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夫妻關系的股權投資風險
㈠ 如何避免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是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的私人協議,不具有公開性。由於名義出資人是通過與實際出資人的協議,由實際出資人授權而取得的權利。
因此,為了規避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雙方一定要簽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到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股權質押、利潤分配等重要事項,要事先經過實際出資人的同意。
如果名義出資人擅自作出違背實際出資人意願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
另外,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出資證明、銀行轉款記錄、發票等,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㈡ 可以規避婚姻風險而進行的合適的股權規劃手段
摘要 我國婚姻法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制,在沒有進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股東發生婚變,就會導致財產爭奪大戰,首當其沖的就是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股東對於離婚處理的不恰當,不僅股東會受到影響,更有可能會波及到公司甚至是普通的投資者。可見,股東的不良婚姻狀況對公司股權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影響。由離婚訴訟引發的股權糾紛亦有可能影響公司的經營和股權。前面我們專門撰文探討了離婚訴訟之股權分割實務,本文,我們主要從如何提前風險預防,將股東婚姻變化引發的股權分割給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來分析。
㈢ 怎麼防範股權轉讓風險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投資策略,也要遵循《孫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的謀略。
(一)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和有什麼樣的能力實現目標。
在股權轉讓中,受讓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讓的是怎樣的股權?並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實現股權的受讓,不會因為支付能力而出現違約的情況。
(二)知彼
所謂知彼,主要的應包括對轉讓公司、轉讓股東的全面了解。
對轉讓公司和轉讓股東的調查,應以專業風控律師為主。目前,國內已有專門從事公司法律事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這一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和相當的技巧。在股權轉讓前期調查階段,基於對轉讓股東及公司的盡職調查,風控律師可以了解轉讓公司的產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合同管理、財務、稅收、知識產權、項目投資、融資、勞動人事、重大訴訟等方面以及轉讓股東的個人信用、過往經歷、學識、品行、轉讓原因等,並據此對轉讓的法律風險以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報告。
因此,律師在轉讓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中將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風險,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同時,風控律師可以參與轉讓方案策劃、全程談判、合同起草、工商變更登記等非訴訟業務,避免因為合同管理而出現二次風險。
㈣ 如何降低高管離婚對公司股權的影響
在股權分割上,往往因為涉及案外人的財產,人民法院通常不會處理公司財產,而要求當事人另案處理。總之在處理和分割時公司財產時,一要按著婚姻法的明文規定處理,二要兼顧《公司法》和維護股東利益和公司正常經營的原則處理。
(1)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股東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應以投資比例徑直分割。
(3)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處理原則;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獨資企業的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的原則;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離婚時當事人對公司出資額或收益、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議,不同意評估和無法評估的,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可以作為分割的依據
㈤ 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1、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2、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3、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4、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來取股 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㈥ 股權轉讓如何規避風險
一、主體資格風險
這方面的法律風險在於目標公司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涉及須經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冊前是否得到有權部門的批准。同時目標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此外,目標公司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等等也是股權收購的風險所在。
防範:作為主體資格的盡職調查,主要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注冊文件來了解;同時還要查證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內容對此次並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對於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商標、專利、軟體著作權、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防範:土地與房產的價值主要查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其權利狀況決定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機器設備要查看其原始采購憑證,扣除適當折舊後,評估其凈值,對於通過融資租賃形式獲得的機械設備,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權都不歸公司所有。
三、債權債務風險
相關的收購風險表現為:目標公司的金額較大的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情況,其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後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
㈦ 夫妻持有公司股權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持有公司股權,應當同時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雙重調整。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記一方有權就股權的財產價值主張權利。但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只能是股權代表的價值利益和所帶來的收益,未登記一方不能行使知情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正是因為如此,夫妻持有公司股權糾紛出現後,在選擇適用《婚姻法》或者《公司法》會導致不同裁判結果的出現。
一、婚後取得但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
二、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非必須徵得其配偶的同意。
三、股權的各項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不影響協議效力。
四、夫妻離婚時簽訂的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獲得其他股東同意並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協議可認定為有效。
五、未經法定程序處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營所得的資產(含未分配利潤)、債權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離婚糾紛中直接予以分割。
六、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股權,非股東取得股東身份的還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七、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股權,婚後因股權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八、離婚前一方擅自轉讓名下境外公司股權的行為無效!
九、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十、夫妻一方作為股東抽逃出資,不能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以上就是經邦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㈧ 股權投資有哪些方式都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該如何防範
國內目前受法律保護的股權投資方式大概分兩種:通過與被投公司的關系渠道拿到股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級半市場的定增和二級市場的股票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