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調查對股票影響
『壹』 美國337調查的337調查和反傾銷調查的區別
在美國,雖然337調查和反傾銷調查中的產業損害調查均由USITC來進行,但兩類調查存在明顯區別。337調查屬於准司法調查,而反傾銷調查屬於行政調查。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從調查對象看,337調查是針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實施的調查,實踐中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反傾銷調查是針對一國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的傾銷行為進行的調查。
從申請人資格看,(涉及知識產權的)337調查的申請人是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無論其是美國人(企業)還是外國人(企業),申請時只需證明美國國內相關產業存在,無需證明損害;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人則必須是代表美國國內產業的國內利害關系方,提交申請時應提供傾銷、損害以及二者因果關系的初步證據。
從調查機關看,337調查僅由USITC負責;在反傾銷調查中,美國商務部(DOC)負責調查和裁決是否存在傾銷並確定傾銷幅度,USITC負責產業損害調查的裁定。
從制裁措施看,337調查的制裁措施主要是排除令、禁止令、扣押和沒收令,這些措施在涉案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內將一直生效;反傾銷調查的制裁措施一般包括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一般為5年。
從制裁措施對貿易的影響看,在337調查中,被實施了排除令的外國產品將不能進入美國;在反傾銷調查中,如果繳納了反傾銷稅,外國產品仍能進入美國。
從程序看,337調查設置了總統審議程序;反傾銷調查沒有這一程序。
此外,二者在調查程序、司法審查等方面均有顯著區別。
『貳』 337調查的應對策略
多數中國企業積極應訴美337條款,這是一個非常可喜的現象。因為一個針對極小侵權認定的排除令,其殺傷力足以使被告無法繼續經營。 一系列的中國產品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Commission,簡稱「ITC」)被告侵犯知識產權,如打火機、列印機墨盒、賴氨酸產品、電池等產品。過去許多中國公司選擇不予理睬,多數都採取積極應訴,這是一個非常可喜的現象。本文將討論如何在美國應對337條款的行政訴訟。 在美國提起337條款訴訟的原告既可以是美國公司,也可以是外國公司,如在美國擁有知識產權的日本公司或德國公司等。 337條款規定,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行為(主要針對侵犯專利權或者商標權行為,也包括侵犯著作權、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標權及其他商業侵權行為),並且對美國產業可能造成抑制或壟斷,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進行調查。 向ITC遞交的起訴書必須證明存在被相關專利涵蓋的產品已經形成國內產業,或者上述產業正在美國興起。「國內產業」的要求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涉及技術,另一部分涉及經濟。在技術方面,原告必須證明專利涵蓋的產品已經在美國生產或銷售。在經濟方面,原告必須證明已經在製造設施和設備上有相當數額的投資,花費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或在產品開發,包括工程、研發或授權許可等方面作出實質性投資。 ITC經過調查審理後若確認進口產品侵犯了知識產權,則可依據337條款規定發布兩種命令:一種是「停止令」,另一種是臨時性或永久性的「禁止令」或「排除令」。前者類似於美國地區法院發布的禁令,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如果被告不顧這種命令而執意將侵權產品輸入美國並進行銷售,就有可能被課以巨額罰款。後者則明令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ITC可以發布全面排除令,這種排除令並不針對具體的進口商,而是針對侵權的產品,禁止特定類型的所有侵權產品進口到美國。即便是有限排除令,也適用於被告的所有侵權產品。ITC的排除令並不指出具體型號,而是對禁止進口的侵權產品作出一般的總體描述。所以,如果美國市場對被告來說是主要市場的話,一個針對極小侵權認定的排除令,其殺傷力足以使被告無法繼續經營。禁止令還用來防止被告銷售已經進口至美國的侵權產品存貨。 337條款將美國進口中的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 1、普通的不正當貿易。所謂普通的不正當貿易行為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將產品進口到美國,或進口後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方法和不正當行為。但其構成非法必須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美國存在相關行業或該行業正在建立過程中;二是其損害達到了可觀的程度。 2、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指在美國銷售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產品的行為。只要美國存在與該產業相關的行業或正在建立該行業,涉及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行為即構成非法,無需證明是否對美國產業造成損害。 337條款的特點有二,一是短平快的調查程序(限定在12或15個月內結束調查),二是非常嚴厲的補救措施。一旦被認定侵權,非但被告的相關產品將可能被永久禁止進入美國,而且被告國內同行業的同類產品也可能永遠被禁止進入美國市場。 337條款的訴訟是行政訴訟,除了能迅捷地裁決後下禁令之外,並不給原告以經濟上的補償。所以原告往往會雙管齊下,一邊在ITC進行行政訴訟,同時又在聯邦地區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以獲得經濟賠償。在行政訴訟進行的過程中,聯邦地區法院通常會暫停審理民事索賠案。 企業的應對措施 在產品向美國出口前,首先應當提高知識產權意識,防患於未然。中國企業應提前做好准備,首先進行專利檢索,確定是否有可能侵犯涉及該產品的美國專利,或涉及該產品的製造方法的美國專利,包括請專家分析產品在美國的專利保護狀況。與敗訴的損失相比,專利檢索的費用實在是微不足道的。 如果發現有可能侵犯美國公司專利權的情況,則應及時對產品進行修改,以免侵犯知識產權。如果存在侵權可能,則可以使用其他方法繞過專利來避開侵權。如果有些核心的專利無法繞過,也可以從專利權所有人那裡取得使用專利的許可,或者與進口商取得協議,由進口商承擔侵權的責任。 對於337調查案,如果採取不應訴的「鴕鳥政策」,ITC就會缺席判決,這就意味著被調查的產品將長期甚至永久地失去美國市場。一旦被告積極應訴,至少可以取得談判的籌碼,爭取勝訴或與原告庭外和解。 