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知科技股票索賠
❶ 同花順看盤軟體上有股票索賠功能嗎
今天,同花順再次徵集包括「金亞科技」在內的22隻股票,只要符合索賠條件,您就能通過同花順維權中心維護自己的權利,拿回本該屬於自己的賠償!
在A股市場,散戶們被戲稱為韭菜,對韭菜而言,最倒霉的莫過於碰上黑天鵝,虧10來個點差不多就該謝天謝地,近期最好的例子,就是金亞科技:
驚世駭俗的連續8個跌停板(此前基金給出的估值為8元,相當於連續15個跌停板)的背後,是「股災前停牌補跌+財務造假數次被警示退市風險 」,我們假設某股民在2015年6月4日以最低價40.95買入,至2016年4月7日打開跌停板以18.61賣出,虧損幅度達驚人的54.5%!
很多股民遇到此類「黑天鵝」事件往往自認倒霉,「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他們認為黑天鵝自然也是風險的一部分。但事實上,只要「證監會對此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正式頒布了《處罰決定書》」,股民就有權向上市公司索賠。「自認倒霉」反映的恰恰是股民維權意識的淡薄,他們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自身利益。
除了不知道維權之外,有的股民出於維權成本較高、損失不大賠償有限等原因選擇默不作聲。在此,同花順就股民關心的維權成本問題上做出解釋:
❷ 趙薇夫婦面臨上百投資者索賠結果怎麼樣了
「小燕子」趙薇,讓萬家文化(600576,現更名為祥源文化)的投資者經歷了一波過山車行情,現在她需要為之埋單了。
11月10日,祥源文化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經過證監會查明,西藏龍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龍薇傳媒」) 與祥源文化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證監會擬對趙薇夫婦、祥源文化以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等措施,並擬對趙薇夫婦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對此,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表示,趙薇夫婦、祥源文化等信批違規情節惡劣,導致股價異動,投資者損失慘重,區區幾十萬元罰金根本不足以懲戒其違法行為,投資者依法索賠才是硬道理。
被市場禁入後仍能在二級市場股票買賣
事情要從2016年12月23日說起,經證監會查明,當日萬家文化(即祥源文化)的控股股東萬好萬家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萬家集團」)與龍薇傳媒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擬向龍薇傳媒轉讓其持有的1.85億股萬家文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占萬家文化已發行股份的29.135%。交易完成後,龍薇傳媒將成為萬家文化的控股股東。
然而,在控股權轉讓過程中,龍薇傳媒通過萬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具體為:一,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准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二,龍薇傳媒關於籌資計劃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三,龍薇傳媒未及時披露與金融機構未達成融資合作的情況。四,龍薇傳媒對無法按期完成融資計劃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遺漏。五,龍薇傳媒關於積極促使本次控股權轉讓交易順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一,對萬家文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二,對萬家集團實際控制人孔德永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罰款;三,對龍薇傳媒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四,對龍薇傳媒控股股東趙薇、趙薇配偶黃有龍及其代表趙政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孔德永、黃有龍、趙薇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表示,就擬對趙薇等實施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其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趙薇等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證監會將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在禁入期間,趙薇等不能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並且不能從事證券業務,但並不影響趙薇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買賣。
法院如何認定揭露日成索賠關鍵
其實,在收到證監會一紙《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前,趙薇夫婦以「蛇吞象」收購萬家文化幾乎是全身而退了。
雖然沒能用杠桿資金收購到萬家文化的股權,但萬家集團事後放棄向龍薇傳媒討要1.5億元違約金,並主動退還其前期支付的2.5億元股權轉讓款。
但是,不少因這場收購大戲介入萬家文化的投資者可謂損失慘重。
王智斌認為,根據證監會認定的事實,龍薇傳媒在此事件中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投資者可以向龍薇傳媒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萬家集團實際控制人孔德永以及上市公司提起訴訟。
回顧萬家文化涉案期間的走勢,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時萬家文化股價為18.83元。
2017年1月12日復牌後,萬家文化連續兩個交易日漲停,第三、 第四個交易日繼續收漲,最高漲至25.00元,漲幅高達32.77%。
2017年2月8日,萬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時股價為20.13元,停牌期間公告股東股份轉讓比例由29.135%變更為5%。2017年2月16日復牌,當日下跌8.49%,第二個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萬家文化公告《解除協議》,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後續該股持續下跌。2017年6月2日,萬家文化股價跌至最低點8.85元。
截至2017年7月21日,萬家文化收盤價為9.03元,較2017年1月17日股價最高點25元下跌63.88% ,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證監會指出,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時間內,萬家文化控股權轉讓事項不斷變更,由控股權轉讓變更為5%股權轉讓,後又完全終止股權轉讓,且雙方不追究任何違約責任。「上述行為造成萬家文化股價大幅波動,引起市場和媒體高度關注,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
「今天一早,我們已經開始審核索賠資料,初步來看,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索賠金額幾萬、十幾萬元不等,還有些投資者是否符合條件有爭議,取決於法院如何認定揭露日。」早在2月28日證監會公告立案時,厲健已經開展股民索賠預登記,目前已有二三十位股民去電、去函咨詢索賠。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也認為,投資者因為收購事件而出現的損失,可以向法院提出索賠,此次索賠的金額會非常大,投資者損失非常嚴重,當然至於最終如何賠償,後續需要根據揭露日等時間點的認定方能確定。
「目前為止,我們這里已有近百位投資者在准備訴訟材料,一旦正式處罰落地,我們將代理投資者提起索賠訴訟。從證監會認定的事實並結合法律規定來看,我們對於投資者最終獲賠充滿信心。」王智斌稱。
怎樣的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
