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股權如何隔離
⑴ 資產隔離是什麼意思
定義:把客戶的資產和金融機構自身資產有效隔離開有利於發起者將風險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出去,有助於發起者改善各種財務比率,提高資本的運用效率,滿足風險資本指標的要求。
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不能作為資產,是企業的權利。資產按照流動性可以劃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或者超過1年的1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准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其他資產是指除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外的資產,如固定資產、修理、改建支出等形成的長期待攤費用。
⑵ 創業時股權分配應該注意什麼
創業時股權分配應該注意什麼創業公司在進行融資的時候,如何將公司的股權分配問題處理好,對公司以後的經營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現如今公司法當中針對創辦公司的門檻有所降低,但是在各行各業競爭都非常激烈的情況下,想要創辦好公司可以說面臨的問題還是非常多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創業公司融資股權分配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創業公司融資股權分配要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一、股權分配的三大原則
創業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確、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勵並存才能成就長遠、穩定的關系。股權分配就是這么一個落實到「人」的過程,它的目的不僅要通過「丑話說在前頭」來確立規則,還要明確公司基因和價值觀、達成股東間的共識。
鑒於創業公司初期股東和管理層通常是重疊的,暫無須考慮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博弈,筆者認為確立股權分配時需要考慮三個因素,分別是:股東於資源層面的貢獻、股東於公司治理層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當然上述三個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投入時間細化,出資又可以按照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對公司的價值進一步細化。
二、選擇實繳注冊資本比認繳注冊資本好
雖然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採用認繳注冊資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必經驗資程序,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即可,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是,這不意味著股東可以「只認不繳」,也不是說注冊資本越高越好。
認繳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股東仍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若股東為了顯示公司實力,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那麼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例如當債權人向公司索償時,股東的清償責任也隨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將作為清算財產,另外也需要考慮稅務風險。
筆者認為,創業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注冊資本,選擇實繳並進行驗資,使得「公司」這種企業形式能夠充分發揮它的風險隔離效果。
三、股權分配方案要最終落地於工商登記
出資是股權分配的必要依據,卻非唯一依據,創業者最終核算的股權分配方案往往與出資比例不一致,有些創業者會採用陰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風險很大,一旦涉訴,不僅創業者的股東權益難以獲得保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成本,導致公司錯失成長良機。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可考慮采股本溢價方式解決:首先,創業者之前簽署投資協議,明確每位創業者的實際出資和股權比例。繼而,由創業者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
⑶ 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1、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2、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3、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4、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來取股 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⑷ 股權隔離 什麼意思
委託人和上市公司實際上是相互隔離的,委託人不可能對上市公司構成控制關系。委託人所能做的只是在基金持有人大會上通過表
⑸ 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條件
關於公司的股權結構問題,創業者通常採用兩種方式確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股權劃分,其次,是在合夥人之間約定平均主義。對於第一種情形,容易讓合夥人產生自身貢獻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種情形,往往會對核心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進行消弱,進而對公司的決策速度發生影響。
目前有一些創業者對於股權分配規則設計的重要性能夠足夠重視,或者是有意借鑒成功的創業模式下合夥規則設計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夠為相關部門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備案登記不通過等等。
而且在創業之初,百廢俱興,萬般事務皆需創業者親力親為。導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難免有一些創業團隊,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設定分配、決策規則,將完善的方案設計寄託於後期的協商與妥協。這種做法,非常容易誘發項目的未來風險。
身邊此類的教訓,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將結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釋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對創業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的規則設計方案和落地給出7大簡明實操建議。
創業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進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時,對於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勵措施兼備,方能成就長遠、默契的合夥關系。股權規則的設計,包括分配規則、決策規則、約束規則,這三個規則的設計,本身就是設計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過程, 它的目標很明確,不單單是要通過「先小人後君子」來確立游戲規則,還要明確團隊創始人的願景與價值觀的一致,實現合夥人間的共識。
由於初創公司,其股東和決策層通常是一致的,對於股東與決策層之間的博弈暫無須過多考慮。在創設之初,在確立股權分配規則時,重點要考慮的因素有三個,分別是:
(1)合夥人對於人力成本與資源精力投入的貢獻價值;
(2)合夥人對於公司決策控制層面的把握;
(3)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這包括進入與退出機制的設立等。
對於這三個因素,在規則的具體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大小、投入時間精力多少來進行細化,關於出資問題,可以細化為是按照貨幣、實物、知識產權以及相關的估值等進一步細化。
關於未來的造血空間,就要深入到股權的成熟規則、代持規則、轉讓規則、稀釋規則等,整體講,就是要在退出與進入機制上進行細化規定。
