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制衡的反面是什麼
⑴ 國美股權與控制權之爭的解讀反思
(新京報社論)
近兩個月來,吸引了無數人眼球的國美控制權之爭終於在昨日暫時落下帷幕。昨晚7時,備受關注的公司股東特別大會宣布結果,大股東黃光裕提出的動議,除了取消董事會增發授權得以通過外,關於撤銷陳曉、孫一丁的董事職務,及委任鄒曉春和黃燕虹為執行董事的議案均未能通過。
這樣的投票結果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令人十分欣慰的是,大多數股東最終作出了一個相對折中與溫和的選擇:他們既不希望公司目前的經營管理及管理層人員出現重大變故,也不希望公司未來的股份結構發生劇烈調整。黃光裕看起來是輸了一陣,但黃氏一方所言的「已經奪下了陳曉手裡的刀」也並非「精神勝利法」。因為增發授權被否決畢竟意味著在未來一段時間內,黃方仍將牢牢占據公司大股東的位置,這也為這位曾經的首富、中國民營企業界的一代「梟雄」留住了今後在上市公司內部東山再起的最後本錢。
國美控制權之爭在我們這個轉型社會中的持續發酵,對於大到市場經濟、法治社會、契約精神小到資本市場、公司治理、股東權益、職業經理人委託責任、品牌建設等等,都具有難以估量的啟蒙價值。因為相關的各利益主體都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行事,政府監管部門也牢牢地守住了自己作為一個中立的裁判員的邊界,因而,這個事件是中國現代商業社會的一個經典案例。
從近兩個月來黃光裕家族和以陳曉為代表的國美管理層各自的言行表現來看,黃氏家族身上似乎更多地體現了中國民間創業者的「無畏」傳統。他們一開始大打道德和民族品牌,試圖調動社會輿論。但從隨後的變化中看得出,他們的學習能力同樣是驚人的。而陳曉陣營的大多數應對手法,則更多地代表了一種順應國際上現代企業治理先進理念的大趨勢。海外投資分析機構及國際財經媒體為什麼幾乎一邊倒地奉勸股東投票支持現任董事會、反對大股東,這就是根源。在這類問題上,真正專業的分析者不會從泛道德化的角度考慮問題,他們關心的是誰更能帶領公司取得優秀的業績,回報投資人。
陳曉曾經反復追問過一個異常到位的問題:既然黃光裕先生始終把他對企業的絕對控制放在首位,那麼國美為什麼還要上市呢?這個問題,放在大股東經常肆意圈錢、侵佔普通股民利益的國內市場上,尤其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此外,相比已經帶領國美走出困境、取得不錯業績的經驗豐富的陳曉團隊,黃氏家族倉促推出的律師鄒曉春和黃光裕的胞妹黃燕虹顯然難以得到投資人的首肯。
然而,我們這么分析,決不是抹殺黃光裕作為國美創始人的價值。事實上,可能國美這個已經在境外上市的公眾公司的確更需要陳曉這樣精明能乾的現代職業經理人,而我們這個國家和社會,無疑也非常需要創業家!
