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繼承股權糾紛如何處理
Ⅰ 股東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股東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處理,具體的處理方式及流程應視糾紛的具體情況而定。
1、針對股東表決權糾紛,一般應當針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決議內容等進行合法性審查。
2、針對股東分紅權的情形,如果出現了部分股東濫用權力,導致公司出現了分配利潤不公平的情形,股東可以起訴,要求公司支付紅利。
3、針對公司知情權糾紛,首先要了解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資格,是否享有股東知情權,其次需要審查股東是否是基於正當目的提出書面請求。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具有不正當的目的,可能損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農村股份繼承糾紛問題
可以找在場人和其他人作證,協商不成,可以訴訟。
Ⅲ 股權繼承問題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股權繼承問題的法律規定如下:一般情況下,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死亡股東(自然人)的股東資格。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被繼承人另有指定的除外。即被繼承人可以指定任何人繼承其遺產,且該遺產為股權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據此成為公司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章程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Ⅳ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司法實踐中,冒名股東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死者或者虛構者)出資並登記和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並登記兩種情形。對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義出資並登記的,應認定實際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對盜用真實的人的名義出資並登記的,也不應當認定被盜名人為股東,被盜名人對內對外均不承擔責任,因為被盜名人對此一無所知,沒有作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備股東的本質特徵。因被冒名的股東名下股權的實際權益人系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以自己的意思處分其事前暗中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股權,系實際出資人處分自己投資權益的行為,該行為雖可能損害他人姓名權,但沒有損害被冒名者的股東權益,故其處分行為應認定有效,受讓人的股東資格應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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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Ⅵ 股份繼承問題
農村股份的繼承,參照其他遺產的繼承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1,當事人生前立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否則按法定繼承;
2,關於繼承人的范圍和分配原則我國《繼承法》里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參照執行;
3,繼承權和當事人是否已分家沒有任何關系,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解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權繼承:
1、根據《公司法》第76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是否有作出約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則繼承人對股東資格享有法定繼承權。
2、繼承公證 除了提交一般財產繼承的材料外,由於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出資證明;
(2)股東名冊;
(3)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資產的評估報告。
3、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
Ⅶ 繼承糾紛中,如何處理公司贈股
現實生活中,贈股也稱乾股,通常表現為為了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需要,有限公司贈送股權份額給公司特定人員的情形。公司贈股的對象一般是對公司作出突出貢獻的特定人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其贈送的目的是讓上述人員能夠分享公司成長的收益,從而能長期留住員工,更好地為公司工作。公司贈股的特徵有三:一是從贈股來源而言,公司給予特定人員一定比例的贈股,並非是通過增發新股,調高注冊資本的方式進行,即贈股並未在公司注冊資本的范圍內。二是從贈股有無對價而言,贈股的對象一般是公司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員工,其自身經濟實力的局限性決定了其不可能以市場價購買該贈股。即便其有能力購買贈股,也會使贈股因支付對價而失去其本身的獎勵意義。三是贈股的權利范圍有所限制。贈股的權利因其設立目的而受局限。贈股一般只享有分紅權,而不享有普通股權持有者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行使表決權等公益性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認為,審理有關贈股繼承的案件,當出現公司贈股時約定了受贈人只參與分紅,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或因此而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條件等情形時,該贈股實為股東之間對分紅方式的特別約定,本質上就是公司收益分紅權。故對該贈股的繼承,不按一般股權繼承方式處理,而只需依法將該收益分紅權在繼承人之間分割即可。
Ⅷ 股權繼承糾紛訴訟主體如何確認
法律分析:股權繼承糾紛的訴訟主體是各個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