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股權變更應該凍結什麼
1. 人民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1.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2.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處理。
3.向公司的其他股東徵求意見。
4.協商、評估。
5.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
6.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 股權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強制執行股權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法院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3、通知股份企業對被執行股東的股許可權期先作為內部轉讓處理,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指定受讓人等;
必要時,執行人員可參加股東大會,說明法律規定和執行情況,如果內部股東購買的,交付轉讓金後,股權執行程序即告結束。
4、委託有關部門對股權進行評估作價。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及時履行義務,則應進行股權清算,並依法委託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
同時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5、發布強制轉讓、拍賣、變賣公告。
6、委託拍賣、進行變賣或以股抵債。
7、交付價款,登記股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3. 法院強制執行都會凍結什麼
法律分析: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4. 股權強制執行工作的形式主要包括了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強制執行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2、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處理;3、向公司的其他股東徵求意見;4、委託評估;5、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5. 法院在執行階段如何執行股權
當被執行人在公司中有投資權益或股權時,可以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法院執行股權時,應當首先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和債權,當將這兩者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才可以執行股權。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股權的前提是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三種,即拍賣、變賣和以物抵債。
一、強制執行程序申請流程:
1、執行法院向公司以及工商部門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並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
3、發布轉讓股權的公告。
二、股權執行法律有以下規定:
1、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該股權不得轉讓,公司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三、在股權執行過程中,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必要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別無他法的前提下,才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執行。
2、個人負責原則。即在對被執行人的股權執行時,應注意不要侵害公司的利益,減少公司的注冊資金總額,不能直接或變相讓公司替被執行人承擔責任。
3、保護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要注意不要因為股權的執行而影響了公司的相關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6. 公司股權如何強制執行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股權執行法律有以下規定:
1、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該股權不得轉讓,公司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