針對公司控制權之爭,黃光裕和陳曉都曾放過狠話——前者威脅「魚死網破」,後者則以「魚可能會死,但網不會破」反唇相譏。但從中國商業文明進步的立足點而論,我們不希望「網破」,更不希望「魚死」。值得慶幸的是,理性的投資人昨天已經作出了正確的選擇。(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知名財經評論員 葉檀 )
陳曉離開國美,從開始便已註定,而關鍵時間點就是杜鵑資產解凍。正如陳曉當初的行為並不是對黃光裕的背叛,黃光裕方面如今的行為也說不上道德欠缺,離開狹義的道德江湖,我們才能在上市公司治理與職業經理人的天地里,看得更透徹一些。
資本時代就是如此,以日後資產是否增值為惟一的博弈目標考量。這是市場理性博弈的必然結果,沒有人願意魚死網破。從這一點說,資本市場脫離了瘋狂的道德攻擊,向理性方向邁進了一步。
中國家族式的上市企業不可能允許職業經理人獨掌大權,更何況這個經理人還不被信任。陳曉離開,才能讓黃氏家族安心。
去年9月15日,貝恩資本實施了15.9億元「債轉股」,正式成為國美電器的第二大股東,黃光裕夫婦持股比例被稀釋至32.47%。之後貝恩資本宣布支持陳曉方。兩大股東的爭奪,將導致國美根基動搖,如果黃光裕方對董事會決議動輒投反對票,或者將未上市門店剝離出去重新成立公司,對於國美將是致命打擊。作為財務投資者、久經資本市場風雨考驗的貝恩資本顯然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況發生。
黃光裕入獄之後,國美歷經三部曲:第一步由陳曉出面實行人機分離模式,確保國美不會出現機毀人亡的慘劇。貝恩資本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進入的;第二步通過黃陳之間的博弈,給貝恩資本與黃光裕之間畫出底線,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絕對不會觸碰,如黃光裕方面的控股權與對公司經營的控制力,如貝恩資本希望獲得的溢價;第三步陳曉出局,進入黃光裕方面與貝恩共同執掌的時代。
從國美的一連串博弈可知,惟一能夠與中國大型民營企業創始人抗衡的,是資本的力量,而不是職業經理人。即便張大中出任國美董事會主席,國美都不會因此打上張氏烙印。陳曉帶領國美走出黃光裕入獄事件的陰影,而張大中則帶領國美走上正常經營軌道,國美會就此走向常態化。
中國的企業很少因為職業經理人吃虧,只有在與投行簽署對賭協議、購買金融衍生品時,才會為日後被掃地出門埋下伏筆。蒙牛就是前車之鑒,牛根生不得不以萬言書請求國內企業家們的幫助,以免蒙牛落入外資之手。這次陳曉在前台與黃光裕方面博弈,最得益者是貝恩資本,他們讓貝恩資本以低價成為大股東,實行了債轉股,還為貝恩資本畫出了一條經營紅線。
國美事件的前後傳遞出中國的現實,市場規則在進步,可以做到人機分離保護企業生存權與投資者的利益,國美在香港上市利用相對完善的香港規則,幫了自己的大忙;但市場文化沒有變,職業經理人從大戶的管家向獨立品格轉變任重道遠。 摘要:其中,「國美大爭下的中國公司治理啟示(部分摘錄) 」該內容摘自原國美電器決策委員會發展戰略研究室主任兼經營管理研究室主任,現任江蘇新日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胡剛發表在《管理學家》雜志上的文章《國美大爭下的中國公司治理啟示》
三大啟示
在家族制企業或獨資企業向現代企業轉變的過程中,國美大爭使得一些企業所有者產生了觀望和憂慮情緒,擔心自己對企業控制權的旁落,也使得企業所有者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產生了相互不信任。如何通過制度安排和核心人員選任,使得企業創始人的權益獲得切實保障,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委託代理機制下構建企業創始人保護機制。早在1932年,貝利和米恩斯就在《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一書中指出:現代公司已經發生了「所有與控制的分離」,公司實際已由職業經理組成的「控制者集團」所控制。兩權分離理論認為,股權分散的加劇和管理的專業化,使得擁有專門管理知識並壟斷了專門經營信息的經理實際上掌握了對企業的控制權,導致「兩權分離」。現代公司,特別是股份制上市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兩權分離的現象更是十分明顯。股份制上市公司中,出資人是社會公眾,社會公眾不可能直接管理、運作公司,必須依靠專業人士進行,何況社會公眾更注重於間接投資股票,關注自己的股權收益,這更促進了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兩權分離。
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兩權分離的公司制度下,沒有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監督制約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成為首當其沖的問題,委託代理理論便應運而生。委託代理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託代理理論中所指的委託人;經營者是代理人,而代理人是自利的經濟人,具有不一定與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一致的訴求,具有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委託代理理論認為,代理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尋租,從而損害所有者的利益。委託代理機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代理風險問題,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實義務,恪守信託責任。
