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市值20萬怎麼變賣股權
A. 關於公司股權分配問題。
股權是在一家公司或企業在成立之日起的對於財產分配的權利,不單指投資金額或者注冊資金,其中也包括了公司業務或者項目、客戶群體、發展前進等多方面考慮的估值。
你們作為股東,在與投資人或吸納新股東的時候,合作的方式也不一樣。
投資人可以是債權也可以是以股權合作
股東,則是通過將個人資產注入到公司資產直接拿到公司相應的資產加入公司、甚至管理運營等等。
在吸納新股東的時候,也需注意自身財務情況以及新股東個人債務情況,以免發生矛盾。
分配股權並不是以實際上的資產分配,而是以議價的形式給予新股東股權。50萬可以給他1%的股權,也可以給他10%、20%、甚至50%。
股東在吸納進來後,公司給予的回報也各不相同,分紅或者是以債權的形式,有多樣性,詳細可以私信我
B. 請問,股權轉讓價格的怎麼確定
股權轉讓價一般是協商確定的,只要轉讓雙方認可就行了,但其合理性或實際價值也是可確定,協商不成時一般按以下方式確定價格:
1、協商價:如果公司經營好,且有前景,那一般按1:1以上價格轉讓,如1:2轉讓(意思是當初投資5萬,現在就值10萬了,新股東要用10萬元才能取得你的5萬股權),如果公司經營不好,前景也不被看好,那按1:05價格轉讓了,或更低的價格;
2、審計價:把公司現有的資產進行審計,計算每股值多少錢,再按這個股值轉讓(審計價一般適用分紅或糾紛時的轉讓);
3、評估價:通過中介評估公司評估公司資產,再確定每股價值,(評估價一般適用公司破產還債或股東間的法律糾紛互相轉讓價)
C. 股權激勵通過合夥企業持有的股份怎麼賣出
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方式:(1)股票贈與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拿出部分股份,一次性或分批贈與被激勵對象,可以設置贈與附加條件,比如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約定的業績指標等,也可以不設置附加條件,無償贈送。(2)股票購買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拿出一部分股份授予被激勵者,但被激勵者需要出資或用知識產權交換獲得股份,被激勵者獲得的是完整的股權,包括:所有權、表決權、收益權、轉讓權和繼承權。股票購買計劃可以提高被激勵者的歸屬感和成就感,同時實現激勵、約束和角色轉換的目的;如果股份價值下降,被激勵者的投資將受到財務損失。(3)股票期權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一次性給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股份的分紅權和表決權,被激勵者按事先約定的價格用所得紅利分若干年購買這部分虛股,將之轉化為實股。被激勵者所得分紅如果不足以支付購買虛股所需要的資金,則可以另行籌措資金,補足購買虛股的資金,無力購買部分可以放棄行權。款項支付以後,相對應的虛股轉化為實股。被激勵者對虛股擁有分紅權和表決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對實股擁有完整所有權。虛股不以被激勵者的名義進行股東登記,實股以被激勵者名義進行股東登記。通過期股這種機制安排,被激勵者要保證購買虛股所需資金,就必須保證一定水平的凈資產收益率,從而使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被激勵者)在提高凈資產收益率的利益上達成一致。(4)虛擬股份計劃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授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的虛擬的股份,被激勵者不需出資,享受公司價值的增長,利益的獲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權的退出機制,但是被激勵者沒有虛擬股票的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有分紅權。被激勵者離開公司將失去繼續分享公司價值增長的權利;公司價值下降,被激勵者將得不到收益;績效考評結果不佳將影響到虛擬股份的授予和生效。(5)股票增值權計劃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可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6)限制性股票計劃是指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但對股票的來源、拋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當激勵對象完成特定目標後,激勵對象才可拋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7)延期支付計劃是指公司為激勵對象設計一攬子薪酬收入計劃,其中有一部分屬於股權激勵收入,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價折算成股票數量,在一定期限後,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屆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8)經營者或員工持股計劃是指讓激勵對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無償贈與激勵對象的、或者是公司補貼激勵對象購買的、或者是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激勵對象在股票升值時可以受益,在股票貶值時受到損失。(9)管理層或員工收購計劃是指公司管理層或全體員工利用杠桿融資購買本公司的股份,成為公司股東,與其他股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從而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實現持股經營。(10)賬面價值增值權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①購買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按每股凈資產值實際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②虛擬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並據此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
D. 股權轉讓怎麼算
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資產價法」。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依據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評估價法」。以拍賣價、變賣價為股權轉讓價格
E. 公司變賣需要所有股東同意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需看公司章程如何規定。公司變賣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公司變賣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F.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有哪幾種形式
您好!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幾種情形如下: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引起股權轉讓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也沒有其他任何限制。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比較重視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為盡量維護公司股東的穩定,保證公司經營的延續性,所以對於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出資,在保證股權自由轉讓的基礎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所定的「過半數」應如何理解?股東會的表決一般有兩種模式,一是人數決,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決,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對此只做了原則性的表述,實踐中應如何把握?我認為,此處「其他股東過半數」應是指股東人數超過一半,即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數決,而非股份決,其理由:1、根據有限公司「資合」與「人合」的雙重性質,《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第三者轉讓股權進行限制,根本原因在於公司的「人合」因素,在於維系公司股東之間的穩定關系,因此股東會議在對「人合」性質的事項進行決議時,應當實行「一人一票」制。2、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相關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兩條明確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指的是資本決,考慮的是有限公司的「資合」因素。所以從條款的對比中不難判斷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股東過半數同意」,應是股東人數的過半數。
(3)股權的強制執行而引起的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權的強制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依據債權人的申請,在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的一種強制性轉讓措施。
(4)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引起的股權轉讓
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精神,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條件在實體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並且每一年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還有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公司卻沒有一年向股東分配利潤。2、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增加這一規定的原因是由於近年來在實踐中,因股東間的壓制,公司僵局及股東個人情況的變化等使得以退股為目的而發生的訴訟逐漸增多,但法律又無明文的規定或其它的救濟手段,針對上述現狀,新《公司法》在對他國的公司法立法情況的比較及考察後,突破了傳統的資本制度的理念引入了退股制度即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5)股東資格的繼承取得引起的股權法定轉讓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原則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民死亡後其遺產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股東的出資作為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自然人股東死亡後,也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後,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了股權,依法享有資產權益,參與重大決策等各項股東權利。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G. 公司股權的轉讓價格怎麼計算
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
1、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2、可以是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股東實際出資的價格;
3、可以是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准計算的價格;
4、可以是拍賣價、變賣價為股權轉讓價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