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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股權為什麼出資

發布時間: 2022-11-17 20:26:43

1. 股東轉讓股權後需要承擔出資義務嗎

無論是認繳制還是實繳制,股東均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即使股東已經通過 股權轉讓 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權請求股東承擔出資義務,向公司補繳出資。對出讓股東來說,將股權轉讓給他人後,如出讓及受讓股東之間未約定實繳出資義務的承擔,出讓股東仍可能需要對公司承擔實際出資義務,並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相應 債務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 承擔連帶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 債權人 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 訴訟 ,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認繳制股權轉讓需要出資嗎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是不需要的。股東轉讓股權,意味著和公司脫離了關系。至於認繳出資尚未繳納完成,應該由繼受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因為該股東購買的是一份尚未出資完成的股權,相信也不值錢,在實踐中,常常是0元轉讓的。當然,這一切都是要在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果約定不明,原股東還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股權轉讓一定要繳足出資嗎

股權轉讓不是必須繳足出資,但是需要如實告知受讓人。受讓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事實仍然受讓轉讓方出讓的股份,則 股權轉讓合同 有效,而且受讓方與轉讓方應當就出資瑕疵的存在對公司的債權人 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轉讓股權需要承擔出資嗎

股東轉讓股權後,一般還需就其所涉及的股份承擔出資義務的。但如果受讓人對此知情的,公司既可以請求股東承擔出資義務,也可以請求受讓人承擔出資義務。受讓人承擔出資義務後,可以向股東追償。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股權轉讓出資額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出資轉讓,其實也是股權轉讓,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6. 股東轉讓股權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對於「股東轉讓股權」的情況,我的回答如下:股權轉讓--不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股東權利的轉讓。公司運作中,常用的「出資轉讓」與「股份轉讓」,兩者、同「股權轉讓」在使用時意思沒有實質性差別,只是「股權轉讓」使用較少。出資是公司設立前出資人或股東的行為,公司一經成立出資人的出資即轉化為公司法人財產,即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對應的,出資人獲得的是股東權,而非財產,因此此時不是,也不可能轉讓「出資」,故法條上界定為「股權轉讓」在概念上是最准確、最清楚的。而第74條規定的「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存在著混淆了法律概念界限的問題,只是實際意義似乎是「新股東頂下了原股東的出資」,為人們所接受,注銷原出資證明書是正確的,取而代之的應是「股權受讓證明書」或「持股證明書」,公司發起人的出資與新股東購買的股權是不同的,應當有所區別,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界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7. 股東轉讓股權後應否承擔出資義務

股東轉讓股權後,仍然應當出資的義務,轉讓人應當告知受讓人,股權的情況。若是受讓人知道的,則與轉讓人有連帶的出資義務。股權若是對外轉讓的,應當經過其餘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 股東轉讓股權後還應不應該承擔出資義務

股東轉讓股權前,如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權後,仍應承擔出資義務。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 股東轉讓股權後應承擔出資義務

法律分析:第一,資本確定原則是我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即公司在設立時,應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注冊資本總額作出規定,並由各股東認繳。出資義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股東之間通過發起人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但股東之間的約定義務不能排除法定的出資義務,公司有權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第二,若股權受讓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受讓其股東,公司可要求受讓人對股東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受讓人承當連帶責任後,可向該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10. 股東轉讓股權後是否需要承擔出資義務

法律分析:如果股東認繳期限屆滿,股東轉讓股權的,原股東仍需再對公司承擔出資責任。但如果是原股東在出資義務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轉讓股權,不屬於出資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不需再對公司承擔出資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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