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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虛假轉讓股權逃避執行

發布時間: 2022-06-20 02:39:57

Ⅰ 個人債務成為被執行人後轉讓股權會被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嗎

視實際情況而定,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可知,債務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個人債務的轉讓也成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債務轉移主要有以下實質:(一)通過協議,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完全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系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二)債務承擔是指新的債務人也即是債務受讓人和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的債務義務,此債務是完全的原債務,而不是由第三人產生的新債務,面對人民法院對原債務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承擔人也依轉讓協議全部承擔,同時由此債而產生的利息也隨同債務的轉讓而轉讓到由第三人承擔。(三)債務承擔是無條件的,因債務轉移協議的成立,債務受讓人不能因協議外的種種原因而不承擔債務轉讓之債,因此,承擔人不可以因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為由對抗債權人。

Ⅱ 如何應對轉讓股權逃債

惡意轉讓股權,是自己逃脫債務的牢籠。究其根源,因為在股份公司內,股東是不能隨意撤股,或者抽走投資的。這些轉讓股份的企業或者股東是對自己企業內部的經營狀況和債務狀況瞭若指掌的。所以在轉讓股份的時候,由受讓人之間所闡述的問題是為了讓其順利的將自己手中的股份買走,而虛假介紹的事實,首先轉讓合同就是無效的。
有些公司法人利用自己法人的特殊地位,在債務成山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其他股東,已達到逃避債務的責任。有的將股份轉讓就是試圖使公司成為名符其實的空殼來讓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
股權的轉讓在法律上是相對自由的,但是一切自由的前提都是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並且不傷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為准則。以自有合法的股權轉讓來掩蓋自己想逃避不履行債務償還義務的真目的。那麼股權轉讓定時無效的。

Ⅲ 如何證明他人惡意轉讓股權

實踐中,一些債務人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權債務,以達到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一行為屬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因此,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交易合同,致財產轉移,損害其利益,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財產轉移行為無效。實務中,要試圖證明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實屬不易,債權人需要負擔相當大的證明責任。下面以一則現實中發生的股權轉讓案件為例,介紹惡意串通轉讓股權行為無效認定的問題。 甲銀行借給乙公司資金1000萬元,到期前,甲發現乙有不能如期還款的重大不利事件發生,遂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宣布該債權到期。但乙沒能還款,甲為保障債權實現,遂向法院請求保全乙在丁公司的股權款500萬及其相應的權益,並提起了償還借款的訴訟。乙與丙公司為丁公司的股東,在該債權提前到期當日,乙與丙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在丁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丙。後因乙與丙提出異議,致該財產保全被解封,在訴訟過程中,丁辦理了股權變理登記。 針對乙轉讓股權給丙的行為,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乙轉讓股權行為屬借股權轉讓的合法外衣,故意逃避欠款,應屬無效,要求法院確認乙轉讓股權於丙的行為無效。乙為了證明並非惡意串通,提供了股權轉讓協議書、公司章程、工商局股東變更登記文件,認為變更程序有效應屬合法;甲則提供了銀監會出具的調查證明材料,該材料表明乙取得丙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的流程:當地銀行向乙簽發了一張500萬元的空頭匯票,乙將其背書轉讓給戊,戊則將其轉讓給了丙,接著丙則將500萬元分成支票轉入丁公司,再由丁公司以支票的形式將500萬元支付給乙。即所謂的股權轉讓款是以當地銀行為乙開具的空頭匯票為起點,經由戊、丙、丁,回到了資金流轉的起點,填平了乙因開具空頭匯票形成的資金缺口,乙實際上並未支付股權轉讓款。而上述轉讓過程並未有企業工作人員在現場,所有業務均有銀行一工作人員在一小時內自行完成。 針對乙提出的其欠有戊500萬元錢款,所以將500萬元匯票轉讓給戊以代還款的辯解,甲提出要求對乙的應收應付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但乙拒絕提供有關財務資料,致審計結論無法有效完成。另外,乙與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夫妻關系,而丙與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同一人。 針對以上事實,二審法院最終認為,乙與丙存在惡意轉讓股權的事實,其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主要理由概要如下: 一、乙與丙轉讓股權的行為發生在甲債權到期的當日,故意逃避債務的可能性很大; 二、上述丙向乙支付所謂股權轉讓款的實際流程可以確認,股權轉讓及轉讓款的支付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備,以通過上述資金劃轉方式造成丙已支付股權轉讓款的假象; 三、上述有關企業之間的利害關系客觀上有利於為串通股權轉讓; 四、乙拒不提供有關賬務資料,致使其與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無從查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由本案可知,原告債權人要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要負擔很大的舉證責任,綜合上述證據可以看出,銀監會提供的調查材料是法院最終得以認定為惡意串通行為的關鍵證據,並以此為核心,結合其他證據形成具有相當說明力的證據群。

Ⅳ 虛假轉讓股權逃避執行

法律分析:公司的股東通過無償或者遠低於股權價值的價格轉讓股權,造成到期債務無法清償的,可以認定為惡意逃避債務。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法人企業以其財產承擔有限的民事責任,而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公司的股東要履行出資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Ⅳ 如何認定股權虛假轉讓

法律分析:1、虛假登記。將公司所有或個人所有的房產、需要登記的動產如機動車等登記在關聯人名下。

2、虛假抵押。借用不動產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將其所有不動產虛假抵押在他人名下。

3、虛假債務。簽訂虛假合同,建立虛假債務,然後虛假償還,轉移財產。

4、破產逃債。利用公司的有限責任之法定條件,在債務累積到一定程度時利用破產進行徹底逃債,然後再以財產以隱名股東身份方法重新成立公司。

5、利用企業改制進行逃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條 在公司成立後,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為逃避債務,虛假轉讓股份應該負什麼責任

如果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判決生效後債務人故意隱匿轉移財產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Ⅶ 虛假轉讓股權逃避執行

法律分析:(一)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三)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並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Ⅷ 法律對虛假出資的股權轉讓是如何規定的

1、如果出讓人隱瞞了虛假出資的事實,受讓人可以主張撤銷或變更股權轉讓合同,根據情況受讓人還可能可以追究出讓人的刑事責任。出讓人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2、如果受讓人明知虛假出資的事實,仍然受讓股權的,則股權轉讓合同有效。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受讓人、出讓人負有對公司繳納出資的責任,同時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出讓人與受讓人在虛假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Ⅸ 惡意轉讓股權逃避債務如何處理

一、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如何認定
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范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並不需要等待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無效或者法院裁定無效,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這類債務案件時,不應受這種虛假的民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束縛,更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二、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如何處理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
對於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採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後果。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復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於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於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於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
(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為無效。
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

Ⅹ 訴訟中變更法人轉讓股權怎麼樣能認定為規避執行嘛法律依據是什麼我們有合同被告應該給我的拆遷款

有合同按合同辦,沒有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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