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繳如何計算單位股權價值
Ⅰ 股權價值計算公式
股權每股價值=凈資產總額/總股本數,每股分紅=(稅後利潤-三金-企業留利)/總股本數。股權價值,是指該項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減去該項投資已提的減值准備,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包括投資成本、股權投資差額
拓展資料
股權價值,是指該項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減去該項投資已提的減值准備,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包括投資成本、股權投資差額。
股權價值計量不僅關系股東利益,而且還影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採用不同的方法計量股東權益,必然導致不同的結果,根據資產價值屬性選擇恰當的方法計量股東權益價值尤為關鍵。現行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由於所有者權益的屬性與計量模式之間存在邏輯上的缺陷,建議採用單一現行市價計量模式計量,反映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交換價值,客觀、准確反映所有者權益的市場價值。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股權價值應由股票交易市場決定,而不是取決於會計計量結果,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則要通過市場法比較確定。
基金公司的股權價值趨勢預測
在資產管理行業市場化色彩越來越重的今天,經邦分析預計,基金公司的股權價值走向至少會出現如下幾個趨勢:
第一,基金公司的股權價值分化會加劇。真正有品牌影響力的基金公司,企業盈利會越來越好,因為中國資產管理市場的空間足夠大。相反,那些業績回報差、品牌影響力有限的基金公司,股權價值會越來越小。
第二,經營能力差的基金公司,股權吸引力越來越差。基金公司股權的投資者大多是傳統行業,在轉型升級的艱難過渡期,傳統企業自顧不暇,加上投資的基金公司虧損,對基金公司的股權出賣的意願會加強。基金公司之間的股權整合和並購可能會發生。如果基金公司未來上市,不排除一些實力強勁的基金公司把小基金公司的股權打包整體上市。
第三,未來新興產業會逐漸長大,基金公司的股權投資者也會越來越多元化,新興企業有可能大量投資基金公司股權,並且用互聯網思維改造基金公司。比如互聯網巨頭會更加頻繁地涉足基金行業,互聯網基金的概念會更加凸顯。
第四,為了加強基金公司經營實力,整合股東之間的資源,或者引入新的資源,基金公司會主動引入實力股東或外資股東,優化治理機構。
Ⅱ 股權價值計算公式
股權每股價值=凈資產總額/總股本數
Ⅲ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確定。
對於認繳制下未實繳的股權原值如何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的原則性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Ⅳ 公司股權價值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公司的股權價值計算指的是經過資產價值評估法、現金流量貼現法、市場比較法這三種方法來進行評估的。首先資產價值評估法指的是用企業現存的財務報表進行記錄,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分項評估,隨後進行加總的一種靜態評估方式,主要包含賬面價值法和重置成本法這兩種方法。現金流量貼現法又可以叫做拉巴鮑特模型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註: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Ⅳ 股權轉讓未繳足資本股權原值如何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企業(股東)在投資未到位前發生的股權轉讓,其投資成本按照實際出資額確定。
注冊資本1000萬,A認繳600萬,實繳300萬,應該持股60%,轉一半給C,即30%
至於個稅要看轉讓對價是多少。如果是平價轉讓就不用交個稅。如果按照1500萬凈資產轉,大概有60萬左右的個稅。如果有更高的溢價,就得另行計算了。
不過我感覺一般情況下,股東是不會選擇這種轉讓方式的,A原先是大股東,轉一半給C之後,就成了二股東(還是並列)。估計又是後台自動生成的問題,不至於讓知道這個平台變得冷清。
Ⅵ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三)對於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能否轉讓股權未作明確規定,當然也即無明文禁止。因此,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也可以轉讓股權。未實繳出資,包括如下兩種情形:(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達,股東尚不需履行出資義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可能承擔以下責任:1.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如前所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2.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以下簡稱「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後可能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前述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豁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Ⅶ 以實繳出資還是以認繳出資計算股權價值
應以實繳出資計算股權價值,體現了會計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一次全部繳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注冊資本。
認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注冊金。 認繳出資額由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
Ⅷ 公司股權價值如何計算
股權的價值評估主要是通過資產價值評估法、現金流量貼現法、市場比較法等三種方式來進行評估。
第一、資產價值評估法是利用企業現存的財務報表記錄,對企業資產進行分項評估,然後加總的一種靜態評估方式,主要有賬面價值法和重置成本法。
第二、現金流量貼現法又稱拉巴鮑特模型法,是在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的情況下,將發生在不同時點的現金流量按既定的貼現率統一折算為現值再加總求得目標企業價值的方法。
第三、市場比較法是基於類似資產應該具有類似價格的理論推斷,其理論依是「替代原則」。市場法實質就是在市場上找出一個或幾個與被評估企業相同或近似的參照企業,在分析、比較兩者之間重要指標的基礎上,修正、調整企業的市場價值,最後確定被評估企業的價值。運用市場法的評估重點是選擇可比企業和確定可比指標。
Ⅸ 公司資本為注冊認繳,股東沒有實繳,要轉讓10%的股權,這個轉讓股權的價格怎麼確定大概是多少呢
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實繳沒有必然的聯系,主要看公司凈資產和未來的成長性,如果公司沒有什麼資產,可以按1塊錢轉讓。
如果公司有資產,可以按總資產的10%確定股權價格,公司凈資產為10萬,轉讓10%股權,轉讓價為10萬×10%,當然也可以協商一個更高的價格,但要注意溢價轉讓需要繳稅。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領域),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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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轉讓認繳而未實繳的股權,怎麼繳稅
1.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是平價轉讓
2.甲要繳納5000萬*20%*0.005%=5000元;乙要繳納5000萬*10%*0.0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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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雖然股權有瑕疵,但是該股東仍擁有股權,也就可以對股權進行轉讓。但是轉讓瑕疵股權的股東所負的出資義務並不隨股權轉讓而消失,除非股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約定,否則出讓人仍有補足出資的義務。
2、《辦法》對股權轉讓收入的規定可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1)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2)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3)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法律依據:《關於發布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