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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回購歷史

發布時間: 2021-12-03 00:25:40

1. 中國市場回購股票例子

中國資本市場早期已發生過的幾起股份回購案例  
1,最早的股份回購案例----豫園股份案例  
中國最早的股份回購案例當屬1992年小豫園並入大豫園的合並回購.有人認為這可以看作中國股市第一例為了合並而實施股份回購的成功個案.大豫園作為小豫園的大股東,把小豫園所有股票(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悉數回購並注銷,採取的是協議回購方式.程序上經股東大會批准,合並後新公司再發新股,並承諾小豫園股東有優先認股權.因限於當時的外部環境,這一合並回購談不上什麼商業色彩,政府行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購後再增發的第一起案例----陸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陸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開發\國家股的部分資本仍然虛置\並且股權結構不合理為由決定採用協議回購方式實施減資計劃,即以每股2元的價格回購國家股2億股,隨後又增發B股(流通股),使社會公眾股占總股本的比例達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減資回購從而規范股權結構並不是最終目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國家股減資回購,再增發一定數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購不是為了減資,而是為了進一步增資擴股.在這個意義上說,股份回購成為一種策略性的資本運營手段.
 3,鄭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個人投資者曾持有7.43%的鄭州百文股票,大大超過當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的關於個人持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規定.按照當時的處理規定應由公司購回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買入價格或市場價格中的較低價格,回購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資亦會對鄭州百文的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後來這一部分股票事實上是通過二級市場強制性拋出的.
 4,湖北興化案例 
湖北興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試點企業,1996年1月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數年時間里,該公司曾相繼購回要求退股的四百餘名職工的44萬股本公司股票,然後又於1996年通過第三方將這部分回購來的股票以市價轉讓,獲利2000多萬元.由於湖北興化的這一行為違反了前述國家有關規定,因此被證監會處罰沒收回購股票所得. 
5,雲天化案例 
1999年4月,雲天化公司董事會宣布將以不低於該公司1998年末每股凈資產的價格(至少要出資4.02億元),向大股東雲天化集團回購其持有的2億股國有法人股,占雲天化總股本的35.2%.公司董事會於2000年9月21日公告,公司將於2000年11月4日之前,以自有資金,完成對第一大股東雲天化集團公司2億股國有法人股的協議回購,回購價以經確認的每股凈資產2.83元為准,回購金額56600萬元.此次回購部分佔公司總股本的35.20%.回購股份被注銷以後,雲天化總股本為36818.18萬股,其中國有法人股佔72.84%,社會公眾股佔27.16%. 
對雲天化集團來說,此次以每股2.83元的價格轉讓2億股,與發起設立時每股1.01元的凈資產比較,在3年中增值180.19%,年投資收益率為60.06%,如再考慮到歷年分紅,投資收益率更是高達72.27%,實現了國有資產的大幅增值.回購完成後,集團公司在股份公司中仍處於絕對控股地位;同時,獲得的5.66億元現金,又可以投入其它項目.對雲天化來說,公司的主業市場極度疲軟,此次回購不失為一條迅速提高公司業績的捷徑;從目前的財務狀況看,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僅為10.85%,明顯偏低,公司的流動資產總額為7.90億元,其中貨幣資金高達5.24億元,這也說明公司資產流動性好,有足夠的能力進行股份回購.通過本次股份回購,有利於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為公司的健康,規范發展奠定基礎.此次回購,公司的中報每股收益可以提高到0.285元,凈資產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0.08%,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將大大提高,這也為廣大股東獲得豐厚的投資回報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6, 滬昌特鋼案例 
199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會通過以資產回購國有法人股議案:以公司11394萬元不適資產向控股大股東上海五鋼(集團)有限公司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並注銷股本,總股本將縮小.回購價格以不低於每股凈資產確定.該案例雖然到目前為止尚未實施,但其重要意義在於是中國股市第一次提出以資產回購股份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對改善上市公司資產結構具有明顯積極作用

6.麗珠集團於 1993 年10 月28 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公司經營范圍
以醫葯為主,兼營化工、食品、房地產、旅業、信息等。公司是1992 年成立的股
份公司,主要生產和經營醫葯產品等,現生產的主要產品有麗珠得樂、麗珠腸樂、
麗珠康泰必妥等。1993 年成為醫葯行業首家、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家A 股和B
股股票均掛牌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公司現已發展成為以葯物制劑為主體,生物
工程、抗生素及第三產業多元化經營的醫葯綜合型股份制企業集團。2008 年6
月初, 沉寂已久的B 股市場被麗珠B 的一則公告激起波瀾, 麗珠集團宣稱, 其B
股價格被嚴重低估, 影響企業形象, 為了提振股價, 該公司擬以總額不超過1.6
億港元回購部分B 股, 回購價格不超過16 港元/股, 約1000 萬股。回購股份分
別約占公司已發行B 股股份和總股本的8.18%和3.27%。麗珠B 股2008 年6 月
19 日收盤時價僅11.7 港元,16 港元的回購價加比溢價達36.7%。在集團6 月20
日的股東大會上,回購案獲得了99.72%的高票通過,麗珠集團成為了中國市場
首個實施B 股回購的公司。

2. 我國進行過股票回購的公司有哪些

網路:我國股票回購的案例分析,
上海證券報的,資料非常詳細!

