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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制度歷史及其優缺點

發布時間: 2021-06-21 12:36:14

❶ 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認為哪種制度更好為什麼

一、我國股票上市制度的歷程
(一)「額度管理」階段
1993年4月25日,國務院頒布《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審批制由此確立。在這種制度下,股票發行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據經濟和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大體的股票發行數量,經國務院批准後,下達給計委,由計委合理分配給各地。這個階段按股票面值計算的發行額度共有105億元,共有200多家企業發行,籌資400多億元。
(二)「指標管理」階段
1996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公布了《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1997年,證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對擬發行股票公司預選材料的審核的程序有所增加,由證監會對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預選,開始了對企業的事前審核。1996年、1997年分別確定了150億股和300億股的發行量,700多家企業發行,籌集資金4000多億元。
(三)「通道制」階段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正式實施確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股票發行核准制實施細則陸續實施並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法規。2001年3月17日,證監會取消審批制,正式實施核准通道制,「通道制」的實施,改變了行政機關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發行股票的風險,同時具備了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權利。
(四)「保薦制」階段
2003年12月,證監會制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等法規,這種制度是指有資格的保薦人推薦具備發行條件的證券公司予以發行證券,並對所發行證券的公司進行擔保,保薦人具有連帶責任,保薦責任期為發行上市全過程及上市後的一段時間。2004年5月10日,共有67家證券公司、609人分別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和保健機構代表。
二、股票發行核准制向注冊制改革的原因
(一)核准制的特點
在核准制下,擬發行股票公司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並且必須符合必要的法律法規。這種制度的優勢在於雙重審核較為嚴格,發行的股票質量高;維持證券市場的高品質和秩序,防止劣績股進入,保護投資者權益。其缺點也較多,一是審查程序繁瑣,犧牲了證券市場的效率;其二是允許上市的大多是資金基礎雄厚的大企業,不利於新興企業的發展;其三是監管機構審查使眾多投資者產生依賴心理,削弱自主判斷的能力,容易忽視股市風險;

❷ 股票發行兩種制度的比較與分析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❸ IPO的主要優點和缺點有哪些

IPO的主要優點和缺點如下:

1、優點

(1)募集資金,吸引投資者;

(2)增強流通性;

(3)提高知名度和員工認同感;

(4)回報個人和風險投資;

(5)利於完善企業制度,便於管理。

2、壞處

(1)審計成本增加,公司必須符合SEC規定;

(2)募股上市後,上市公司影響加大路演和定價時易於被券商炒作;

(3)失去對公司的控制,風投等容易獲利退場。

(3)股票發行制度歷史及其優缺點擴展閱讀:

一、IPO的發行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4、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二、IPO參與的角色:

1、公司及其董事:准備及修訂盈利和現金流量預測、批准招股書、簽署承銷協議、路演。

2、保薦人:安排時間表、協調顧問工作、准備招股書草稿和上市申請、建議股票定價。

3、申報會計師:完成審計業務、准備會計師報告、復核盈利及營運資金預測。

4、公司律師:安排公司重組、復核相關法律確認書、確定承銷協議。

5、保薦人律師:考慮公司組織結構、審核招股書、編制承銷協議。

6、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申請和招股說明書、舉行聽證會。

7、股票過戶登記處:擬制股票和還款支票、大量印製股票。

8、印刷者和翻譯者:起草和翻譯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❹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❺ 請簡要闡述我國歷年來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 各位大大給個具體一些、專業一些的答案吧

我國在股票發行方式方面的歷史變動較多,按時間和方式種類大約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自辦發行。從1984年股份制試點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這個階段股票發行的特點是:第一,面值不統一,有100元的,有200元的,一般按照面值發行;第二,發行對象多為內部職工和地方公眾;第三,發行方式多為自辦發行,沒有承銷商,很少有中介機構參與。
2.有限量發售認購證。1991-1992年,股票發行採取有限量發售認購證方式。該方式存在明顯的弊端,極易發生搶購風潮,造成社會動盪,出現私自截留申請表等徇私舞弊現象。因深圳「8·10事件」,這種方式不再採用。
3無限量發售認購證。1992年,上海率先採用無限量發售認購證搖號中簽方式。1992年12月17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對此予以了確認。這種方式基本避免了有限量發行方式的主要弊端,體現了「三公」原則。但是,認購量的不確定性會造成社會資源不必要的浪費,認購成本過高。
4無限量發售申請表方式以及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方式。1993年8月18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的《1993年股票發售與認購辦法》規定,發行方式可以採用無限量發售申請表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方式。此方式與無限量發售認購證相比,不僅大大減少了社會資源的浪費,降低了一級市場成本,而且可以吸收社會閑資,吸引新股民入市,但由此出現高價轉售中簽表現象。
5上網競價方式。上網競價只在1994年哈歲寶等幾只股票進行過試點,之後沒有被採用。
6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它是儲蓄存款掛鉤方式的延伸,但它更方便,節省時間。它又包括兩種方式:「全額預繳、比例配售、餘款即退」和「全額預繳、比例配售、餘款轉存」。前者比後者佔用資金時間大為縮短,資金效率提高,並且能培育發行地的原始投資者,吸引大量資金進入二級市場。
7上網定價發行。上網定價發行類似於網下的「全額預繳、比例配售、餘款即退」發行方式,只是一切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網路自動進行,與其他曾使用過的發行方式相比,這是最為完善的一種。它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快捷等優點,避免了資金體外流動,完全消除了一級半市場,1996年以來被普遍採用。
8基金及法人配售。1998年8月11日,中國證監會規定:公開發行量在5000萬股(含5000萬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開發行量在5000萬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1999年7月28日,中國證監會又規定:公司股本總額在4億元以下的公司,仍採用上網定價、全額預繳款或與儲蓄存款掛鉤的方式發行股票。公司股本總額在4億元以上的公司,可採用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法人配售相結合的方式發行股票。2000年4月,取消4億元的額度限制,公司發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未完待續,坐在床上打字好累

❻ 我國股票發行制度經歷了哪些演變

從最初的審批制度,目前正在實施核准制,按照信任證監會主席的『不審行不行?』可能會在今後進入擇機變成注冊制!

❼ 企業發行股票的優缺點

1.股票融資的優點
(1)發行普通股籌措的資本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發行普通股籌集的資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資金來源,可作為其他方式籌資的基礎,尤其可為債權人提供保障,增強公司的舉債能力。
(3)發行普通股籌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
(4)由於普通股的預期收益較高,並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因此,普通股籌資容易吸收資金。

2.運用普通股籌措資本的缺點
(1)普通股的資本成本較高。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投資於普通股風險較高,相應地要求有較高的投資報酬率。
(2)對籌資來講,普通股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不具有抵稅作用。
(3)普通股的發行費用也較高。

❽ 我國股票發行的行政批制有什麼優缺點

審批制的主要特點表現為: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由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核准制的主要特點:

一是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增加了承銷商的責任。
二是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成長的需要。
三是在發行審核上,將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四是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是在股票發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和創新,建立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種優勢、由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各擔風險的機制。在核准制下,監
管機構的主要職能應當轉向制定標准和規則,促進法規和政策體系的完善,並以此維護一個公平、透明、高效、有序的市場。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證券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注冊制度下,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事
先不作實質條件的限制,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只需全面、准確地將投資人判斷證券性質、投資價值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材料作出充分地公開,經證券主管機關所確認
公開的信息全面、真實、准確即可允許其發行。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 即使該證券沒有任何投資價值,
證券主管機關也無權干涉,因為自願上當被認為是投資者不可剝奪的權利。

❾ 論文:股票發行制度現狀及存在問題。

沒有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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