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能成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㈠ 股權激勵需要哪些條件
股權激勵條件為明確激勵對象(員工);激勵內容為給予員工股東權益;企業配置要符合法律要求;在激勵計劃期限內完成工作。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時,可以設置預留權益,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20%。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明確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㈡ 公司法股權激勵的對象有哪些
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權的失衡,從而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發展。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全文》第八條
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㈢ 股權激勵有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股權激勵條件為明確激勵對象(員工);激勵內容為給予員工股東權益;企業配置要符合法律要求;在激勵計劃期限內完成工作。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時,可以設置預留權益,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20%。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明確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㈣ 股權激勵有哪些條件
股權激勵應滿足如下的條件:應當明確激勵對象(員工);激勵內容為給予員工股東權益;企業配置要符合法律要求;在激勵計劃期限內完成工作。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時,可以設置預留權益,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20%。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明確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㈤ 股權激勵對象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
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 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㈥ 股權激勵的對象是什麼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 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八條 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㈦ 創業板上市公司哪些人員可以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8.4.2條規定,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獨立董事和監事除外。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員工,在上市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前述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十二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十二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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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股權激勵的對象是什麼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
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
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
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
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㈨ 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哪些人
法律分析:老員工、新員工、未來擬引進的人才,都是企業股權激勵的對象。但不同對象激勵的方式、三者的比例怎麼搭配都應該考慮好,能真正做到激勵人、留住人的目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㈩ 股權激勵對象應該怎麼確定
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方式為:
1、一般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2、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
3、但獨立董事等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