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解決股權糾紛訴訟二審
A. 離婚訴訟二審流程
法律分析:離婚二審流程:1、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在判決生效之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一般採取提交上訴狀的形式;2、二審法院對上訴受理並進行審理;3、二審法院根據審理的結果依法作出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B. 離婚時股權怎麼處理
離婚時公司股權和股票的處理是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C. 夫妻離婚後股權糾紛會怎麼處理能詳細說說嗎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股權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而且這個糾紛也是要慎重去處理的。我認為在股權這方面首先要分清楚的就是如果是自己的私有財產的話,那麼毫無疑問是歸買入的一方,但是如果是夫妻兩個人共同去購買的話,那麼我認為這個的處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當然我認為也是可以去私下去解決這個問題的,其實我認為這個方法還是有著非常多的,而我們也同樣要去關注這個問題的。
D. 夫妻離婚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1、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的,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的,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E. 夫妻離婚分割共同所有的股權該如何處理
隨著中國居民離婚率的上升和財產分割問題的日益突出,離婚財產分割成了離婚官司的焦點。而在實踐中,因離婚導致的財產分割案件中涉及到公司股權問題發生爭議的,向來是疑難雜症。股權轉讓,時下已成為夫妻轉移、隱匿共有財產最重要的「合法」形式。特別是對於擁有巨額共同財產的家庭來說,之所以財產「巨額」,大部分是因為擁有公司、企業股權。公司股權轉讓具有便捷操作性及轉讓價格的不易確認性,從而使得將股權「合法」的「轉讓」掉,成為了避免財富被分割的「最佳」方式。故而,在司法實踐中,因夫妻一方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在涉及股權的離婚案件中最為常見。作為我本人來講,常年研究和代理離婚案件,對遇到的這類案件的操作進行了以下歸納總結,旨在拋磚引玉。
離婚股權如何分割???
工具/原料
夫妻單方持股轉讓股權問題
夫妻雙方持股但一方將股權轉讓問題
具體案例(具體當事人為化名)
夫妻單方持股轉讓股權問題
關於夫妻單方持股單方轉讓股權,核心問題還是股權轉讓。一般涉及三個法律,第一個法律是公司法,第二個法律是合同法,第三個法律是婚姻法。不同的法律對股權轉讓保護的側重點不一樣,對於公司法來說,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側重於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這是核心的東西,因為作為一個公司,首先要考慮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再進行股權轉讓時是不是影響其他股東的權利,他們是不是願意讓一些他們不認識的人進來一塊來管理這個公司,一塊來進行發財、賺錢,他們是否願意,這是核心問題。
對於合同法當中股權轉讓的核心問題是效力性,因為我們知道,現行的合同法基本原則是自願原則,只要雙方自願,一切都可以商量,都可以來,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合同法第52條關於合同無效的概念就是股權轉讓當中運用非常廣的條文,那作為律師一定要注意合同無效合合同可撤銷之間的關聯度。
那麼關於婚姻法的關鍵詞是什麼?婚姻法的關鍵詞就是一個平等權,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這是婚姻法核心的東西。我們探討婚姻法和股權轉讓的關系最大的依據和籌碼也在這個點上,婚姻法側重於保障男女雙方、配偶雙方在共同財產處理上的平等權,這三部法律公司法強調的是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合同法強調的是股權轉上的效力,婚姻法強調的是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所以在處理股權轉讓糾紛中,這三個法律的適用性問題,是否能夠同時使用以及適用優先還是之後,這是司法實踐當中經常出現的問題,目前法院對於夫妻單方轉讓股權效力的認定有兩種觀點:一是相對有效論(只要配偶轉讓股權,完全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不論受讓人的主體身份(包括配偶轉讓股權一方的直系直屬),都是有效的。至於轉讓股權的價格,由根據「契約自由」原則,由合同當事人自行商定);二是相對無效論(配偶單方轉讓股權,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一般應認定為合同有效。但如果配偶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法院在審查其主張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後,若認為配偶另一方主張成立,即可認定合同無效。並且,在法律適用上,應酌情綜合《合同法》、《公司法》與《婚姻法》的相互適用)。
對於律師而言,在處理夫妻單方轉讓股權效力案件時,根據經驗,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1、受讓方與轉讓方的關系親密程度。比如,受讓方是否系配偶一方的親屬、同學、朋友,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狀態。2、受讓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股權轉讓的價款,是法院評判此類案件中,股權受讓一方是否存在主觀惡意、衡量股權交易的真實性的一個參照依據。3、股權轉讓合同簽訂與履行與夫妻關系深化的對比。在配偶一方進行股權轉讓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是否與夫妻關系的惡化程度當對應,從而間接判斷其在轉讓時主觀是否有轉移、隱匿財產的主觀可能。4、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已履行並辦理了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股權轉讓協議雖然已簽訂,但是否已實際履行、或是已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也是法院衡量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雙方是否具有簽約、履約真實意思的一個參照因素。第五、股權轉讓後,是否再轉讓。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如果受讓方將股權再行轉讓,將大大增加配偶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恢復股權原始狀態的難度,案件的進一步處理,將使涉訟層次增加,給法院審理帶來難度。
通常來說,對於夫妻單方持股、單方轉讓的情景,司法實踐中,對於受讓人受讓股權是否存在惡意至關重要,是衡量案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最重要的依據,因此,也是律師在處理此案中的關鍵所在。
夫妻雙方持股但一方將股權轉讓問題
sp; 在離婚案件中,若夫妻一方主張分割雙方名下在公司的股權,法院一般將夫妻雙方均視為公司股東,不強調夫妻之間特定的身份關系。因此,相關股權轉讓協議,也依照《公司法》與《合同法》的規定,判斷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同時,由於夫妻雙方均具有股東身份,因此,不會著重強調夫妻之間股權分割協議與其它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沖突。
