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科技股票 » 中國股票回購歷史發展

中國股票回購歷史發展

發布時間: 2022-05-06 14:02:12

❶ 中國市場回購股票例子

中國資本市場早期已發生過的幾起股份回購案例  
1,最早的股份回購案例----豫園股份案例  
中國最早的股份回購案例當屬1992年小豫園並入大豫園的合並回購.有人認為這可以看作中國股市第一例為了合並而實施股份回購的成功個案.大豫園作為小豫園的大股東,把小豫園所有股票(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悉數回購並注銷,採取的是協議回購方式.程序上經股東大會批准,合並後新公司再發新股,並承諾小豫園股東有優先認股權.因限於當時的外部環境,這一合並回購談不上什麼商業色彩,政府行為起了重要作用. 
2,回購後再增發的第一起案例----陸家嘴案例  
1994年9月陸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開發\國家股的部分資本仍然虛置\並且股權結構不合理為由決定採用協議回購方式實施減資計劃,即以每股2元的價格回購國家股2億股,隨後又增發B股(流通股),使社會公眾股占總股本的比例達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減資回購從而規范股權結構並不是最終目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國家股減資回購,再增發一定數量的流通股(B股),即回購不是為了減資,而是為了進一步增資擴股.在這個意義上說,股份回購成為一種策略性的資本運營手段.
 3,鄭州百文案例 
1996年一位個人投資者曾持有7.43%的鄭州百文股票,大大超過當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的關於個人持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千分之五比例的規定.按照當時的處理規定應由公司購回這部分超出比例的股票.但即使是按買入價格或市場價格中的較低價格,回購這部分股票所支付的巨資亦會對鄭州百文的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後來這一部分股票事實上是通過二級市場強制性拋出的.
 4,湖北興化案例 
湖北興化是1989年成立的股份制試點企業,1996年1月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股上市.然而,在上市前的數年時間里,該公司曾相繼購回要求退股的四百餘名職工的44萬股本公司股票,然後又於1996年通過第三方將這部分回購來的股票以市價轉讓,獲利2000多萬元.由於湖北興化的這一行為違反了前述國家有關規定,因此被證監會處罰沒收回購股票所得. 
5,雲天化案例 
1999年4月,雲天化公司董事會宣布將以不低於該公司1998年末每股凈資產的價格(至少要出資4.02億元),向大股東雲天化集團回購其持有的2億股國有法人股,占雲天化總股本的35.2%.公司董事會於2000年9月21日公告,公司將於2000年11月4日之前,以自有資金,完成對第一大股東雲天化集團公司2億股國有法人股的協議回購,回購價以經確認的每股凈資產2.83元為准,回購金額56600萬元.此次回購部分佔公司總股本的35.20%.回購股份被注銷以後,雲天化總股本為36818.18萬股,其中國有法人股佔72.84%,社會公眾股佔27.16%. 
對雲天化集團來說,此次以每股2.83元的價格轉讓2億股,與發起設立時每股1.01元的凈資產比較,在3年中增值180.19%,年投資收益率為60.06%,如再考慮到歷年分紅,投資收益率更是高達72.27%,實現了國有資產的大幅增值.回購完成後,集團公司在股份公司中仍處於絕對控股地位;同時,獲得的5.66億元現金,又可以投入其它項目.對雲天化來說,公司的主業市場極度疲軟,此次回購不失為一條迅速提高公司業績的捷徑;從目前的財務狀況看,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僅為10.85%,明顯偏低,公司的流動資產總額為7.90億元,其中貨幣資金高達5.24億元,這也說明公司資產流動性好,有足夠的能力進行股份回購.通過本次股份回購,有利於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種資源,為公司的健康,規范發展奠定基礎.此次回購,公司的中報每股收益可以提高到0.285元,凈資產收益率可以提高到10.08%,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將大大提高,這也為廣大股東獲得豐厚的投資回報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6, 滬昌特鋼案例 
1999年11月28日,公司董事會通過以資產回購國有法人股議案:以公司11394萬元不適資產向控股大股東上海五鋼(集團)有限公司回購部分國有法人股並注銷股本,總股本將縮小.回購價格以不低於每股凈資產確定.該案例雖然到目前為止尚未實施,但其重要意義在於是中國股市第一次提出以資產回購股份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對改善上市公司資產結構具有明顯積極作用