經邦咨詢薛中行老師對此發表個人看法,企業創始人(企業家)一定要保持對自己企業的控制權。企業創始人作為締造者對企業的發展功勛卓著,其利益和訴求理應受到尊重。創始人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博弈,古今中外不乏先例。如:迪士尼大股東聘請CEO,卻不想CEO將大股東幾乎「驅逐」了20年;當年帝國大廈的投資人聘請了一位CEO,不想該CEO卻將帝國大廈以極低的價格出租了148年,到現在帝國大廈的業主還在世世代代打官司。
為了防止職業經理人對企業創始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美國的公司章程中,已經加入了創始人保護條款,即創業股東的股權不管被稀釋到什麼程度,都要佔據董事會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據董事會的多數席位。這種創始人保護條款是中國民企急需引進的,在關鍵時候這項條款將是創始人對抗職業經理人越位以及惡意收購行為的殺手鐧。
2.控股權的安全邊際設置。企業若想獲得快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企業對資金的渴求可以理解,但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募資,股權是自己權益的最大後盾。股權決定話語權和控制權是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徵。因此,企業創始人或大股東若想掌控企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自己的持股比例進行安全邊際設置,確保自己所擁有的股份能夠戰勝各種不穩定因素。
若大股東「一股獨大」,無人能制衡,可能導致獨裁而損害全體股東的長期利益;反之,如果大股東股權比例過低,不但其他股東對其制衡可能過多,而且還會出現積極性不足的情況,也會損害全體股東長期利益。
對於國美這樣一個上市公司來說,企業創始人若掌握公司50%以上的股權,所有權與控制權將會高度一致,沒有人可以挑戰創始人的權力;若股權比例下降到50%之下,企業創始人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將被削弱,董事會將不再由企業創始人一言九鼎,而是由票選原則產生的董事會成員對企業日常經營進行重大決策。若企業創始人的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不僅僅是所有權與控制權再次被削弱,其話語權也可能被剝奪,若要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自己的動議更會難上加難。按國美公司章程,持股10%以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若黃光裕的股權在未來數年不斷被稀釋的話,其第一股東的地位不但不保,甚至連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力也會被剝奪,這也是為什麼黃光裕堅決反對國美增發新股的原因所在,發行新股可能攤薄黃光裕的股權比例,使得國美加速從股權比例上「去黃化」。
股權的安全邊際設置是需要企業創始人深刻領悟和運用的一門技術。在企業發展壯大過程中,企業創始人若要保證自己的絕對權力,最可靠的辦法就是掌控50%以上的股份,在股份不能達到50%的情況下,也應確保一致行動人的股份和自己的股份相加大於50%。
3.職業經理人在情理法之間的抉擇。股東與職業經理人本是魚水的關系,多數情況下,雙方之間默契配合,共同推動企業向前發展,但是身為個人,職業經理人難免需要在情理法之間做出正確抉擇。
職業經理人應遵守最基本的商業倫理道德,加強自律。職業經理人應該自問:如果我背叛了企業所有者的利益,那麼之後誰還敢委我以重任?職業經理人要珍惜自己的名譽,名譽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長期來講,職業經理人恪守職業道德,為企業發展盡心盡力,將贏得企業家們的歡迎和尊重,並不斷接到企業家們拋來的橄欖枝。在職業經理人自律上,唐駿可以看作一個榜樣。在盛大,唐駿助陳天橋成功上市;在新華都,不僅助陳發樹在資本市場入主青島啤酒和雲南白葯,更是將旗下二級公司運作上市。唐駿功績不小,卻看淡權力,給自己明確的定位,宣稱「職業經理人永遠是老二」。
⑵ 什麼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股權結構的形成 當社會環境和科學技術發生變化時,企業股權結構也相應地發生變化。由此,股權結構是一個動態的可塑結構。股權結構的動態變化會導致企業組織結構、經營走向的管理方式的變化,所以,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動態的、具有彈性的柔性經營組織。 股權結構的形成決定了企業的類型。股權結構中資本、自然資源、技術和知識、市場、管理經驗等所佔的比重受到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沖擊。隨著全球網路的形成和新型企業的出現,技術和知識在企業股權結構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社會的發展最終會由「資本僱傭勞動」走向「勞動僱傭資本」。人力資本在企業中以其獨特的身份享有經營成果,與資本擁有者共享剩餘索取權。這就是科技力量的巨大威力,它使知識資本成為決定企業命運的最重要的資本。 企業股權結構的這種變化反映出一個問題:在所有的股權資源中最稀缺、最不容易獲得的股權資源必然是在企業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源。企業的利益分享模式和組織結構模式由企業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源來決定。 