3. 什麼是股票回購

回購是什麼意思?央行回購和上市公司回購有什麼不同呢?股價會因回購上漲還是無波動?相信很多小夥伴都等不及了想盡快的知道,學姐這就跟大家好好分析分析。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和證券回購交易其實是相同的意思,也就是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一時刻就約定下了在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證券回購包括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操縱現金等手段,從股票市場上買進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舉動。公司可以注銷回購完成的股票。但是在大多數時候,公司都會願意將其回購股票當做「庫藏股」進行儲存處理,不會干預短時間內的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以後可以使用到其他的方面去,譬如執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者是在需要資金的時候出售它。

2、債券回購:意思是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一時間,以契約方式約定了在未來的某一個日子裡使用著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債券有「賣方」(正回購方)和「買方」(逆回購方),前者向後者在此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我們以交易發起人作為視角來看,凡是要抵押出債券的,通常是借入資金的交易都為進行債券正回購;但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的,關於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這幾個基本就是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原因了: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至於回購股票的情況,它是利好還是利空呢?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1、回購後注銷:如若在股價低估的這類情況下,回購股票並且注銷,這種做法使得公司總股數減少,抬高了每一股的收益,這樣操作是利好。股價要是並沒有被低估,就回購股票,故意誘導那些渾然不知情況的群眾去抬高股價,股東的權益就會遭到打擊,這是一種隱形的利空。
2、回購不注銷: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的情況下,而且是用來作為庫存股不注銷股份,之後在股價正當高位時,派發股份用來干別的。公司可能會去炒自己的股票,所以不注銷便代表著利空。事實是,假若以短期的視角來看,回購股票的意思就是大資金買入股票,對於股價來說,這是非常好的。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只有正回購和逆回購兩種方法,正回購是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當然逆回購也是,就是一種貨幣的政策。央行逆回購的目的主要是在以下兩點,一方面調節資金的流動性,一方面還能調節利率。正回購簡單來講就是一方用一定規模的債券作為抵押,這樣去融入資金的行為,而且還會允諾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也屬於央行常用的公開市場的操作方法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就能夠達到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簡單說就是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然後還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這一交易行為,逆回購其實就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逆回購要是到期了就說明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一個操作。那麼央行回購到底有利益還是無利益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分情況討論:
1、逆回購:央行使用資金去和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所以就是往市場投放資金,資金進入實體企業過後,這樣的情況是能刺激企業運轉的,所以對於股市來說是利好的。等市場上的資金在增加後,這樣也就能夠有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這樣的話也就隨之刺激股市上漲了。
2、正回購:一旦央行賣出逆回購的時候就是在回籠資金,當市場上的錢越來越少,那麼就意味著會不有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了,從而影響到投資情緒變成悲觀,刺激股價下跌。所以回購消息需要及時的了解到,【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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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的操作流程設計

上市公司股票回購的操作流程是:

召開董事會並發布董事會決議公告,確定股票回購的目的、數量、比例、價格、方式、資金來源、期限等。

2.非關聯董事和非關聯監事發布關於公司股票回購的獨立意見報告。

3.董事會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告。

4.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決議,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進行獨立表決。

5.發布股東大會決議。

6.發布股票回購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7. 如果回購本公司股票後要注銷,從而減少注冊資本,自董事會決議發布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指定報紙或其它媒體上至少公告三次。如果回購本公司股票後作為庫存股,必須事先制定股份轉讓辦法並予以公告。

8.報經政府管理部門及證券監管部門審核批准,批准後發布董事會公告。

9. 根據董事會公告進行股票回購交易。國有股回購在十五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流通股回購在三十個工作日之內完成。

10.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如果注銷該部分股份,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手續。如果是作為庫存股,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手續。

11. 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後,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並公告執行情況,逾期未執行完畢的,如果需要繼續回購,應該重新提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公司實施股份回購的重要性:作用和現實意義