有的被告公司認為只要將公司關閉,重新注冊一家公司東山再起,即可規避缺席判決的後果,這種做法是非常謬誤的。如上所述,ITC的禁令或排除令是針對侵權產品,而不是針對具體的公司。即使公司改頭換面,只要仍舊生產同樣的侵權產品,就還是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中國正在向出口經濟轉型,在一個行業中往往有許多企業生產同類產品。337條款的訴訟往往是同時針對許多家中國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企業可以聯合起來共同應訴,以降低訴訟費用。行業的商會往往可以組織和協調,如在溫州打火機訴訟中,溫州的煙具商會就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應訴的策略 在ITC調查的實際操作中存在三種交織在一起的情況,在涉及多個專利指控的訴訟程序中成為被告的障礙:(1)從原告和第三方取證的時間非常有限;(2)行政法官舉行聽證會和頒布其裁定的時間非常有限;(3)委員會要求行政法官對聽證會上提出的每一項爭議進行裁定。因此,即使行政法官裁定因為專利無效而不存在侵權行,但他仍必須就聽證會上提出的所有涉及上述專利的所有爭議做出裁定。時間緊迫會對原告非常有利,並隨著爭議數量的增加和聽證會的臨近不斷對被告施加壓力。 被告可以通過即決裁定的動議來減少原告施加的壓力並降低風險。即決裁定的提議可以只針對主要爭議,例如侵權不存在、專利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以及缺乏國內產業等。如果成功,即決裁定將該專利撤出調查范圍而不需要再舉行最後的聽證會。即使原告有難以反駁的侵權和專利有效的立場,上述專利也不列入委員會調查范圍。被告能夠將更多的時間對其餘的專利在聽證會上作進一步的陳述,就每個抗辯提供充分的證明。 即決裁定動議即使不成功,仍有利於縮小爭議的范圍。至少上述動議能試探行政法官在該抗辯中所持的立場。如果動議被完全否決,被告則可放棄上述辯解,而在聽證會上陳述其他抗辯。如果行政法官否決動議,但對抗辯感興趣,則被告可以重新深化論據並提供補充證據,在聽證會上或在隨後的即決裁定動議中遞交。 在聽證過程中被告還可以辯稱自己的產品沒有侵犯對方的專利權。專利權的權項可以包括一項或多項技術要素。只有當被控產品涉及權項的所有技術要素時才可以判定侵權,否則就不屬於侵權。 此外被告還可以辯稱原告的專利權無效,如:專利的權項覆蓋面太寬,原告申請專利時已經存在類似的技術,專利缺乏新穎性等。 敗訴後的策略 如果經過分析,被告可能敗訴,或是經過抗辯被認定侵權而敗訴,這並不意味著全軍覆沒。 首先,被告可以根據分析或ITC認定的侵權繞過專利重新設計產品,重新獲得美國市場。如果遇到實在無法繞過的核心專利,則可以與原告談判,爭取成為被告的OEM製造商,即生產貼上原告品牌的產品。這樣做當然會讓原告有更多的利潤,但是如果市場巨大,則通過薄利多銷被告仍可繼續生存下去。 其次,被告還可以與原告談判獲得使用專利的許可,並交納合理的許可費。這種做法對被告比較有利,因為專利許可費可以用被許可方的利潤為基數,從利潤中支付,這是雙贏的局面。即使專利持有人堅持要用銷售額為基數,被許可方還可以通過談判,不以整個產品,而僅以涉及專利的零部件的價值為基數,盡量減少許可費。 此外,被告還可以與原告談判成立合資企業,由原告提供專利技術,在中國製造產品。由於中國的勞力成本低廉,許多外國公司願意與中國公司合資生產降低成本,這也是一種雙贏的局面。
『叄』 337調查的調查程序
337調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請、立案、應訴、聽證前會議、取證、聽證會、行政法官初裁、委員會復議並終裁、總統審議。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對USITC的裁決結果不服,可以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盡早的、可行的時間內」完成一項337調查並作出裁決。實踐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一般在12-15個月內結束調查,復雜案件可能會延長至18個月。
『肆』 337條款的形勢,對當時的影響
美國337條款法律制度及對我影響
一、「337條款」的發展過程
「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第19編1337節。「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年關稅法》的「316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發現進口貿易中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關稅委員會應將此種情形向總統報告。總統有權提高有關產品的關稅,或者禁止這些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為加強在進口貿易中對美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此基礎上,美國國會於1930年制定了「337條款」。後來,該條款成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之一。
「337條款」的發展可以分為4個階段:
1.1922~1930年,成形階段。該時期內,關稅委員會作出了4個肯定性裁決,裁決外國仿造美國商品、假冒美國商標和侵犯美國專利的做法是「不公平的競爭方法或不公平的行為」。
2.1930~1935年,平穩生效階段。該時期是337條款最初生效的5年,關稅委員會的裁定主要集中在專利案件。該時期內,美國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繼續支持關稅委員會的決定;關稅委員會只要提出建議,總統就習慣性地簽發禁止某種產品進入美國的命令。
3.1936~1968年,無為階段。該法在這一階段幾乎未被使用過。起初,關稅委員會並未在實踐中事實上執行該項法律,後來即使關稅委員會提出動議,總統也拒絕簽發禁止令。
4.1968年至今,復興階段。1968年,一位美國專利持有人向關稅委員會提出申訴,聲稱一種葯品未經許可進入了美國市場。關稅委員會提出建議之後,總統簽發了臨時禁止令。隨後,又有3起案件獲得了禁止令。這是自1936年以來關稅委員會第一次根據該法採取行動。在這一階段,337條款分別於1974年、1976年、1979年、1988年和1994年經歷了5次修改。
二、「337條款」的內容分析
(一)主要內容和立法目的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國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實用新型設計方案權等知識產權),可能對美國產業造成抑制,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應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
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美國產業因進口產品的不公平競爭而遭受損害,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方面。
(二)適用「337條款」的實體要件
1.法定保護對象:專利、注冊商標、版權、掩膜作品
經過1988年貿易法的修改,目前,知識產權問題由「337條款」中B、C、D幾個單獨的分段(知識產權分段)予以規定。根據這些分段的規定,如果某些商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注冊商標、版權、掩膜作品,並且美國存在受這些專利、注冊商標、版權、掩膜作品保護的產業,或者這些產業正處於建立的過程中,那麼進口、為了進口銷售、進口之後銷售這些商品就是違法的。