厲健表示,根據司法解釋,初步確定索賠條件: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當日)期間買入祥源文化股票(原:萬家文化,600576),並在2017年4月1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准。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義務人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厲健建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許峰則認為,哪些投資者可以獲賠,哪些投資者不能獲賠,與法院最終認定的揭露日有直接關系。該案管轄法院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過往該法院大多以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告被發布之日作為揭露日的,如果目前繼續堅持這個觀點,那麼後續索賠人數可能會非常多,畢竟調查之前股價曾發生了非常大的波動。
參考此類案例,厲健判斷正式處罰一般在幾星期或幾個月後公布,本案將由杭州中院管轄。
據厲健介紹,杭州中院審理此類案件經驗很豐富,處於全國領先水平,此前曾經審理「杭蕭鋼構案」(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聯案」、「數源科技」、「華盛達案」、「宏磊股份」、「露笑科技」、「宋都股份」、「天目葯業」」等多起重大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其中,中捷股份案是股民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違法佔用資金而提起民事賠償的第一案,150餘位中捷股份股民起訴索賠約2500餘萬元,經杭州中院調解最終獲賠了1830萬元。
投資者需要做哪些准備?
許峰稱,目前投資者已經可以啟動索賠准備工作了,主要首先到開戶的證券公司營業部將自己全部的萬家文化股票對賬單列印出來蓋章,然後聯系律師做起訴狀、證據等准備工作,待正式處罰下達後起訴到法院立案。
厲健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萬家文化列印到5月31日)、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後,律師將對符合初步索賠條件、有委託意向的投資者進行登記,一旦證監會正式行政處罰決定公布,律師將在第一時間代理投資者向杭州中院起訴。
關於可能給予投資者的賠償計算標准,王智斌稱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如果投資者在2017年1月12日至3月31日期間買入萬家文化至今未賣出,則賠償買入價與11.35元之間的差價,同時還可以要求索賠對應的傭金、利息和印花稅損失。
二,如果投資者在2017年4月1日之後賣出了萬家文化,原則上按照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差價計算本金損失,但未全部賣出或者賣出後又有買入等各種情況下,損失計算就相對比較復雜。
截至2017年11月10日收盤,祥源文化收報9.70元,漲4.08%,該股在當日盤中曾一度漲停。
❸ st稀碳退市怎麼賠償
可以提出訴訟進行索賠。
*ST烯碳上周公告,稱公司於10月13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遭到證監會立案調查。此前,深交所已在對公司進行通報批評時表示,查明ST烯碳在一起對外投資和一起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中均未履行必要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ST烯碳和其董事長王大明、董事兼總裁范志明、董事王利群、時任財務總監熊帄輝因此遭到深交所通報批評。
2015年12月30日,*ST烯碳全資子公司北京銀新投資有限公司在一項對外投資中支付1.2億元投資款;2016年4月26日,北京銀新收回上述投資款。上述對外投資過程中,公司未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及時信息披露義務。
2016年4月26日,北京銀新與盤錦中躍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於當日支付了3.85億元借款。2016年5月18日,北京銀新收回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上述借款過程中,公司也未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及時信息披露義務。
❹ 如何處理股民訴某港股份公司虛假證券信息案
宓雪軍厲健
案情簡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後,有關中級法院受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達900多件,其間涉及大慶聯誼、聖方科技、ST同達、嘉寶實業、渤海集團、ST九州、三九醫葯、紅光實業、銀廣夏、sT天頤、sT東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訴嘉寶實業公司等作出虛假陳述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彭淼秋的訴訟請求為1312.32元,實際獲賠800元。彭淼秋由此成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獲賠第一人,該案也因系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第一案而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中抹上濃重的一筆。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界將其簡稱為《1·9規定》)。
《1·9規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曾被證監會或財政部處罰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損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賠。
上述規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層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紛紛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為證券官司大開綠燈。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財政部對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檢查表明,某某港多確認收入3.6717億元人民幣,少計財務費用4945萬元人民幣,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人民幣,多列資產1.1969億元人民幣。
隨後,某某港被財政部作出行政處罰:予以通報,並處以罰款10萬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會對被檢查和處罰問題進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價隨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訴某某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立案。這是《1·9規定》實施以後全國第一例證券民事賠償案,也是第一件起訴B股上市公司的賠償案,第一起以財政部行政處罰為前置條件的案件。
在該案的被告名單中,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時,浙江的小股民從媒體上看到消息激動不已,但又無可奈何。激動的是索賠有了「領頭羊」,有了「前車之鑒」;而無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總共索賠8萬多元,賠償多少仍是未知數。而扣除各種費用,即使是全賠也所剩無幾。有人開始打消索賠的念頭。
2003年2月,宓雪軍作為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杭州武林廣場的一次免費法律咨詢現場活動。許多小股民把索賠的問題拋給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後,宓雪軍藉助媒體稱可以先期墊付差旅費,為股民狀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託裕豐律所狀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並依照原告人數、損失類型分為6個案件,索賠總額185萬元。