(一)股份回購有利於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作

1、股份回購是公司實施反收購策略的有力工具和常規武器,有利於穩定和維護公司股價。股份回購在西方發達國家被運用得比較普遍,它是西方成熟資本市場上實施反收購策略的重要工具和常規武器。其原因在於:如果向外部股東進行股份回購後,那麼外部股東所持有股份的比重就會降低,原來大股東的持股比重則會相應上升,其控股權自然會得到加強;如果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較低,在進行股份回購後可以適當地提高資產負債率,更充分有效地發揮「財務杠桿」效應,以增強公司的未來盈利預期,從而提升公司股價,抬高收購的門檻;如果公司現金儲備比較充裕,就容易成為被收購的對象,在此情況下公司動用現金進行股份回購可以減少被收購的可能性,這是一種反收購技術中的「焦土戰術」;公司可以直接以比市價高出很多的價格公開回購本公司股份,促使股價飈升,以擊退其他的收購者,從而達到反收購的目的。

2、股份回購可以抑制過度投機行為,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穩健運行。按照西方經典理論,股份回購對於確定公司合理股價,抑制過度投機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其原因是:(1)通常在宏觀經濟不景氣、市場資金緊張等情況下,股市容易進入低迷狀態。若任其持續低迷,將有可能引發股市拋壓較重,陷入股價下跌、流動性更差的惡性循環。此時若允許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將上市公司的閑置資金返還給股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市場的流動性,有利於公司合理股價的形成。1987年10月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災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收購股份的回購計劃,以抑制本公司股價的進一步下跌。(2)上市公司是本公司信息的最知情者,其回購價格的確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較接近於公司的實際價值(反兼並情形除外),使虛擬資本價格的變動更接近於實物生產過程,從而使虛擬經濟和實質經濟更有機地結合,以抑制股市的過度投機。(3)在市場過度投機的情況下,若股價過高,可能在投機泡沫成分破裂後導致股價持續低迷。此時公司有必要動用先前回購的庫存股份進行干預,促使股價向內在價值回歸,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防止過度投機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外通過股份回購來抑制過度投機、平抑股市大幅波動的作用機制中,庫存股的運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庫存股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靈活地調控流通股的數量,從而有利於公司合理股價的形成。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回購的股份必須在10日內注銷,不允許公司擁有庫存股。這是我國上市公司實行股份回購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礙。

3、股份回購有利於建立員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權制度。在國外公司中員工持股特別是管理層持股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當存在「庫存股」制度時,公司可以從股東手裡購回本公司股份並將其交給職工持股會管理或直接作為「股票期權」以獎勵公司的管理人員,這有利於增強公司內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就員工持股或管理層持股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實施的可行性而言,目前最大的障礙之一就是缺乏可用於這種制度安排的股份的合法來源渠道。國外公司實施股份回購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回購一部分股份專門用於本公司員工或管理層持股計劃。而我國目前法律不允許庫存股的存在,員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權制度也就難以建立。

4、股份回購對凈資產收益率具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所處產業的發展前景。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技術進步的步伐日趨加快,各產業的生命周期明顯縮短。而各國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的平均盈利預期水平也會受到經濟周期和各產業發展前景的影響。資本市場考察和衡量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主要指標就是凈資產收益率。當公司所處產業進入衰退期時,產業平均利潤率逐步下降,公司若要繼續維持原有盈利水平來滿足資本市場的預期會有相當大的經營壓力。在此情形下,公司就可以考慮運用股份回購來減少公司股份和股東權益,增加每股收益,以提高凈資產收益率。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這種減輕公司盈利壓力的方法只是暫時的,並且可能是一次性的。上市公司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能運用這種手段。

(二)股份回購有利於形成上市公司和股東的「雙贏」格局

1、對於上市公司而言:(1)通過股份回購,可以調整和改善公司的股權結構。此次雲天化回購股份的動因之一就是通過回購並注銷部分股份,迅速而有效地降低國有法人股比重,改善股本結構,為雲天化的長遠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2)通過股份回購可以優化資本結構,適當提高資產負債率,以充分有效地發揮財務杠桿效應。股東財富最大化是上市公司的理財目標,這一目標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資本結構。公司可以通過優化資本結構來提高其市場價值,而股份回購就是通過優化資本結構來提高公司價值、從而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的一個重要途徑。當然,國外的實踐證明股份回購對股價的提升也是有限度的(一般在10%-20%之間)。(3)公司的股利政策一般要求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相對的穩定性,否則會引起市場對公司產生不利的猜測,一旦派發了現金股利就會對公司產生未來的派現壓力。而股份回購是一種非常股利政策,因此不會對公司產生未來的派現壓力。(4)當股票價值被市場特別是分割的市場嚴重低估時,實施股份回購可以增加公司價值。盡管公司投資於自己的股票並不符合邏輯,但單從獲取收益的角度來看,當公司股價被市場嚴重低估且極具投資價值時,投資於自己的股票是一種理性的投資行為。公司宣布回購股票常常會被理解為公司在向市場傳遞其認為自己股票被市場低估的信息,市場會因此作出積極的反應。特別是股票在不同的、被分割的市場中進行交易時,如果存在較大的價差,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可以實現在不同市場間的套利,從而提高公司市場價值。

