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股權控制權是否轉移
⑴ 股權轉讓控制權的轉移應當同時符合()等條件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0-11-05
⑵ 股權轉讓情況有哪些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
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
較常見的方式是股權在二級市場上的轉讓,例如A股市場中投資者相互間轉讓手中的股票,套取差價作為盈利。
⑶ 什麼叫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求大神幫助
為了防止大股東隨意減持對中小投資者造成不良影響,股改初期管理層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對非流通股減持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1、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3、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當時的規定主要著眼於非流通股分批上市,對諸如國有股減持等具體細節問題,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2007年7月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公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對股權分置改革後國有單位轉讓和受讓上市公司的方式、定價原則、審核程序、轉讓或受讓方資格、協議簽訂、價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規范性要求,其中與二級市場減持相關的主要有: 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多個國有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並計算。 3、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 4、國有股東採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上述文件是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在二級市場減持的行為准則,實施後國有企業在交易所轉讓原非流通股將存在以上限制,從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更加規范。由於2008年後,小非減持基本完成,而大非控制方主要是國有企業性質,因此,該文件實質性是針對大於5%持股比例的國有限售股的綱領性文件。《轉讓辦法》和《受讓辦法》,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減持與增持實施有效監管;《標識管理辦法》則是通過對國有股東證券賬戶進行標識,以對其變動情況進行動態監管。三個文件形成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動態管理的制度體系,未來非流通股減持將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行。
⑷ 如何界定實質控制權
一、法律法規有關實際控制人的規定 1、《公司法》關於「實際控制人」的解釋: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公司法》關於「控股股東」的解釋: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4、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一致行動人的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二、證監會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原則------事實重於形式原則。也就是說,雖然法律法規列示了一些屬於實際控制人的具體情形,但實際控制人的情況通過列舉是不能窮盡的,所以中國證監會除了列舉具體形式外還經常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當公司沒有過50%的控股股東時,如何認定兩個持股比例相近的股東誰是實際控制人的問題,應從公司歷往股東會、董事會組成、決議表決情況以及公司重大問題決策過程去考證,誰持續性主導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誰就是實際控制人。 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對實際控制人的規定。1. 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以公司控制權的穩定為標准,判斷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發展、持續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資者在對公司的持續發展和盈利能力擁有較為明確預期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2.公司控制權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因此,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既需要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系,也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對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實質影響、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3.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每人都必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間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二)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好,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不影響發行人的規范運作;(三)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一般應當通過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確,有關章程、協議及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該情況在最近3年內且在首發後的可預期期限內是穩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多人沒有出現重大變更;(四)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認為發行人應該符合的其他條件。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應當提供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證明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穩定性,沒有充分、有說服力的事實和證據證明的,其主張不予認可。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有利於公司控制權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構成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重要因素。如果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發生變化,且變化前後的股東不屬於同一實際控制人,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4.發行人不存在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權的歸屬難以判斷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一)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在首發前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二)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有效性;(三)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能夠提供證據充分證明。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有利於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的重要因素。5.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無償劃轉直屬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股權或者對該等企業進行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一)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屬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程序決策通過,且發行人能夠提供有關決策或者批復文件;(二)發行人與原控股股東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大量的關聯交易,不存在故意規避《首發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的情形;(三)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對發行人的經營管理層、主營業務和獨立性沒有重大不利影響。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屬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但是應當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提交相關批復文件。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⑸ 有限責任公司在不轉移股權的情況下控制權如何轉移
准確地說控制權不能等於投票權。
但現實社會當中,投票權等於控制權
例如公司的經營活動中
通常是通過董事會進行選舉投票,也就是說根據董事人數來決定票數的多少,一人一票。
董事人數根據當時投資款各佔多少的比例進行選舉,推出公司董事同時作為法律依據記入公司章程並在工商局備案登記。在這里可以體現你所說的控制權。
加蓋公證是必須做的,因為只有這樣文件才具有法律意義。
公司提交證明加蓋公章的方式進行表決一般是沒有這種做法的,因為他不能體現票數,無法形成投票權。也就說控制權不等於投票權的道理。
結論還是要看持有董事會董事投票權的數量。
希望能給你幫助。
⑹ 如何判斷股份無償劃轉
1.無償劃轉股權,若是符合條件的可以採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無償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受讓人同時受讓該股權下的股東義務以及企業經營中的其他責任,且有證據表明轉讓人就轉讓股權部分未實繳出資的,該轉讓行為不符合贈與合同的單務性特徵,不應認定為贈與合同。
2.股權無償劃撥是指國有股無償劃撥,國有股受讓方一定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實質是公司控制權轉移和管理層重組,目的是調整、理順國有資本運營體系,利用優勢公司管理經驗重振處於困境中的上市公司。
3.股權無償劃轉的優點在於:交易成本低,簡便易行。政府直接參與,整個過程幾乎沒有阻力,而收購的成本也接近於零;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上市公司的融資功能及區域產業調整。
拓展資料: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變更主要通過國有股無償劃轉和國有股、法人股有償轉讓實現。股權無償劃轉是政府(上市公司所有者)通過行政手段將上市「空殼」公司的產權無償轉讓給收購公司的行為。股權無償劃轉一般由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股權無償劃轉只能是國有股權,股權變更對上市公司持有人沒有任何損失。
二、主要特點 股權無償劃轉是我國資產重組中的一種特殊交易形式,具有較強的行政性和政府色彩。股權自由轉讓的優點是:交易成本低,簡單易行。有政府直接參與,整個過程幾乎沒有阻力,收購成本接近於零;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上市公司融資功能和區域產業調整。 政府參與此次重組的動機是理順管理體制,打破分割。在極端情況下,當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不佳時,地方政府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市場形象,會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從而更好地利用「空殼」資源,可以使具有發展前景的大集團和企業替代經濟效益低、產業前景黯淡的業績不佳公司。
三、無償劃轉的標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只能在國有資產代表之間劃轉。[1] 目的意義 股權自由轉讓的目的是通過股權持有人的變更,加強對上市「空殼」公司經營管理的控制,提高資產運營效率。 股權無償劃轉是M & A在我國產權重組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將產權無償分配給M & A公司是政府的行為。它是一種相對純粹的政府行為,主要是通過M & A各方的支持,轉讓業績不佳的企業,改善企業經營和生存狀況,或者建立大型國有控股公司,或者國有股持有人是政府部門的上市公司。
⑺ 在企業合並中,確認控制權轉移應該同時滿足那些條件
並購的話就是別人收購了
比如聯想並購IBM雖然是並購了,但是也有他一定的約束的,IBM核心技術保持不變,聯想沾不到邊。雖然IBM被並購,但是也佔有股權的。
合並的話就是兩家合夥做了,比如某女嫁給某男或者某男嫁給某女啦。最終利益分配由雙方以合同為准!
⑻ 股權轉讓中全部轉讓是不是等於賣出公司部分轉讓是不是等於把權給人了如下請大家幫我判斷下
摘要 不是一個概念,但有聯系。經營權一般由實際經營者掌握(比如總經理),控制權歸大股東(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大股東可以自己經營公司,也可以聘請他人經營公司,即歸根結底,經營權的最終控制者仍屬於大股東(但是也有例外),除了這兩個外還有其他權,由於分類方式不同,無法一並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