2.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體既包括所有人、進口商或者承銷人,也包括上述主體的代理人。
3.存在相關的美國產業
是否存在相關的美國產業的判斷標准主要有3個方面:對工廠和設備相當數量的投資;相當數量的勞工和資金的使用;或對知識產權利用(包括工程、研究和開發)或者許可的相當數量的投資。從實踐來看,「337條款」關於是否存在相關美國產業的門檻是非常低的。
4.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不公平做法
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是違反美國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行為。
5.對美國的相關產業或貿易造成了破壞或破壞的威脅
具體而言,這些破壞或者威脅主要表現在:破壞或者實際上損害美國的產業;阻止該產業的建立;限制或者壟斷美國的貿易和商業等方面。
三、「337條款」的合規性分析
(一)關貿總協定有關「337條款」爭端的歷史
1.1981年加拿大向關貿總協定提起的申訴
1981年,加拿大就美國「337條款」向關貿總協定提起申訴,指控「337條款」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關貿總協定專家小組認為,「337條款」的確違反了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但由於它是一項作為使保護專利的法律或法規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符合關貿總協定第20條(d)款的例外規定,因此不違反關貿總協定。之所以說該措施是「必需的」,是因為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不能夠給專利所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專家小組認為,在現存的美國法律制度下,如果要有效地保護專利所有人在美國獨占使用其專利的權利,最可行的方式是訴諸於「337條款」的普遍排除令程序。
2.1988年歐洲共同體提起的訴訟
由於歐共體與美國的磋商沒有取得圓滿的結果,歐共體要求成立專家小組。最終,專家小組認為,在「337條款」下,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低於美國國內產品,因此,「337條款」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而且不適用關貿總協定第20條的例外情形。
關貿總協定專家小組報告公布以後,美國國內關於美國對該報告應採取何種應對措施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後,經過各利益團體間的博弈,美國按照《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337條款」作了如下修改:調查應該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如果聯邦地區法院應訴的被告同時也是「337調查」的應訴人時,聯邦地區法院應當應被告的動議發布暫停審理相同糾紛案件的命令;國際貿易委員會僅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發布普遍排除令;被請求人允許提起反訴,而反訴一旦被提起,應立即轉交地區法院等。
(二)「337條款」並不符合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
盡管「337條款」已經作了修改,但並未平息美國貿易夥伴的反對之聲。其中,爭議的焦點就在於「337條款」是否符合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國民待遇)、關貿總協定第20條的引言(禁止導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和關貿總協定第20條(d)款(這些調查是否是「必需的」)。理論上,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的規定並不符合WTO有關原則規定,因為:
(1)「337調查」在實踐中存在歧視進口產品的情況,這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一旦某種商品被裁決適用普遍禁令,則一切符合特徵的進口商品均會被普遍適用,不區分原產地或生產商,甚至包括目前未知的生產商和進口商,這與國內民事訴訟中對侵權產品的處罰與特定侵權人掛鉤的做法不同;第二,一些「337調查」未指明被調查企業,僅指明被調查產品的原產國,事實上剝奪了涉案外國企業應訴的機會,損害了涉案企業的利益。
(2)1989年,關貿總協定專家小組裁定,美國《1930年關稅法》「337條款」的規定及「337條款」調查的實踐,不符合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有關進口商品在適用國內法律方面應享受國民待遇的規定,以及第20條(d)款一般例外的規定。後來,「337條款」雖有所修改,但在相當程度上仍與關貿總協定的相關規定不符。
四、「337條款」對我國的影響
(一)針對中國的「337調查」現狀
自1986年12月29日美國發起第一起針對中國的「337調查」,到1993年,才發起第二起調查,以後逐年增多。2002年以後,中國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截至2006年8月,涉案55起。其中,既包括中國出口企業直接被訴的案件,也包括中國為被調查原產地國的案件。
在中國遭受的55起調查中,以專利侵權為由的案件47起,以侵犯商標權為由的案件5起,以共同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為由的案件1起,以共同侵犯商標權和版權為由的1起,以商業外觀為由的1起。
(二)「337調查」對我企業的影響
1.「337調查」對我產品出口造成了威脅,隨著我國出口結構的不斷調整升級,這種威脅也會越來越大。「337調查」涉及的行業較為集中,主要是具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國市場份額逐步擴大的高端產業。這些產業包括電子、化學、輕工、機械、汽車和皮革等。迄今為止,美「337調查」涉及我電子工業的案件有30起,約占調查案件總數的54%;涉及化學工業的案件11起,佔比20%;涉及輕工業的案件8起,佔比15%;涉及機械工業的案件3起,佔比5%;涉及汽車工業的案件2起,佔比4%;涉及皮革工業的案件1起,佔比2%。
2.波及同行和上下游產品,對整個行業造成影響並給直接涉案企業造成巨大損失。「337調查」的對物管轄權,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將所有與生產、銷售和服務等相關聯的當事人作為打擊對象。一旦被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採用普遍排除令,即使沒有被列入訴訟名單的產品,只要直接或間接出口至美國,甚至包括這種產品的下游產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產品均可能屬於被禁止進口的范圍,從而失去美國市場。
