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拍賣被執行人所持有銀行股權
1. 怎樣向法院申請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院查封
被執行人
的財產後會委託有關機構評估,然後會委託
拍賣行
拍賣,不要執行申請人去申請。但要多催催執行局。
2. 股權拍賣的股權拍賣若干法律問題分析
股權拍賣是近年來出現在拍賣行業面前的一項全新業務。而現階段拍賣公司較多接受委託的是人民法院的強制股權拍賣,於是許多人認為只有人民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中的股權,拍賣公司才可以做,其他的股權拍賣公司是不可以做的。那麼到底什麼樣的股權拍賣公司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我們應對股權拍賣的范圍有個更為全面的認識。結合下表對股權拍賣的范圍加以論述。 強制拍賣,這里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委託商業性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民事執行中強制拍賣的不僅有動產、不動產等財產而且有財產權利。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和第二條分別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權就是一種財產權利。股權中的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權以及上市公司流通股等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所規范的范圍,應當按照《最高院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來執行,在民事執行中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首選拍賣。
《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股權,必須進行拍賣」,該規定表明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中,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即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是必須進行拍賣的。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規定表明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既包括對內的股東之間的轉讓又包括對外非股東的轉讓。有限責任公司有資合的特徵,也有明顯的人合的特性。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內部轉讓一般都是協商確定,基本不採取拍賣的形式。而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對外轉讓中,可能有多人有意購買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可以形成競價條件,可以採取拍賣的形式來處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2、股份公司股權拍賣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規定,股份公司股份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股權具體表現為股份,股權也可以依法轉讓。拍賣是轉讓的一種方式,可以以拍賣的方式轉讓股份公司的股權。因此,拍賣公司可以依法拍賣股份公司的股權(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權)。但拍賣股份公司的股權是有條件的,是受國家法律法規限制的。2001年9月30日實施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活動規范管理的通知》規定:「需要採用公開徵集方式確定協議轉讓價格和受讓人的,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統一組織安排」和《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這些規定說明,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拍賣,可以通過拍賣方式來進行流通,但這樣做,一定要獲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也才能辦理股份轉讓、過戶登記等相關手續。 股權拍賣以自由為原則,以限制為例外,這是世界范圍內公司法律有關股權拍賣的總體規則。但是,無論股權拍賣何等的自由,對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這種限制的存在,使得人們對股權拍賣很難把握。結合拍賣的實踐情況,筆者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股權拍賣的限制:
(一)委託人資格的限制
1、發起人委託股權拍賣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發起人是指負責公司籌備事務的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對內執行設立事務。公司發起人可以獲知更多的公司的情況,如果公司成立不久,發起人就能轉讓股權,可能對公司不利。為了公司的穩定發展,有必要限制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權拍賣。
2、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委託股權拍賣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監事、經理作為公司的高管人員,應盡到忠實義務、競業禁止義務等,以杜絕他們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高管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董事、監事、經理要委託拍賣自己所有的股權應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競買人資格的限制
1、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成為競買人。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表明,非自用不動產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股權拍賣中,商業銀行不得成為競買人。
2、上市公司收購主體資格的限制。於2006年9月1日正式實施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規范收購上市公司主體的資格的限制。《管理辦法》第六條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不能收購上市公司主體的條件:A、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B、收購人最近三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C、收購人最近三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D、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對上市公司收購主體資格的限制,有利於減少虛假收購的主觀可能性,有利於真正的收購重組。