2、對股東而言:(1)若公司派發現金股利,對於股東來講是沒有選擇權的,而有的股東並不希望公司派現,這時採用回購股份的方式可以使需要公司派現的股東獲得現金股利,而不需要現金股利的股東則可繼續持有股票,並且通過股份回購派發股利可能得以合法避稅。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是不允許以派現的名義進行股份回購的。(2)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存在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這種復雜的股權結構為我國所特有,是與國企改革的特定歷史背景相呼應的。但不少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在最初設定時國家股的比重過高,有的持股比例甚至達到80%以上,遠遠超過國家控股的需要。同時由於國家股和法人股轉讓流通的瓶頸制約,使得這些股東難以在需要資金的時候及時變現。因此通過股份回購的方式,國有股和法人股股東可以收回一部分投資,以增加這些股份的流動性,提高其變現能力。(3)若公司具有大量閑置資金,現金流量比較充裕,不僅可以通過股份回購減少被收購的可能性,而且不至於在回購股份後出現現金流量嚴重不足、資產負債率過高、營運資產明顯減少等對公司業績下降有直接影響的不利因素,相反將可以增加公司每股盈利,提高股票市值,有利於維護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

縱觀世界各國法律,可以看到各國對股份回購均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這表明股份回購也存在一些明顯的弊端,即會產生上市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1)股份回購易造成內幕交易,導致公司操縱股價,從而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2)股份回購容易產生誤導投資者的現象,造成市場運行秩序紊亂。(3)股份回購使企業凈資產減少,其償債能力也相應降低,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股份回購的這些負面作用並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條件作出嚴格規定,那麼就有可能抑制其負面作用,而有效發揮其積極作用。

5.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論文摘要 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內部股權轉讓行為,上世紀90年代被引進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並對該項制度進行利弊評析,然後在介紹分析境外若干個國家或地區有關股票回購市場准入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立法現狀。本文就其現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對策,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運營更加規范。

論文關鍵詞 利益相關者 股票回購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

(一)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用作「庫藏股」保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及調整市場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種方式,對股東、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股票回購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法無明文規定到例外允許,法律規范也由判例或簡單的概括性規定到詳細的規定。在我國,股票回購是一新的發展事物,因此相關方面的立法規制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股票回購的立法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力度對股票回購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於20世紀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集有關股票回購的辦法,試圖以此來解決股權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給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准則。《公司法》對此也進行了修訂,為股票回購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意義。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制,能夠為中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所特有的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會產生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會受到損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製成為必需,以此來解決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現行的立法評析

(一)股票回購在我國發展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計劃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企業的形式幾乎是國有企業,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這一主體形式,因此也不會存在股票回購這一現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方式不斷得到提升。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國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與此相伴隨的證券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的法律也作了相關的規定,特別針對股票回購的問題。

我國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最早始於1992年,即大豫園通過協議回購小豫園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後增發B股、1996年廈門國貿回購減資案、1999年雲天化與申能股份部分國有股的成功回購——這在當年成為證券市場的一個亮點。之後,由於《公司法》的限定、長期的市場熊市、現金的匱乏,股票回購又開始沒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驅動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購又得到了發展,邯鋼股份成為流通股回購第一家,繼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購的案例,這一資本運作方式在我國越來越良好的政策環境中得到了發展。

(二)對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缺陷之檢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都只是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並未出台,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票回購個案,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對於股票回購的適用范圍限製得過於嚴格,有悖於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並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展空間,對於其中的一些定義也規定得較為含糊,這樣會助長規避法律的行為產生,使規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該制度進行系統的規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會逐漸顯現,反而可能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掃除股票回購的法律障礙,為公司的迅速發展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而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因此經營者對經營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優勢,經營者若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購中出現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於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小股東對信息的掌握處於劣勢,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又居於少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的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來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體相對公平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請求權的利益補償措施;三是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既要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達到法定通過數,又要中小股東的多數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並且上市公司的關聯股東應遵守迴避制度,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進行獨立表決。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最好採用要約方式進行,因為這樣更能突出平等性,不會偏袒於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對於回購的價格,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價和業績狀況來進行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至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規定在進行回購前公司需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公司可以用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讓債權人全程參與回購計劃的制定及其一票否決權。

(三)明確適用條件

首先,從實施股本回購的外部環境看,必須是公司股價比較低時才可以進行回購,如果資本市場比較活躍,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喪失了回購自身股票的熱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現金或現金流良好,擁有大量閑置的現金或現金流,使得公司回購股票不至於影響到公司自身的正常運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還可以明確如下條件:(1)中小股東如果反對股票回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對該事項;(2)股東可表明請求收買其股票的意思;(3)股東大會決議時對該議案投票反對。同時,對於不同回購目的的回購行為,也應該對其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際運用中,就應該制定實施細則,從公司的財務報表來觀察公司是否具備股票回購的條件。

