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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

發布時間: 2022-10-21 10:07:54

A. 招股說明書是什麼意思呢

你好,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是供社會公眾了解發起人和將要設立公司的情況,說明公司股份發行的有關事宜,指導公眾購買公司股份的規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製作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發行股份和發起人、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一切行為,除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招股說明書的法定內容公司通過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①發起人認購股份數;②每股的票面金額發行價格;③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④認購人的權利、義務;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2)招股說明書的形式。一般來說,招股說明書應採用書面形式,其格式由發起人自行確定。

(3)招股說明書的擬訂。招股說明書由發起人擬訂,經所有發起人認可同意後提交政府授權部門審批。

(4)招股說明書的審批。招股說明書的審批,一般由政府授權部門進行。目前我國只允許深圳、上海兩市股票上市,上述兩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由體改辦、人民銀行分行審批。其他地區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公司,只能到深圳、上海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其招股說明書由國務院股票上市辦公會議審批。

招股說明書經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要由發起人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告,以便社會公眾知曉。從目前我國發布招股說明書公告的情況來看,招股說明書的公告主要採取由報紙全文發布招股說明書的形式。

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一、招股說明書封面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的名稱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說明書」字樣,送交證監會審核的稿件,必須標有「送審稿」顯著字樣;

(三)說明發行股票的類型,例如:普通股、優先股或者境內上市外資股等;如果同時發行認股證,還須列明認股證與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須按照本准則附件一規定的文字列示;

(五)發行量、每股面值、每股發行價、發行費用、募集資金,採用上網競爭價方式發行股票的,應標明發行底價;

(六)發行方式及發行期;

(七)擬上市證券交易所;

(八)主承銷商;

(九)推薦人;

(十)簽署日期。

招股說明書必須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等於A4紙規格),封面必須為淺色,除可以印有發行人的標志之外,不應當有其他圖案。具體格式見附件一。

招股說明書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

《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證監[199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的住處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現在正式頒布《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於1997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各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應按准則要求履行其披露義務。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與《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制定本准則。

(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按照本准則編制招股說明書。

本招股說明書作為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

(三)本准則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包括:

1.招股說明書封面;

2.招股說明書目錄;

3.招股說明書正文;

(1)主要資料

(2)釋義

(3)緒言

(4)發售新股的有關當事人

(5)風險因素與對策

(6)募集資金的運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驗資報告

(9)承銷

(10)發行人情況

(11)發行人公司章程摘錄

(1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職員

(13)經營業績

(14)股本

(15)債項

(16)主要固定資產

(17)財務會計資料

(18)資產評估

(19)盈利預測

(20)公司發展規劃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訴訟事項

(22)其他重要事項

(23)董事會成員及承銷團成員的簽署意見

4.招股說明書附錄;

5.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

(四)本准則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行人將一切對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做出投資決策。發行人應據此原則編制招股說明書。

1.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准則是否有規定,均應予以披露;

2.發行人認為有助於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則沒有規定,發行人可增加這部分內容;

3.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修改,同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並在招股書中予以說明。發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應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准備工作之時止的經營業績及其他資料。

如果發行人由原有企業經改制而設立,且改制不足3年,則發行人在根據本准則的要求對其歷史情況進行披露時,應包括原有企業情況。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人,應當增加關於中國經濟、政治、法律等有助於外國投資人了解中國一般情況的資料,以及有助於對發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資料。有必要時,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人還應編制招股說明書的外文文本。發行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的一致性。在對兩種文本的理解上發行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發行人尚未成立董事會、監事會,而由籌備機構代行其權力的,本招股說明書中凡要求董事會、監會在股票發行過程中以及對本招股說明書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由籌備機構承擔,對董事、監事有關情況的披露改為對籌備機構成員有關情況的披露。

(五)招股說明書有效日期為6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使用過期的招股說明書發行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必須修訂招股說明書,補充最新的財會資料和其它信息。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須先經承銷商、推薦人以及與該等信息有關的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人員)的認可,再報證監會審核後,發行人方可發行。

(六)招股說明書不得刊登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題字,任何有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詞句,以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七)招股說明書中的數字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招股說明書中有關貨幣金額的資料除特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