在世界全球化進程中,人力資本或知識資本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使得傳統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理念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戰,這已成為未來企業管理領域研究的新課題。 股權結構是可以變動的,但是變動的內在動力是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方式的變化,選擇好適合企業發展的股權結構對企業來說具有深遠意義。 股權結構的分類 股權結構有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的關系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一)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內部機制的影響 1、股權結構和股東大會 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相互匹配,大股東就有動力去向經理層施加壓力,促使其為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不相匹配,控制股東手中掌握的是廉價投票權,它既無壓力也無動力去實施監控,而只會利用手中的權利去實現自己的私利。所以對一個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是否能夠積極主動地去實施其權利和承擔其義務。 2、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和監事會 股權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董事會的人選,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股東大會決定的董事會能夠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由於占絕對控股地位的股東可以通過壟斷董事會人選的決定權來獲取對董事會的決定權。因而在此股權結構模式下,中小股東的利益將不能得到保障。股權結構對監事會影響也如此。 3、股權結構與經理層 股權結構對經理層的影響在於是否在經理層存在代理權的競爭。一般認為,股權結構過於分散易造成「內部人控制」,從而代理權競爭機制無法發揮監督作用;而在股權高度集中的情況下,經理層的任命被大股東所控制,從而也削弱了代理權的競爭性;相對而言,相對控股股東的存在比較有利於經理層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進行更換。 總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股東、董事(或監事)和經理層能各司其職,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關系,使公司治理的內部監控機制發揮出來;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則相反。 (二)股權結構對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 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為內部治理機製得以有效運行增加了「防火牆」,但即使外部治理機制制訂得再完善,如果股權結構畸形,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也會形同虛設。但有被認為,很難說明公司內外部的治理機制誰是因,誰為果。比如,在立法形式上建立了一套外部市場治理機制,隨著新股的不斷增發或並購,股權結構可能出現過度分散或集中,就易造成公司管理層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得公司控制權市場和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另一個例子是,由於「內部人控制」現象,公司的經營者常常為了掩蓋個人的私利而需要「花錢買意見」,這就會造成注冊會計師在收益和風險的夾縫中進退維谷,使得外部社會治理機制也會被扭曲。
⑶ 股權結構分散化有哪些影響(利弊)
股權分散:
1、優點:有利於產生權力制衡,有利於民主決策
2、缺點:容易降低公司的反應速度,很可能錯失機會,降低工作效率
拓展資料
股權分散就是持股的量大的大股東人數多,而且持有的股票少。
分散
第一大股東持股5%
第二大股東持股2%
第三大股東持股1%
第四大股東持股0.5%
集中
第一大股東持股51%
第二大股東持股20%
第三大股東持股10%
第四大股東持股5%
優缺點
股權分散:
1、優點:有利於產生權力制衡,有利於民主決策
2、缺點:容易降低公司的反應速度,很可能錯失機會,降低工作效率
股權集中是指大股東集中持有控股權(Shleifer & Vishny,1986)、(Burkart,Gromband Panunzi,1998),也就是說,大股東要麼自己作為經理人要麼密切監督管理團隊以此控制公司政策,其他股東缺乏能力和動機去反對控股股東的決策。
當公司的股權集中,存在控制性大股東時,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表現出兩種相反的效應,即利益協同效應和侵佔效應(Shleifer和Vishny,1986)。
一方面,一定程度的股權集中使得控股股東有更大的收益要求權,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激勵收集信息並有效監督管理層,從而避免了股權分散情況下股東的「搭便車」問題;同時,相對集中的控制權也保證了大股東可以對公司決策行為施加足夠的影響力。
Shleifer和Vishny(1986)認為,即使是在完關的市場條件下,大股東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因為大股東不僅減輕了股權高度分散所引起的搭便車問題,而且有利於公司並購活動的順利進行,當公司管理層存在犧牲股東利益建造經理帝國的行為時,大股東可以通過代理權爭奪或接管的方式將其撤換,從而增加公司價值這就是所謂的利益協同效應。