6.麗珠集團於 1993 年10 月28 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公司經營范圍
以醫葯為主,兼營化工、食品、房地產、旅業、信息等。公司是1992 年成立的股
份公司,主要生產和經營醫葯產品等,現生產的主要產品有麗珠得樂、麗珠腸樂、
麗珠康泰必妥等。1993 年成為醫葯行業首家、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家A 股和B
股股票均掛牌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公司現已發展成為以葯物制劑為主體,生物
工程、抗生素及第三產業多元化經營的醫葯綜合型股份制企業集團。2008 年6
月初, 沉寂已久的B 股市場被麗珠B 的一則公告激起波瀾, 麗珠集團宣稱, 其B
股價格被嚴重低估, 影響企業形象, 為了提振股價, 該公司擬以總額不超過1.6
億港元回購部分B 股, 回購價格不超過16 港元/股, 約1000 萬股。回購股份分
別約占公司已發行B 股股份和總股本的8.18%和3.27%。麗珠B 股2008 年6 月
19 日收盤時價僅11.7 港元,16 港元的回購價加比溢價達36.7%。在集團6 月20
日的股東大會上,回購案獲得了99.72%的高票通過,麗珠集團成為了中國市場
首個實施B 股回購的公司。

❷ 介紹一下中國股票市場的發展歷史

中國證券市場從1870年至今已有120多年的歷史,經歷了三個時期:1870年至1949年的香港、上海、天津、北平的證券市場,1950年至1980年的天津、北京、香港、台灣證券市場,1981年至今的上海、深圳、香港、台灣證券市場,形成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三個階段。

1.1870—1949年

中國歷史上最早出現的股票是洋人發行的。1840年鴉片戰爭後,外商開始在中國興辦工商企業並開始發行股票。最早在中國設立股份銀行的是英國匯豐銀行,1865年3月3日在香港設立總行,4月在上海設立分行,1870年前後中國出現了買賣外商股票的的經紀人。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為中國的民族資本主義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由於帝國主義忙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放鬆了對中國市場的控制,中國民族工商業迅速發展,股份公司日益增多,股票大量發行,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的一個新時期。

1914年上海股票商業公會成立,同年12月北洋政府頒布了我國第一部證券交易條例,證券交易有了初步的法規。當時的上海股票商業公會設在上海二馬路一帶(今九江路)。最初有會員12家,後增至15家,會員繳納12兩白銀作為公會資本,每月還要交會費2兩。交易品種包括政府公債、鐵路債券、公司股票及外匯等等。交易方式是現貨交易,交易時間為上午9——11時,手續費按1%—5%收取。這標志著中國人自己經營的第一家現代證券交易所誕生了。

1920年孫中山先生與虞洽卿聯名向北洋政府申請成立了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集資500萬元,於同年7月1日開業,經營品種除證券之外還有金銀、皮毛、花紗布、糧油等等。與此同時,上海股票商業公會也根據北洋政府頒布的《證券所交易法》改組為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集資300萬元,經紀人有55名,主要經營北洋政府發行的公債。這兩個交易所業務興隆,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開業半年就賺了100多萬,引起了各方面投資者的注意,各種證券物品交易所如雨後春筍般的建立起來,僅在上海就有200多家。隨後全國一些大城市陸續建立了證券交易所。

1918年北京股票交易所成立,1921年天津證券物品交易所成立。當時的天津證券物品交易所資本200多萬元,分為10萬多股,由天津和上海兩地籌資,理事長為曹錕之弟曹均,滬方代表由孫棣三擔任,監督人為天津一位巨紳。當年10月1日在天津東馬路開業,先是買賣公債,然後增加了股票交易,也曾興盛一時。

1921年秋,風雲突變,當時上海先後興起的150家交易所,有的發行股票成立了信託公司,因股票價格大幅下跌而倒閉,引起了連鎖反應,上海有近百家證券物品交易所倒閉,只剩下包括上海貨商交易所在內的十幾家。天津的證券物品交易所也因上海股價暴跌、交易所倒閉之風的影響,於1922年停止了營業。後來人們把1921年的交易所和信託公司的倒閉風潮稱為信交風潮,這是中國證券市場的第一次暴跌。

1949年以前中國有香港、上海、天津、北平四個證券市場。香港是開業最早的證券市場,1891年香港股票經紀協會成立,1914年易名為香港證券交易所。1921年建立了第二個證券交易所。1941年香港被日軍佔領,這兩個交易所停止活動。1947年兩個交易所合並,成立了香港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實際上,香港從1866年開始股票買賣到1947年香港香港證券交易所成立這一階段,市場規模很小。

2.1950—1980年

1949年6月華東軍事管制委員會為了穩定上海金融秩序封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1949年1月天津解放,天津軍管會接收和清理了原國民黨時期的證券交易所,並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天津證券交易所,該所於1949年6月正式營業,成為新中國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所。1950年2月1日北京證券交易所成立。這兩家交易所在解放初期對融通社會資金,恢復生產起了積極作用。1950年以後金融和物價趨於穩定,證券交易減少。1952年天津證券交易所並入天津投資公司,北京交易所也停業。50年代至70年代中國大陸的有價證券是國家發行的公債,但只能還本會息不能買賣和轉讓。80年代中國大陸又興起國債、企業債券和股票的交易。