(八)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准則相抵觸的部分,應以本准則為准。

(九)本准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B.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一、 立法背景
《首發辦法》是創業板的基礎性制度。制定《首發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注冊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對於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提高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具有重要意義。
起草《首發辦法》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資本市場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著眼於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堅持「四個敬畏、一個合力」,借鑒科創板改革經驗,兼顧長遠改革目標和試點階段性特徵,增強資本市場對創新創業企業的服務功能,提升股權融資比重,更好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起草《首發辦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一是充分借鑒科創板注冊制試點的經驗做法。《首發辦法》在體例架構、發行條件、注冊程序、監督管理等主要方面與科創板規則基本保持一致。二是更加便利股權融資。精簡優化現有發行條件,增加資本市場包容性,擴大資本市場覆蓋面,建立公開、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發行注冊機制,健全市場化詢價定價機制,著力於提升股權融資效率。三是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明確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關於信息披露的法定責任。四是加強風險防控。充分尊重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創業板存量企業的現實復雜性,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股票發行注冊制度。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強調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顯著提升違法違規成本,有效防控各種風險,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二、 主要內容
《首發辦法》共七章、七十五條,分為總則、發行條件、注冊程序、信息披露、發行承銷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
一是明確創業板的板塊定位是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二是明確證監會加強對審核注冊工作的統籌指導,統一審核理念,統一審核標准,定期檢查交易所審核標准、制度的執行情況。三是明確發行人和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和義務。
(二)發行條件
一是持續經營滿三年,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二是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業務完整並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四是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相關主體不存在《首發辦法》規定的違法犯罪情形。
(三)注冊程序
一是規定交易所的發行上市審核程序,以及交易所報證監會注冊的程序。二是規定證監會與交易所建立電子化注冊系統,提高注冊效率,減輕企業負擔。三是規定交易所和證監會應當提高工作透明度,實現全流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將現場檢查制度化,規定證監會和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質量現場檢查制度。
(四)信息披露
一是強調發行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無論規則是否明確規定,凡是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都必須充分披露。二是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其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相關承諾。三是針對創業板企業特點,規定其應當充分披露自身創新、創造、創意特徵,以及業務模式、公司治理、財務狀況分析、發展戰略等情況,精準清晰充分地向投資者揭示各種風險,供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
(五)發行承銷
一是明確規則適用。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與承銷,適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但《首發辦法》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明確定價方式、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等事項應當同時遵守交易所相關規定。
(六)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一是證監會建立對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和發行承銷過程監管的監督機制,持續關注交易所審核情況和發行承銷過程監管情況。二是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追責力度,對負有責任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較長時間不受理證券發行相關文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嚴厲措施。三是規定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應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C. 哪個網站可以看創業板的招股說明書

證券交易所可以創業板的招股說明書。
可以查看創業板照顧說明書的證券交易所有:
1、上海證券交易所
2、深圳證券交易所
3、香港證券交易所
4、台灣證券交易所

招股說明書是供社會公眾了解發起人和將要設立公司的情況,說明公司股份發行的有關事宜,指導公眾購買公司股份的規范性文件。

D. 招股說明書有效期

法律分析:招股說明書有效期為6個月。過期的招股說明書不能使用,必須修訂招股說明書,更新財會資料和其它信息。招股說明書的內容應真實、准確、完整。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E. 招股說明書有效期

招股說明書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發行股份和發起人、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一切行為,除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招股說明書有效日期為6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使用過期的招股說明書發行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必須修訂招股說明書,補充最新的財會資料和其它信息。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須先經承銷商、推薦人以及與該等信息有關的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人員)的認可,再報證監會審核後,發行人方可發行。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F. 我國2017年以來的新股ipo有哪些

我國2017年以來的新股ipo如下:

1、唐山三孚硅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17年5月11日報送) ;

2、安徽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總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17年5月11日報送) ;

3、中公高科養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17年04月21日報送) ;

4、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17年5月2日報送) ;