3.起訴理由不斷擴大,企業防不勝防。在針對中國「337調查」提起的理由中,絕大多數是基於專利權。但已有案例表明,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乃至於商業外觀都已成為「337調查」的起訴理由,中國企業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
4.應訴門檻高,很多企業因此而放棄應訴。「337調查」涉及的問題專業性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缺乏相關經驗,因而在許多情況下,我國企業難以作出及時有效的反應。此外,應對調查所需的昂貴的律師費和專家費等,也使我國企業難以承受。因此,我國許多企業在遭遇「337調查」時往往消極應對,結果導致敗訴,失去美國市場。
『伍』 337調查的具體內容
美國「337條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產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產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並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集成電路晶元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並且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建立中。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337條款」調整的是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知識產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籌建中。
實踐中涉及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337調查大部分都是針對專利或商標侵權行為,少數調查還涉及版權、工業設計以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行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包括侵犯商業秘密、假冒經營、虛假廣告、違反反壟斷法等。
『陸』 什麼叫337調查這主要是針對什麼的
美國「337條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這種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產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產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並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集成電路晶元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並且,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建立中。
根據法律規定,「337條款」調整的是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知識產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籌建中。
以上是「337條款」實體法方面的規定,下面就「337條款」程序法方面的規定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立案程序
(一)申訴書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申訴方的申請發起337調查,也可依職權根據所掌握的事實證據發起337調查,多數案件是由申訴方申請提起。法律要求申訴方證明所指控的產品違反了美國「337條款」,並且就其申訴書陳述的內容進行宣誓。
申訴方提交的申訴書的內容包括:事實陳述、證據、訴訟請求、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事實陳述包括:被訴方名稱和地址、陳述事實和理由、相關的證據。如果涉及知識產權,必須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資料。申訴方知識產權的描述、涉案產品描述、涉案產品的出口商及美國經銷商的詳細資料等。證據包括侵權或違反公平貿易的證據。訴訟請求包括申訴方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給予何種保護措施。證據提交及聽證程序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實施細則、程序條例及美國行政法條例規定(除個別案例外,通常聯邦法院的證據條例也適用)。
(二)駁回申請和撤回申請
1、駁回申請
一般情況下,申訴方提起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都會受理,不受理的情況極少發生。申訴方為慎重起見,還可以在提交申訴前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設的不公平進口辦公室咨詢,並由其對申訴書進行預審。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不受理申訴,申訴方還可對申訴書加以修改,再行起訴。如果最終還是被駁回,申訴方可以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駁回申訴方的申請,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將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所有的申訴方以及在申訴書中列明的被訴方。
2、撤回申請
申訴方可以正當的方式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立案前撤回申請,如果申請臨時禁令,要同時撤回臨時禁令的申請。
(三)接受申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常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訴方在提交申訴書時也同時提交了發布臨時禁令的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申訴方也可以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延期立案。
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立案後在聯邦公報上公告立案通知,將申訴書副本和立案公告送交被訴方及被訴方駐美國的使館商務處。同時,也要將申訴書送交美國健康和人權服務部、美國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美國海關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其他相關的機構或部門。
