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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侵佔公司股權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7-18 21:21:45

Ⅰ 侵佔出資的股權怎麼處置

以侵佔挪用所得出資的相應的股權若是以合理價格轉讓,且公司為善意時該股東仍然具有股東資格。但是追究犯罪行為時應該對股權進行拍賣、變賣。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七條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Ⅱ 外資公司的股權如何轉讓

外資公司股權可以轉讓。法律規定,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法律依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合營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審批機構批准。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Ⅲ 外資企業股權如何去轉讓

外資企業股權的轉讓:
(1)商務局審批:准備股權轉讓協議、章程、合同等相關文件,報商務局審批;
(2)工商局審批:商務局核發中外合資企業批准證書後;
(3)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相關事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外資公司股權怎麼變更

1.外商投資企業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外資企業法》第10條規定:「外資企業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也作了類似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10條規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3.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更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Ⅳ 侵佔股權的行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摘要: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該如何定性,該問題爭議的焦點在於侵佔股權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侵佔股權,侵害了股東權利,但就公司而言,可支配的財物沒有因此減少,因此利用職務之便侵佔本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一、基本案例及引發的分歧

2012年6月,王某紅、張某平、梁某仁出資500萬元設立了浙江某公司,三人各持公司股份70%、20%、10%。2013年7月,王某紅委託中介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中介公司按照王某紅的授意,假冒張某平簽名,偽造了《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議紀要》等文件,到浙江省某縣市場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將張某平的全部股份變更到王某紅名下。2015年3月,張某平到公安機關報案,控告王某紅涉嫌職務侵佔,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本案王某紅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理論與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聲音,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股權是否屬於本單位的財物?

二、理論與實踐觀點探究

(一)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屬於本單位的財物,主要理由如下:

1、從股權原理角度分析

(1)侵佔股權最終轉化為侵佔公司的財產。

看起來股權屬於股東的財產,但事實上除了表決權、經營權等權利之外,更大的價值在於該股權對應的屬於公司管理下的財產。侵佔公司股權的目的都是指向公司擁有的財產,其最終的目的都是獲取某種可期待收益。而達到這個目的需要通過成為股東才能實現。因此,雖然公司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但該財產在支付必要的運營成本後,得到實際收益的仍然是股東。即使在公司被清算、解散的情況下,最終的剩餘資產也同樣是歸屬於股東。所以說,侵佔股權最終仍是轉化為侵佔公司的財產,只是該財產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置於企業的運營、管理之下,原本屬於股東的份額,因行為人的侵佔行為導致財產的權屬發生變化。

(2)股權於公司管理范疇,可視為本單位財物。

《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該規定也明確了公司在管理股權上的法定義務。因此,股權在管理上屬於公司管理范疇,亦可視為「本單位財物」。

(3) 從公司變更登記看股權也屬於公司管理范圍。

《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公司股權變更登記雖然是股東權益的變更,但其辦理程序上卻無法迴避公司作為申請變更登記的主體。換言之,公司對股東的股權享有相當大的管理許可權。公司不提出申請,則股權的變更登記將無法實現。

2、侵佔股權進而侵佔財物角度分析

股權屬於股東個人,而股權所對應的財產則屬於公司獨立所有,非經依法清算,便永遠脫離於股東個人。股權的核心是財產所有權,在公司中股東的財產權表現為股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經營決策權等。對股權侵犯的結果只能向侵犯財產權的方向發展,該侵犯包括對公司獨立財產權的侵犯和對股東財產權的侵犯兩個方面。因此,以非法手段侵佔股權進而實現、完成對公司財產的處置,必然侵害公司的財產權益。

(二)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不屬於本公司財物,理由如下:

法人制度使公司的財產關系發生分離,形成兩個方面的財產權利,一個是財產終極所有權,一個是法人財產權,對應的產權主體分別是股東和公司這兩個主體,他們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股東依據財產終極所有權可以得到紅利,並能夠出賣股權或者在公司清算後分得公司資產,而公司則依據法人財產權能夠依法對公司所實際擁有的財產進行直接的佔有、使用和處置。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本單位的財物應當指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