(四)完善公司法關於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國的公司法規定還可以從股票回購的方式、價格、資金來源以及適用對象加以完善,具體如下:

1.股票回購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舉的股份回購方式應進一步具體明確,如協議回購方式對非流通股的回購是非常適合的。

2.股票回購的價格:由於我國存在國有股和流通股,且實行雙軌制,因此二者的回購價格確定應該區別開來。對於國有股,股份回購的價格的基準應是每股的內在價值,國有股的內在值等於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加上溢價;對於流通股而言,回購價格的確定一般以一定倍數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個考察期(通常為12個月的時間)內,股票的價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為標准或以市價、一定時期內的平均價或最高價為標准。

3.股票回購的適用對象:我國當前的股票回購並未將子公司納入管理,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規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時,也應該同樣適用股票回購的限制條件。

四、結語

股票回購制度產生於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公司調整資金結構以及完善公司運營方式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證券金融市場欣欣向榮的發展,股票回購越來越受到中國公司的追捧,其對防止公司內幕交易、防止惡意收購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基於此方面的考慮,再縱觀中國現今法律對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對於股票回購的法律保障還不是很健全,難以發揮該項制度應有的潛力。因此對於該項制度還應該更具體地予以完善——細化價格確定的方法,完善回購的程序,加強信息披露,從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對於購回的股票應該以「庫存股」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這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起碼要在完善傳統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盡管要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會與相關的原則相矛盾,比如資本三原則、禁止抽逃資金規則,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應該是從整體上去考量的,應該能夠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法律這一上層建築,使中國的證券市場能夠更健康、穩健地發展。

6. 關於中國股市的歷史過程。

中國證券市場經歷了十幾年的發展歷程,已經初具規模。在這十幾年發展過程中,最讓投資者興奮的莫過於大幅飆升的牛市行情。近期,股市出現連續上漲的走勢,受此影響,許多人都在高唱牛市到來了。而面對漲聲四起的牛市論,仍有些投資者不敢踏入股市這個「雷池」,繼續悲觀地看待現在的市場。

其實,一輪牛市的產生需要多方面因素的支持和配合,這里我們把中國證券歷史上牛市特徵和歷史背景做一個分析,給廣大投資者以參考。

1994

2個月漲2倍多不是牛市勝似牛市

1994年8月的行情驚心動魄,人稱解放軍叔叔救市行情,其實並非解放軍出面救市,只是行情在8月1日建軍節啟動而已。

在這之前,股市一路陰跌,在跌破777點鐵底後一路下滑到325點,其間沒有稱得上反彈的上漲。就在投資者一片絕望之中,管理層出台三大利好救市:停發新股、允許券商融資、引進國外投資者。1994年7月29日,上證指數(資訊 行情 論壇)收盤333點。

1997年8月1日星期一,投資者眼睜睜地看著股市在394點開盤,漲幅接近20%,所有人都傻了。由於對以前反彈過後更大下跌的恐懼,大量投資者開始賣出股票,股指開始回落,很快屏幕上顯示出378點。正當賣出股票的人沾沾自喜的時候,股指再次被強大的買盤托起,並一路上揚,收盤報445.64點,比前日上漲33%,山東渤海更是漲幅高達108%,兩市沒有下跌的股票。上海股市成交量超過30億元,為前一個交易日的6倍。

隨後股市直線上揚,到8月8日星期五,上證指數收盤683.04點,比一周前上漲105%,連境外投資者都大呼看不懂,行情非常凌厲,僅僅一個半月便達到了巔峰1052點。這次行情可以說是斜率最大的行情,起因為政策利好,但由於時間較短,業內人士並不願意將這波上漲歸結為牛市,而更願意說是一次反彈,但2倍多的漲幅,即使不是牛市,也讓投資者過足了癮,不是牛市勝似牛市。

1996

十三道金牌方能鎮壓的最強牛市

經過連續的下跌,1996年1月股市終於開始走穩,最低點已經探明512點,新股再次發行困難,管理層被迫停發了新股。而政策也開始偏暖,券商資金面開始寬裕,各路資金也開始對優質股票進行井井有條的建倉。

什麼是優質股票?還是那句老話,散戶不要的股票就是好股票,當時新發行的股票肯定沒人要,湖北興化這個大牛股就出現在這個群體。四川長虹(資訊 行情 論壇)因轉配股的紅股上市的丑聞,復牌後也遭到散戶的拋售,成為了沒人要的股票,它也是這次牛市的主要牛股。另外,由於當時投資者偏愛上海的股票,深圳的普遍沒人要,為首的深發展(資訊 行情 論壇)由於流通盤偏大,自然成為散戶拋售的主要對象,而它也成為了整個牛市的領頭羊。