另一方面,大股東的出現也為企業帶來了成本。因為大股東的利益往往和公司的其他股東及利益相關者並不一致,兩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代理沖突。在缺乏外部控制威肋、的情況下,大股東可能犧牲其他股東的利益追求自身利益,這就是所謂的侵佔效應。
⑷ 關於股權分置改革的問題
因為比較復雜的原因,上市公司股權設計存在一些先天缺陷,致使1381家上市公司的股權中,超過三分之二是不能在交易所流通的國家股或法人股。盡管這種股權分置現象在我國資本市場中的產生有著特定的制度背景,但股權分置由於控制權、所有權不能自由轉讓,導致同股不同權的存在,造成了不同股東的利益不一致,從而導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不利於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等諸多。而股權分置改革將會改變這種現象。
引言
1990年,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誕生。盡管在當時,西方國家已有相當發達的資本市場模式,有已得相當成熟發展的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模式可借鑒,但中國股市還是建立在對「股份制是私有化,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歧見和國有產權的清晰化尚未解決,流動後其收益歸屬難以確立等技術性難題的基礎上。為迴避這些難題,盡快把資本市場組建起來,我們提出了「國有存量股份不動,增量募集股份流通」的股權分置暫行模式。
然而,股權分置問題卻始終是困擾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制度性難題,從國有股減持、全流通到解決股權分置,這一問題對我國證券市場都有如下顯著影響,即扭曲證券市場定價機、導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不利於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不利於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制約著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和不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等六個方面。其中,最為根本的是股權分置的存在導致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利益的高度不一致。在融資過程和利益分配中,天平嚴重傾向於融資者,傾向於非流通股東。由此也導致在全世界證券市場中惟有中國市場的非流通股東用不著關心流通股東的利益和二級市場價格的漲跌波動,而流通股東則特別擔憂新股發行、圈錢。這種機制使得公司治理促成公司績效提高的渠道無法通暢,內部人控制嚴重,董事會形同虛設,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股權分置改革實際上正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股權分置解決之後,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利益至少有一個共同的基礎,這種共同基礎為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基本市場環境。
一、股權分置改革是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的推動力
我國處於特徵鮮明的轉型經濟中,轉型經濟的根本特徵是企業所有權結構上沒有達到明晰、完善或者穩定狀態,而處於界定和調整過程之中,並以市場化為主要發展方向,轉型的過程也就是完善治理機制的過程。因此,解決股權分置不僅僅是解決市場本身的問題,實際上也是解決公司治理結問題的重要前提,為上市公司改善法人治理結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證。
(一)董事會:治理格局更加合理
我國上市公司多數由國企改制上市而來,由於發起人股份不允許流通,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股權集中本來可以降低大股東對管理層的監督成本從而有利於公司治理。但在我國由於非流通股股權不能自由轉讓,大股東與中、小流通股股東利益不一致,高度集中的股權引發了控股股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公司治理問題。股權分置改革後由於股權可以自由流動,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送股、縮股支付對價,將使大股東持股比例下降,同時法人、機構投資者以及境外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逐漸介入及持股比例的提高,會使「一股獨大」格局有所改變,形成多個大股東的制衡局面,從而通過改善股權結構,形成一個合理的董事會格局,從內部增加對大股東的牽制和對經理層的監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大股東:治理主動性加強
依據西方經濟學,作為理性經濟人,大股東只有在獲得的收益超出其所付出的成本的時候,才可能在利益的驅動下去主動改進公司治理。那麼,為什麼說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就會促使大股東去完善公司治理呢?問題的關鍵是大股東能否從公司治理的完善中獲得收益。