香港證券市場是1949年以後一部分內地資金的轉入才逐步發展起來的,但市場狹小,銀行信貸是各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到1962年也只有65家上市公司。1965年平均月營業額410萬美元(約3200萬港元),1967年8月31日恆生指數曾降至58.61點,香港證券交易所曾兩次停市10天。 1968年香港經濟增長,使證券市場成為地方實業重要的資金來源,1969年平均月營業額2720萬美元(約2.12億港元),上市公司72家,同年12 月17日遠東證券交易所開張。

1971年9月15日金銀證券交易所開業,1972年九龍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開業,在如此狹小的地區擁有四個證券交易所是世界上罕見的。但是特殊的地理位置使香港發展為東南亞的金融中心,港英當局和中外財團的投資迅速增長。1972年香港四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190種,當年上市的就有98種,成交額達到43.397億港元,是1969年的70多倍。1983年成交額達到482.17億港元,比1968年增長了53倍,總市值達到了1734.5億港元。在這期間香港股市也經歷了1973年和1982年的兩次暴跌。

1980年7月7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組成,1981年3月31日正式注冊。1978年以後由於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極大地促進了香港的進出口和轉口貿易,香港房地產興旺,恆生指數又恢復到1972年的水平,1980年10月1日達到1810點,成交額達到957億港元。1982年香港股市因佳寧事件和撒切爾夫人訪華引發的所謂「信心危機」發生第二次暴跌,1983年初恆生指數跌至750點。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公布,人心穩定,恆生指數又上升到1200點。

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1949年國民黨當局逃到台灣以後,通過發行所謂「愛國債券」促進證券交易,但是真正的證券市場是從1953年開始的。台灣當局為了把地主的土地轉換給農民,對地主實行贖買政策,以七成稻穀實物債券和三成的公營事業股票(主要是台灣水泥、台灣紙業、台灣工礦、台灣農林四大公司)換取地主的土地。當時地主所得的債券和股票,連同台灣當局發行的愛國公債共22億新台幣,地主對其所擁有的股票不感興趣而大量開價出售,場外交易的商行應運而生,最繁榮時達到二三百家。

3.1980—1997年

1981年10月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選舉了第一批成員,經過三年,原來的香港證券交易所、遠東證券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九龍證券交易所停止營業,1986年4月2日聯交所正式開業,並亨有在香港建立、經營和維護證券市場的專營權,使香港證券市場進入了一個新時期。1986年9月22日香港被接納為國際證券交易所聯合會的正式成員,開始向國際金融市場邁進。

當時香港共有上市公司258家,證券330種,其中260種是普通股票,21種是認購權證,7種是公司債券,1種是政府債券,36種是單位信託,5 種是優先股。1987年恆生指數接近4000點,但由於美國股市暴跌而引起的世界性股災,香港股市在1987年12月7日跌到1894.94點,1990 年重新恢復到3500點。90年代香港股市雖然也受到各種外界影響,但搞風險能力較強,1992年恆生指數曾達到12000點,到1997年1月香港已有 550隻股票,其中包括綜合企業、航運貨倉、酒店飲食、金融投資、地產建築、零售傳播、電子玩具、工業和公用事業九類,此外還有基金16隻,認股權證36 只,中國H股22隻,共624隻。

台灣股市80年代初的加權指數在400至500點徘徊,直到1986年才上升到1039.11點,此後幾乎是翻倍的的增長,1987年達到4673 點,1988年8789點,1989年10773點,1990年12495點,終於暴發了一次暴跌,從90年2月的12682點跌到10月份的2485 點,跌幅達80%,到年底又回復到4530點,當時的355家證券公司受到不同程序的損失。

80年代至9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是深圳、上海證券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中國境內形成了深圳、上海、香港、台灣四個證券市場。

1981年中國政府開始發行國庫券,1984年7月北京天橋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這是 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證券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到1989年全國發行股票的企業達到6000家,累計人民幣35億元,遍及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江蘇、河北、安徽、湖北、遼寧、內蒙古等省市,其中債券化的股票佔90%以上,經正式批準的比較規范的股票發行的試點企業有100多家。

除股票之外, 1986年5月8日沈陽信託投資公司率先開展了債券買賣和抵押業務,到1988年全國61個大中城市開放了國庫券流通市場,1989年全國有100多個城市的400多家的交易機構開辦了國庫券轉讓業務,1990年全國累計發行各種有價證券2100多億,累計轉讓交易額318億,證券中介機構網點達到 1600多家,1990年11月2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宣告成立,12月自動報價系統(STAQ)正式落成並投入使用,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始營業,中國證券市場進入了啟動階段。