起訴的被告不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還有億萬富豪張某某(時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A省證券公司、B證券有限公司、C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D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這一賠付比例在全國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賠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間,相比之下本所律師的代理成效非常顯著,《青年時報》評價該案為「浙江小股民索賠第一案」。
爭議焦點
原告的損失是否應當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提出抗辯,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要求對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即按訴訟標的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存在缺陷,堅決反對「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本所律師引用「老鼠屎理論」予以駁斥,並舉出實例據理力爭。
審理判決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
經典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於上述條款僅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也未詳細闡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引起很大爭議。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提出抗辯,雖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虛假陳述問題,但如果不是大盤大跌,股民根本不會遭此重創。因此,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應當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舉例論證:因國務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證指數從2222.96點跌至最低點1339.20點,跌幅高達39.76%。受此影響,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價從11.55元跌至最低價7元,跌幅高達39.39%。由此可印證,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下跌,此期間某某港A股股東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問沒有因果關系。
因國務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揚,上證指數漲幅高達9.25%,受此影響,某某港A股漲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之前的股價。由此可見,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暴漲,此期間因高價購買某某港A股造成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據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認為原告損失求償額的70%是由於大盤系統風險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損失求償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地規定在第19條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據此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抗辯,顯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
假設沈陽中院採納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觀點,那麼,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止時點是無法確定的,而計算起止時點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漲跌幅度結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額可能出現好幾個計算結果,無論取捨哪個計算結果都會產生重大爭議。比如說,大盤指數的起算時點按被告虛假陳述實施日起算還是按原告第一筆買人股票的時間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關系的股票買入時起算還是按照多次買入的平均指數計算?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起算時點從被告虛假陳述時起至拋售日或基準日止。舉例說明:「錦港B股」於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48.9%。「某某港」A股於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6.41%。
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算時點從揭露日起至基準日止。舉例說明: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0.08%。
由此可見,如果法院認定「證券市場系統風險」,那麼,如何精確計算原告的損失額將是法院面臨的重大難題,在司法實踐中將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同時,律師認為,大盤綜合指數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漲跌趨勢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個股的風險。在大盤綜合指數上漲的情況下,「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將成為謬誤。相對於「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老鼠屎理論」顯然更有說服力。
「系統風險扣除論」只是假設了大盤下跌時,原告的損失必須扣除系統風險因素,那麼,如果大盤上漲時會是怎樣的情形呢?假設在涉及虛假陳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間,大盤卻上漲了20%,根據「系統風險扣除論」,是不是應該賠償投資者50%+20%的損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沒有虧損,相反還可以賺20%?但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法理是沒有實際發生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否則便是不當得利。
對此,「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又作何解釋呢?很顯然,《規定》第19條第四款對此也是無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釋。
事實上,即使在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中,也沒有一個國家在審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時,考慮所謂的大盤系統風險。
為了更形象生動地駁斥「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律師引用了「老鼠屎理論」:在飯店吃飯可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即在最後吃湯的時候,發現碗里有一粒老鼠屎,於是大家不僅不會再喝,還會讓服務員將湯碗端走。這時,老闆卻阻止說,這湯還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繼續喝吧。試問,有人繼續喝嗎?有人仍然為此買單嗎?答案顯然是顯而易見的。湯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統風險,正常情況下只要點了湯就應當付錢。老鼠屎好比是個股的特殊風險,這是事先不會考慮到的。如果湯里出現老鼠屎,那麼有過錯的飯店一方將承擔全部的風險,而不再考慮湯是否可口的系統風險,湯里有了老鼠屎就不買單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據上述理由,本所律師認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減免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過對上述觀點的具體分析,可見《規定》第19條第四款法理依據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損失不應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某某港」案雖已調解結案,寥寥幾百字的調解書中並沒有提及如何適用《規定》第19條第四款,但「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如何認定對於各地法院在審理其他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時是無法迴避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個案批復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❺ 股票如果出了問題,一般的索賠是怎麼運行的