牛市來了,什麼都敢炒,瘋狂程度讓局外人不可想像,1996年4月23日,深科技(資訊 行情 論壇)拔地而起,6天時間從4.9元上漲到20.99元,20.99元買入的投資者會不會像現在的投資者一樣永遠套牢呢?不會,1997年的5月,深科技達到70元,20.99元買入的投資者仍有2.5倍的盈利,這就是牛市。

牛市生命是頑強的,1996年12月12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認為當時的股市出現了泡沫,股市連遭打壓,幾乎是3個跌停板,而就在這期間,交易制度也發生了改變,實行了漲跌停板和T+1。

1997年2月20日,偉人鄧小平與世長辭,股市也以階段性低點870點開盤,經過30分鍾的默哀,股市再次被資金推起。有傳言說,當天管理層要求各證券公司:不管買什麼,只給你們30分鍾時間,所有券商必須建滿倉。牛市再次一發不可收拾,3個月後,上證指數達到1510點。一路上管理層連發13道金牌打壓牛市,1997年新增300億新股發行額度的消息終於讓牛市低下了高昂的頭。

牛市,偉大的牛市終於結束。

1999

轟轟烈烈的5·19行情

1999年的5·19行情是在特定的背景下爆發的一波單邊急升走勢,中間經歷了諸多利好傳聞和消息的推動,場外資金不顧一切地接力買進,造成了32個交易日的輝煌,讓人至今難以忘懷。

在行情啟動前,我國駐南聯盟大使館遭美國導彈襲擊,同時也炸出了中國股市著名的「導彈缺口」。隨後深滬股指連創新低,上證指數跌破1100點。在此危難時刻,證監會先後向國務院提交利好政策:改革股票發行體制、保險資金入市、逐步解決證券公司合法融資渠道、允許部分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發行融資債券、擴大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規模、搞活B股市場、允許部分B股H股公司進行回購股票的試點等六項政策建議獲批,這一系列「政策利好」也成為了奠定5·19行情的基石。

行情正式發動的當天,上午還顯得相當平靜,真正的變化發生在下午,大量湧入的場外資金不斷推高指數,成交量猛烈放大,市場開始驟然升溫。此後連續3天,市場量能梯次推進,從75億元到102億元到145億元。市場的做多信心迅速膨脹,場外資金繼續蜂擁入場,直到放出滬市單日445億的天量,指數上攻至最高1756.18點才戛然而止。

本輪行情的發展過程中,經歷了有線電視網路股、高科技股、銀行股板塊、除權股板塊、權重股板塊、績優股板塊和標購股板塊等多個熱點的猛烈炒作,幾乎整個市場95%以上的股票都上漲超過50%,體現出十足的牛市特徵。這與後來出現的二八現象的局部牛市有著本質的區別,也是5·19被投資者念念不忘的主要原因。

2000

至今無法逾越的2245點

5·19行情力度之強史上罕見,但在見到階段高點後,隨之而來的持續半年的大調整,在1999年的最後幾天,一輪新的牛市在一片觀望中突然爆發。

這波由網路科技股引領的行情,無論在持續時間上,還是個股漲幅上都到了近乎瘋狂的地步。上證指數從1999年12月28日起步,到2001年6月14日上證指數創出了2245.43點的歷史新高,經過1年半的上揚,滬指創造了至今仍無法超越的歷史高點。

2000年初政策利好接踵而來,先是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之後實施新股二級市場配售,滬深大盤應聲而起。大盤上漲的過程中,雖然有轉配股流通上市,新股增發定製框架,寶鋼等新股擴容等利空因素出現,但在開放式基金、保險機構、社保機構等增量資金大量入市的背景下,滬深股市大漲小回,一路創造出歷史新高。

2001年,兩市繼續演澤著牛市的行情,但有所不同的是,大盤指數的震盪幅度明顯加劇,「牛勁」已大不如前。滬深指數的綜指也僅從年初的2077點至最高2245點,漲幅僅約8%,而成交量相對2000年已有所萎縮。

2002年中期,「中科系事件」、「億安丑聞」、「基金黑幕」等一系列惡性事件相繼曝光,銀廣夏、三九醫葯(資訊 行情 論壇)、麥科特、藍田股份等一大批上市公司違規遭到立案稽查,投資者信心崩潰,滬深指數反轉向下,一輪牛市宣告結束。

