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收益如何交稅
Ⅰ 股權投資需要交稅嗎
居民企業對其他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是免稅的。其他股權投資企業需要交納營業稅、增值稅、城建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Ⅱ 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投資有限公司收到的投資收益怎麼繳稅
摘要 1、有限合夥企業所得稅征稅原則 目前,有些地區對於自然人出資建立的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採取核定徵收的方式來計征其個人所得稅,然而這部分核定徵收的所得范圍並不包括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根據現行稅法之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稅率為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法人合夥人應將其分得的紅利所得,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雖然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但是對於企業合夥人從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不屬於居民企業)獲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原則上不屬於法人合夥人直接對外投資,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規定,即:這部分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有限合夥企業取得投資收益分配原則 合夥人分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夥人數平均計算自然人和法人的紅利所得。但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3、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原則 有限合夥企業若有經營虧損,而企業合夥人本身生產經營有盈利的,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來沖減本企業的盈利。即:A有限公司與H自然人成立了S有限合夥企業,S有限合夥企業2013年經營出現虧損,按照合夥協議,A公司承擔170萬元,而A公司當年自身經營有300萬的盈利,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A公司不能以合夥企業的170萬虧損來沖減其生產經營的利潤,其2013年需要按照300萬的利潤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Ⅲ 公司投資股票,或的收益;要繳稅嗎
公司投資股票獲得收益需要繳稅,個人按股息紅利所得叫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企業計入投資收益,交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適用稅率25%、20%、15%不等。
投資收益涉及繳納所得稅。
(1)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核定徵收,投資收益要與收入合並計算繳納所得稅。
(2)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查賬徵收,投資收益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Ⅳ 公司股權轉讓需要交納什麼稅費
企業股權轉讓要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印花稅。股權轉讓所得為轉讓財產收入,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股權轉讓合同屬於應納稅憑證,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Ⅳ 投資收益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法人股權投資收益,居民企業: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
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稅。
②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二、紅股、轉增資本:不得征稅
①紅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潤分配時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給股東「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權股東股份數的擴股行為。在股份公司持續經營過程,其資金來源於公司所得稅後的盈餘積累,包括所有者權益類中的「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兩項。投資方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分配的紅股,應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②轉增資本: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