3、公司購買自己股權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除了上述法定的四種情形外,公司不得成為本公司股權的競買人,收購本公司的股票。
(三)股權拍賣程序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拍賣在拍賣程序上是有限制的。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證券法》第三十九條也明確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一般股權拍賣應首先應得到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才能進行拍賣。
此類轉讓程序中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我國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處。實踐證明,經過審批後在其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股權也做得很出色。特別是拍賣給股權交易市場帶來了勃勃生機。
1、非流通股拍賣為拍賣日前10天公告。根據《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拍賣股權,人民法院應當委託拍賣機構於拍賣日前10天,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或者《上海證券報》上進行公告。」 的規定,拍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等非流通股應按拍賣日前10天的標准來計算公告期間,並且要刊登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或者《上海證券報》三家專業報紙上。
2、其他股權拍賣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最高院《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已經在《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明確的拍賣公告期間,而非流通股以外的其他股權在民事強制執行中,應當按照以上最高院《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行,拍賣股權應當在拍賣十五前公告。該規定第十二條又做了更為詳盡地規定:「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3. 怎樣的財產會被「司法拍賣」,其流程手續是怎樣的
執行法官對網路查詢到的其他財產信息和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分析,制定執行方案。然後作出書面指令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相關單位協助查封、凍結被執行人的房產、機動車、證券、股權、公積金等財產,並啟動財產處置措施。
隨後,該案從案頭轉到了執行局立案成功後,法院將案件錄入本院辦案系統,並進行第一次網路查控。隨後,案件從案頭移交給執行局。查控內容如下:將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網路銀行賬戶、證券、股權、房產、機動車、保險和理財等財產交由單位勞動部門或財政部門辦理相關協助手續,每月留存部分生活費(一般超過最低生活保障金),再按月扣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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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股權的拍賣流程 公司股權拍賣要注意什麼
A、上市公司股權拍賣應注意的六個問題:
1、審查上市公司股權拍賣的法律依據;
2、確定拍賣保留價;
3、按照型關規定的要求發布拍賣公告;
4、注意競買人持有股份的限制;
5、注意對競買人資格的審核;
6、上市公司股權拍賣的移交。
B、公司股權的拍賣流程如下:
一、接受拍賣委託
一委託人需提供資料,拍賣標的清單及瑕疵說明
以下資料由委託人直接提供,委託人需要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要求提供復印件資料的原件均需現場驗證,復印件資料需委託人簽字蓋章有效。如果委託人非一方,委託人資料應分別提供,並對所提供的資料簽字或蓋章。
⒈委託人資料
⑴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⑵企業法人代碼復印件;
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⑷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授權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⑸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⑹委託人授權代理人代理的應提供:
授權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境外委託應提供境外公證書);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代理企業的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代理企業的法人代碼復印件、代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授權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⒉拍賣標的
⑴評估報告;
⑵拍賣標的清單;
⑶拍賣標的處置權證明。
⒊拍賣標的瑕疵說明
⑴對標的物現有狀況相關問題及瑕疵的說明;
⑵對標的的資產評估報告以外的事項說明(包括或有事項)。
⒋涉及股權拍賣的委託人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被轉股企業的相關資料:
⑴營業執照正本;
⑵法人代碼復印件;
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⑷企業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⑸評估機構出具的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報告、企業經營情況、股權價值說明;
⑹股東會或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⑺企業可公示的簡介、音像資料。
委託人還應提供:委託人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拍賣標的的決議。
二拍賣人核查拍賣標的處置權及相關事宜:
⒈對委託人及代理人的資格身份審查;
⒉拍賣標的權屬的審查;
⒊審查評估報告及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實地調查或函調);