1986年9月上海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靜安業務部開始了股票櫃台交易,主要交易飛樂音響和延中實業兩家公司的股票,1988年上海又有海通、萬國、振興三家證券公司成立從而初步形成了場外證券交易市場。到1990年上海市場上有延中實業、真空電子、飛樂音響、愛使電子、申華電工、飛樂股份、豫園商場、鳳凰化工等8隻股票進行交易,這就是所謂的老8股。

到1991年上交所成立時除老8股之外,還有89年保值公債三種,87至91年國庫券四種,工行債券六種,交行債券一種,中行債券兩種,建行債券一種,還有上海石化、氯鹼化工等企業債券十四種。深圳證券市場從1987年啟動,到1990年已有發展、萬科、金田、安達、原野等5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公開交易,證券公司12家,營業網點16 個,深圳與上海不同,大宗的交易不是債券,而是股票。

1992年5月上海和深圳相繼開放股價,同時在兩個交易所進行規范化的場內交易,兩地綜合指數分別達到1429點和312點,到11月又分別回落到 386點和164點。1992年底,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29隻,B股9隻,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23隻,B股9隻。1993年2月滬深股市的指數又上升到1558點和369點,同時又有大批新股上市,到93年底,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107隻,B股22隻,國庫券5種,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76隻,B股19 只。

1994年7月29日滬深股市在擴容的壓力下分別降到325點和94點,從8月份管理層提出暫停發行新股等三項政策,兩市指數在9月份又上升到 1052點和210點。到94年底,在上交所上市A股有168隻,B股32隻,基金10隻,國債現券5種,期貨10種;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118隻,B 股18隻,基金8隻,國債期貨15種。

1995年初由於大量資金雲集國債期貨市場,深滬股市分別降到524點和122點,5月18日國務院宣布停止國債期貨交易並處罰違規的券商,3天之內滬深股市指數上升到927點和175點(成份指數1473點),到95年底在滬深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達到460個,全年累計成交額64097億,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184隻,B股35隻,基金12隻,國債現券6種,期貨14種,國債回購8種;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127 只,B股34隻,基金10隻,國債現券6種,期貨14種,國債回購7種。

1996年初滬深股市指數在522點和104點徘徊,但是隨著宏觀經濟的好轉和 97年香港回歸以及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大次代表大會即將召開,兩市指數迅速上升,到12月11日和12日分別達到1258點(30指數3064點)和476 點(成份指數4522點)。96年底,滬深兩市上市的證券達到667個,全年成交額41610億,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有287隻,B股42隻,基金15 只,國債現券9種,國債回購8種,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227隻,B股43隻,基金10隻,國債現券9種,國債回購9種。

1997年5月滬深股市的指數分別達到1510點(30指數4286點)和520點(成份指數6130點)到97年10月1日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已有361隻,B股48隻,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有336隻,B股51隻。中國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發展引起了世界各國金融界的極大關注,特別是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上提出發展股份制進行企業改革之後,證券市場將進一步發揮它的籌資和融資功能。

拓展資料: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開始發展。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中國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新興的高速成長的證券市場,在短短十幾年的時間里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和結算網路覆蓋了全國各地。證券市場交易技術手段處於世界先進水平,法規體系逐步完善。全國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也已經建立。證券市場在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方面發揮了突出的作用。

中國證券市場-網路

❸ 陳湛勻:股票回購對上市企業的重要影響是什麼

股票回購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利用企業閑置的資金回購一部分股份,雖然降低了公司的實收資本,但是資金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
陳湛勻指出:股票回購通常是上市公司最常見的市值管理行為,美的前兩次的股票回購主要是為了恢復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有利於提升每股收益水平,穩定股價的中長期穩定,保障投資者收益;第三次回購主要是用於股權激勵,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企業資本結構。

陳湛勻
以下是陳湛勻的部分觀點實錄:

下面我們具體來看看美的集團三次回購。
第一次回購發生在2015年,第二次回購發生在2018年,前兩次回購都是公司在基於其未來規模與業績穩定增長發展態勢的基礎上,為使得公司股票價值合理回歸,穩定投資者的投資預期,維護公司股價與廣大投資者利益,穩定市值與股東回報而進行的回購。第一次回購金額約為10億元,實際回購股份數量共計295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45%;第二次回購金額約為40億元,累計回購9511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44%。回購均採用自有資金,回購的股份將予以注銷,從而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在總收益不減少的情況下,減少了總股本,從而間接提升了每股收益,保障了原有股東的利益。
在第二次回購結束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美的在2019年2月又一次公布回購計劃。而這一次回購規模比前兩次總額還要大,最高回購金額達到66億元,回購價格上限也達到55元/股,刷新了A股回購歷史。此次回購同樣使用自有資金,回購目的主要是用於實施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以此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構建創新的管理團隊持股的長期激勵與約束機制,推動全體股東的利益一致與收益共享。
總結:股票回購通常是上市公司最常見的市值管理行為,美的前兩次的股票回購主要是為了恢復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有利於提升每股收益水平,穩定股價的中長期穩定,保障投資者收益;第三次回購主要是用於股權激勵,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另外,美的集團的回購計劃也向市場釋放公司長期價值成長的信心,自身對公司價值的認可和自信,這將有利於增強市場信心和公司股票長期的投資價值,提升美的集團整體的市場競爭力。
著名經濟學家、全球共德CEO陳湛勻簡介:

