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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公司股權穩定

發布時間: 2022-06-18 18:28:00

Ⅰ 如何優化股權結構,規避企業風險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優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是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一般來說,公司股權結構與公司法人治理之間有其緊密的邏輯關聯。對於具有不同股權構成的公司,無論股權結構相對分散,還是相對集中,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確定的原則,都是相同的。但能否根據不同的股權結構,對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的權責利關系及三者之間有效制衡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對於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
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企業發展、擴張需要資金時,通常可以考慮的融資渠道包括投資人、合夥人、內部員工、銀行甚至高利貸,但是這幾種渠道融來的資金,風險是不一樣的。
用投資人、合夥人的錢或者讓員工入股用員工的錢,如果企業是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虧損甚至死掉,他們作為股東會一起承擔風險。用銀行的錢,門檻比較高,會有很多限制,比如抵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等,所以當企業不能償還借款時,銀行會拍賣抵押物或者追溯到老闆的個人財產。用高利貸的錢,沒有門檻,但是會面臨更大的風險。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於股改一件事。

Ⅱ 誰知道如何規避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風險

規避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風險,主要從下列三個方面採取防範措施:
一.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風險的防範
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並這兩種情形例外。《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在民商事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實證。
轉讓方再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
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風險的防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但所附條件應當合理,不能將合同履行後的結果作為所附的生效條件,這種附條件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所附條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義。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因此,不得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為附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不同於股權轉讓的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還要合同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生效。
三.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風險的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只是確定了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還有賴於對合同的實際履行。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可能依約履行,將股權交付受讓方,也可能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付款,這就是股權的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股權交付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和/或公司資不抵債時。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的交接點是從該通知行為完成之時起。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股份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東對外宣稱其為公司股東,則應以公司向其換發的股票或出資證明或者股東名冊的登記為其證據。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公司董事負有及時辦理的義務,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後,除有特別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和行動,往往不在轉讓方的控制之中。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就不用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後果,法院也不應支持受讓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的,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濟。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股權交付包括股權權屬變更和股權權能移轉。有限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東權屬證明形式,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得到履行的一個記載。權能的移轉是指股東對參與公司管理的共益權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權等各種權利的實際行使。權屬變更的價值在於法律對股權的認定和法律風險的防範。權能移轉的價值則在於股東投資的財產利益和其它權益的實際行使。權屬變更比權能移轉更重要,因為權能的行使若無權屬的支持,則沒有正當性。實踐中,權屬變更而未移轉權能或移轉了權能而未辦理權屬變更的情況常常發生,這就給股權轉讓糾紛的產生埋下了禍種。因此,股權轉讓合同應對權屬變更和權能移轉做出明確約定。
受讓方在交易的過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了防範受讓方不履行支付股權轉讓的對價的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定金罰則或違約賠償的范圍、違約賠償的計算方法,轉讓方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

Ⅲ 公司股權極度分散情況下,如何保證公司控制權

公司控制權最直接的保障形式,就是用實打實的股權比例保障。但如果遇到股權分散的情況,要始終確保創始人的控制權,還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配合實現。

控制權

第一種方式,是表決權差異化安排。表決權差異化安排在融資平台設在境外的跨境架構的公司適用非常廣泛,但在目前的國內法律框架下,適用空間相對有限。

第二種方式,是一致行動協議或者表決權委託。

第三種方式,是通過董事會實現控制。

第四種方式,是對特定股東群體進行平台化管理。

除了上述主動保障控制權的方式外,還有一種方式屬於被控保障,即創始人的一票否決權。

如果創始人的股權比例已經被稀釋到了無法直接控制公司,並且表決權差異化安排、一致行動協議、表決權委託、控制董事會、對特定股東群體平台化管理等因各種原因無法落實,則創始人可嘗試爭取採用類似投資人的一票否決權安排,來確保自己至少在重大事項上能夠實現被動控制。