如果證券市場能夠誠實、透明,披露的信息能夠及時、准確、正確,那麼你投資的股票就遭受了損失,這屬於你應該承擔的市場風險,你只能“認倒霉”。但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仍存在虛假利潤、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等涉嫌虛假陳述的欺詐行為。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期間買入相關股票,在虛假陳述披露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蒙受損失。那麼,損失不屬於正常的投資風險,而是屬於欺詐造成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和利息損失。這些都可以依法主張。
最後,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石。法治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障。只有中小投資者具備依法維權意識,違法主體才能承擔高昂的違法成本,從而積極抵制資本市場上的違法行為。讓我們共同努力,挽回損失,為建設一個規范、透明、開放、充滿活力和彈性的資本市場作出貢獻。
❻ 什麼是億安科技案
億安科技案」水落石出
四家廣東投資顧問公司被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總計8.98億元
本報北京訊(記者何拄峰)「億安科技案」終於水落石出。中國證監會日前決定,對聯手操縱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4家廣東投資顧問公司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總計8.98億元,限3個月內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盈利予以沒收。
這4家公司是: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據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為「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時2000年1月12日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這4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所述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上述四家公司違法所得4.49億元,並罰款4.49億元;責令4家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在交易所監督下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並注銷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帳戶,盈利予以沒收。4家公司應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監會開戶銀行,由該銀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執行監督處備查。
上述4公司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億安科技案說明什麼?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
http://business.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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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鋒 ] 來源:[ 中國經濟時報 ]
操縱億安科技(相關,行情)股價的四個莊家公司,從1998年10月5日開始,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採用集中資金、自買自賣等方式影響和控制股票價格,將一支幾元錢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價,莊家的賬面盈利一度達到20多億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後,廣大中小投資者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這是中國證券交易市場近年來愈演愈烈的證券欺詐現象最典型的縮影。億安科技案再一次說明,中國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證券市場監管亟需完善和創新。
啟示之一:應建立獨立於交易所的實時行情監控系統
雖然滬深證券交易所從技術上已能對股價異動行情實施即時監控,但為什麼對類似億安科技這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不法行為漠然視之?為什麼不停牌進行調查或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也許很難找到一個令投資者滿意的答案,但這些問題至少表明從屬於交易所的監控系統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當務之急是對交易所進行體制變革,將其事實上隸屬於證監會的地位改變為市場化的獨立運作,設立獨立於交易所、隸屬於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的行情監控系統,由聘請的律師、會計師、分析師、電腦工程師等專業人才組成監控隊伍實施即時監控,並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和警示措施。
啟示之二: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行為嚴加制約
各種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必然離不開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密切配合,雖然分工不同,但卻是共謀欺詐,坐地分贓。莊家用個人身份證開戶,建倉分倉,買入賣出,轉移非法所得,沒有證券經營機構的配合根本不可能進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強制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承擔連帶責任外,監管部門還應強化證券經營機構的內部制約機制,並對違法的證券交易營業部吊銷其經營執照。
啟示之三: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實施動態監管
現有的監管機制滿足於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靜態監管,即對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時間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核確認,而對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後發布的前後不一致的具有誤導、欺詐、惡意影響股價行情的信息沒有採取有效的跟蹤和隨機監管措施。這些惡意欺詐和誤導行為近幾年來在證券市場上愈演愈烈,已成為一種典型的敗德行為。億安科技為配合莊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謂「與清華大學合作」、「開發電動汽車、納米技術」等虛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資者上當受騙。對此類市場中小兒科似的騙術,投資者深惡痛絕,但監管部門至今仍無動於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幾句譴責了事。