著名經濟學家,金融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首批統計學博士點專業博士。現任中國上海市投資學會副會長、中國商業聯合會專家委員、中國糧食經濟學會常務理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評審專家,中國首創擬人化資本運營專家,上海電視台「夜話地產湛勻妙語」欄目主持人,中國第一財經、東方衛視、鳳凰衛視等媒體特邀嘉賓,長期應邀為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香港大學授課,已獲近20項國家、省部級優秀科研獎,走訪過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被聘為國際論壇峰會和國外大學演講,被譽為具有國際視野、最受歡迎的實戰型權威金融專家,成功輔導不少企業上市。

❹ 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

主體是公司,而不是其他機構,基金。
回購之後的股票是需要注銷的,回購的股份不能再上市

回購一般是公司為了穩定股價或者對公司未來的發展充滿信心

❺ 為什麼會出現股票回購的行為

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一般來說出於以下幾種原因:
1)穩定股價(向市場傳遞公司股價被低估的信息);
2)提高每股盈利水平(算是一種理財行為);
3)作為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出於防止重新增發稀釋原有股東權益等想法)。
4)提升股價(變相發放紅利,且免紅利稅)
5)減少流通數量,防止敵意收購。
(備註:要區分增持和回購,回購完成需要注銷回購的部分,總股本會發生變化)
鑒於上述(回購)的目的,通常這個行為都會導致二級市場價格大幅上揚的。
現金股利發放則是一種最普通的回饋股東的行為。
雖然回購在成熟的資本市場是一種較為普遍的行為,不過,在中國股票市場確是極為稀罕東西(印象中好像就發生過幾次,你有興趣可以去查一下),這些個公司圈錢都來不及(連肯好好發紅利的都沒幾個,寧願送點股票忽悠一下),還肯買回股票來注銷?...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關於股票回購問題,在國外股票市場上,由來已久。近年來,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發展,股票回購的案例日漸增多。比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園合並小豫園、1994年陸家嘴回購國家股等。近期雲天化和氯鹼B又傳出了股票回購消息,從而引起市場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視,與此同時,回購概念股被炒作得紅紅火火。那麼,股票回購的動機究竟何在?方式有哪些?目前,在我國實施股票回購制度的意義何在?本文將結合國內外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對此進行分析。

一、股票回購的動機分析

如果從世界經濟方面來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以及不同國家,乃至不同性質的上市公司之間,其股票回購的動機是不完全相同的。概括起來講,主要有下述五個方面:

1.防止國內外其他公司的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所以,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3.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給股東以比較高的回報)和公司股票價格,以減少經營壓力。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6——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4.重新資本化。

即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從而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5.其他考慮。

根據德國《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1)避免重大損失時;(2)向從業人員提供時;(3)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4)股票繼承時。1981年英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動機主要有:(1)將剩餘資金返回股東;(2)增加股票的價值;(3)抑制股價下跌;(4)實現資本構成的目標;(5)防止企業被吞並;(6)靈活運用剩餘資金或作為企業證券發行戰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國而言,在如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1)以市場調整為目的;(2)向從業人員提供;(3)繼承;(4)根據法院判決;(5)實行減資。在日本,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1)為使時價發行的股票順利地被投資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需時;(3)在單位未滿股票請求權和反對股東的股票購買請求權行使時。

二、股票回購的方式

關於股票回購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種劃分方法:

1.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2.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其目的無非是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業既動用剩餘資金,又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舉債來回購本公司股票,稱之為混合回購。

3.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4.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前者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三、我國實施股票回購的若干政策建議

國外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歷史和現實已經證明,允許上市公司在特定條件下,通過特定方式回購部分本公司股票,不僅有利於振興股市、防止敵意兼並與收購,而且有利於穩定股東隊伍、充分挖掘管理人員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於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雖然我國目前並不完全具備大規模實施股票回購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但為減少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但這並不會影響我們在局部范圍內有條件地實施或推廣。

1.允許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餘資金回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僅有利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夠流通的負面影響,而且有利於股市功能——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充分發揮,更重要的是為我們實現三股並軌創造了條件。

2.通過股票回購的方式將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轉換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A、B股並存雖然在發行初期給發行企業帶來了較多的資金,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A、B股市場不同的運作特徵,尤其是兩個市場的投資者的投資理念相差甚遠,A、B股並存的公司遇到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目前,滬深兩市A、B股並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較早的老公司,上市後一直沒有實施配股,即使是實施過配股的公司,其擴張速度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遠。管理層實際上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經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因此,我們認為,在B股股價較低,不少公司股價低於面值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這些公司回購B股。