Ⅳ 如何避免股權轉讓的三大糾紛

您好,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的,在於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被認定為無效。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需經批准才能生效。而當事人約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義持有股份,實際上是掩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本條約定無效,而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未能辦理批准手續,故王先生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請求,不能支持。
三、未經股東會批准導致協議未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與合作基礎,上述規定,就是維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系的穩定性,同時又保障了股東退出的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特殊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協議原則上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與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應當注意到,股權轉讓涉及到團體的穩定,應當遵守團體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規定,尤其是程序性規定。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在協議的具體權利義務設置上,可依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防範股權收購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一、做好盡職調查工作
股權收購實際上是收購一家存續了很久的公司,遠比建立一家新公司復雜得多。為了減少公司收購風險,需要聘請具有知名度的中介機構和精乾的團隊進行盡職調查工作。
作為中介機構,主要從三個方面來把關:律師從法律方面把關。律師團隊對公司近3年來已經執行的合同和未執行完畢的合同以及將要簽署的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進行審查,防止出現臨時修改、更換合同等惡意串通事故的發生。
會計師從財務方面把關。會計師團隊可以對近3年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執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確定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或有事項、不良資產、關聯交易等事項進行揭示和披露,特別是會計師和律師合作,對一些重大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購風險。
評估師從公司價值方面提供參考依據。精乾的評估師團隊,能夠合理地確認被收購單位的實際價值,作為確認收購成本的重要參考。
重視中介機構提出的各類問題顯示的收購風險。律師、會計師以及評估師會在盡職調查過程中間,就企業的異常交易、資產質量、產權所屬等事項提出他們的看法,擬收購方要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並就其影響與被收購方進行討論,最終取得一致意見。
二、對擬收購行業要有所了解
國有企業在收購某一企業時,要對該企業以及該企業所在的行業的供應、銷售和生產以及內部管理方面有所了解。在進行盡職調查前,收購企業應該針對被收購企業的供應、銷售和生產及內部管理方面成立專門的機構。這個機構由負責供應、銷售和生產以及內部管理、合同談判專家方面的人員組成。他們最好能和盡職調查的中介機構一起進駐被收購企業,同步了解相關情況。這樣就會做到心中有數,更加有利於收購工作,降低收購風險。
三、留心被收購企業未履行完畢合同
在對被收購企業進行盡職調查過程中,被收購企業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要認真審查,很多收購糾紛都是由這些合同引起的,這些合同要引起收購企業的高度重視。
為了避免未完合同形成的收購風險,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審核:首先要審核合同原件的內容。確認合同內容是否完整,責、權、利是否公平,若發現異常情況,需要及時與被收購企業相關部門溝通,及時採取措施。
對國家有強制規定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確認是否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對違反國家強制規定的合同或者條款,一定要由被收購單位就相關的權利義務進行重新約定。
對補充合同,重新簽署的合同要重點關注。被收購企業出於種種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會在收購企業談判有一定的可能性時,採取各種手段,簽署一些新的或者是補充合同,並以此進行賬務處理,形成事實後,由收購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所以,在盡職調查時,要特別注意這類合同的簽署、執行情況。
對合同的簽署情況進行外部調查。就是到合同簽署的另外一方進行了解,掌握合同的簽署情況和執行情況,有些合同需要到政府部門備案的,則一定要到政府備案部門,就備案合同與原合同進行核對,確認合同內容合法、合理、公平無誤。
四、簽署縝密的股權收購合同
在盡職調查完成和談判價格確定之後,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簽署收購合同和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了,這個環節非常關鍵。在簽署股權收購合同時,對於盡職調查過程中間無法解決的屬於被收購企業存在的問題,一定要在合同中註明責任和權利,避免馬虎簽署,形成收購風險。在股權收購合同中,要對移交內容和事項做出詳細約定,以便移交時雙方遵照執行。
五、辦理嚴格的資產、產權移交手續
在接受被收購企業時,收購企業要嚴格按照收購合同約定的內容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由於股權收購業務的復雜性,從盡職調查完畢到實際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往往需要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在這個期間,被收購企業仍然經營和管理企業。為了防範收購風險,確保被收購企業資產完整的移交給收購企業,收購企業要對此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變化情況進行審計,然後在此基礎上,按照收購合同的約定,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
在股權收購實踐中,一些投資者盲目自信,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覺就做出最終的決定,結果步入地雷陣。因此,投資者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目標公司各方面的情況。然而這樣的調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資者自己能夠獨立完成的,必須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如果將投資者比作股權收購這場大戰中的主戰艦,那麼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公司、財務咨詢公司、環境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就是保障主戰艦最大限度的避免股權收購的風險從而贏得戰役的護航艦。經過盡職調查,對於目標公司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風險的程度就會比較清楚,也就可以採取排除風險或者降低風險的措施,從而促進收購的進行。