啟示之四:應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層與莊家的關系實施「陽光法」
絕大多數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均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管理層有關,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東或管理層一手炮製。為此,需要從制度上將他們與莊家的關系予以公開,並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對其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的資金數量、開戶機構、持股數進行適時披露,限制其通過咨詢等中介公司買賣其作為股東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並限定買賣間隔;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的親屬、部下或在事實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級市場上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直接或間接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數量的,董事長等人負有公開披露的義務。
啟示之五:對違規操縱市場的莊家進行致命打擊
我們應當形成這樣一個共識:中國證券市場是由6000萬投資者支撐的市場,而不是由少數莊家和機構大戶支撐的市場;是普通投資者養肥了莊家,而不是莊家養活了投資者。因此,規范證券市場,嚴厲打擊黑庄,也許在短期內會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從中長期來說,保護了更多無辜的股民免受欺詐導致損失,而且,在客觀上可以使股價回復到合理的價位,擠掉由莊家製造的泡沫。在這種打擊下,普通投資者會有損失,但莊家的損失更慘重,因為他們籌資成本更高,資金鏈條更脆弱,積聚的財務風險更大。另一方面,通過培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公募基金,啟動私募基金,開放有資格的證券咨詢機構接受委託理財、代客買賣股票,使一大批嚴格接受監管的「善庄」成為交易市場的主力。
啟示之六:將利益補償機制的建立作為保護投資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現有監管機制對投資者的保護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層面,以及主要滿足於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進而向投資者作出較為抽象的系統性、非系統性風險教育和提示。這些監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卻遠遠不夠。監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標准之一,應當是投資者在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息誤導等欺詐行為中出現損失時,能夠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獲得補償。監管者應當通過個案處理滿足或支持投資者的利益訴求。無論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還是證監會的監管宗旨,均是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依歸。如果監管者只滿足於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將違法者從投資者那兒騙取的金錢上交給國庫,那麼很顯然,監管者並沒有盡到保護投資者的法定職責。此外,在投資者依法主張民事索賠權時,監管者惟有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旗幟鮮明地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其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轉化為具體的行動,從而贏得投資者的信賴。須知,監管者本質上代表的是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應當是代表機構大戶、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利益。
啟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權力」的管制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宜對股市行情發表主觀性、傾向性言論
在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的關口,有關機構的負責人以支持科技股為由盛贊這支中國百元股,在客觀上「配合」了莊家的操縱行為,給投資者以政策層面的誤導。事實多次證明,管制機構關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絕不能去引導股市行情,否則一旦造成投資者的損失,管制機構難辭其咎。
證監會披露"億安科技"案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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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295.com.cn 2001/4/26 11:36 閱讀:次 來自:新華網
中國證監會今天作出決定,對聯手違規操作「億安科技」股票的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作出重罰,罰沒款近9億元。同時,中國證監會還詳細披露了「億安科技」股票操縱事件的前前後後,這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隻股價過百元大關的「億安科技」股票神話的破滅。
「億安科技」股票曾經從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漲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漲幅高達21.5倍,被廣大股民譽為中國股票市場的神話。
「億安科技」前身為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它於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廣東民營企業億安集團收購了深圳商貿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錦興超過四分之一的股權,成為深錦興第一大股東。同年8月深錦興公布更名為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錦興」股票隨之正式更名為「億安科技」 。「億安科技」股票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股價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漲,到2000年2月15日, 「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
就中國證監會披露的內幕來看,「億安科技」股票的飆升純屬莊家操縱行為。廣東的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億安科技」) 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時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
這些行為正好與「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飆升啟動相吻合。這四家公司通過它們控制的股票帳戶進行幾乎沒有成本的對敲買賣,來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過控制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億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鑒於「億安科技」股票出現的種種異常行為,中國證監會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證監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已對持有億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賬戶進行重點監控。受此消息影響,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開盤,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極度萎縮。「億安科技」股票在此後接連跌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第七十四條規定: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就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的事實來看,這四家公司進行違法操作行為確鑿無疑。炒作「億安科技」的這四家公司明目張膽地違反了《公司法》和《證券法》,肆無忌憚地操縱其股票價格,謀取暴利。
