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強制職工如何安置
Ⅰ 國企股權轉讓職工需要安置嗎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涉及國企改制的,變更為非國有控股的,涉及職工安置問題。但並非所有的股權轉讓都涉及職工安置。
如果股權轉讓沒有造成失業,國有企業是無須補償的。員工仍然持有先前購買的股份。
在勞動合同期內,或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無緣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獲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賠償款,則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Ⅱ 企業並購中如何安置職工
1、繼續留用原企業職工,重續勞動合同關系。並購時,並購雙方約定在並購後留用原企業職工,並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3、鼓勵創業性再就業。鼓勵未聘人員創業性就業,如本人要求從事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可以申請辦理給予一定時間的創業期,其間工齡照算,不計入待崗時間,並享受有關保險待遇,從而減輕企業的壓力。創業性就業政策給予創業者一定的過渡期,期滿後可以辦理重新上崗或辦理辭職、調動手續。4、國有企業職工的內部退養。內退人員在內退期間發生內退生活費。5、其他職工安置模式。主要包括:一是由地方組織富餘職工進行同工種轉移或向外安置就業;二是培訓安置,即為暫時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富餘職工設置「培訓崗」,使其在一定期限內每月享受社保和基本工資,並為其提供培訓機會,為再次競爭上崗提供條件;三是開發安置,即興辦第三產業促其就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Ⅲ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1、員工身份置換,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2、買斷工齡,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3、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Ⅳ 企業並購中如何安置職工
法律分析:1、繼續留用原企業職工,重續勞動合同關系。並購時,並購雙方約定在並購後留用原企業職工,並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3、鼓勵創業性再就業。創業性就業政策給予創業者一定的過渡期,期滿後可以辦理重新上崗或辦理辭職、調動手續。4、國有企業職工的內部退養。內退人員在內退期間發生內退生活費。5、其他職工安置模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Ⅳ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如何安置
1、員工身份置換。將鐵飯碗變成勞動合同,打破職工對企業的依賴,解除國有企業對職工承擔的無限責任。
2、買斷工齡。
3、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實踐中存在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
4、拖欠、欠繳費用的支付。《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法律依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
第四條 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由企業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對重新就業的工人,企業應當注重實際技能的考核,經過考核合格的,優先錄用。
第七條 企業與被招用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Ⅵ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如何安置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1、員工身份置換,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2、買斷工齡,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3、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第十五條 對分流進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餘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Ⅶ 國企混改後員工如何安置
1、員工身份置換
通俗點講,所謂員工身份置換就是通過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將「鐵飯碗」變成勞動合同,打破職工對企業的依賴,解除國有企業對職工承擔的「無限責任」。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通知,國有企業改制要切實維護職工的權益,實施改制前,原企業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並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必須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等。
實現企業員工身份置換,是企業市場化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是實現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前提,也是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輕裝進入市場的重要條件。
2、買斷工齡
國有企業改革初期,「買斷工齡」成為眾多企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根本違反勞動法,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因此,國企改制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必須嚴格貫徹法律法規,嚴禁推行或變相推行「買斷工齡」。對企富餘人員要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法定標准給予經濟補償,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如何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
實踐中存在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股權補償和債券補償等方式。現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轉換企業員工身份時一次性以貨幣形式補償員工的支付方式;股權支付方式是指將企業應付給員工的補償金轉為職工對改制後企業所享有的股權;債權支付方式是指將企業應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轉化成職工對企業的債權,通過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進行償還。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決定了相應的利益調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選擇取決於職工意願、企業的財務狀況、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等。我國法律「對分流進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餘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4、拖欠、欠繳費用的支付
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葯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改制時,對經確認的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
總結:解除勞動合同,即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後,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變更勞動合同,即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做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辦理。
Ⅷ 集體企業改制政策後,職工怎麼安置(辦法或者規定)我會加分的
集體企業改制以後,對職工的安置基本上是兩種情況:
一種是給予工齡買斷,一次性發放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
另一種就是繼續上班,原來集體企業中的職工成為新企業的正式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企業工齡和社會保險保障。
參考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企業股權強制職工如何安置擴展閱讀:
集體企業改制途徑
1、對於大型集體企業,可根據國有資產多,企業資產比重較大的實際情況,通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明確產權。
把國有股資產部分或全部轉化為國有股份,企業集體資產部分或全部轉化為職工集體股,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把其中的國家股出售或租賃給企業職工,實行租股結合,國有民營。
2、對於中型集體企業,可把國有資產和企業集體資產部分或全部出售給企業職工,改組成由國家股分資產、企業職工集體股份資產和本企業職工個人股份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或全部由本企業職工股份資產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3、對小型集體企業可通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明確產權,把企業資產轉化為企業職工集體股份,把企業職工個人資產轉化為職工個人股份,改組改造為股份合作制公司。
對資產構成單一的純集體資產的小型集體企業,可全部出售給本企業職工,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公開拍賣出售給個人,改為私人經營。
Ⅸ 企業並購中怎麼安置職工
法律分析:1、繼續留用原企業職工,重續勞動合同關系。並購時,並購雙方約定在並購後留用原企業職工,並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2、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3、鼓勵創業性再就業。鼓勵未聘人員創業性就業,如本人要求從事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可以申請辦理給予一定時間的創業期,其間工齡照算,不計入待崗時間,並享受有關保險待遇,從而減輕企業的壓力。創業性就業政策給予創業者一定的過渡期,期滿後可以辦理重新上崗或辦理辭職、調動手續。4、國有企業職工的內部退養。內退人員在內退期間發生內退生活費。5、其他職工安置模式。主要包括:由地方組織富餘職工進行同工種轉移或向外安置就業;培訓安置,即為暫時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富餘職工設置「培訓崗」,使其在一定期限內每月享受社保和基本工資,並為其提供培訓機會,為再次競爭上崗提供條件;開發安置,即興辦第三產業促其就業。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