法院處理夫妻雙方持股的通常方法,一般是適用調解解決,在徵求雙方的意見後,通過出具調解書的形式,將夫妻雙方名下股權的處理結果進行固定,並由當事人憑調解書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在處理時,法院應審查公司章程有無另行規定,對於股東轉讓股權有無其它合法的限制條件(比如,公司章程設定了股東轉讓給其它股東的限制條件,而不只是拘泥於「優先購買權」);但是,如果配偶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對雙方名下的股權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東、即股東人數不限於夫妻二人的情況下,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規定處理股東間內部爭議,或建議當事人另案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但是,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確認,雖然夫妻雙方名下的股權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有另行明確約定除外)。
對於雖然夫妻雙方持股,但是一方冒名擅自轉讓雙方名下股權的問題,實踐中發現,一些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以「家事代理權」為由,結合《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認定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的配偶一方冒用「未知情」的配偶另一方(也為股東)的行為,系行使「家事代理權」,從而認定在配偶雙方均持股的情況下,使得配偶單方轉讓雙方名下的股權的行為歸於有效。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因為現實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當事人,很多夫妻,一方在外從事經營活動,另一方並不一定了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分割財產時,不清楚配偶經營情況的一方就很容易陷入被動。從事經營一方可以通過虛假借款、虛假債務、虛假財務報告、虛假股權轉讓、虛假股東等形式侵吞配偶利益。作為被損害方,往往由於不清楚不掌握情況而處於無證據的不利地位。因此,夫妻雙方都應該在平時參與家庭財產管理事務,不要忽視自己的知情權,如果發現或察覺一方意圖損害自己權益,那就盡量掌握財務相關資料和相應證據,盡快向專業婚姻律師求助。
F. 婚姻糾紛中如何處理股權分割
你好,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如何分割,一直是婚姻案件財產分割的難點,下面整理了一下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1.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分割處理
離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確因股權與案外人存在爭議難以確定的,可另案予以處理。
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另一方為隱名股東並要求分割相應財產權益的,參照上款處理。
2.股權價值的確定
離婚訴訟中待分割股權之價值存在爭議時,應採取協商一致、評估、競價、參考市場價等方式予以確定。
因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冊不全以及企業經營者拒不提供財務信息等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或可以參照當地同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業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及其他方式來核定其價值。
3.具特殊人身性股權的分割
職工內部流通股等具有內部流通性的股權,離婚訴訟分割時應具體審查,並征詢職工所在企業等相關組織意見,以確定具體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個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權應屬個人財產,但村民股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益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4.股東為夫妻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要求補償款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夫妻一方主張股權,另一方主張補償款的,可在確定股權價值基礎上由獲得股權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
上述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中註明的夫妻雙方股權份額不構成夫妻間財產約定;但如設立公司時根據相關規定提交財產分割書面證明或協議的,構成財產約定。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時,參照上兩款規定進行處理。
5.一人獨資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夫妻中一人為獨資公司股東,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且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主張股權但不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在考慮有利公司經營基礎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權、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或通過競價方式處理;一方主張公司股權,另一方不主張公司股權的,在確定公司價值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
上述股權分割中,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6.股東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東,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
雙方均主張股權,原則上可判決歸股東一方所有,並給予非股東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非股東配偶放棄股權主張補償款的,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股東配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股東配偶放棄股權,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取得股權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可以釋明當事人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將股權變現,並對價款依法分割。
7.《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與《公司法》條文沖突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中「過半數股東同意」與2013年新修改發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沖突問題。應適用2013年新修改發布《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內容。
8.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確定
離婚訴訟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確定股票價值的,當事人對確定股票價值的時間點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辯論終結日的股票價值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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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離婚財產分割案二審判決書下來不服的如何應對
法律分析:離婚財產分割案二審判決書下來不服的處理方式是,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但是申訴成功機率很低,如果僅是對財產分配感覺不太合理;建議還是不要走申訴程序。如果有財產沒有查清或認定錯誤的不服,可以走申訴程序,或者看是否符合可另行起訴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