在股權分置的條件下,大股東持有的股權是不能流通的,這就造成大股東無法在股票價格的上漲中受益,當然股價的下跌也不會對其造成任何損失。但是我們應該牢記的一點是:如果大股東不能在股票市場獲取資本增值收益,同時又不能通過分紅使自己單方面獲利的話(因為分紅是對所有股東的利得),那麼大股東就會尋求其他路徑來為自身謀求利益。因為大股東並不是一群一心只想著全心全意為股民服務的道德完人。他們積極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不是如小股東那樣去「搭便車」,這決定了他們有理由要求比小股東獲得更多的收益。在股權不能變現的情況下,大股東獲取利益的唯一通道就是「掠奪」公司,從而給小股東的利益帶來損失。
由於這種「掠奪」公司的行為可能是違規或是違法的,因此大股東當然要在懲罰的風險成本與所獲得的收益之間進行權衡。如果被外部監管部門逮住並進行懲罰的概率很低,那麼違規或違法的收益將遠遠超出其所承擔的風險成本。中國目前這種執法不嚴或者說法不責眾的環境,大大激勵了大股東通過「掠奪」公司來獲取利益的行為。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的事實也的確是這樣,越來越多的大股東通過各種違規擔保、關聯交易、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等行為來「掠奪」上市公司。
那麼,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否會給大股東帶來收益呢?答案是肯定的。據麥肯錫公司2002年所做的調查顯示:良好的公司治理,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做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走向國際化的一個重點。在財務狀況類似的情況下,投資者願意為「治理良好」的亞洲公司多付20%—27%的溢價,願為「治理良好」的北美公司多付14%的溢價。因此,改善公司治理所帶來的股票溢價,對於大股東來說是有現實收益的。
當然,過於關注股票價格也可能激勵大股東和管理層通過財務造假來實現自身的利益。但對於這種明顯違法的行為,其風險是相當高的,而且極易導致股東訴訟和刑事訴訟。面對這樣的一種強約束,大股東選擇通過完善公司治理和改進經營來獲取收益,才是更為切實的出路。
因此,可以說股權分置改革,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的實現,在某種程度上確實為大股東主動去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因為它為大股東提供了足夠的利益驅動。
(三)經理層:股權激勵機制水到渠成
另外,現代契約理論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最有效率的契約安排方式是將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相對應。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在非流通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手中,國有股股東擁有剩餘索取權,代理人只行使剩餘控制權,雙方的委託代理關系和代理人與企業經理間的代理關系構成了雙重委託代理關系,代理成本高,監督效率,容易出現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治理結構受非市場因素的影響很大,無法形成有效的經理人員選拔和管理機制,勢必導致公司低效率。因此,激勵和約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是公司治理理論研究和實踐的核心內容。然而,由於股權分置的存在,在我國卻引起了激勵制度缺陷。國內外對這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三點解決的建議:一是通過股權設置進行企業剩餘取權和控制權制度安排的產權激勵約束;二是基於產品、市場、經理市場和資本市場績效的市場激勵約束;三是在組織內通過財務、行政和信息披露等方式和手段進行監督控制的管理激勵約束。
從目前情況看,隨著我國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取得成功,市場對建立股權激勵機制的呼聲日益高漲。股權分置改革可與股權激勵機制的建立形成良性互動。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管理層和股東具備了共同的公司治理目標,可以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已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中,已有多家大股東明確表示,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建立股權激勵機制的條件就成熟了,從而可以理直氣壯地實行管理層股權激勵計劃。此前反對進行股權激勵的一個觀點就是認為中國資本市場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法規不成熟,而眼下法規等問題即將得到解決,因而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不斷推進,建立股權激勵機制必然水到渠成。
(四)監事會:監督職能進一步強化
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中監事會監督職能弱化的根本原因,在於企業治理模式的過渡性,即從「行政型企業治理」到「經濟型公司治理」的轉型。在政府向導的治理機制逐漸削弱,市場導向的治理機制尚未健全的背景下,特別是,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公司控制權轉移十分困難以及國有股「一股獨占、一股獨大」,控股股東掌握了公司的絕對決策權,利用關聯交易等手段侵害公司利益,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處於典型的「空洞化」狀態。股改解決了流通性的問題,為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和解決股權集中問題提供了市場和基礎。此外,為解決監事履行監督職責積極性不夠的問題,可以考慮對監事實施與經理層相似的期權激勵,其原理與經理層相似。所以,股權分置改革,使得監事會監督職能進一步得到了強化。
