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合並為什麼要報表重述
A. 什麼情況需要重述比較期間財務報表
根據會計准則規定應當重述比較期間財務報表的為:
1、本年發現重要的前期差錯。
2、發生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自最終控制方取得被投資單位60%股權。
3、購買日後12個月內對上年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可辨認資產、負債暫時確定的價值進行調整。
B. 編制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時應在合並報表中重分類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重分類,如何重分類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也可以根據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進行編制。
在編制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過程中,企業應當對下列項目進行抵銷處理。
(1)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各子公司之間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子公司對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比照上述規定,將長期股權投資與其對應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行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2)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百之問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3)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影響應當抵銷。
(4)有少數股東的,應當在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增加「少數股東權益」欄目,反映少數股東權益變動的情況。
C. 財務報表反復重述為什麼
主要原因是由於會計政策變更或者是由於合並范圍變動,要對上年的合並報表按照變更後政策或范圍重新進行編制,就是重述合並財務報表,重述後和本年報表政策或范圍一致,具備可比性。
D. 權益法 合並報表 為什麼要調整
一、成本法與權益法的核算特徵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有兩種觀點,由此產生確認投資損益的兩種方法。一種是在收到利潤或股利時確認收益。在這種觀點下,長期股權投資以初始成本計量,收到利潤或現金股利時確認為投資收益。這種確認損益的方法稱為「成本法」。在這種會計方法下,股權投資收益只能被動獲取,無法對被投資單位施加主動的影響。另一種觀點是,股權被認為是代表股東應享有或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的利益或損失,當被投資單位凈資產增加時,投資企業(在合並財務報表中為母公司)按照其在被投資企業(在合並財務報表中為子公司)所有者權益所擁有的份額確認投資收益,同時相應增加投資的賬面價值;如果被投資企業發生凈資產的減少,則要相應同比例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並確認投資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損失的確認以將長期投資減記至零為限。這種確認損益的方法,稱為「權益法」。
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平時採用成本法核算的原因
首先,對母公司來說,既然通過股權投資在外形成了子公司,對外提供財務信息時,一定是合並的財務報表而非個別報表。合並財務報表中已體現了對子公司投資計價的權益基礎,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為了簡化核算,個別報表中不再採用權益法計價。這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做法一致。
其次,由於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平時採用成本法核算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母公司要對子公司的投資增加報表利潤,就必須宣告分配現金股利。可見,改按成本法能提高投資方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的質量,使投資方的業績更加真實,縮小財務報表操縱的空間,並避免上述「不良行為」。
三、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必須按照權益法進行轉換的原因
(一)採用成本法編制合並報表,母公司容易操縱利潤。由於母公司對子公司實施控制,母公司可根據自身的現金或利潤狀況,決定子公司股利分配,從而以自己喜好的收益水平來報告收益。例如,母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只在母公司自己的經營發生虧損或蕭條的年份支付股利。
(二)採用成本法編制合並報表與採用權益法編制合並報表的一個最大差別在於:無法提供數據的驗證功能。我們知道,通過合並報表中的抵銷,合並凈利潤或期末留存收益應與母公司個別報表中的相關指標金額相等。通過這種數據關系,可自動驗證合並報表編制的正確性。而成本法不具備這一特徵。
(三)採用成本法編制合並報表,集團的凈利潤均大於母公司個別報表利潤,計算出的集團相關財務指標不真實,投資回報率也易被歪曲。
採用權益法編制合並報表,則可克服上述不足。
E. 將子公司納入合並報表為什麼要報表重述,如合並日為11年12月31日,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第十七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