侵佔股權的行為,雖然侵害了股東的財產權,使股東喪失了向公司索要財產的權利,甚至可能因此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但就整體而言,作為獨立法律主體的公司所支配的財產並沒有減少,公司法人財產權並沒有被侵害,因此不能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只有當行為人侵佔他人股權的目的是將股權對應的公司財產據為己有,並使其脫離公司的支配,則其侵佔股權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侵佔公司財產行為的一部分,將其定性為職務侵佔。

三、案件評析

筆者認為本案王某紅侵佔本公司股權不構成職務侵佔罪。理由如下:

1、《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2005年6月24日)(下簡稱《工作意見》)內容:

近年來,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就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採用非法手段侵佔股權,是否涉嫌職務侵佔罪問題請示我局。對此問題,我局多次召開座談會並分別徵求了高檢、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書面答復我局: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有人據此認為,《工作意見》是,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一概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筆者認為,如果《工作意見》精神確實如此,則違反了最基本的公司制度原理。但是,我們不能不注意到《工作意見》對非法佔有的股東股權作出了「公司管理中」的限制。如前所說,法律規定公司應當設置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但是,發生股權變更最關鍵的一步是,必須有股權轉讓協議,而股權轉讓協議必須由股東簽字或蓋章。由此可見,公司僅僅設置股東名冊、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不是股權管理行為,管理股權的仍然是股東自己。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工作意見》,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非法佔有非「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不以職務侵佔罪論處。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類似於行為人侵佔了本單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行為人侵佔了這些財產,行為人所在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實質上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物。人們對這種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不會有異議。

2、股權不是本單位財物

股東出資交付的財產屬於公司所有,股東擁有股權,公司擁有法人財產權。股權與公司法人財產權是股東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權利,二者相伴而生,它們因出資行為的完成和公司的設立而同時產生。股權不等同於相同比例股權的股東財物,更不能等同於相同比例的公司財物,對股權的侵佔並不直接等同於對公司財物的侵佔。具體可以參閱本文第四節內容。

3、侵佔股權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要求是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行為人侵佔的是否本單位財物,系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的關鍵。因為股權屬於股東的財物,不屬於本單位財物,故侵佔股權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最後,本文以2003 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院研究室、刑二庭、最高檢研究室、偵監廳、公訴廳、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人大法學院聯合舉辦的研討會發布的《對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意見結束:

股份(權)可以作為職務侵佔的對象,將本單位的股份(權)私自變更到個人名下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但在本單位內侵佔了其他股東股份(權)的,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Ⅵ 公司其他股東侵佔我的股權 屬於職務侵佔罪還是侵佔罪 我要以什麼案由去起訴 提什麼訴訟請求合理

你好!依照我的理解,其他股東侵佔你股權的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原因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侵佔股權的行為不是「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如果斷定其他股東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那麼必然承認他的行為是「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必然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但是實際上它並沒有將公司的財物據為己有。


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補充】另外看了下你的追問,說的是利用職務便利,攜公司資金潛逃,這樣他的行為就構成了職務侵佔罪,可以到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要求查處。

Ⅶ 一間外資公司佔有另一間外資公司1%的股權,被占股權的公司性質有沒有改變

不改變公司性質,仍屬於外資企業,運作主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估計影響不大。廣東的變更程序不清楚,我們這邊的話,股權轉讓都要先做資產評估報告,並以此確定轉讓價格及轉讓的基準日。

Ⅷ 外資企業股權怎麼轉讓

法律分析:外資企業股權的轉讓:(1)商務局審批:准備股權轉讓協議、章程、合同等相關文件,報商務局審批;(2)工商局審批:商務局核發中外合資企業批准證書後;(3)外匯管理局等部門相關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Ⅸ 外資企業股權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外資企業之間的股權的轉讓程序:1、轉讓方提出股權轉讓主張,並發出公告;2、出售方進行內部決策程序,並聽取其他股東的意見;3、向法律規定的有關機構申請批准;4、辦理相的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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