部分權益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
有證據證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自有資金與保證金發生混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或者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相關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第七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證據證明結算會員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有超過交易所要求的結算擔保金數額部分的,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第八條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需要通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查詢、凍結、劃撥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予以協助。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第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上述案件不再移送。第十條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㈩ 淺談如何提高案件質量

案件審理工作是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案件查處質量的關鍵環節,是紀檢監察機關貫徹從嚴治黨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依紀依法辦好案件的重要保障。胡錦濤總書記強調,必須加大查辦案件工作力度,著力解決重點領域的腐敗問題,決不讓腐敗分子逃脫黨紀國法的懲處。」近年來,懲處了多起違紀腐敗案件,得了好的成效,案件審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但由於農場紀檢監察專職幹部人員少,事務多,業務弱,變動頻等多種因素影響案件審理工作仍存在著難以適應北方共青城發展的需要。農場紀委認真履行審理工作職能,牢固樹立精品意識,以保證案件質量為重點,全面全面落實「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為優質高效的查辦案件,提升案件審理水平提供了堅實的組織保障。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升。案件審理工作程序多,熟悉黨政紀條規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嚴格等特點,熟悉黨政紀條規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嚴格等特點,對審理人員提出了很高的業務素質要求。由於農場紀檢監察專職人員少,變動頻,業務不熟悉,還要協助黨委做好中心工作,對案件審理工作普遍感到力不從心,難以保證案件的審理質量。
(二)案件查審工作有待進一步改進。由於人員少,在辦案中,紀檢監察幹部既當案件調查員,又當案件審理員,審理的監督把關作用淡化。如在某些筆錄中談話人和記錄人多為同一個人。這樣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情況,在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方面的把握,就難以保證。
(三)工作主動性有待於進一步加強。農場每年案件數量不多,平均每年一到兩件,但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後,由於審理業務專業性很強,思想上有畏難情緒,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主動性不夠,積極性不高,這些都對案件的定性量紀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
(四)案件規范性有待進一步改進。主要是文書說理性不強、照片等證據收集不夠齊全、裝訂歸檔不規范等,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卷質量的提升。

二、解決問題對策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反腐敗協調工作乏力,協調機制缺位或作用發揮不夠,一些制度不完善或落實不到位。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以健全查辦案件協調機制為重點,以預防治本為目標,嚴格落實「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嚴格按章辦事,進一步建立健全反腐敗工作機制,推進反腐敗工作組織化、規范化、制度化。

(一)牢固樹立案件審理質量意識,夯實案件審理工作基礎。
一是加強學習,不斷提高審理工作業務水平。始終把學習紀檢業務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專題輔導與實踐探索相結合等形式,認真學習《紀檢監察案件業務教程》,結合審理實踐開展案例研討,加強審理業務的學習和研究,不斷提高幹部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審理能力素養。
二是建章立制,不斷完善案件審理制度和機制。先後建立了紀委委員會議、辦案協作會議等工作機制。制定下發了《關於共青農場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若干規定》、《關於共青農場處分違紀黨員工作程序的規定》,多年案件聯審工作的實踐證明,要從案件移送、審理人員閱卷、審理談話、集體審議、審理登記和保密六方面健全制度,規范案件聯審工作,做到准確認定事實和定性處理,保證案件質量;完善案件協審制度,統一量紀尺度,做到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維護組織紀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建立聯審組活動制度,相互交流辦案經驗、談體會和共同學習業務知識,強化了審理工作責任,推進了審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三是強化培訓,不斷提升案件審理能力。針對近年來案件審理人員變動大、業務素質有待提高的現實情況,充分利用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舉辦的各種業務培訓機會,加強學習,每年組織一次專門案件審理方面的專門培訓,同時走出去開闊眼界,學習外地先進經驗,開拓創新意識,提高業務技能。以會代訓,以案代訓,利用召開會議之機,針對案件查審工作中階段性存在的問題和典型、復雜、疑難案例,進行集中進行剖析、討論解決或公開審理,進一步提升了審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審理能力。

(二)嚴格落實「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確保案件審理質量。
一是提前介入,確保案件定性准確。在堅持查審分開的基礎上,對政策界限難以把握的復雜疑難案件,審理小組提前介入閱卷,與查案人員反復溝通交流,共同研究,力爭達成共識,並及時請示管理局紀委審理室領導給予指導把關,形成高質量的審理報告,從而確保了案件的審理質量,保證了案件查辦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是嚴格管理,提高案件審理工作效率。引入目標管理、標桿管理、全面質量管理的績效管理理念,在區域網上建立內部工作流程,每項工作的責任人、工作時限、工作標准、工作銜接等指標實行網上管理。每個案件調查結束,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審理小組簽字接收調查案卷,即轉入案件審理程序,審理承辦人員按「二十四字」要求嚴把「三關「,即,嚴把案件初審關、嚴把聯審程序關、嚴把呈報備案關,發揮了聯合審理的網路作用。保證了案件審理的相對獨立性,為把好案件審理質量關提供了堅實的機制保障。

三是通過案件聯審,力求案件審理准確到位。通過實行案件聯審,通過實行案件聯審,可以緩解了紀檢幹部人員不足的矛盾,使原來的各辦其案變成現在的多人聯辦;也解決了審理幹部新手多、業務不熟的問題,起到了相互交流、共同學習和提高綜合素質的作用;實現了查審分離,保證了案件質量和案審時效。對於單純黨紀案件的審理,堅持承辦人負責制和集體審議制度,主動與管理局紀委和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形成最終的處理意見提交紀委全會研究決定。對於司法移交案件,注意及時與司法部門溝通協商,在取得案件材料後,進行認真審核,確保處理恰當。

(三)嚴格執行黨紀、政紀條規,切實維護紀律的嚴肅性。
一是全面履行工作職責,加大執紀監督檢查力度。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後,按照《關於共青農場處分違紀黨員工作程序的規定》的要求,落實處分決定並報告執行情況。針對落實處分執行中存在的不及時、不規范的問題,建立了處分執行責任追究制。近年來,農場紀委建立公開監督網路,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來訪案件認真登記歸類,符合條件給予立案審理,保證每年至少審理一個案件,並做到及時上報。
二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切實保障黨員幹部的民主權利。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准確把握好政策界限,綜合運用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兩種手段,立足於教育,懲治極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力求做到既要使違紀黨員受到應有的處分,又要使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全體黨員受到警示教育,既教育本人,又注重社會效果,保護廣大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三是做好案件審理辦結後的有關工作,鞏固執紀成果。在每一起案件辦結後,都堅持做到及時對案卷進行整理、裝訂歸檔。同時,對上級紀委下達紀律檢查工作意見書,針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查找原因,採取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將整改情況上報上級紀委。並認真整改情況,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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