3.允許部分發行有A股的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可以相應改善股本結構不符合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問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佔到公司總股數的25%以上,但總股數超過4億股的,該比例為15%以上。從目前來看,滬深兩市存在股本結構不符合要求的僅有輕工機械等極少數公司,其中輕工機械總股數1.75億股,流通股僅佔11.4%。此外還有一批國企大盤股,如申能股份、揚子石化、萊鋼股份、石煉化、廣電股份、電器股份以及雲天化等,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比例達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可以看出,將《公司法》中對回購和股本結構的規定聯系起來,兩者有一定的相關性和配套作用。

4.允許部分業績優良但股價較低的公司進場回購本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於價值回歸,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穩定現有的股東隊伍,引導社會資源的流動方向。

當然,不恰當的公司股票回購有可能損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因為,第一,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有可能利用這一內部消息,搶先一步自己買賣本公司股票,從中牟取暴利;第二,企業有可能利用回購本公司股票欺瞞一般的投資者。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從購入方法、時間、價格和數量等方面嚴格約束企業行為,並依法禁止不正當交易,防止企業的操縱股價行為

股票回購的主要目的

反收購措施。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後,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改善資本結構,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回購一部分股份後,公司的資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穩定公司股價。過低的股價,無疑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股價過低,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因此,在股價過低時回購股票,是維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建立企業職工持股制度的需要。公司以回購的股票作為獎勵優秀經營管理人員、以優惠的價格轉讓給職工的股票儲備。股票回購對公司利潤的影響。當一個公司實行股票回購時,股價將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兩方面的疊加:首先,股票回購後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將發生變化。在假設凈資產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變的情況下,股票的凈資產值和股價存在一個不變的常數關系,也就是凈資產倍數。因此,股價將隨著每股凈資產值的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而股票回購中凈資產值的變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於公司回購行為的影響,及投資者對此的心理預期,將促使市場看好該股而使該股股價上升,這種影響一般總是向上的。假設某公司股本為10 000萬股,全部為可流通股,每股凈資產值為2.00元,讓我們來看看在下列三種情況下進行股票回購,會對公司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股票價格低於凈資產值。假設股票價格為1.50元,在這種情況下,假設回購30%即3 000萬股流通股,回購後公司凈資產值為15 500萬元,回購後總股本為7 000萬元,則每股凈資產值上升為2.21元,將引起股價上升。股票價格高於凈資產值,但股權融資成本仍高於銀行利率,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進行回購仍是有利可圖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每股稅後利潤。假設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潤為3 000萬元,全部派發為紅利,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0%,股價為2.50元。公司股權融資成本為12%,高於銀行利率10%。若公司用銀行貸款來回購30%的公司股票,則公司利潤變為2 250萬元(未考慮稅收因素),公司股本變為7 000萬股,每股利潤上升為0.321元,較回購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其他情況下,在非上述情況下回購股票,無疑將使每股稅後利潤下降,損害公司股東(指回購後的剩餘股東)的利益。因此,這時股票回購只能作為股市大跌時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購戰中消耗公司剩餘資金的「焦土戰術」,這種措施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因為短期內股價也許會上升,但從長期來看,由於每股稅後利潤的下降,公司股價的上升只是暫時現象,因此若非為了應付非常狀況,一般無須採用股票回購。

❻ 股票回購為什麼主要發生在成熟階段而不是衰退階段

股票回購是管理層釋放給市場的信號,意味著股價可能會被低估,管理層對企業的前景很有信心。
它通常是成熟期企業的做法,此時的企業有充足的資金來做回購,同時,也對企業的未來充滿信心(股價漲上去以後它可以再次發行,這樣的話能賺到更多的錢);而在衰退時期,企業可能沒有這樣的流動資金來做回購,也沒有動力來做回購。

❼ 什麼是股票回購回購股票有什麼意義和影響

股票回購,指的是一家上市公司運用自身賬上的資金對自家股票進行買入。意義重大,是企業財務比較健康的證明,能拿出資金來進行股票回購,也是對企業自身未來發展一種信心的象徵,而對於上市公司的影響而言,主要有如下三點:

第一,股票回購的資金將成為二級市場上公司股票的多方,如果出手夠狠,容易帶動二級市場的資金聯合助力公司股價反彈。

第二,強化公司的對外形象,給投資者一種公司是一家比較負責任的姿態,增強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

第三,回購後的股票,如果用於注銷,則有利於公司每股業績數據的增加,如果用於用於股權激勵,則有利於激發公司管理層的進取心和活力,為公司的業績向好埋下伏筆。

我們可以發現,在A股市場里,有許多“忽悠式”回購出現:

1、一方面出現所謂的回購,一方面卻在大幅度的減持;

2、聲明了回購的信息,但是回購的力度卻非常少;

3、藉助回購消息,配合主力機構大肆出貨;

所以,再這樣一次又一次傷害了投資者信心的情況下, 回購的利好在A股顯得“微不足道”。真正用回購來支撐股價,支撐行情的上市公司屈指可數。

那麼,對於投資者來說,就要擦亮眼睛,如果是優質的、低估的上市公司發生了回購,我們需要積極面對,以利好對待;但是如果是那些高估,垃圾的上市公司出現了回購,反而應該避而遠之,不要相信高處散播的利好消息!

❽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論文摘要 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內部股權轉讓行為,上世紀90年代被引進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並對該項制度進行利弊評析,然後在介紹分析境外若干個國家或地區有關股票回購市場准入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立法現狀。本文就其現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對策,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運營更加規范。

論文關鍵詞 利益相關者 股票回購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

(一)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用作「庫藏股」保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及調整市場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種方式,對股東、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股票回購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法無明文規定到例外允許,法律規范也由判例或簡單的概括性規定到詳細的規定。在我國,股票回購是一新的發展事物,因此相關方面的立法規制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股票回購的立法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力度對股票回購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於20世紀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集有關股票回購的辦法,試圖以此來解決股權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給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准則。《公司法》對此也進行了修訂,為股票回購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意義。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制,能夠為中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所特有的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會產生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會受到損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製成為必需,以此來解決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現行的立法評析

(一)股票回購在我國發展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計劃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企業的形式幾乎是國有企業,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這一主體形式,因此也不會存在股票回購這一現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方式不斷得到提升。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國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與此相伴隨的證券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的法律也作了相關的規定,特別針對股票回購的問題。

我國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最早始於1992年,即大豫園通過協議回購小豫園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後增發B股、1996年廈門國貿回購減資案、1999年雲天化與申能股份部分國有股的成功回購——這在當年成為證券市場的一個亮點。之後,由於《公司法》的限定、長期的市場熊市、現金的匱乏,股票回購又開始沒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驅動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購又得到了發展,邯鋼股份成為流通股回購第一家,繼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購的案例,這一資本運作方式在我國越來越良好的政策環境中得到了發展。

(二)對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缺陷之檢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都只是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並未出台,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票回購個案,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對於股票回購的適用范圍限製得過於嚴格,有悖於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並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展空間,對於其中的一些定義也規定得較為含糊,這樣會助長規避法律的行為產生,使規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該制度進行系統的規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會逐漸顯現,反而可能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掃除股票回購的法律障礙,為公司的迅速發展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而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因此經營者對經營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優勢,經營者若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購中出現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於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小股東對信息的掌握處於劣勢,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又居於少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的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來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體相對公平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請求權的利益補償措施;三是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既要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達到法定通過數,又要中小股東的多數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並且上市公司的關聯股東應遵守迴避制度,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進行獨立表決。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最好採用要約方式進行,因為這樣更能突出平等性,不會偏袒於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對於回購的價格,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價和業績狀況來進行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至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規定在進行回購前公司需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公司可以用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讓債權人全程參與回購計劃的制定及其一票否決權。

(三)明確適用條件

首先,從實施股本回購的外部環境看,必須是公司股價比較低時才可以進行回購,如果資本市場比較活躍,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喪失了回購自身股票的熱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現金或現金流良好,擁有大量閑置的現金或現金流,使得公司回購股票不至於影響到公司自身的正常運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還可以明確如下條件:(1)中小股東如果反對股票回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對該事項;(2)股東可表明請求收買其股票的意思;(3)股東大會決議時對該議案投票反對。同時,對於不同回購目的的回購行為,也應該對其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際運用中,就應該制定實施細則,從公司的財務報表來觀察公司是否具備股票回購的條件。

(四)完善公司法關於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國的公司法規定還可以從股票回購的方式、價格、資金來源以及適用對象加以完善,具體如下:

1.股票回購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舉的股份回購方式應進一步具體明確,如協議回購方式對非流通股的回購是非常適合的。

2.股票回購的價格:由於我國存在國有股和流通股,且實行雙軌制,因此二者的回購價格確定應該區別開來。對於國有股,股份回購的價格的基準應是每股的內在價值,國有股的內在值等於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加上溢價;對於流通股而言,回購價格的確定一般以一定倍數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個考察期(通常為12個月的時間)內,股票的價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為標准或以市價、一定時期內的平均價或最高價為標准。

3.股票回購的適用對象:我國當前的股票回購並未將子公司納入管理,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規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時,也應該同樣適用股票回購的限制條件。