國際貿易委員會立案後將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負責案件調查。此外,考慮到公共利益的問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將指定一名政府律師代表公共利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立案後的45日之內,確定結束調查的目標日期:一般為12個月,較為復雜的案件可以延期6個月,即18個月結束。
二、要求告知和必經程序
要求告知程序類似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要求告知的內容包括調查中的所有事項。要求告知的程序一般在立案後5個月內結束。一般情況下,申訴方可以提前計劃在要求告知程序中的行動,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府律師可以在30日內作出充分的准備,而被訴方可能會被要求在幾天之內提交各種材料。
如果利害關系方沒有履行規定的要求告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權予以制裁,包括接受對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當事人不利的事實,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證據加以限制,甚至作出不利於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當事人的裁決。
三、反訴和調停程序
(一)反訴
在行政法官初裁階段,被訴方須在送達訴狀之日起的20日內提交反訴書。如果申訴方同時還申請了臨時禁令,被訴方須在送達訴狀之日起10日內(如果情況比較復雜,被訴方須在20日內)提交針對臨時禁令的反訴意見書。
反訴書的內容包括被訴方簽名的宣誓詞、律師、代理人以及申訴方的姓名、地址、電話等。被訴方必須對申訴書中的指控一一作答,並要有證據支持。對於專利侵權方面的指控一般採用辯駁方式,需要說明該產品不受此專利保護或此專利不具有合法性,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支持。
(二)調停
調查開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進行調停。要求調停的一方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在申請書中陳述已經收到在調查過程中送達的相關文書。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情況決定調停的程度和范圍。
四、簡易程序和終止調查
(一)簡易程序
申訴方的律師或支持申訴方的其他代表在調查開始後的20日內,被訴方在立案調查開始後的任何時間,但不晚於聽證會確定前30日內申請進行簡易裁決。
在收到用簡易程序裁決的通知後,被訴方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行政法官根據職權或者經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請,舉行口頭辯論,並要求提交辯論的提綱或備忘錄。支持或反駁的陳述書應該有證據支持,宣誓者應該明確表明有能力證明所陳述的內容。行政法官准許對陳述書進行補充。如果反對用簡易程序進行裁決的一方不能指出有實質性的證據需要召開聽證會進行實質性的質證,行政法官仍可用簡易程序予以裁決,或者要求反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以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二)終止調查
在下列情況,案件終止調查:
1、申訴方撤訴;
2、雙方當事人和解、簽訂許可協議或者簽訂仲裁協議。在此情況下,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作出裁定,將裁定書和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包含保密信息應該同時提交一份非保密協議概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協議是否影響美國公眾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情況、美國消費者等因素進行權衡,決定是否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導致調查終止,則被訴方不構成侵權。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未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雙方不受協議的約束。
五、缺席裁決
在下列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決:
(1)被訴方沒有正當的理由,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和以規定的方式提交答辯意見,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決;
(2)申訴方申請或者行政法官依職權簽發命令要求被訴方說明原因,如果被訴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說明原因,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決;
(3)如果被訴方濫用程序,在調查期間不予以合作。申訴方申請或者行政法官依職權簽發命令,根據單方證據裁決;
(4)被訴方缺席,視為其放棄應訴的權利,放棄在調查期間答辯的權利。行政法官可缺席裁決。
在被訴方缺席或視為缺席的情況下,申訴方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被訴方採取直接的措施。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的申請理由是正確的,即簽發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時簽發排除令和停止令;考慮公眾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情況、美國消費者利益等因素,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可不簽發禁令。
六、協議解決程序
對於知識產權案件和非知識產權案件,有不同的協議程序。
知識產權案件: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通過簽訂許可協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簽訂許可協議後,當事雙方還需要簽訂一份協議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聲明對於調查的實質情況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政府律師對該協議作出評價,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說明是否可以根據協議終止調查。此後,行政法官將初裁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