7. 為什麼會出現股票回購的行為

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一般來說出於以下幾種原因:
1)穩定股價(向市場傳遞公司股價被低估的信息);
2)提高每股盈利水平(算是一種理財行為);
3)作為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出於防止重新增發稀釋原有股東權益等想法)。
4)提升股價(變相發放紅利,且免紅利稅)
5)減少流通數量,防止敵意收購。
(備註:要區分增持和回購,回購完成需要注銷回購的部分,總股本會發生變化)
鑒於上述(回購)的目的,通常這個行為都會導致二級市場價格大幅上揚的。
現金股利發放則是一種最普通的回饋股東的行為。
雖然回購在成熟的資本市場是一種較為普遍的行為,不過,在中國股票市場確是極為稀罕東西(印象中好像就發生過幾次,你有興趣可以去查一下),這些個公司圈錢都來不及(連肯好好發紅利的都沒幾個,寧願送點股票忽悠一下),還肯買回股票來注銷?...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關於股票回購問題,在國外股票市場上,由來已久。近年來,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發展,股票回購的案例日漸增多。比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園合並小豫園、1994年陸家嘴回購國家股等。近期雲天化和氯鹼B又傳出了股票回購消息,從而引起市場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視,與此同時,回購概念股被炒作得紅紅火火。那麼,股票回購的動機究竟何在?方式有哪些?目前,在我國實施股票回購制度的意義何在?本文將結合國內外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對此進行分析。

一、股票回購的動機分析

如果從世界經濟方面來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以及不同國家,乃至不同性質的上市公司之間,其股票回購的動機是不完全相同的。概括起來講,主要有下述五個方面:

1.防止國內外其他公司的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所以,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3.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給股東以比較高的回報)和公司股票價格,以減少經營壓力。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6——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4.重新資本化。

即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從而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5.其他考慮。

根據德國《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1)避免重大損失時;(2)向從業人員提供時;(3)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4)股票繼承時。1981年英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動機主要有:(1)將剩餘資金返回股東;(2)增加股票的價值;(3)抑制股價下跌;(4)實現資本構成的目標;(5)防止企業被吞並;(6)靈活運用剩餘資金或作為企業證券發行戰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國而言,在如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1)以市場調整為目的;(2)向從業人員提供;(3)繼承;(4)根據法院判決;(5)實行減資。在日本,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1)為使時價發行的股票順利地被投資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需時;(3)在單位未滿股票請求權和反對股東的股票購買請求權行使時。

二、股票回購的方式

關於股票回購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種劃分方法:

1.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2.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其目的無非是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業既動用剩餘資金,又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舉債來回購本公司股票,稱之為混合回購。

3.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4.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前者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三、我國實施股票回購的若干政策建議

國外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歷史和現實已經證明,允許上市公司在特定條件下,通過特定方式回購部分本公司股票,不僅有利於振興股市、防止敵意兼並與收購,而且有利於穩定股東隊伍、充分挖掘管理人員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於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雖然我國目前並不完全具備大規模實施股票回購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但為減少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但這並不會影響我們在局部范圍內有條件地實施或推廣。

1.允許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餘資金回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僅有利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夠流通的負面影響,而且有利於股市功能——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充分發揮,更重要的是為我們實現三股並軌創造了條件。

2.通過股票回購的方式將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轉換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A、B股並存雖然在發行初期給發行企業帶來了較多的資金,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A、B股市場不同的運作特徵,尤其是兩個市場的投資者的投資理念相差甚遠,A、B股並存的公司遇到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目前,滬深兩市A、B股並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較早的老公司,上市後一直沒有實施配股,即使是實施過配股的公司,其擴張速度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遠。管理層實際上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經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因此,我們認為,在B股股價較低,不少公司股價低於面值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這些公司回購B股。

3.允許部分發行有A股的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可以相應改善股本結構不符合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問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佔到公司總股數的25%以上,但總股數超過4億股的,該比例為15%以上。從目前來看,滬深兩市存在股本結構不符合要求的僅有輕工機械等極少數公司,其中輕工機械總股數1.75億股,流通股僅佔11.4%。此外還有一批國企大盤股,如申能股份、揚子石化、萊鋼股份、石煉化、廣電股份、電器股份以及雲天化等,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比例達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可以看出,將《公司法》中對回購和股本結構的規定聯系起來,兩者有一定的相關性和配套作用。

4.允許部分業績優良但股價較低的公司進場回購本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於價值回歸,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穩定現有的股東隊伍,引導社會資源的流動方向。

當然,不恰當的公司股票回購有可能損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因為,第一,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有可能利用這一內部消息,搶先一步自己買賣本公司股票,從中牟取暴利;第二,企業有可能利用回購本公司股票欺瞞一般的投資者。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從購入方法、時間、價格和數量等方面嚴格約束企業行為,並依法禁止不正當交易,防止企業的操縱股價行為

