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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和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 2022-07-21 02:07:56

⑴ 入股協議與股權轉讓協議有什麼區別

1、協議只是完成特定事件的一個輔助手段。
2、《入股協議》,顧名思義是為了成為公司股東,簽訂雙方為投資人與公司或者控股股東,更多的是類似與《增資擴股協議》。
3、《股權轉讓協議》,是公司股東與內部的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簽訂,主要是就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4、一般而言,《入股協議》很少在實際中使用,多數情況下都能被其他協議替代,該協議處於很尷尬的地位。
5、而《股權轉讓協議》目標更為明確,主要就是應用於股權的對外或者對內轉讓。
6、在配套文件的使用上,都是需要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並配合《股東會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然後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⑵ 你好請問股權轉讓合同書和股權轉讓協議書有什麼區別

從法律的角度講,股權轉讓合同和協議沒有區別,效力是一樣的。
在實踐中,股權轉讓後到工商局登記時期要求填寫的就成了股權轉讓合同書。
這和我們國家立法歷史有關,經濟合同法到合同法的轉變,並沒有實際影響到各個主管部門按照自己的意志制訂並使用一些部門制訂的格式合同,盡管這些合同有專家參與起草、修改。

⑶ 入股協議和股權轉讓一樣嗎

法律分析:1、協議只是完成特定事件的一個輔助手段。

2、入股協議,顧名思義是為了成為公司股東,簽訂雙方為投資人與公司或者控股股東,更多的是類似與《增資擴股協議》。

3、股權轉讓協議,是公司股東與內部的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簽訂,主要是就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4、一般而言,入股協議很少在實際中使用,多數情況下都能被其他協議替代,該協議處於很尷尬的地位。

5、而股權轉讓協議目標更為明確,主要就是應用於股權的對外或者對內轉讓。

6、在配套文件的使用上,都是需要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並配合股東會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然後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⑷ 合夥企業轉讓份額和轉讓股權有什麼區別

合夥企業轉讓份額和轉讓股權的區別在於:

一、合夥人之間轉讓規則不同

轉讓份額: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轉讓股權:合夥人之間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發生轉讓後果,無需其他合夥人同意。由於這種轉讓屬於內部關系,隻影響到合夥人之間財產份額的變化,也不增加新的合夥人,因此,只要通知其他合夥人就可以發生轉讓效力。

二、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規則不同

轉讓份額:普通合夥人向外轉讓,需要各合夥人一致同意。但發生法定情形需要退夥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即可。

轉讓股權:《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特殊約定不同

轉讓份額: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轉讓股權:根據《合夥企業法》第22-24條的規定,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並不當然成為新合夥人,還需要滿足「修改合夥協議」的條件。

⑸ 「合夥協議書」和「股份合作協議書」有什麼區別什麼情況下簽什麼協議

嚴格來說,合夥協議書,是正式的法定協議。而股份合作屬於民間的稱謂。搞清楚這兩個文書之前,先要分清什麼是合夥,什麼是股份。合夥屬於民法通則,合同法,合夥企業法調整的關系,一般是兩個自然人為某個目的而達成的協議。而股份,是公司的概念。只有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才涉及股權和股份。一般人都錯誤的認為只要在起合作就持有了股份。其實不然,只是擁有一定份額。搞清楚之後,你就明白了什麼情況下用什麼書。類似的還有,股權認購協議書,對股權分配的協議。

⑹ 增資擴股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區別有什麼

當然是看協議的具體內容:
一、增資擴股
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增資擴股一般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東認購或新股東與老股東共同認購,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強,並可以用增加的注冊資本,投資於必要的項目。
二、股權轉讓
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三、出資入股
顧名思義,就是公司成立時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第三,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勞務和信用出資。我國<<公司法>>雖未明確禁止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出資,但從其列舉的股東出資標的來看,我國不允許股東以勞務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我國《合夥企業法》第 16 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可見,合夥企業是可以以勞務出資的。

⑺ 股權轉讓與股權轉讓協議的區別與聯系,請高手指點。

股權轉讓是一種行為,股權轉讓協議是法律文件,進行股權轉讓,須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1、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公司法第35條是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這是對股東處分股權作了限制。

⑻ 股權轉讓協議和合同有什麼 區別

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權轉讓合同,本質上含義是一樣的。合同和協議在法律上是一個概念。從合同法的角度,應當是稱為合同更准許,但實踐中更多的是稱為協議。
但無論如何稱呼,對內涵沒有本質性影響。
北京德福公司股權律師團隊,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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