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注冊全資公司股權怎麼辦
A. 農村股權證到底是依據什麼條件辦理的
摘要 1、戶籍在本村居、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的農村居民;
B. 農村股權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確權到戶之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會給股權戶發放農村合作社股權證,用以證明其享有集體資產股份、參與管理決策、參加收益分配等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有效憑證。農村合作社股權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證單位發放給股權戶,實行「一戶一證」制,由發證單位以股權戶為單位統一發放,須加蓋發證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對於股權保護應加強法制建設、實施依法管理,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和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使確權後的農民真正擁有知情權、參與權、佔有權、收益權等各項基本權利。
C. 村裡的股權是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1,一般來講農村股份制是指農村土地股份制,因為原來一般農村很少有企業或者其它經營性工商業機構,最大的資產就是土地。所以一般講農村股份制,都是指的農村土地股份制,農村股份制是在不改變土地產權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權或承包權為主入股,實行集約化經營而獲取物質利益的經營制度。這樣,就是按入股土地面積作為分紅的依據。2,另外一種就是指按人口分紅的,這個是以農村的集體資產(主要是一些村辦集體企業等)再根據債權債務等進行計算量化,再根據全村所有人口進行均分。這個就是按人口作為分紅依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對於股權保護應加強法制建設、實施依法管理,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和基層黨組織的核心作用,使確權後的農民真正擁有知情權、參與權、佔有權、收益權等各項基本權利。
D. 農村股權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農村股權證是由鄉、鎮政府辦理,然後交到村委會統一發放到農民手中。股權證是農民享有集體資產、收益的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二百六十八條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E. 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到底是怎麼樣的改革
本質上是集體經濟改革
准確理解和把握新形勢下集體經濟的內涵。
一是關於集體經濟組織主體。要成立通過市場准入部門登記、具備法人資格並承擔有限責任的市場主體。要區別於原先的集體經濟,原先的集體經濟不是獨立的主體,承擔這無限連帶責任,集體經濟要有一個獨立的市場主體,表現為實體公司或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是關於集體經濟組織的運行機制。集體經濟組織應該和村兩委相剝離的,它應該是自己獨立核算,按照產權清晰、責權明確的現代化企業要求來運行,村委會的主任或者村支書必須兼這個集體經濟的董事長,聘請的總經理,可以是村民,也可以是外地人,或者是大學生村官。
三是關於集體經濟資產的范圍。集體經濟所掌管的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如所有的承包地、林場、宅基地等土地資源、基礎設施建設如道路、路燈、廣場等各類固定資產等。要注冊成立擁有所有集體資產產權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相當於類似國投公司的母公司,可以真正對村裡的集體資產行使所有管理的職能,母公司下可以成立土地合作社、林權合作社等全資子公司或以土地等資產入股和社會資本組建混合所有制企業來從事具體某一行業的經營。
四是關於集體經濟的產權主體。集體經濟的股東應該是所有的村民,股份的計算方式按照確權確股不確值的原則以人口或戶作為計算股權的基本單位,把農民轉變成為股民,享有股份的分紅權和收益權,所有權始終是集體的。
F. 農村股權證到底是依據什麼條件辦理的
1,一般來講農村股份制是指農村土地股份制,因為原來一般農村很少有企業或者其它經營性工商業機構,最大的資產就是土地。所以一般講農村股份制,都是指的農村土地股份制,農村股份制是在不改變土地產權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權或承包權為主入股,實行集約化經營而獲取物質利益的經營制度。這樣,就是按入股土地面積作為分紅的依據。
2,另外一種就是指按人口分紅的,這個是以農村的集體資產(主要是一些村辦集體企業等)再根據債權債務等進行計算量化,再根據全村所有人口進行均分。這個就是按人口作為分紅依據的。
G. 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問題
1、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的合法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入股後,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由村裡所有變為國有控股公司所有?
這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所有權肯定變成公司所有,入股後即成為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只是這一部分股權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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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刪除了原《公司法》第四條第三款中「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規定。在公司法理上,國有資產與其他股東投入公司的資產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國家以國有資產出資為對價取得股權,與其他股東一樣,其出資的國有資產當然要歸屬於公司。——所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後也一樣,性質上都是公司股份,也屬於公司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61號)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等四部門《關於郊區土地開發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京政農〔1993〕83號)的有關規定:「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
以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但集體土地股份不得轉讓,並按國家有關政策交納土地使用費(稅)。」
3、土地性質是否變化。
這個肯定不會變化。因為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必須經過徵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H. 村委會可以入股成立公司的占股比例
村集體佔51%比例的股份。
村委會在興辦企業的時候採取村民入股的方式,村集體佔51%比例的股份,村集體持有控股權。村民佔49%比例的股份,享受年底分紅。
I. 村集體為單位怎麼注冊公司
1.政策宣傳與發動群眾
2.體資產清產核資
3.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確認
4.股權/份額登記
5.成立農村經濟合作社
6.組織機構健全及規章制度完善
必須注意的是,組織機構及規章制度應隨著經濟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情況具體調整和發展健全,不宜照搬照抄別人的經驗。
整理知道;村集體成立公司流程是宣傳與發動群眾→集體資產清產核資→集體成員資格確認→股權/份額確認登記→成立農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機構健全及規章制度完善。
J. 以村集體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這個公司具體是歸哪個所有
全體村民集體所有,村集體代村民形式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