Ⅵ 公司被起訴後如何調整股權結構避免風險

調整股權這是公司法律師的一項重要內容。非一兩句話能夠解釋清楚的,建議您那去咨詢專業律師,做股權系統化的調整。

Ⅶ 初創公司該如何避免融資帶來的股權失衡隱患

在美國、歐洲與亞洲(主要是矽谷和中國)公司的公司組建與合規問題、風險投資融資交易、公開發行以及各種並購交易重組領域擁有廣泛經驗 。
關鍵詞:融資條款 股權保護
初創公司在融資條款方面該注意什麼?顧家端律師十年的從業經驗告訴你該怎麼規避風險。
美國高銳律師事務所已經創辦將近20年,專精為各位創業公司
與知名的VC(風險投資)提供法律服務。今天主講離岸公司設定、融資條款兩方面。
離岸公司的架構
現在已經有很多家公司進入term sheet(投資條款)的交涉,我們就從美元投資這個大方向,談一談離岸公司的架構,因為絕大多數的美元投資條款對人民幣投資也適用(註:離岸公司是指並不在注冊地進行實質業務的公司) 。
大部分創業公司的創始人及運營設備都在境內,像新浪結構是為了在海外融資而設立的,會在離岸設定母公司,然後在境內與眾多創造運營子公司簽訂所謂的VIE協議(即VIE結構,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筆記俠注),讓國內的運營子公司把財務報表,如資產表,與離岸公司的財務報表合並在一起。為什麼要做這么復雜的架構呢?是因為中國到現在為止,相關法律的規定是:互聯網類、教育類都是不允許海外資金參與。一旦接受美元投資或是在海外空間上市,馬上就變成一個海外參與公司,公司的所有執照等就通通不合規了。
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互聯網或教育類公司,它們基本屬於這種架構。而最近迅速聽聞很多的「拆紅籌」指的就是拆此架構回歸騰達中國,只保留核心部分回到中國進行上市。
公司核心利益的保護
1、股權
講到投資之前,談下創始人股份發行、離岸公司的國內股份代持、員工期權。如果想拿到美元投資的話,要到國外重做架構,在國內做好架構是最理想的。這里所指的「做好股權架構」是指把股權架構保持得比較簡單,因為股東數目一多,程序就變得復雜。
2、員工
員工的保密、轉讓知識產權等協定最好在此階段進行設定以及簽署協議。 員工簽了這些協議,他的這些勞動成果也是要轉讓給公司的,防止知識產權方面的歸屬變得糾纏不清。確立之後再進行融資,這對創業公司有利。在中國的法律之下,有一些勞動成果是歸屬於僱主的,但涵蓋不是百分百。這是在做投資之前,大家要花時間去做一些准備。

Ⅷ 如何有效規避公司股權轉讓的風險

熊何律師事務所!我家人曾經委託過他們辦理類似的案子.滿意

Ⅸ 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更時,那方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過度期間穩定

摘要 對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動導致上市公司治理不穩定的情況,徵求意見稿對相關問題做了回應,包括不得通過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剝奪或者限制股東的法定權利;要求董事解聘的補償條款內容公平合理;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過渡期內有關各方應保持公司穩定經營,出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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