非知識產權案件:對於非知識產權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同意令的方式解決爭議。申訴方、被訴方、政府律師共同向行政法官提出同意令的請求。申請必須在聽證會開始前提出,行政法官根據情況可以允許推遲提出。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後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聯邦公報上發布通知,說明初裁的情況,利害關系方應該在10日內對初裁作出評論。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接受同意令時,需要考慮公眾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情況、美國消費者利益等因素。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否定了同意令,調查繼續進行。
七、臨時禁令
申訴方可以在任何時候申請臨時禁令,但必須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前。如果申訴方在提交申訴書時也提交了申請臨時禁令的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拒絕臨時禁令,並不影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理由認為申訴方的指控初步成立,並且如果不先採取措施會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立即的、嚴重的損害,則可簽發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申請臨時禁令的依據不充分,採取臨時禁令對被訴方的損害會特別大,將要求申訴方提供擔保後,才簽發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最後的裁決中,認定被訴方沒有侵犯美國的知識產權,申訴方繳納的現金保證金將被予以沒收,並補償給被訴方。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接受臨時禁令的申請,將提交給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處理。法律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90日內對臨時禁令作出終裁,對於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至150日。初裁由行政法官作出,時間為收到申請後70日內,復雜案件延長至120日。日期包括節假日和星期日,如果日期屆滿的下一日是節假日或星期日,順延至節假日或星期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後,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不作修改,臨時禁令的初裁就自動成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
在臨時禁令期間,如果進口商想繼續進口涉案產品,必須向美國海關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美國財政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保證金的金額,必須足以抵銷不公平競爭所帶來的結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決定保證金的金額時,有可能根據申訴方在美國的銷售價格與進口涉案產品的到岸價之間的差額。
八、查證和聽證會
(一)查證
查證的方式:包括證言、訊問、文件製作、請求進入、傳票等。
查證的范圍:(1)物證和書證:包括存在方式、描述、特徵、保管、條件、存放地點;(2)人證:包括人的身份和地址;(3)違反美國關稅法的救濟方式;(4)被訴方提交的適當擔保的查證。
(二)聽證會
在舉行聽證會前一般要舉行預聽證會,以便當事人簡化、明晰問題,確定聽證會的范圍,確定請求是否要修改,對事實和文件進行審查,對修改答辯書的必要性和意願進行考慮,法律規定和採用的事實和內容,查證的時間以及證據的提供,證人信息、證據交換。在預聽證會上,當事人還確定專家和經濟、技術證人的數量。證人的姓名也在預聽證會上公布。預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法官簽發一項預聽證會令,說明預聽證會的結果。
聽證會的目的是為了使行政法官採納證據、傾聽爭辯以及裁定涉案產品是否違反「337條款」。在聽證會上,誰主張誰舉證。申訴方應證明被訴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每一方當事人都需得到適當通知、詢問、提供證據、反對、動議、辯論等權利。調查期間召開的所有聽證會都是公開的,除行政法官發布指令外。聽證會的時間很長,一般為兩個星期左右。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指令外,聽證會由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全程負責。任何一方都應當對自己的陳述承擔舉證責任。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真實性的證據將被予以採納。
九、初裁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一)行政法官的初裁
在目標調查期結束的3個月前(如果調查最長時限超過15個月的,則在4個月前),由行政法官作出初裁,並將初裁和相關建議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行政法官也對下列動議以初裁的方式作出決定:修改答辯書的動議、認定缺席的動議、簡易程序的動議、調停的動議、終止或中止調查的動議、沒收或歸還被訴方保證金的動議、確立目標期超過15個月的動議、沒收或退還申訴人關於臨時措施的動議。對於上述動議作出的初裁也要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並將此裁決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定,除非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委員在45日內建議重新審議該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審議行政法官的初裁。
行政法官作出動議初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並把此裁決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定,除非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在30日內建議重新審議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審議行政法官對動議作出的初裁。