股票回購的主要目的

反收購措施。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後,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改善資本結構,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回購一部分股份後,公司的資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穩定公司股價。過低的股價,無疑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股價過低,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因此,在股價過低時回購股票,是維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建立企業職工持股制度的需要。公司以回購的股票作為獎勵優秀經營管理人員、以優惠的價格轉讓給職工的股票儲備。股票回購對公司利潤的影響。當一個公司實行股票回購時,股價將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兩方面的疊加:首先,股票回購後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將發生變化。在假設凈資產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變的情況下,股票的凈資產值和股價存在一個不變的常數關系,也就是凈資產倍數。因此,股價將隨著每股凈資產值的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而股票回購中凈資產值的變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於公司回購行為的影響,及投資者對此的心理預期,將促使市場看好該股而使該股股價上升,這種影響一般總是向上的。假設某公司股本為10 000萬股,全部為可流通股,每股凈資產值為2.00元,讓我們來看看在下列三種情況下進行股票回購,會對公司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股票價格低於凈資產值。假設股票價格為1.50元,在這種情況下,假設回購30%即3 000萬股流通股,回購後公司凈資產值為15 500萬元,回購後總股本為7 000萬元,則每股凈資產值上升為2.21元,將引起股價上升。股票價格高於凈資產值,但股權融資成本仍高於銀行利率,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進行回購仍是有利可圖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每股稅後利潤。假設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潤為3 000萬元,全部派發為紅利,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0%,股價為2.50元。公司股權融資成本為12%,高於銀行利率10%。若公司用銀行貸款來回購30%的公司股票,則公司利潤變為2 250萬元(未考慮稅收因素),公司股本變為7 000萬股,每股利潤上升為0.321元,較回購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其他情況下,在非上述情況下回購股票,無疑將使每股稅後利潤下降,損害公司股東(指回購後的剩餘股東)的利益。因此,這時股票回購只能作為股市大跌時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購戰中消耗公司剩餘資金的「焦土戰術」,這種措施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因為短期內股價也許會上升,但從長期來看,由於每股稅後利潤的下降,公司股價的上升只是暫時現象,因此若非為了應付非常狀況,一般無須採用股票回購。

8. 什麼是股票回購回購股票有什麼意義和影響

股票回購,指的是一家上市公司運用自身賬上的資金對自家股票進行買入。意義重大,是企業財務比較健康的證明,能拿出資金來進行股票回購,也是對企業自身未來發展一種信心的象徵,而對於上市公司的影響而言,主要有如下三點:

第一,股票回購的資金將成為二級市場上公司股票的多方,如果出手夠狠,容易帶動二級市場的資金聯合助力公司股價反彈。

第二,強化公司的對外形象,給投資者一種公司是一家比較負責任的姿態,增強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

第三,回購後的股票,如果用於注銷,則有利於公司每股業績數據的增加,如果用於用於股權激勵,則有利於激發公司管理層的進取心和活力,為公司的業績向好埋下伏筆。

我們可以發現,在A股市場里,有許多“忽悠式”回購出現:

1、一方面出現所謂的回購,一方面卻在大幅度的減持;

2、聲明了回購的信息,但是回購的力度卻非常少;

3、藉助回購消息,配合主力機構大肆出貨;

所以,再這樣一次又一次傷害了投資者信心的情況下, 回購的利好在A股顯得“微不足道”。真正用回購來支撐股價,支撐行情的上市公司屈指可數。

那麼,對於投資者來說,就要擦亮眼睛,如果是優質的、低估的上市公司發生了回購,我們需要積極面對,以利好對待;但是如果是那些高估,垃圾的上市公司出現了回購,反而應該避而遠之,不要相信高處散播的利好消息!

9. 我國股票回購的現狀

據我所知的規則是:上市公司一般是不能回購自己發行的股票的,但股份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一般基於以下原因:一是保持公司的控制權;二是提高股票市價,改善公司形象;三是提高股票內在價值;四是保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的實施;五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要回購股票必須有國資委審批後才行的,不然就是違規,要追究上市公司主管領導的責任;

股票回購的定義: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自願購回國家、法人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要求一定時期內不得出售或轉讓,過了規定的時間要提前公布擬出售股票的數量,一般不得一次出售;(不包括上市公司退市的的股份回購),不能擅自回購的原因如下:
當市場上的流通股越來越少的時候,價格就會越來越高;所以法律上有規定: 上市公司市場上的可流通股如果少於總股本的25%,上市公司就要動用大量的資金回購市場上剩餘的流通股,並終止上市資格。

鑒於上述原因,前段時間國資委號召有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就是為了救市的。

10. 股票回購的動因有哪些

股票回購有很多方面的原因,一下是其中的一些原因,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1.防止被惡意並購。
2.管理層看到未來股票上升潛力,故回購股票。
3.當公司存在一個比較大的現金流的時候也可能會進行股票回購,不過這常常會被認為是管理層處理現金流能力低下的原因。
4.避稅。
5.調整股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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