⑸ 股權過度集中對公司有什麼弊端
1.股權的高度集中導致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明顯增強,有助於推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與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的利益趨同,代理成本因此而得到一定控制。但股權的高度集中會導致控股股東對公司的參與程度過高,從而導致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甚至中介機構缺乏獨立性,進而導致較為嚴重的利益侵佔問題。事實上,歐洲公司治理的一些研究者指出:歐洲股權集中體系的主要表現形式——絕對控股,本身就是無效率的,因為它滋生了太多的掠奪惡行。在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侵佔公司資產、資金、轉移公司利潤之類的利益輸送行為也較為普遍。在股權高度集中的體系下,控股股東的存在會影響到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因此,在這種股權結構下,關鍵的問題是如何保障「獨立力量」的獨立性以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概言之,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的症結在於它極易引起公司治理制衡機制的「失靈」,或者說,其症結在於不能有效激活公司治理規范。
2.股權高度集中的一大優勢是可以有效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代理成本,但是在國有股控股的情況下這一優勢也可能被扭曲。在國有股控制的情況下,由於國有股權的行使本身也需要通過代理機制完成,國有股權的行使本身也存在代理問題,因此,國有股權的高度集中會引發監督動力不足的問題,甚至形成內部人控制。我們可以觀察到,國有上市公司的班子一般都非常穩定,除非徹底失去信任,公司領導層更換的壓力是不充分的。公司管理權競爭很弱的現象或許只是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冰山一角,國有股權代理人與公司管理層甚至與職工等內部人圖利自己侵蝕國有股利益的事件亦時有發生。
3.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會弱化股份公司的一些特有的功能,比如資本積聚的功能,風險規避的功能等。除此之外,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還會導致上市公司股份流動性的降低,因而降低了市場監督對公司治理帶來的利益。股權結構對公司的控制權競爭、代理權競爭都有影響。當股權高度集中時,由於控股股東處於絕對控股地位,代表既得利益的董事會及其經營者具有強大的抵禦能力來防止公司控制權被其他股東所剝奪。同時在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下,重組董事會、更換總經理的機率也較小。可以說,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限制了市場機制在改善公司治理上的作用的發揮。在國有股控股的情況下,由於國有股轉讓程序的復雜以及國有上市公司高管任免機制的特殊性,國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競爭幾乎不存在,而代理權競爭也是微弱的。
⑹ 自營商在股權結構利弊
摘要 股權結構優缺點 優點:①可以降低股東持有股票的流動性風險,帶來股票二級市場流動性收益;②有利於經營者創造性的發揮;③在股權高度分散的情況下,股東持股數相近,權力分配較為平均,在股東之間存在一種制衡機制,有利於產生權力制衡與民主決策。 缺點:①由於股東「搭便車」的行為和監督成本的存在,經營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採取機會主義行為,侵害廣大股東的利益;②公司股東無法在集體行動上達成一致,可能會降低公司的反應速度,使公司錯失機會,降低工作效率。 優點:①形成「控制權共享收益」,控股股東的控股行為可以給公司整體(包括大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帶來收益;②解決了「搭便車」的問題,大股東有動機、也有能力去監督公司的管理層,使股東與管理者的代理摩擦減小;③足夠的投票權往往可以保證控股股東本身或其代表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由此促進企業經營,提高企業的效率水平並增加全體股東的財富;④一定程度的股權集中可以降低股東與管理者之間代理成本。 缺點:形成「控制權私人收益」,控股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從上市公司轉移資產和利潤,從而損害了中小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利益。當大股東的控制權缺乏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監督和制約時,大股東就會採取「隧道行為」為自己謀取控制權私利,損害眾多小股東的利益。 股權制衡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