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重新審議需要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後10日內提出。如果是對動議的初裁申請重新審議,要在收到行政法官的初裁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重新審議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事實的依據是錯誤的;所適用的法律是錯誤的;裁定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策規定不一致。相對方在收到另一方關於申請重新審議的請求後5個工作日內可以提起反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初裁送達當事人的45日內(動議的初裁送達當事人30日內)決定批准或拒絕該申請。
只要有一名委員支持對初裁進行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要啟動審議程序。在存在明顯的錯誤或濫用法律或程序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自行啟動審議程序。
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的程序
(一)美國總統的政策審查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後裁定被訴方並沒有違反「337條款」,那麼,裁定簽發之日即生效。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後裁定被訴方違反「337條款」,裁定在美國總統政策審查期限屆滿時生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將其終裁和相關建議提交給總統。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後的60日內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准其裁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在美國總統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准裁決之日生效;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後的60日內,沒有否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在作出終裁之日起的60日期滿生效。
(二)復議和司法審查
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的14日內,任何關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請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收到復議申請後,確認、取消或修改其終裁。
如果當事人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終裁不服,可在60日內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可以直接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司法審查有兩個標准。對於法律問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定所有的法律問題,解釋憲法和法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有權宣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結果是隨意、濫用權利和不合法的。對於事實問題,只有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沒有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才可能推翻其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不服,可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性。
十一、救濟措施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法律程序,有權實施以下救濟措施:有限排除令、臨時性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臨時性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一個或多個被訴方的產品進入美國,是專門對被裁定侵權的被訴方發出的;「普遍排除令」要求海關阻止某一類的所有侵權產品進入美國,不管是否是被訴方,針對的是所有侵權產品,只要所有人、進口商或銷售商無法證明其產品沒有侵權,就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訴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權行為,被訴方的產品不得向美國出口,也不得在美國對涉案產品進行市場營銷、分銷、代理、尋求銷售或者轉讓等行為。「停止令」適用於被訴方的股東、董事、雇員、代理人、被許可人、分銷商、以及以其他形式被控制的企業,同時也適用被訴方的繼承人、被轉讓人等。「停止令」針對的不僅是被訴企業已經完成的侵權行為,而且包括被訴方將來試圖在美國市場的銷售行為。
如果調查結果認定,被訴方侵權成立或違反了「337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發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排除或禁止被訴方的產品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對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國經濟中的競爭條件、類似的或者直接的競爭產品在美國的生產、美國消費者的影響,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若認為不應當排除該類產品進入美國,也可選擇不採取行動。除排除令和停止令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可發布其他命令,要求被訴方停止或不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也可發布臨時停止或排除令。
對違反「337條款」輸入美國的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布命令進行扣押和沒收。扣押和沒收只發生在以下3種情況時:①受控產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以前試圖進入美國市場;②該產品以前由於簽發禁止進入令而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③根據禁止進入的命令,美國財政部已經向受控產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其中包括禁止進入美國市場的命令和違反規定進入美國市場將沒收受指控產品的說明。
違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有關當事人將面臨10萬美元/日的罰款或相當於其每日違令輸入美國產品的國內價值2倍的民事處罰,並且在兩種處罰方式中選擇處罰金額較高的處罰方式。
『柒』 美國的337調查是怎麼回事
從別人那找的.
