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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權如何執行

發布時間: 2022-06-18 16:26:25

Ⅰ 隱名股東如何維護股東權益

第一,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二,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第三,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第四,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
第25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Ⅱ 隱名股東股權如何轉

法律分析:1、公司向股東出具的確認股東身份及份額的文件有效。即使該股東非工商登記的股東,也可據此享有以隱名股東身份持有的股權。2、隱名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股權。如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明知其系隱名股東,且公司及其他登記股東均未對股權轉讓提出異議,則《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名義股東代持的股權被法院強制執行,隱名股東能阻止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名義股東代持的股權被法院強制執行,隱名股東是不能阻止的。法律針對的是股權本身,不是針對哪一個人的,不管是名義股東還是實名股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Ⅳ 隱名股權確認能否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隱名股權確認可以提起訴訟。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提起隱名股權確認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Ⅳ 股權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股權執行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作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被執行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或出資所採取的一種強制轉讓措施。股權的執行實際上是股權的一種強制轉讓。股權執行的流程為:首先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股權予以凍結或者對相應股票予以扣押。二、人民法院決定轉讓股權後,應組織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進行協商,確定被執行股權的轉讓價格。如果協商不成,應對股權的價值組織評估,作出評估鑒定結論;三、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四、法院作出轉讓被執行人相應數額股權的民事裁定書;五、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或協調工作。在股權執行過程中,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第一,必要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別無他法的前提下,才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執行。第二,個人負責原則。即在對被執行人的股權執行時,應注意不要侵害公司的利益,減少公司的注冊資金總額,不能直接或變相讓公司替被執行人承擔責任。第三,保護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要注意不要因為股權的執行而影響了公司的相關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Ⅵ 隱名股東如何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通過代持股權協議書簽訂。代持股權協議書範本委託人(甲方):受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聯系方式:住址:住址:鑒於公司設立和日後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委託人(甲方)將其實際出資公司的部分股權(以下稱為代持股權)交由受託方(乙方)代為持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
第25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Ⅶ 隱名股東如何實現自己的權利

現在經濟生活當中公司隱名股東的情況比較普遍,而我國《公司法》中卻沒有對隱名股東的規定,這使得因隱名股東引發的一些法律糾紛處理起來比較困難,司法審判有時候也不完全一致。
所謂隱名股東,簡單的說就是指沒有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記載,但卻對公司實際出資或者實際享有股份權益的人,一般有這樣幾種情形,一是實際出資人不便於用自己的名義來出資,二是股權轉讓後沒有辦理有關法定登記變更手續,第三是規避有關法律規定而借用他人的名義來設立公司或者持有股份。
因隱名股東而引發的法律爭議一般表現為兩個層面的法律問題:
第一個方面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這一層面法律關系的糾紛若引起訴訟基本上都是股權確認案由。隱名股東要求確認自己的身份,借生效判決以到工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以使自己的身份在法律形式上完備。這時須考慮顯名股東的實際身份,若顯名出資人是虛構(或死亡)的,那麼直接確認隱名股東的身份不存在問題;若顯名股東是真實存在的,則認定起來比較麻煩,而實踐中這是居多數的。這種情況下又需要綜合考慮兩方面的關系,一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對外的關系,二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內部協議關系。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僅僅以公司的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公司章程等形式簡單作出認定和判決,其實是很不恰當的。若是按照這樣的方法,那麼隱名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必遭駁回。我認為,處理實有主體之間的股權,更應當以雙方之間意思自治為原則,要重點考察實際投資關系,以及公司權利的實際行使主體,顧及公司的社團性質。如果隱名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股東權利而其它股東在事實上也加以認可,那麼宜確認隱名股東的實際股東資格身份;如果隱名股東一直是以顯名股東的身份來行使相應的權利,那麼宜認定顯名股東為實際股東身份,盡量保持公司社團法人的穩定性。在後一種情況下,隱名股東要求恢復權利的宜按內部協議處理,適用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則;若想要取得實際股東身份只能通過股份轉讓的途徑來獲取,如果其它股東不同意的,則可以轉化為債權債務關系。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在未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的情況下,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直接認定股東身份。另外,如果是為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借用他人名義而形成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爭議的,理所當然的應不予承認隱名股東的合法性,應直接認定顯名股東為公司的合法骨董和實際股東。
第二個方面是顯名股東、隱名股東及第三人之間的關系。這一類關系主要是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隱名股東或者顯名股東直接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而另一方提出異議,那麼這種轉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里涉及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一是保護真正權利即實際權利,二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從公司立法的趨向而言,總體傾向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公司股東身份工商登記為准,這是一種對社會的公示。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並不知曉公司實際股東存在的情況下,與顯名股東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應被認定有效。但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存在隱名股東的情況下,仍然與顯名股東訂立交易合同,那麼就不能理解為善意,應當不保護其交易。當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認為隱名股東是公司的真正的權利人的情況下,我認為應當認定這種股權轉讓也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顯名股東事實上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在隱名股東與第三人達成交易的時候其也同樣沒有合理理由去反對這樣的股權處分行為。

Ⅷ 顯名股東涉訴,隱名股東股權到底能不能被強制執行

您好,您的問題已獲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顯名股東涉訴」交代的過於模糊,我理解這里指的是顯名股東個人債務糾紛;
其次,如果真如上述所言,那麼顯名股東代持的股權從外觀上則屬於其責任財產范圍,該股權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最後,其中的法律規制以及裁判邏輯,如果您感興趣的話可以上網搜一下「田嘉龍 隱名出資」,就會看到我這個領域我寫的一些有影響的文章了。
順頌商祺
田嘉龍律師

Ⅸ 最高法院:隱名股東的股權被執行時應如何提執行

您好,最法院認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在一個案件中合並審理,系審理大多數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規則,其效力並不及於民事案件審理的所有領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程序即為特殊性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無論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審查實體權利的歸屬和性質,都是判斷能否排除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理,且一並作出裁判。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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