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如何管理期貨公司
㈠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公司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防範利益沖突,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第四條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佔用期貨公司資產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不得侵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第二章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第七條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四)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六)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第八條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個人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且其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第九條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第十條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第十一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經營計劃;
(四)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五)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第十二條外資持有股權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資本金賬戶開立以及有關資金結購匯手續。第十三條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金融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的,應當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依法登記備案。
期貨公司經批准可以從事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第十四條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個月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
(五)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到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並經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控股股東凈資產或者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㈡ 股東如何參與公司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是有知情權的,明確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這是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一種特定方式,也就是股東除了參加股東大會對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外,還可以對公司經營有建議權、質詢權,公司應當尊重股東的這兩項權利,認真對待股東的建議,回答股東的質詢。當然,股東可以提出有關公司經營的建議和質詢,但這並不意味著股東可以直接過問公司的事務,支配公司的財物。這種管理是公司內部民主性的一種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㈢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第三條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法登記備案,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第二章業務規范第六條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第七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第八條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託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託資產,控制投資風險。第九條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第十條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託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託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託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託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第十一條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第十二條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託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託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第十四條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徵,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第十五條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第十六條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 (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申請或者注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㈣ 期貨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
第二章 業務試點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沖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范
第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第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託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託資產,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託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託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託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託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託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託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 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徵,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注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託資產的方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提供客戶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可以約定基於資產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風險提示機制,期貨公司要根據委託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間委託資產虧損達到起始委託資產一定比例時。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五條 當客戶委託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具體事由、後續事宜處理、責任承擔等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將剩餘委託資產返還給客戶;
(二)及時撤銷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三)及時撤銷非期貨類投資賬戶。
第四章 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監控,防範業務風險,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其人員、業務、場地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並建立業務隔離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並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等崗位的業務人員及其變動情況,自人員到崗或者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並於月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
(二)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義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在中期協網站上對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投資方向及其風險特徵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賬戶監測監控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報送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違法違規交易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置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一條 監控中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測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對期貨公司進行核查或者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有關核查結果和監管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其凈資本應當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於月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定期報告應當由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總經理簽字。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案、投資策略、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合同、財務、交易記錄、監控記錄等業務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提前終止、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並經檢查驗收後,期貨公司可以繼續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並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公開媒體上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二)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三)接受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明知客戶資金來自違規集資,仍接受其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五)接受未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的客戶的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六)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七)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
(八)佔用、挪用客戶委託資產;
(九)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十)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賬戶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非期貨類品種的,應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㈤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管理辦法
(2007年4月18日證監發〔2007〕55號公布,根據2013年2月21日證監會公告〔2013〕12號《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准。第四條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情況等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第五條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建立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第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第九條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一條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二條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准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除「期貨風險准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四條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第十六條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第十七條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二)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五)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准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准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准備。各項業務風險資本准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系數)或按一定標准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准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准、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標准等內容等進行調整。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第二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七條凈資本與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准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准。第三十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並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一)向公司出具關注函,並抄送其主要股東;(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准並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第三十二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並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第三十三條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驗收。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採取的有關措施。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採取監管措施。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身資產,不含客戶保證金。(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㈥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公司的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第四條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佔用期貨公司的資產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其他資產,不得損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第二章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第七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包括對期貨公司的出資在內的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凈資產;
(四)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七)在近3年內作為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沒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八)其自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被採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屆滿已逾2年;沒有被撤銷證券、期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從業人員資格,或者自被撤銷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參股期貨公司的情形。第八條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凈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第九條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 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第十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期貨公司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經營計劃;
(四)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
(五)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第十一條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其他期貨業務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第十二條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劃;
(五)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
(六)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七)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八)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九)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並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十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㈦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第三條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第二章業務試點資格第六條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最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或者3年以上證券、基金等投資管理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最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最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沖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第三章業務規范第九條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㈧ 股東如何參與公司管理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是有知情權的,明確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這是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一種特定方式,也就是股東除了參加股東大會對決議事項行使表決權外,還可以對公司經營有建議權、質詢權,公司應當尊重股東的這兩項權利,認真對待股東的建議,回答股東的質詢。當然,股東可以提出有關公司經營的建議和質詢,但這並不意味著股東可以直接過問公司的事務,支配公司的財物。這種管理是公司內部民主性的一種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9)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公司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推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防範利益沖突,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第四條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佔用期貨公司資產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不得侵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第二章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三)具備任職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第七條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五)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范、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具有相關性;
(六)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七)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八)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九)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十)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第八條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二)信譽良好,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未逾3年的情形。
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第九條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
(二)在技術能力、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營銷渠道等方面具有較強優勢;
(三)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處置的能力;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非金融企業入股期貨公司成為主要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
(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期貨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為境外股東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開放所作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