從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採用了認繳注冊資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需要再經過之前的驗資程序了,改為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就可以。而關於認繳的期限問題,也是放任由股東自己約定,但是,這絕不是說,合夥人可以「信口開河」,更不是說越高越好。
在現的認繳制模式下,股東的出資義務無非是暫緩繳納,股東將來仍然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以前存在通過注冊資本來顯示公司實力,而現在,如果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不僅不能體現公司實力,公司或股東還有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比如:當債權人向公司主張債權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的連帶責任隨之加重,又如:合夥終止或公司解散時,股東如果有沒有繳納的出資,對於這些認繳的部分,也將作為清算財產,同時考慮稅務風險,一味的增加註冊資本,其實與稅務成本也是正相關的。
創業公司一定要根據自身項目的現實狀況來合理的確定注冊資本。其實,通過實踐經驗發現,站在風險隔離效果的角度來看,反倒是選擇合夥人實繳,更能發揮他的作用。
股權分配規則的重要依據雖然是出資,但卻非唯一依據,作為合夥創業者而言,通常關於股權分配方案,較為科學的方式是出資比例與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為,兩種可能:一是有些合夥人會基於某種需要,而採用黑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二是考慮到了出資之外的基本衡量標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職合夥人還是全職合夥人等。
對於第一種可能,風險可能就比較大,一旦涉訴,不僅合夥人的合夥權益難以獲得維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浪費在股東內耗上,從而使公司發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慮採用股本溢價方式解決:創業者之前簽署合夥協議,明確每位合夥人的實際出資及人力成本後,合理分配股權分紅比例;然後由合夥人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同時為了保證決策權的集中,可以協議上約定,決策問題由某一名合夥人行使或者細化為對於約定的某些事項,可以由某一名合夥人決策行使。這樣就解決了分紅與決策的結構性調整問題。
我國公司法默認的規定是:
(1)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股東會作出的一般決議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
(2)表決權與股權比例掛鉤。公司法有默認的規定,同時也考慮到現實中每個創業團隊都會有一些個性的問題,所以,又規定了「但書」。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實際操作中,創業公司往往有多個創始人,加之股權眾籌大行其道,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有可能達不到絕對控股比例(即51%——67%)。在這種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書」,將表決權與持股比例分開來,並以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的形式進行固定下來。
預留期權激勵池早已成為成熟的治理機制。成長是創業公司的核心驅動,而期權就是創業公司所能激勵員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創始合夥人在創業之初沒能足夠重視期權池的問題,一般有兩種情況:
(1)在期權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將股權分配完畢;
(2)因為缺乏期權意識,而沒有設立相關制定,等到需要進行完善時,因為沒有預留部分,從而造成核心股東持股的不必要稀釋。
張老師則認為:
(1)期權本質上來源於現有股東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東持股比例過於分散。如平均分配,未來難以實現決策權集中制的優勢,引發股東內訌,並影響運作效率;
(2) 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下期權激勵方式相當多樣,使用何種規則和制度取決於合夥人的選擇,在公司配套的期權制度建立後具體落實。
期權池確應當提前規劃,方法是在擬定股權分配規則時,預先約定從各股東里劃分出來,並由核心創始人一人代為持有,其他股東可通過協議的約定,將代持權利的歸屬和限制進行明確。
對創業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默契程度尤為重要, 因此游戲規則就需要從正向和反向兩個維度進行考慮。即既要從正向保障創業者同船共濟時的公平和激勵問題,也要從反向考慮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創業者離職退出、離婚、繼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權的回收問題。
而回購規則,是平衡股東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規定,當然有些規定在實務中是存在爭議的。不過,在設計股權回購條款規則時,建議一定要注意這三個問題:
(1)回購條款規則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實施,且應注意回購定價的公平性;
(2)回購條款的適用范圍能夠涵蓋公司股權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將回購條款和股權轉讓制度綜合考慮、糅合設計。
《公司法》的規則是相當的寬泛的,然而正是因為這種寬泛的規則,才為合夥人制定切合自身條件的規則留下了空間。規則設計律師要充分運用股東的自治權,建立適合合夥人團隊自己的股權分配規則和動態調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東願意「掏大錢、佔小股」(職業投資人基本都是如此),那麼對此類股東可以配合使用協議和章程方式將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表決權脫鉤,設計符合各股東需求和長處的股權結構;再如可以借鑒資本工具的思路,運用可轉換優先股、清算優先權等思路做股權分配設計。
綜上,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規則,從本質上講,其實並不復雜,關鍵在於提醒合人創業者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企業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權分配會涉及到創業企業內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合理競爭、實現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激勵相容,還與創始人或創業團隊的控制權等一系列企業後續發展息息相關,所以創業初期,企業家千萬要重視股權分配。
⑹ 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如何隔離
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隔離的方法:
1、企業資產例如現金,應該單獨放在保險櫃,避免與個人的現金混淆;
2、企業資產例如固定資產,應該設置固定資產台賬和卡片。在每個企業資產設備上面貼上卡片,證明是企業的資產,非個人所有;
3、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具備一定數量和種類的資產,而企業的內部資產從其來源看不外乎兩個渠道:
(1)是由企業債權人提供
(2)是由企業的所有者提供(包括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取得的屬於所有者但尚未分配的利潤)。可見,企業的全部資產應屬於企業的債權人和所有人,他們對企業的資產擁有要求權。這種要求權在會計上稱為權益。其中屬於債權人的部分,稱為債權人權益,亦即負債;屬於所有者的部分稱為所有者權益。
⑺ 合作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通常合夥的股權分配是按照出資比例,將100%的股權分割,出資一樣的話就是均等分,不一樣就是誰出的多,誰占的股份多。公司股權分配採用平均分配。公司股權分配採用個人說了算。公司股權分配採用差異化分配股權。平均分配和個人獨大這兩種分配方式都不利於公司發展。不管如何,股權分配一定要把握好一下幾大原則:控股原則、互補原則、預留原則、激勵原則、收放原則。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3-3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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