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股權
㈠ 股權和股份是什麼意思
一,定義不同
股份和股權最大的差別就是定義不同。擁有股權的人都是大股東,公司創立之初的投資人。這些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的重要決策,公司盈利的時候股東可以獲得大部分分紅。但是擁有股份的人不一定能夠參加公司重大項目的決策。擁有股份的人在公司發展得好的時候,股票上漲的時候,這些股份擁有者可以通過購買或者售賣股票賺差價。因此,擁有股權的股東能夠參與到公司的發展規劃當中來,但是擁有股份的人就不一定能夠涉足公司的各項管理。
四,時間不同
股票通常是公司發展初期資金匱乏,為了籌集資金來對公司進行建設,公司的主要領導在股票市場發行的。買了股票的股民就是擁有公司股權。而股權是公司有一定規模之後,公司的最初投資者也就是一些合夥人和大股東根據持股比重原則持有的。所以,股權和股份有著本質上的差異。擁有股權,就代表著對公司有一定的擁有權。擁有股份,就相當於公司的決策者。簡而言之,擁有股權的人在公司里擁有話語權。一些大股東甚至能夠決定公司的所有發展規劃。
㈡ 夫妻共同股權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股權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出資、買賣、繼承、受贈與等原因而獲得的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股權,但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先,夫妻共同股權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產生。其次,夫妻共同股權的主體為夫妻二人。再者,夫妻共同股權的行使主體具有唯一性,即夫妻共同股權的享有人與權利的實際行使人有時並不一致。最後,夫妻共同股權的共有為共同共有,夫妻雙方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股權,只有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夫妻雙方才可以要求分割。綜上,夫妻共同股權是股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有關股權的一般理論當然也適用於夫妻共同股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㈢ 股權歸屬的定義是什麼
股權的定義是股東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參與公司管理決策、享受利潤分紅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㈣ 股權和股份有什麼區別
股權和股份的區別:定義不同、轉讓不同、分類不同。
一、定義不同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二、轉讓不同
股份的轉讓需要簽訂轉讓協議,涉及到繳納稅費的問題,若是轉讓方為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方為公司的稅費繳納又有所不同。而股權轉賬是股東行使股權的一種普遍方式。
三、分類不同
股份按股東權力可以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混合股,分類的方式有很多種;而股權一般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㈤ 股東怎麼認定股權
公司股權的認定方式:
1、股東姓名或名稱被登記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2、股東資格認定的實質標准即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
3、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㈥ 股權出資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法律依據】
《公司法》。
㈦ 從法律層面上如何認定股份、股權、股本的定義
您好!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
股份:簡單的說就是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若乾等額份數,這些份數就是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股本:股東持有股票的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稱為股本,股本應等於公司的注冊資本。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㈧ 股權轉讓時間如何界定
根據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時間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從變更股東名冊起生效。股東轉讓出資後,可能出現股東名冊與公司記載之間不一致的情況,對此公司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保持股東名冊與公司登記之間的一致性。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或者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過受讓出資等方式成為公司股東並記載於股東名冊後,如果沒有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的,不能主張該第三人的股東資格無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
㈨ 股權界定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股權界定指劃定判定股權是哪種股權:自益權,共益權,單獨股東權,少數股東權,普通股東權和特別股東權。股權是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是股東通過出資或受讓等合法方式,擁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資份額,並因此享有參與公司管理決策、享受利潤分紅的可轉讓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