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票會影響自己的稅嗎
『壹』 股票代持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應該沒有的啊
『貳』 代持限售股的所得稅如何繳納
個人減持限售股,是依法按財產轉讓,徵收20%的個稅,這是《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167號)文的明確規定。
但是,限售股的持有還有另外一種方式,即企業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7月7日下發《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9號),明確企業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減持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後,轉交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需要繳個稅。通知由本月1日起實施。
39號文明確了這部分限售股減持的納稅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准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企業完稅後,將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實際所有人不再需要納稅。
『叄』 收回代持的股權要不要交稅
當然,《公司法》及一般公司章程都會規定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的話都需要作出股東會決議。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肆』 自然人「股權代持」該繳個人所得稅嗎
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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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八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伍』 要回代持的股權是否交稅
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為個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稅務處理方式。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仍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除上述企業代持股權外,自然人之間的股權代持現象也較為常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偏低,則被視為有正當理由而免於核定徵收。因此,實際股東若因各種原因需要代持,應盡量在上述范圍內選擇代持對象,以減少未來解除代持協議所可能產生的稅務負擔。
『陸』 「股票委託代持」該向誰征稅
「股票委託代持」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實際出資人基於法律障礙或某種考慮,委託其他單位作為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權股份憑證的名義持有人的經濟行為。「股票委託代持」的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通常為關聯關系或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其代持股票均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原始記名股票和股市限售流通股,其形式多種多樣。筆者通過稅務檢查,發現「股票委託代持」行為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越來越常見,而且涉稅金額不小,因此,其稅務處理值得稅務部門認真研究。「股票委託代持」的主要形式其一,甲企業法人委託乙企業法人代持。如:2006年,乙公司受關聯企業——甲公司委託,代持K上市公司法人股票350萬股,並於2008年以甲公司名義拋售,取得股票收益1.3億元。其二,自然人委託企業法人代持。如:1995年,原丁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出資200萬元,委託丁公司代持F上市公司企業法人股200萬股。2007年,張某以丁公司名義拋售股票,取得收入6000萬元。2008年,為實際出資問題,張某曾經與丁公司發生民事訴訟,且有法院判決書,判決內容包括:股票為張某投資購買,出資200萬元;應分得收入5000萬......(本文共計2頁) [繼續閱讀本文]
『柒』 代持股轉讓是否征個人所得稅
代持股,變更代持人,不征個人所得稅。
代持股的所有權人轉讓,要征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屬於個稅中財產轉讓科目,應該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按20%的稅率計算個稅。不過,個人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獲取的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你所說的股權轉讓是在滬深股市上交易的,就暫免納稅,但如果是簽合同轉讓的,就要納稅了
『捌』 代持股份分紅應交稅嗎
通過合約代持股份所獲得的收益在稅法上是否也依合約判斷歸屬存在爭議,個人理解,目前稅法只認可形式持有方的法律主體地位,即登記的股東是代持方,則應由代持方納稅。
『玖』 公司出現稅務問題 我作為代持股人會不會被牽連
當然會受牽連,主要注意協議中簽訂的權益是什麼,相當於法人,就要負完全責任。
『拾』 代持股權轉讓要交稅嗎
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為個人代持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名義股東繳稅、余額轉付實際股東時不再繳稅的稅務處理方式。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仍存在著雙重征稅的風險。
除上述企業代持股權外,自然人之間的股權代持現象也較為常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偏低,則被視為有正當理由而免於核定徵收。因此,實際股東若因各種原因需要代持,應盡量在上述范圍內選擇代持對象,以減少未來解除代持協議所可能產生的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