股票價格操縱屬於證券市場欺詐行為。中國證監會查處「億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擊機構惡意操縱市場,這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有力舉措。而隨著「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發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實施,表明中國證監會已把規范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工作重點。同時,也表明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已經跨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加大打擊證券犯罪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中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題。
❼ 關於億安科技案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存在什麼問題嗎
億安科技案"終於水落石出。中國證監會日前決定,對聯手操縱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4家廣東投資顧問公司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總計8.98億元,限3個月內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盈利予以沒收。
這4家公司是: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據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為"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時2000年1月12日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這4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所述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上述四家公司違法所得4.49億元,並罰款4.49億元;責令4家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在交易所監督下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並注銷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帳戶,盈利予以沒收。4家公司應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監會開戶銀行,由該銀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執行監督處備查。
上述4公司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億安科技案說明什麼?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
操縱億安科技(相關,行情)股價的四個莊家公司,從1998年10月5日開始,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採用集中資金、自買自賣等方式影響和控制股票價格,將一支幾元錢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價,莊家的賬面盈利一度達到20多億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後,廣大中小投資者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這是中國證券交易市場近年來愈演愈烈的證券欺詐現象最典型的縮影。億安科技案再一次說明,中國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證券市場監管亟需完善和創新。
啟示之一:應建立獨立於交易所的實時行情監控系統
雖然滬深證券交易所從技術上已能對股價異動行情實施即時監控,但為什麼對類似億安科技這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不法行為漠然視之?為什麼不停牌進行調查或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也許很難找到一個令投資者滿意的答案,但這些問題至少表明從屬於交易所的監控系統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當務之急是對交易所進行體制變革,將其事實上隸屬於證監會的地位改變為市場化的獨立運作,設立獨立於交易所、隸屬於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的行情監控系統,由聘請的律師、會計師、分析師、電腦工程師等專業人才組成監控隊伍實施即時監控,並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和警示措施。
啟示之二: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行為嚴加制約
各種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必然離不開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密切配合,雖然分工不同,但卻是共謀欺詐,坐地分贓。莊家用個人身份證開戶,建倉分倉,買入賣出,轉移非法所得,沒有證券經營機構的配合根本不可能進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強制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承擔連帶責任外,監管部門還應強化證券經營機構的內部制約機制,並對違法的證券交易營業部吊銷其經營執照。
啟示之三: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實施動態監管
現有的監管機制滿足於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靜態監管,即對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時間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核確認,而對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後發布的前後不一致的具有誤導、欺詐、惡意影響股價行情的信息沒有採取有效的跟蹤和隨機監管措施。這些惡意欺詐和誤導行為近幾年來在證券市場上愈演愈烈,已成為一種典型的敗德行為。億安科技為配合莊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謂"與清華大學合作"、"開發電動汽車、納米技術"等虛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資者上當受騙。對此類市場中小兒科似的騙術,投資者深惡痛絕,但監管部門至今仍無動於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幾句譴責了事。
啟示之四:應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層與莊家的關系實施"陽光法"
