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同等條件如何理解和操作
1. 如何理解股權轉讓中的「同等條件」
股權轉讓的同等條件,就是指不同的受讓方接收股權數量價格都一樣。
2. 關於股權轉讓,如何操作有什麼需要注意之 處有哪位大神懂這方面的嗎從不同角度描述下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放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
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此處是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處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以其它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是除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3. 股權轉讓的條件是怎樣的
股權轉讓應當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1、轉讓給該公司內部股東的,經轉讓雙方協商一致即可;2、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的,需要經其他股東同意,或者其他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然後訂立股權轉讓協議、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規定中「同等條件」可以怎樣理解
同等條件的認定標准包括擬轉讓的股權的股權比例、價款、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定金條款等,此外,如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其他條件,如提供業務機會、為轉讓方承擔債務或債務的擔保責任等,也需要納入同等條件的考量范圍。同等條件的認定不僅依價格確定,也需要考慮其他利益關系,但是如果出讓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故意阻礙其他股東現實優先購買權的,相應的合同可能會因此被認定為無效。
5.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法律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的條件: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轉讓條件。股權轉讓常見法律問題:1、股權轉讓未取得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2、轉讓的股權未實際出資或者出資存在瑕疵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6. 如何理解股權轉讓中的同等條件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價格同等;股權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同等;付款期限相同; 「同等條件」並不是絕對的等同,如果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優於非股東提供的條件,出賣股份的股東自然沒有必要拒絕其行使優先購買權。只有當公司股東提供的條件足以減少出賣股份股東的實質利益時,才可排除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股權優先購買中同等條件的涵義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優先購買中同等條件的含義是,相同或者相當的股權購買的條件,例如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價格、履行方式等條件相同或者相當。但具體要根據轉讓股東的實際需要,來確定條件的等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8. 股東行使優先權的同等條件是什麼
第一種觀點認為,「同等條件」就是指相同的轉讓價格,也即出讓股東同非股東受讓人之間商定的股權轉讓價格,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如果想優先受讓擬轉讓股份,就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報出相同的報價。第二種觀點認為,盡管實踐中對「同等條件」的界定主要是以「出讓股東和非股東受讓人之間商定的轉讓價格」為准,但不能簡單等同於轉讓價格。因為股權轉讓雙方經常會因為彼此之間存在業務關系、利益關系等特殊關系,或者受讓方出具轉讓價格之外的承諾(譬如允諾承擔公司債務、向公司注資等),而確定一個相對優惠的股權轉讓價格。故股東僅以該優惠價格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有失公平,因為這並非「同等條件」。有鑒於此,該種觀點認為,這些價格之外的因素,應當在確定「同等條件」時予以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