四、結語

股票回購制度產生於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公司調整資金結構以及完善公司運營方式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證券金融市場欣欣向榮的發展,股票回購越來越受到中國公司的追捧,其對防止公司內幕交易、防止惡意收購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基於此方面的考慮,再縱觀中國現今法律對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對於股票回購的法律保障還不是很健全,難以發揮該項制度應有的潛力。因此對於該項制度還應該更具體地予以完善——細化價格確定的方法,完善回購的程序,加強信息披露,從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對於購回的股票應該以「庫存股」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這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起碼要在完善傳統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盡管要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會與相關的原則相矛盾,比如資本三原則、禁止抽逃資金規則,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應該是從整體上去考量的,應該能夠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法律這一上層建築,使中國的證券市場能夠更健康、穩健地發展。

❾ 證券回購市場的中國狀況


證券回購這種形式的融資活動在我國的歷史並不長,其迅速發展更是最近幾年的事件。
1988年,我國開辦了國債回購業務。1991年上半年,STAQ系統制定了證券代保管制度,7月宣布試行回購業務。9月14日,在STAQ和上交所兩家系統成員之間完成了第一筆回購交易。隨後,武漢、天津證券交易中心也相繼開展了國債回購業務。1993年下半年,上交所開設國債回購品種,回購市場規模也開始急劇膨脹。1994年,全國國債回購交易量達3000億元;1995年,全國場內交易總量估計在2000億元以上。
我國證券回購的交易主體主要有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以及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回購交易品種主要是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金融債券,回購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回購交易採用兩種交易方式,即場內交易在證券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內會員單位之間進行的交易和場外交易(櫃台交易)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在有形市場之外進行的交易,業務很不規范,監管難度大。從回購資金的基本流向上看,是從銀行系統和證券公司流入非銀行金融機構。
我國的證券回購市場是伴隨著國債市場的擴大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而急劇膨脹起來的,市場監管工作沒有能夠及時跟上。1995年三部委「8·8通知」 下發以前,有關部門並沒有對證券回購業務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各交易場所對交易活動的操作規范也不統一,有的甚至與金融、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相抵觸。
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對證券回購市場的管理規定主要集中在《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4〕37號文)、《關於1995年國庫券發行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銀發〔1995〕83號文)和《關於堅決制止國庫券賣空行為的通知》(財政部〔94〕財國債字第20號文)三個文件裡面。這些規定包括證券回購的期限、利率以及回購方應有真實的足額的有價證券等。但對證券回購參與者的資格審查等問題並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回購業務不規范的問題一直存在。
監管不力是證券回購市場1993年以後由活而亂的外部原因。買空賣空現象十分普遍,回購交易一改本來意義上的融資功能,成為變相拆借資金、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逃避規模控制的手段。為了解決上述問題,1995年8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出《關於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即「8·8通知」),強調回購方必須由100%的屬於自己所有的國庫券和金融債券方可開展回購業務,文到之日前所有證券回購中的違規行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糾正。通知下發後,當交易群體中一方無足額證券抵押又無錢可還時,由於債務規模巨大,就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原來「資金鏈」的動態平衡被打破,形成僵化的債務網。事實正是如此,8月以後,證券回購中的逾期債務日益擴大。一些機構面臨支付困難。
10月27日,三部委聯合發出《關於認真清償證券回購到期債務的通知》,重申8月8日以後開展的回購業務必須執行100%實物券託管的規定,同時規定,對8月8日以前簽訂的、10月31日之前不能補足實券的回購協議,允許雙方按原定回購協議的期限到期清償債務;證券機構把回購資金轉借給企業,用於正常流動資金需要和中、低檔住宅開發的,借款企業可按規定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拖欠。為落實通知精神,督促清償工作,三部委成立了證券回購市場債務清償督查工作組,於11月15日分赴京、鄂、粵、瓊、遼等地督查各交易中心和金融機構壓縮拖欠,清償債務。

熱點內容
如何選基金好還是自選好 發布:2025-10-20 08:28:25 瀏覽:418
股票股利會影響股票價格嗎 發布:2025-10-20 08:17:34 瀏覽:477
期貨鎳的一個點是多少 發布:2025-10-20 08:11:46 瀏覽:386
理財通定期收益怎麼算 發布:2025-10-20 08:04:13 瀏覽:782
如何解決股市身份被冒用的問題 發布:2025-10-20 08:00:25 瀏覽:412
股市最高的一年多少錢 發布:2025-10-20 08:00:23 瀏覽:767
多少基金公司持有寧德時代 發布:2025-10-20 07:44:38 瀏覽:744
如何理解貨幣的兩個基本職能科普 發布:2025-10-20 07:36:49 瀏覽:443
哪些基金沒有c類 發布:2025-10-20 07:31:13 瀏覽:159
銀行如何判定錢流入股市 發布:2025-10-20 06:51:50 瀏覽: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