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什麼意思
⑴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
法律分析:為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緩解中低收入群體壓力,會議決定,一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單獨計稅的政策延至年底。二是將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補稅或年度匯算補稅額不超過400元的免予補稅政策延至年底。三是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延至年底。上述政策一年可減稅1100億元。促進社會公平很重要的是保障教育公平。為吸引優秀人才在鄉村任教,提升教育質量,會議決定,一是嚴格落實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規定。績效工資核定向艱苦邊遠地區學校等傾斜。二是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艱苦邊遠地區改善鄉村教師周轉宿舍。三是加強鄉村教師培訓,促進培訓與學歷教育相銜接。每年為脫貧縣等定向培養萬名本科師范生。放寬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學歷要求。四是引導優秀教師向鄉村學校流動。營造尊師重教社會氛圍。五是切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納入流入地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嚴禁收取借讀費、贊助費。為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中考提供更多機會。高校招生加大對中西部和農村地區傾斜力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個稅法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怎麼計稅考取個稅師容易就業嗎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通過股權激勵方式,將個人利益與公司發展業績「綁在一起」,讓個人分享公司發展成果,增強對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的「向心力」。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是個人任職受雇的一種報酬方式,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2005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印發多份政策文件,明確了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總體思路是將股權激勵所得在不超過12個月(最多為12個月)的期限內分攤計稅。
2019年實施新稅制後,為保證稅收政策延續性,對股權激勵所得的計稅方法給予三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稅收政策暫維持不變。
由於改革後綜合所得的稅率表為年度稅率表,股權激勵所得直接適用年度稅率表,客觀上相當於原來按12個月分攤計稅的政策效果。因此,在過渡期內,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中的上述股權激勵收入,為減除行權成本後的收入余額。
⑶ 股權激勵如何收稅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稅
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那麼,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並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現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一】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後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後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份數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該公司採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⑷ 年終獎按月單獨計稅政策將延續
年終獎按月單獨計稅政策將延續
年終獎按月單獨計稅政策將延續,全年一次性獎金(簡稱 年終獎 )個稅優惠政策將再延兩年。年終獎可以分攤到各月,有利於適用更低水平的稅率。年終獎按月單獨計稅政策將延續。
年終獎按月單獨計稅政策將延續1
據央視新聞消息,12月29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實施部分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緩解中低收入群體壓力。
會議決定,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單獨計稅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將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補稅或年度匯算補稅額不超過400元的免予補稅政策延至2023年底。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延至2022年底。三項政策一年可減稅1100億元。
我國對個人年終獎的計稅政策是把年終獎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按照原先的安排,在2021年12月31日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年終獎1萬元,按照現行方法,適用最低檔(不超過3000元)3%稅率,也就是需要繳納個稅300元,最後到手年終獎9700元。
如果按照「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那1萬元年終獎需要按照10%稅率納稅,即1萬元需要納稅1000元,到手9000元。相比第一種方案,到手年終獎少了700元。因此,年終獎優惠政策延續,中高收入者獲利更大。
年終獎按月單獨計稅政策將延續2
年末重大利好來襲,事關你的年終獎。據央視《新聞聯播》消息,2021 年 12 月 29 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實施部分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為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緩解中低收入群體壓力,會議決定,一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單獨計稅的政策延至 2023 年底。二是將年收入不超過 12 萬元且需補稅或年度匯算補稅額不超過 400 元的免予補稅政策延至 2023 年底。三是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延至 2022 年底。上述政策一年可減稅 1100 億元。
"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單獨計稅的政策延至 2023 年底 " 這一重大利好的宣布,意味著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 " 年終獎 ")個稅優惠政策將再延兩年。據悉,2019 年新個稅法實施後,為年終獎設置了三年過渡期的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年終獎可以分攤到各月,有利於適用更低水平的稅率。
這一政策的具體內容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規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 12 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原本年終獎個稅優惠政策在 2021 年底將到期,2022 年發放的.年終獎將納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原來的政策背景下,將對在 2022 年發放年終獎的部分人群產生影響,特別是中高收入者,多繳稅成為必然。此次延續實施部分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意味著年終獎個稅優惠政策還將延續,部分原本需要多繳稅的人群,到手的年終獎不會變少了。
年終獎按月單獨計稅政策將延續3
工薪族關注的年終獎優惠計稅政策延續問題,今天最終明確。12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延續實施部分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緩解中低收入群體壓力,會議決定,一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單獨計稅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將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補稅或年度匯算補稅額不超過400元的免予補稅政策延至2023年底;三是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延至2022年底。上述政策預計一年可減稅1100億元。
迄今為止,中國已經進行了七輪個稅改革。2018年,以新個稅法的修訂為標志,我國歷史上第七輪個稅改革拉開大幕,這也是歷次個稅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2019年以前,我國的個稅採取分類徵收模式,即不同類別的收入,適用的稅率、扣除標准等不同,這使得不同類別收入個稅負擔不同,有悖於公平原則。因此國際上採用分類征稅單一模式的國家極少。
為改變這一現狀,財稅部門對稅制進行了重塑,即將以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酬統一為綜合所得,採取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確保這四項收入適用相同的稅率,而非此前不同的稅率,這體現了公平性。