美國「337條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這種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產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產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並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集成電路晶元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並且,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建立中。
根據法律規定,「337條款」調整的是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知識產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籌建中。
具體見下面的參考
『捌』 立訊精密遭337調查,337調查指的是什麼
這幾年我們在媒體上總是能看看到337這個數字,而且都還是美國對中國的公司進行的調查,特別是被337調查了的中國公司,都不會有什麼好果子吃,所以我們現在來說下337是什麼意思。
人家可不管你有沒有道理,只要美國本地的公司覺得你這個產品有侵犯到他們的時候,就可以直接向美國國貿委員會投訴,出於對本國企業的保護基本上外國的公司都會敗訴,而且敗訴之後該公司的產品也就再也不能夠進入美國進行銷售了。
這種本土企業保護制度起源的背景還是因為當年《關稅法》編寫的時候,美國的經濟正出於萎靡的狀態,所以為了保護本國的貿易必須要自私的制定這項政策,所以美國人的想法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不過奈何我們也沒有什麼辦法,畢竟人家確實是第一強國。
還不止337調查,美國在對外貿易裡面還制定了許多不同的法律來對付外國企業,可以說是面面俱到,將無賴的精神發揮到了極致,比方說我們前些年常聽到的反壟斷法,反傾銷調查,這都是美國在貿易戰中的強勢表現,還抱著自己不會吃一分錢虧態度。
立訊精密一旦被337調查的公司,基本逃不掉罰款,而且還不可以向美國賣東西了,所以對公司是非常大的打擊。
『玖』 怎樣降低中國公司"337調查"的敗訴率
1、「行業協會應該給予企業更多的指導和幫助,讓企業了解和熟悉相關規則,從而勇於應訴、善於應訴。」
2、最有效的辦法是企業自身要加強專利戰略的運用,主動布局,避免「337調查」的發生。事實上,應對「337調查」即使勝訴,贏得了市場,也會耗費企業不少的資源。
3、企業在進行技術研發時,一定要有充分和完善的專利戰略。在我看來,沒有任何一項技術是完全的自主創新,新技術的產生都會對別人在先的技術有所借鑒,甚至形成沖突。因此,我們在集成創新時,就需要充分考慮到對方的專利現狀,要避免落入到對方的專利權保護范圍。這就要求企業在產品研發、產品上市、甚至采購階段都做好專利預警,以避免陷入專利糾紛中。與此同時,企業自身也要充分重視專利保護,有了技術突破就要及時提交專利申請。一旦有了專利糾紛,也才有和別人討價還價的資本。除此之外,企業還要培養更多熟悉國外法律的專業型人才,從而真正做到有備無患。
『拾』 337調查的貿易制裁性
337調查337條款屬於美國當地的「行政救濟」,自從頒布以來經多次修訂,現規定授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美國企業起訴的前提下,對進口中的不公平貿易做法進行調查和裁處。
337條款是國際上最具變通性和殺傷力的貿易保護手段,凡是337調查認定侵權行為存在的外國出口產品,將通過頒發禁止進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該涉案產品的進口和在美國市場的銷售,而且無法規避。
另外,337條款已經跨越了國界,在全球范圍內的侵權行為均可能被追訴,甚至包括非出口行為。根據「337」調查普遍排除令規定,一家敗訴,連同該國其他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同樣也要退出美國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