⒋拍賣標的存在的問題及瑕疵;
⒌涉及股權拍賣的應審查:
⑴被拍賣股權企業的股東構成和股本結構;
⑵股權的類型及幣種;
⑶向被轉股企業的主管部門備案,為拍賣成交股權轉移做前期准備。
三拍賣人與委託人簽訂拍賣合同。
二、收取委託人保證金
委託人在簽訂委託拍賣合同時,拍賣人必須收取委託保證金,存入拍賣人設立的拍賣專戶或在拍賣人監控下存入由委託人與拍賣人共同設定賬戶。拍賣人出據收取委託保證金的收據。
三、發布拍賣公告、製作拍賣文件。
一拍賣人草擬拍賣公告文本。
二徵得委託人書面確認後,在委託人指定或國家認可的媒體上發布拍賣公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三拍賣公告發布時間為接受委託後三個工作日或以委託人確定時間為准(因媒體原因導致發布時間變化除外)。
四製作拍賣文件
⒈競買須知;
⒉標的情況介紹(標的目錄);
⒊標的相關證件,影像資料等;
⒋標的相關瑕疵說明。
四、拍賣咨詢登記
一自媒體發布拍賣公告之日起,拍賣人設專人負責接待咨詢登記工作;
二咨詢介紹的內容僅限於拍賣文件資料及委託人提供的拍賣標的資料;
三競買人登記:
⒈提供競買人資料並蓋章簽字
⑴企業營業執照原件;
⑵企業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
⑶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⑷自然人身份證原件的復印件、銀行資信證明;
⑸自然人授權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⑹競買專營、專賣物品,須提供專營、專賣資質證明文件;
⑺境外公司注冊文件、銀行資信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⑻境外自然人身份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⑼境外競買人委託代理競標的應提供經境外公證後的授權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⒉審查競買人資格
⒊簽定競買協議
⒋確定競買號牌
⒌委託代理人參加競買的須提交競買人與競買代理人簽定的《授權委託書》
四競買人在簽定競買協議時拍賣人必須收取競買保證金,存入拍賣人設立的拍賣專戶或在拍賣人監控下存入由競買人與拍賣人共同設定賬戶。拍賣人出據收取競買保證金的收據。
五境外競買人開立臨時賬戶所需資料:
⒈外國投資者本人或其委託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投資者基本情況、擬開戶銀行及開戶金額、賬戶資金用途等情況);
⒉境外法人當地注冊登記證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證明;
⒊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⒋自然人身份證原件的復印件、銀行資信證明;
⒌境外投資者委託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申請開戶應提供依法辦理涉外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⒍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註:⒉⒊⒋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五、布置拍賣會場。
一會場布置突出標的專場的特點;
二會場設定拍賣台、現場記錄、現場見證或公證、現場監督、競買人和來賓等專門席位;
三會場燈光明亮柔和,環境舒適;
四會場音響效果良好。
六、實施拍賣。
一拍賣會前2小時拍賣工作人員到場按分工進入角色,核准登記辦理競買人入場手續;
二按拍賣公告公布的時間、地點,開始公開拍賣;
三拍賣會主持人宣讀會場注意事項及拍賣須知;
四拍賣師主持拍賣競價。競價前清點競買人,介紹監拍人,由委託人出示保留價,公布舉報電話;
五記錄拍賣過程、進行現場攝錄像,保證拍賣過程真實合法;
六競價原則:價高者得。
落槌成交後由見證員宣讀現場見證書或由公證員宣讀現場公證書,由買受人與拍賣人簽定《拍賣成交確認書》;
七 在拍賣人監督下,買受人、委託人及拍賣人簽定拍賣標的轉移協議;
八拍賣人向買受人和委託人分別收取拍賣傭金;
九拍賣會結束。
七、整理拍賣全部資料並歸檔保存
⒈拍賣人向買受人與委託人提供有效的成交證明和拍賣資料,由買受人與委託人自行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標的轉移手續。
⒉委託人與買受人履行標的交割及價款交付手續,須向拍賣人交付相關證明文件。拍賣人審驗無誤後結算雙方的保證金。
⒊整理拍賣資料歸入拍賣檔案。
5. 人民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公司股權
一、股權是否可以被強制執行
(一)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價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根據強制執行理論,凡具有財產價值者,均可為執行的標的,由此可見,股權的財產性是股權可供強制執行的前提。
(二)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項基本內容。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資產受益權。具體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是純粹的財產性權益。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他,如公司經營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共益權雖不是純粹的財產權,但其仍圍繞著財產權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因此,股權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權強制執行的物質基礎。
(三)股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公司是以資本為基礎而設立的企業,股東的地位以股東擁有的股份額為唯一確定的標准。股權的資本性決定了股權的非身份性和可轉讓性,既該股東與他人合意,可按股權的經濟價值將股權轉讓給他人,他人因而成為股東並享有股權。股權的轉讓以股份或出資的轉讓為標志。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體現的股權基本上是自由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在股東間的轉讓也不受限制,但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國內公司須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而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的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
因而,股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因而能夠被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根據規定,我國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
3、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