5、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2017年4月10日報送) 。

(6)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擴展閱讀

IPO參與對象

1、公司及其董事:准備及修訂盈利和現金流量預測、批准招股書、簽署承銷協議、路演。

2、保薦人:安排時間表、協調顧問工作、准備招股書草稿和上市申請、建議股票定價。

3、申報會計師:完成審計業務、准備會計師報告、復核盈利及營運資金預測。

4、公司律師:安排公司重組、復核相關法律確認書、確定承銷協議。

5、保薦人律師:考慮公司組織結構、審核招股書、編制承銷協議。

6、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申請和招股說明書、舉行聽證會。

7、股票過戶登記處:擬制股票和還款支票、大量印製股票。

8、印刷者和翻譯者:起草和翻譯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G. 裝配式建築概念股有哪些

1、海波重科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屬於工程建設行業,公司總部位於湖北武漢,主營業務為橋梁鋼結構的製造與安裝,海波重科是目前國內參建大型橋梁鋼結構業績最多、分布最廣、橋型最全的企業。

2、鴻路鋼構

安徽鴻路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屬於水泥建材行業,總部位於安徽合肥,公司主營業務有鋼結構及其配套產品加工、鋼結構工業建築、新型建材產品生產銷售、裝配式高層鋼結構住宅、定製化洋房、高端智能立體車庫製造運營、工業地產投資建設運營、綠色鋼結構房產開發等。

3、日上集團

廈門日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屬於鋼鐵行業,總部位於福建廈門,公司主要從事鋼製品的研發、製造與銷售,主要產品有鋼結構、預制PC與汽車鋼圈。

4、杭蕭鋼構

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上市,屬於水泥建材行業,總部位於浙江杭州,公司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建築行業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中國鋼結構製造企業資質(特級)。

5、金螳螂

蘇州金螳螂建築裝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1月,是一家以室內裝飾為主體,融幕牆、傢具、景觀、藝術品、機電設備安裝、智能、廣告等為一體的專業化裝飾集團。

H. 在哪裡能看到以前的招股說明書

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官網,發行部可以查到。

  1. 登陸證監會官網,「網頁鏈接」

2. 然後往下拉,找到右邊的部門設置中的「發行部」。

(8)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擴展閱讀:

招股說明書的特點:

1.招股說明書概要屬於法定信息披露文件: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並報請證券監管機構審批。作為招股說明書附件,招股說明書概要應依照法律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要求記載法定內容。

2.招股說明書概要屬於引導性閱讀文件:招股說明書內容詳盡但不便於投資者閱讀和了解,為增強招股文件的易解性,盡可能廣泛、迅速地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提供和傳達有關股票發行的簡要情況,應以有限數量的文字作出招股說明書概要,簡要地提供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一般情況下,招股說明書概要約為1萬字左右。

3.招股說明書概要屬於非發售文件:根據現行規定,招股說明書概要標題下必須記載下列文字:「本招股說明書概要的目的僅為盡可能廣泛、迅速地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招股說明書全文為本次發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資者在做出認購本股的決定之前,應首先仔細閱讀招股說明書全文,並以全文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雖然招股說明書概要並非發售文件,但不得誤導投資人。

I.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多久

你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招股說明書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發行股份和發起人、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一切行為,除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招股說明書有效日期為6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使用過期的招股說明書發行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必須修訂招股說明書,補充最新的財會資料和其它信息。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須先經承銷商、推薦人以及與該等信息有關的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人員)的認可,再報證監會審核後,發行人方可發行。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拓展資料:一、什麼是股票
股票不僅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種已簽發的所有權證書。是股份公司發行給各股東的一種證券,作為所有權憑證,以籌集資金,取得分紅和紅利。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它可以轉讓和交易。股東可以與其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應承擔公司經營失誤造成的風險。每一股代表股東對企業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個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權。每位股東所擁有的公司的所有權份額,取決於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總股本中的比例。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可以轉讓和交易。是資本市場主要的長期授信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出資。

J.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
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
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
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
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
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
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
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
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
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
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
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
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
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
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
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
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
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
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
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
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
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
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
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
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
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
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
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
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
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
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
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
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
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
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
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
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
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
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
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
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
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
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
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
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
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
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
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
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
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
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
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
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
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
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
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
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
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
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
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
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
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
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
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
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
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
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
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
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
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
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
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
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
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
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
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
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采
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
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
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
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
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
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
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
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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