絕大多數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均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管理層有關,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東或管理層一手炮製。為此,需要從制度上將他們與莊家的關系予以公開,並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對其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的資金數量、開戶機構、持股數進行適時披露,限制其通過咨詢等中介公司買賣其作為股東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並限定買賣間隔;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的親屬、部下或在事實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級市場上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直接或間接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數量的,董事長等人負有公開披露的義務。
啟示之五:對違規操縱市場的莊家進行致命打擊
我們應當形成這樣一個共識:中國證券市場是由6000萬投資者支撐的市場,而不是由少數莊家和機構大戶支撐的市場;是普通投資者養肥了莊家,而不是莊家養活了投資者。因此,規范證券市場,嚴厲打擊黑庄,也許在短期內會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從中長期來說,保護了更多無辜的股民免受欺詐導致損失,而且,在客觀上可以使股價回復到合理的價位,擠掉由莊家製造的泡沫。在這種打擊下,普通投資者會有損失,但莊家的損失更慘重,因為他們籌資成本更高,資金鏈條更脆弱,積聚的財務風險更大。另一方面,通過培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公募基金,啟動私募基金,開放有資格的證券咨詢機構接受委託理財、代客買賣股票,使一大批嚴格接受監管的"善庄"成為交易市場的主力。
啟示之六:將利益補償機制的建立作為保護投資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現有監管機制對投資者的保護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層面,以及主要滿足於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進而向投資者作出較為抽象的系統性、非系統性風險教育和提示。這些監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卻遠遠不夠。監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標准之一,應當是投資者在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息誤導等欺詐行為中出現損失時,能夠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獲得補償。監管者應當通過個案處理滿足或支持投資者的利益訴求。無論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還是證監會的監管宗旨,均是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依歸。如果監管者只滿足於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將違法者從投資者那兒騙取的金錢上交給國庫,那麼很顯然,監管者並沒有盡到保護投資者的法定職責。此外,在投資者依法主張民事索賠權時,監管者惟有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旗幟鮮明地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其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轉化為具體的行動,從而贏得投資者的信賴。須知,監管者本質上代表的是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應當是代表機構大戶、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利益。
啟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權力"的管制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宜對股市行情發表主觀性、傾向性言論
在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的關口,有關機構的負責人以支持科技股為由盛贊這支中國百元股,在客觀上"配合"了莊家的操縱行為,給投資者以政策層面的誤導。事實多次證明,管制機構關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絕不能去引導股市行情,否則一旦造成投資者的損失,管制機構難辭其咎。
證監會披露"億安科技"案內幕
中國證監會今天作出決定,對聯手違規操作"億安科技"股票的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作出重罰,罰沒款近9億元。同時,中國證監會還詳細披露了"億安科技"股票操縱事件的前前後後,這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隻股價過百元大關的"億安科技"股票神話的破滅。
"億安科技"股票曾經從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漲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漲幅高達21.5倍,被廣大股民譽為中國股票市場的神話。
"億安科技"前身為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它於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廣東民營企業億安集團收購了深圳商貿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錦興超過四分之一的股權,成為深錦興第一大股東。同年8月深錦興公布更名為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錦興"股票隨之正式更名為"億安科技"。"億安科技"股票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股價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漲,到2000年2月15日,"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
就中國證監會披露的內幕來看,"億安科技"股票的飆升純屬莊家操縱行為。廣東的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時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
這些行為正好與"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飆升啟動相吻合。這四家公司通過它們控制的股票帳戶進行幾乎沒有成本的對敲買賣,來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過控制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億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鑒於"億安科技"股票出現的種種異常行為,中國證監會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證監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已對持有億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賬戶進行重點監控。受此消息影響,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開盤,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極度萎縮。"億安科技"股票在此後接連跌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就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的事實來看,這四家公司進行違法操作行為確鑿無疑。炒作"億安科技"的這四家公司明目張膽地違反了《公司法》和《證券法》,肆無忌憚地操縱其股票價格,謀取暴利。
股票價格操縱屬於證券市場欺詐行為。中國證監會查處"億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擊機構惡意操縱市場,這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有力舉措。而隨著"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發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實施,表明中國證監會已把規范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工作重點。同時,也表明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已經跨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加大打擊證券犯罪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中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題。