但是,考慮到個人負擔,相關部門當時給年終獎的計稅方式設置了一個3年過渡期,即納稅人在過渡期內可以在年終獎單獨納稅和並入當年綜合納稅之間「二選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文件規定,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只能並入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年終獎單獨計稅方式下,可以享受更低的稅率或者增加速算扣除數,因此在過渡期個人通常選擇年終獎單獨納稅。即個人把年終獎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如公司發放1萬元年終獎,單獨計稅時,只適用3%最低個稅稅率,繳納300元個稅,個人實際到手年終獎有9700元。但這項政策到期後,如不延續,以後不少人的年終獎將適用更高的稅率,具體稅率高低跟個人的工薪等綜合所得收入多少正相關。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李旭紅表示,以工資薪金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人所獲得的是積極勞動所得。我國個稅的征管體系對於工薪所得的徵收管理一直較為健全,相比來講,資本所得隱蔽性高、稅負轉嫁渠道多。因此,積極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的有效征稅率一直存在較大差異,此次延續相關優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她認為,年終獎優惠政策可以降低以工資薪金收入為主要來源的納稅人的累進稅率級次,從而降低工薪階層稅收負擔。更重要的是,也有利於平衡資本所得與勞動所得的稅收負擔,提高老百姓的滿意度,增強公平感及幸福感。
⑸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是什麼
員工取得股權獎勵(行權)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對該股權激勵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2022年1月1日起,需要並入綜合所得。應納稅額=股權激勵凈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或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行權時凈收入=(股票每股市價-實際支付的每股價格)×授予的股票數量。
股權獎勵即公司直接授予本公司的股權,限制性股票是設定了一定行權條件(比如服務年限超過3年,業績達到什麼標准)的股權激勵。
不管是以上哪種股權激勵,其本質均源於員工為本企業提供服務,所以應計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股權激勵以行權時凈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以股票期權為例,每股凈收入為行權時每股股票的市價減去與員工取得該股票實際支付的每股價格(期權的行權價值);如果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以現金方式結算的股票期權),則直接將價差收益確認為凈收入;直接股權獎勵的,個人取得成本為0,股權市價就為凈收入。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是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取得股權獎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再納稅,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的相關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取得成本-相關稅費)×20%。
所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權激勵凈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21年12月31日之前單獨計算,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可以享受合並遞延納稅,等到股權被轉讓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⑹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正文回答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1、納稅義務產生,授予階段無需納稅,授予節點員工尚未通過股權激勵獲取任何收益,員工此時缺乏納稅所必要的資金,且為充分實現激勵的效果,授予階段無需納稅是合理且必要的。
2、應納稅額計算;
3、稅收優惠政策,單獨征稅,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最新決定,到2022年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入單獨征稅,不與薪酬、年終獎合並;
4、稅收征管。
二、分析
在授予至解除限售可行權期間,相關法律規定,行權前股票期權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但國內A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則是,在解除限售、行權、可行權前,授予的股權份額不得轉讓。如遇辭職等特殊情況。延期繳稅,按照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在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股權激勵取得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什麼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
⑺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有利於創新嗎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是有利於創新的。
股權激勵是企業為激勵和留住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給予人才一定的個稅優惠政策,不僅有利於引進、激勵人才,幫助企業留住人才,助力企業尤其是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更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
高新技術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能夠提高創新投入強度,且股票期權方式對創新投入強度的正向影響顯著。
⑻ 獎金計稅方式選擇
法律分析:目前年終獎個稅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單獨計稅,即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這種計稅方式是一項稅收優惠政策,對一般的工薪族來說,如果全年工資遠高於年終獎的話,選擇這種計稅方式一般會少交個稅。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單獨計稅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為減輕個人所得稅負擔,緩解中低收入群體壓力,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實施按月單獨計稅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將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補稅或年度匯算補稅額不超過400元的免予補稅政策延至2023年底。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延至2022年底。上述政策一年可減稅1100億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⑼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如下:
1、股權激勵可分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等方式;
2、上市公司:
(1)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上市公司授予個人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上市公司:
(1)符合7個遞延納稅條件的,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4、所得稅處理: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境內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境外上市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比照執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⑽ 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怎麼計稅 已經畢業了想報考個稅師(個稅計算)證書還可以嗎,會不會學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通過股權激勵方式,將個人利益與公司發展業績「綁在一起」,讓個人分享公司發展成果,增強對高管和核心技術人員的「向心力」。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是個人任職受雇的一種報酬方式,屬於工資薪金所得。
2005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後印發多份政策文件,明確了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總體思路是將股權激勵所得在不超過12個月(最多為12個月)的期限內分攤計稅。
2019年實施新稅制後,為保證稅收政策延續性,對股權激勵所得的計稅方法給予三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的稅收政策暫維持不變。
由於改革後綜合所得的稅率表為年度稅率表,股權激勵所得直接適用年度稅率表,客觀上相當於原來按12個月分攤計稅的政策效果。因此,在過渡期內,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中的上述股權激勵收入,為減除行權成本後的收入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