❽ 股票維權索賠可以獲賠多少錢
有很大一部分投資者想當然的認為索賠金額就是賬面虧損,其實法律有規定了計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學會如何計算索賠金額。
首先股票損失認定應當知道幾個關鍵概念: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要先確定虛假陳述行為的幾個時間點: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及基準價。
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例如超華科技(002288)因虛增2014年的利潤,受理法院認定2014年的年報發布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在俞強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我們總結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調查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
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2、按前項規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後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3、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4、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1項規定確定基準日。
基準價就是指揭露日至基準日收盤價的平均價。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需要搞清楚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基準價。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準價,則是從虛假陳述揭露日到基準日之間,根據每天的收盤價格計算得出。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者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及利息。
如果投資人只進行了一筆股票買賣,其投資差額損失就不會存在計算差異。司法實踐中,投資人進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復雜,不同的計算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損失金額。
賠償的損失由哪些部分組成?
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1、投資差額損失
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
3、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印花稅
4、前款所涉資金的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這四項里,傭金、印花稅、活期利息占索賠比例不到0.5%,所以我們重點來看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
只有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的,並且在揭露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才具有索賠資格。
具體演算法是(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可索賠數量=投資差額損失(僅限於揭露日至基準日賣出的情形),如果是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一直到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沒有賣的,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價-基準價)*可索賠數量。
❾ 股票損失
有很大一部分投資者想當然的認為索賠金額就是賬面虧損,其實法律有規定了計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學會如何計算索賠金額。
首先股票損失認定應當知道幾個關鍵概念:
計算投資差額損失要先確定虛假陳述行為的幾個時間點: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及基準價。
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例如超華科技(002288)因虛增2014年的利潤,受理法院認定2014年的年報發布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
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在俞強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我們總結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調查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日認定為揭露日。
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2、按前項規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後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3、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4、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1項規定確定基準日。
基準價就是指揭露日至基準日收盤價的平均價。
賠償的損失由哪些部分組成?
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1、投資差額損失
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
3、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印花稅
4、前款所涉資金的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這四項里,傭金、印花稅、活期利息占索賠比例不到0.5%,所以我們重點來看投資差額損失的計算。
只有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的,並且在揭露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才具有索賠資格。
具體演算法是(買入均價-賣出均價)*可索賠數量=投資差額損失(僅限於揭露日至基準日賣出的情形),如果是實施日至揭露日之間買進,一直到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沒有賣的,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價-基準價)*可索賠數量。
❿ 股票因為信息披露違法,股民應該如何索賠
股民可以找證券會舉報索賠。目前,我國法律支持對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法律也明確規定,投資者因證券虛假陳述蒙受個人損失的,那麼相關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近年來,投資市場的金額越來越龐大,也能直接證明,現在許多人的生活水平已經達到了想要的生活水平,這些人,手上有多餘的資金。
但是,無奈自己對投資的門路不懂,所以,各種被公司詐騙的信息不斷出現,因上市公司違規信息披露引發的雷爆事件也層出不窮,不久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還對社會造成了負面影響,眾所周知,康得新企業因為120億財務造假,新倫科技300億財務造假,他們的後果跟結局我們都清楚,只能說他們的個人行為是觸目驚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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